借你俩胆 电影(警官借个胆爱你经典语录)
专栏
2024-03-14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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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借你俩胆 电影,警官借个胆爱你经典语录?
“警官借个胆爱你”是一句经典的表白语,意思是警官借用一点勇气来向心仪的人表达爱意。
这句话的出处是电视剧《警官借个胆》中,男主角在向女主角表白时说出的一句话。
这句话之所以经典,是因为它表达了一种勇敢追求爱情的精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害怕被拒绝而不敢表白,而这句话则是在鼓励人们要勇敢地追求自己的爱情。
如果想要向心仪的人表达爱意,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1. 先确定自己的感情是否真实,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决定。
2. 找到合适的时机和地点,可以选择一个浪漫的场景,比如在海边、公园等地方。
3. 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自己的感情,可以借用“警官借个胆爱你”这句话,也可以用自己的话语表达。
4. 尊重对方的决定,不要强求对方接受自己的感情。
总之,勇敢追求爱情是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希望大家都能够勇敢地表达自己的感情,追求自己的幸福。
说说你遇到的咸猪手事件?
说起来挺可笑的。
第一次碰到“咸猪手”,因为年纪小,我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后来看报纸新闻,才明白这属于性骚扰。
最早的“咸猪手”其实应该说是在我上学的时候。
那天下了晚自习,有点晚了,我正准备回家,突然觉得尿急,想方便,心想忍一忍吧,回家再说,可又觉得不行,实在是憋不住了,就去了趟厕所。
说实话,我真不想上厕所,因为当时学校的厕所比较偏,灯光也比较暗,还是在教室外边,不像现在,就在教学楼里边。
我又下自习晚了,学校也没多少人了,我也害怕。但不去又不行,我就慌忙火急地去上了一趟厕所。
等我从厕所出来,刚松了一口气,走到一个拱形门时,门旁边突然伸出一只手来,在我的脸上摸了一下,把我吓了一大跳,赶紧就跑向了教室。因为我知道,教室应该还有住校的学生没回宿舍,还是比较安全的。
走到教室里,还有同学问我,你不是回家了,怎么又回来了?
我有点不好意思讲这件事,就含含糊糊说,忘记拿东西了。
第二天,我跟我要好的同学说了这件事,她哈哈大笑,说可能是你的皮肤好,他想摸一下。
说起来,当时也挺傻的,因为是在学校,虽然害怕,但也不是很害怕,感觉摸我的也应该是一个学生而已,不是什么坏人,大家可能也只是青春期对异性的好奇而已。
我更好奇的是谁摸了我?
真正碰上“咸猪手”,应该是我有一次乘公交车。
那天正好是早上,七点多到八点钟的样子,正是上班的高峰期,车上的人很多,大家很自然地就挤到了一起,我觉得也很正常。
可是,我老感觉有点不得劲,因为女性的敏感,我就往前挪了一下,没想到我背后的那个男人也挪了一下,还贴得我更紧。我就又挪了一下,谁知道他还是紧靠着我背后。
我一下子就明白过来了,回头还瞪了他一眼,走到了车门口。
我记得当时那个男人也没敢再看我,默默低下了头。
他可能也知道自己干的不是什么光彩的事,不敢再有什么不良举动。
到了下一站,这个男人匆匆下车了,我才放下心来。
不过真的那时候,我不懂得怎样去保护自己,只知道躲开就算了,不像现在的女孩很勇敢,也很有方法,知道报警去对付这些人。
如果搁到现在,我希望自己能学些女子防身术,还是有好处的。
在公交车上碰到了,我们可以选择报警,但要是在人少的地方,我们就不是很安全了。
所以,女孩们要是碰到了这样的猥琐男人,还是要看是什么场合,想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而且“咸猪手”事件多发生在夏天,为什么?因为我们有些女生穿的衣服确实有点少了,难免会让有歪心的人想入非非。
这也是值得我们大家注意的。
再就是遇到这样的事不要硬来,因为你毕竟是个女孩,力气没有男人那么大, 如果这个男的乱来,真的也很难反抗,最好想到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法,用智慧化解,以免受到无谓的伤害。
红楼梦里秦可卿与贾珍的私情?
《红楼梦》中秦可卿与贾珍的乱伦私情,贾家上上下下,除了少数几个人之外,应该是基本上都知道的。这样说并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有现实依据和理论的。
在古代,像贾珍与秦可卿的这种乱伦的私情其实是不少见的,这是由古代的宗法制度所造成的。
古代宗法制度的核心其实就是“男权思想”。在古代,“男权思想“的制度之下,男性对于女性有绝对的统治权。这种权利在明清时期达到了高峰,尤其在清朝到达极致。
由于女性的从属地位,女性也就只剩下联姻获得政治经济利益和生儿育女传宗接代这两种功能了。
即使是家族地位显赫的女性,进入夫家后,也要遵守“三从四德”的封建道德对女性的要求,相夫教子,生儿育女,孝顺公婆,她们的人生是没有多少自由的。而娘家也不能干涉过多。
如果娘家和夫家地位相差太远,这种女性进入夫家后,如果遇到夫家门风严谨的还好,如果夫家家风混乱,骄奢淫逸,生活糜烂,女性在这样的家中,很可能就会遇到秦可卿这样的遭遇。这种情况其实是不少见的。
如果夫家是文官家庭还好,因为太平年代文官对朝局政局的影响较大,他们的言行会受到御史言官的监督,不能过分。但是武将家庭,尤其是太平年代远离朝局中心,且有世袭爵位的武将世家,纨绔子弟比比皆是,女性沦为他们的玩物和工具,那是很平常的事情。
那么,贾家的人都会有什么人知道贾珍和秦可卿的乱伦私情呢?
一、贾家的下人们是最早知晓此事,也是知道此事最多的人。作为下人,是跟随主子时间最多,时间最长的人,也是了解主子隐私最多最详细的人。而且下人的言行是受主子影响最大,也最容易模仿主子行为的人。
我们只要稍微留意一下古代赃官、贪官、奸臣被抄家杀头时公布的罪状,就会发现很多人的罪状里有一条很普遍:就是纵容豪奴欺男霸女,敲诈勒索,奸淫妇女,胡作非为。这一条几乎是落马官员的罪行标配。在很多影视剧中也有反映。
《红楼梦》中有一个小细节就反映出了贾珍、贾琏、贾蓉的行为无耻,聚众淫乱的荒唐行为,对下人影响很深:
贾琏偷娶了尤二姐后,贾珍也时时想来沾点便宜。有一天贾珍打听到贾琏不在,于是趁机上门去调戏尤二姐和尤三姐。此时贾琏回来了。兄弟二人对尤三姐的无耻行为书中讲的很详细。但有一个细节,很多人忽略了。
贾珍和贾琏在调戏尤三姐,而他们两人的下人也相遇了。三个下人吃酒时提到了晚上睡觉三个人要“贴烧饼”,不用说,这样的行为非常下流了。那么这些下人们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行为,自然是受主子的影响。如果他们的主子是正直的人,下人们是不敢这样做的,可见平时贾珍贾琏的行为不仅荒唐无耻,而且也教坏了家中的下人。
因此贾珍的下人一定是最先知道贾珍和秦可卿的私情的。之后贾琏的下人自然也就会知道了。
古代大家族的下人的来历,除了是主子自己的家生子儿奴才外,还有几种别的来历。有外面买来的,还有陪嫁过来的。这些陪嫁过来的人,家中还有其他的人在原来的主子家中,所以贾家的下人在王家、薛家、史家、以及别的大家族中会有亲连亲,亲套亲的情况。更何况宁荣两府,下人们之间多半都是亲戚好友,相互之间都会有来往,自然家中多数下人就会知道这件事了。推而广之,外面很多人知道也就不奇怪了。
柳湘莲说过一句话:“你们宁府,除了大门外的那两个石头狮子是干净的,恐怕连猫儿狗儿都不干净”这话说的相当刻薄,但也是实情。从这点也可以看出,宁国府的荒淫名声在外面是已经传遍了。
二、主子们大多数也都会知道,我们且一一分析道来。1、最先知道的应该是贾琏和贾赦。
因为贾琏和贾珍的关系最密切,偷鸡摸狗的行为也不少,后面贾珍家中的很多荒淫的聚会都会邀请贾琏、薛蟠等参加,这些人自然应该是最早知道的。在书中也有一个细节提到过,贾琏见到尤二姐和尤三姐美貌后,开始垂涎,想要接近。这时候,贾琏有一个心理描写,说他听说贾珍和贾蓉父子有“聚麀之诮”,也就是父子共用一个女人,于是他也想加入进去。
那么这个“聚麀之诮”恐怕不仅仅是说贾珍贾蓉父子和尤氏姐妹之事了吧。因为这个名声早已传开去,那就是早在尤氏姐妹出场之前就已经有了这个名声了。因此,贾琏其实早就知道了贾珍和秦可卿的私情了,所以才有这样的想法。
此外,贾赦属于长辈中最荒淫混乱的人,他的所作所为比贾珍不会差多少,而且贾珍的很多行为他也有参加,自然了解贾珍的为人,也自然应该早早就知道了。
2、贾政王夫人恐怕是唯一不知情的当家人。
贾政在整个《红楼梦》里是唯一最正直的当家人了。他行为端正,对子女的教育也很上心,从贾家的女孩子们都跟在贾政身边生活,就可以看出贾政的人品了。
小说中对贾政的生活习惯也有过交代,说他公事之余不外乎和清客相公们下棋吟诗而已,没有其他爱好,也不关心家中的琐事。至于有些人说他有赵姨娘和周姨娘两个妾,说明他也不正经,那是对古人生活不了解。对于贾政来说,他只有两个妾,且没有其他通房,也不见他和其他女人有什么行为,在古人中属于严肃古板的正人君子形象,很正常的一个人。
贾政属于“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做圣贤人”的正人君子形象,自然对贾珍的行为不很了解。书中也有一个细节描写。贾珍以练习骑射为名目,在家中找人聚赌。贾政不了解情况,竟然要求贾环和贾宝玉也去参加这种聚会,以练习骑射,增加本领。可见他有多迂腐。
王夫人属于比较木讷之人,她的心思全部用在孝顺贾母,管理一大家子,教养儿女上,尤其是他的独子,心肝宝贝贾宝玉身上,其他家中对外的应酬都由王熙凤参加,所以这种事她缺少知道的机会。
3、贾母可能有所感觉,但是只能保持沉默。
贾母是经历过大风大浪的人,见多识广,家族中有什么事应该是能够有所察觉。虽然不是很明确。而且贾母是一个非常精明的老人,有过很多年的管家经验,耳聪目明。家中的大小事她多多少少是能够看透彻的。但是她却不能去管。
首先是因为她已经老了,只想靠着儿孙,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不会去插手家中大小事务。其次是宁荣两府是分家各立门户的,名义上贾珍是她的孙辈,实际上他们是贾家的两个分支,互不干涉,她不可能去插手教育宁府的事情。再次,她作为长辈,又是女人,是不适合去管这种事的。最后,从家族利益出发,贾家子孙的一些荒唐行为,她也不能过分去管教。所以,贾母也许有所耳闻,但是不会过问。
4、主子中最明确知道这件事的是王熙凤和贾宝玉,但他们也只能保持沉默。
王熙凤和贾宝玉是在去宁府玩的时候,临走时因为焦大的骂街“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从而第一次明确的知道了贾珍和秦可卿的乱伦行为。
而且也正是在这次焦大骂街后,秦可卿开始生病的。
作为他们叔嫂二人,自然是要保持沉默的。王熙凤是管家人,又是已婚妇女,这件事听到后,为了家族声誉,也为了年轻一辈,同时作为弟妹,贾珍和尤氏算是她的哥嫂,为了他们的名声,自然是不能声张的。
贾宝玉一来年龄小,还不太懂两性问题,二来他作为弟弟自然也不能到处去传哥嫂的绯闻。另外,他整天和一群天真浪漫,不谙世事的女孩子们在一起,这种污秽的事情,自然不能随便传扬。
5、两个当事人尤氏和贾蓉自然都是知道的,但是一个不在乎,一个管不了。
秦可卿是贾蓉的妻子,两人刚开始其实是很恩爱的。但是,贾蓉和他的父亲贾珍一样,是个浪荡子,滥情人,纨绔子弟。可能刚结婚时新鲜,自然和妻子感情很好,时间长了,新鲜感消失了,再加上不能反抗父亲,久而久之也就无所谓了。
之所以说贾蓉是知道的,是因为焦大既然能够当街骂出来,也就是说宁国府上上下下都是知道的,贾蓉自己又怎么可能不知道。
再加上贾珍贾蓉父子的“聚麀之诮”的名声,自然是与秦可卿的关系有关。那贾蓉必然是知情的。
尤氏其实也是早知道的。在焦大骂出“爬灰”这句话时,尤氏自然是知道了。也可能早就知道了,也可能此次知道了。但是尤氏作为贾珍的继室,家中又没有什么权势,在贾珍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所以贾珍和秦可卿的事,她即使是知道,也管不住自己的老公。
最后,对于宁国府贾珍的那些淫乱行为,连薛蟠、柳湘莲都议论过,也就是说外人其实都已经传遍了,自然知道的人就很多了。
你知道的童年阴影有多离谱?
自幼跟奶奶住在乡下,那时她70多岁,上过几年学,却总是写错自己的名字。
奶奶口才很好,喜欢和我絮絮叨叨,可是她老人家从来没有跟我说过“小红帽和狼外婆”,“长鼻子的皮诺曹”等不着四六的故事。也许是她不会,更或许是她觉得故事不够精彩。其实我也是这么认为的。奶奶总会一本正经地告诉我,一些所谓的“常识”,比如不能吃耳屎,否则会变哑巴。夏天不要去河边看男孩子洗澡,否则眼睛会生疮。村里的孩子,都是从河滩的沙土地里挖来的,要是孩子太调皮,不听话,他的父母就不会再宠爱他,直接再去河滩上挖一个回来。奶奶说得挺认真,我却听得跃跃欲试,每到这种时候,奶奶又会说: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于是我害了怕,不敢轻举妄动,一副乖乖女的模样。奶奶最爱跟我讲,她从前读书时的故事。学校规模很大,解放前是大户人家的祠堂,祠堂里不干净,闹鬼,一夜之间,这家人的男女老幼,都被鬼吃掉了。废弃的祠堂变成了学校,数不尽的怪事也随之而来。
学校的院子里,有几十棵长了上百年的柏树,浓密的枝桠间,藏了不知多少老鸹窝。老鸹白天安安静静,一到夜里就叫个不停。学校的宿舍里,住了几个单身的老师,有天晚上,聒噪的鸟叫声突然没了声音,老师们好奇,打算出去查看个究竟。没想到平日轻飘飘的门帘,变得重逾千斤,无论如何也打不开。透过窗户,借着朦胧的月光,可以看到院子里有不少银白色的兔子,在操场上追逐嬉戏。老师们以为自己花了眼,当时也没太在意。可第二天一早,大家凑在一起,说起昨夜的事,竟然惊人的相似。几个老师大着胆子,来到白兔出没的位置,原来不知什么时候,那里塌出了一个坑,坑里除了泥土,还有一堆刻着字迹的青砖。校长姓刘,据说是有些法术的。他派人把土坑给填了,然后又吩咐那些单身的老师,都准备一些烧纸,如果再遇到门帘打不开的时候,烧些烧纸就没事儿了。学校的操场从此停止了使用,学生们上体育课,都是在生产队的打麦场上。后来晚自习也不上了,那天晚上,黑板上突然浮现出一个须发皆白的人头像,同学们看了都有些害怕。没想到那人头像突然眨了眨眼睛,还咧嘴露出一个可怖的笑容。同学们惊慌失措地逃出教室,第2天,有几个同学因为惊吓过度,没敢来上学。
学校的院墙上,到了夜里经常会出现一道道火光。校长说那是火狐狸,然后又提醒那些单身老师,听到陌生人喊自己的名字千万不要答应,以免被狐狸精把魂勾了去。后来这几个老师,都从单身宿舍搬了出去,就这样,偌大的校园,到了晚上变得空无一人。不久后,学校里又出现了一件怪事,有双胞胎兄弟,个头、长相一般无二。可是他们的父亲嫌孩子个头矮,腊月三十那天他溜进学校,在两棵柏树上绑满了高粱杆儿。到了晚上,黑灯瞎火的,别人家都在守岁,他却带着两个孩子来到操场上。两个孩子站在柏树下,父亲背对着他们,大声问道:长了没有?按规矩,孩子应该把高粱杆由下向上拔出来,口中还要回答:“长了”。结果两个孩子一个回答“长了”。另一个太紧张,把答案给忘了,直接回答了一句“刚抽”。第二天一早,哥俩起来出门拜年,哥哥长到一扁担高。一根扁担上,可以平放20个乡下的大馒头。那时夸人饭量大,就说她能吃一扁担馒头,立起来的高度,估计没有两米,也有一米八九的样子。弟弟变得又矮又胖,刚赶上车辕子,充其量有1米6高。奶奶说的这两个人,我都见过,也确实如此。所以我一直暗下决心,如果轮到我去柏树下抽高粱杆儿,一定不会搞错。但是我始终没有得到机会,因为奶奶又告诉我说,大年三十晚上,女孩子是不能出家门的。
她还对我说,抽高粱杆只能在半夜12点以前完成,过了12点就不灵验了。过了晚上12点,校园操场上,每隔一会儿就会升起一小堆火。那是村里的生产队长们在“看麦影”。他们要彼此回避,只身来到操场上,在正南方烧几张烧纸,然后向北走108步,多一步少一步,都不灵验。然后猛然回头看,如果看到的都是麦穗,注定今年风调雨顺,有个好收成。如果看到的都是人头,就预示着颗粒无收,就要准备打饥荒了。无论他们看到了什么,都不会直接讲出来。第2天乡亲们去他们家里拜年,看他们脸色好,心里便有了根。可他们要是愁眉苦脸,乡亲们也会变得不开心。我小时候对奶奶的话深信不疑。时间、地点都摆在那儿,而且当事人也不否认。奶奶的话,给我留下巨大的心理阴影,我在这所充满传说的小学里,读到小学二年级。每天伴着上课铃声进教室,下课铃一响,马上逃出校园,一分钟都不愿多待。不但我如此,大多数同学,包括老师,都是这样的。后来转学离开家长,再次回来已经是20年后了。慈祥的奶奶早已过世,曾经的校园,现在也要买门票才能进入。
售票亭前,我手中捏着100元钱,背后却生起阵阵凉意。勾人魂魄的火狐狸,能够变成兔子奔跑的青砖,黑板上若隐若现的人头……明明知道这只是传说,却感觉它们就在背后,死死地盯着我,眼神中充满了嘲弄。
老师能不能惩罚学生?
一、体罚概念的界定
(一)体罚的概念
关于体罚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为此,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定义“体罚”。这些界定以20世纪90年代为界大体分为两类。之前对体罚的界定比较清晰,例如:《现代汉语词典》提出,体罚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辞海》将体罚定义为“成年人对小孩身体使用的惩罚,其严厉性从打手心到打屁股不等”[2]。《教育大辞典》将体罚解释为“以损伤人体为手段的处罚方法”。这都是一些有代表性的比较权威的界定,都是把体罚界定为对孩子肉体的惩罚。
20世纪90年代之后学者赋予了体罚新的定义,例如:但汉礼在《关于中小学体罚现象的比较研究》中这样定义体罚:体罚是指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王洪明在《案例与评析:“校园惩罚”问题》一文中提出,体罚是以伤害学生的身体和心灵为手段的惩罚方法。显然,这些学者把教育者对学生的人格、精神伤害也归入到了体罚的范畴中,原有的体罚概念外延扩大,于是“变相体罚”的概念应运而生。我们认为这样的界定从学理上、管理实践上都是有害的,它造成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分辨不出一般性的教育惩戒和精神上的惩罚的区别,从而在使用惩戒权时不能把握好惩戒的尺度。
(二)体罚的构成要素
体罚的构成要素是判断教师的行为是否构成体罚的关键因素。体罚的要素主要包括:
1.体罚的行为主体是教师。对未成年人的体罚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家庭内部的体罚;二是教育机构的体罚。本文讨论的主要是发生在教育机构的体罚,是在学校教育背景下教师对学生身体进行的惩罚。实施体罚的是中小学教师,受罚者是在校的中小学学生,因此,体罚的行为主体是中小学教师,行为客体是中小学学生的物质性人格权和生命健康权。
2.体罚的对象是学生的身体。体罚必须诉诸学生的身体,不论是以直接还是以间接的方式。在我国,由于对体罚采取的是“零容忍”态度,所以教师在惩戒学生时接触学生身体,比如推、拉学生中使其感到痛楚,都可能被认定为体罚。对于不诉诸身体的惩罚我们不应该认定是体罚,如罚款、语言羞辱、冷暴力等。有些学者把伤害学生的心灵、尊严等处罚方法也归入体罚,这是不科学的,因为在法学上,身体的伤害和精神的伤害是严格区别的。教师对学生的冷嘲热讽、当众辱骂等侵害学生精神性人格权的行为是属于我们常说的“心罚”的范畴,与体罚相对,因此,心罚应该从体罚的概念中剥离出来。
以学生身体的“痛楚”或“痛苦”界定体罚是不科学的。体罚肯定会造成学生的身体痛苦,不引起这些痛苦的惩罚则不是体罚,如罚写三遍错字或罚站两分钟等。有些非击打身体等惩戒措施,如罚站、罚写、罚背书等,有时也使学生感觉肉体痛苦或羞耻,但是这些措施被认为是教育的必要措施,因为这些痛苦或羞耻感能够唤醒并警觉学生认识错误,矫正其不良行为。在国外,有些国家是允许体罚的,但是这些国家对体罚中击打学生的身体部位有严格的限制。例如,教师只能击打学生肉比较厚且神经比较多的身体部位,例如手心和屁股,这些部位很容易使学生产生痛感,而把握好度则不伤身体。但这些国家不容许教师击打学生的关键部位,如头、颈、胸、腹部、裆部,这些部位易造成身体伤害;也不允许打学生的面部、嘴,扯学生的头发、耳朵等,对这些部位的打击除了对身体的伤害外,对学生的精神伤害更大。
3.体罚的行为客体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体罚超出了学生身体承受的限度而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是界定和判断体罚的关键因素。对学生身体健康的实质不产生影响而仅仅使学生产生痛苦和羞耻感的惩罚行为不是体罚,我们将其归于一般的教育惩戒范畴,例如学生总写错字,教师为加深其对汉字的印象,罚学生抄写词语三五遍;学生经常迟到,教师为维持班级纪律,罚学生站两三分钟等。即使教师间接惩罚学生的身体,如罚站、罚跑、不让学生上厕所、不让学生回家吃饭等措施如果超出一定限度而危害学生生命健康也属于体罚。一般性的教育惩戒是以大多数学生的身体可接受并且不造成伤害为参考的,如在惩戒时,学生感到极度的疼痛或因疲劳而损害身体健康,或者学生被打部位出现明显的红肿、流血、骨折等状况,这便是超出了学生身体承受的限度,即损害了生命健康,这就属于体罚。打印 纠错 分享 推荐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与教育惩戒的区别
(一)体罚不同于教育惩戒
体罚不同于教育惩戒,它超越了正常的教育惩戒的范畴。教育惩戒是指具有惩戒权的教育主体对于具有不良品德行为的学生做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教育惩戒权是教育权力的下位权力,是学校与教师惩戒违反校规的学生的权力,是作为教师应有的一项管理和教育学生的权力,它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是教师通过对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学生感受到荣辱、对错、痛苦等,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增强为自己过失负责的责任感,从而达到矫正和教育的目的。在我国,由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体罚,尤其是对所谓“变相体罚”的“零容忍”,教师的惩戒权在理论研究上被悬置,同时,由于适当的合理的教育惩戒也会被当成是体罚或变相体罚,加上学校和教师担心引起事故纠纷,所以教育惩戒在实践上被看作不合法而被取消。教师因头顶“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利剑威慑而不敢管学生,实际上这是放纵学生,对教育教学和学生的社会化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当前部分中小学生无法无天,社会上流行的暴力欺凌现象层出不穷,这与教育惩戒的缺失,与体罚、变相体罚的规定不完善密切相关。
体罚与教育惩戒有着本质的区别:
1.方式和手段不同。惩戒的方式主要包括心理惩戒和身体惩戒等。心理惩戒的方式主要有当众批评、心理暗示、与家长沟通等等,心理惩戒只要不造成学生生命健康的损害,我们不认为是体罚;身体惩戒主要有罚站、罚跑、罚学生抄课文等,身体惩戒只要不造成学生生命健康的损害,我们也不认为是体罚;体罚的方式比较单一,我们只认可对学生身体的惩罚才是体罚,它通过直接摧残学生的肉体使学生感到极度痛苦来达到教育效果。
2.程度不同。这是体罚与教育惩戒最根本的区别。二者虽然都是通过实施惩罚使学生感到痛苦来达到教育目的,但痛苦的内涵和程度不同。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学生施以轻微程度的身体惩罚,使学生在惩罚中悔过自新,从而“不愿”再去犯错,并且教育惩戒遵循了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体罚则是通过暴力的方式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使学生“不敢”犯错。体罚的程度一般都超出了未成年人身体承受的范围。
为了使体罚的概念更为明晰,我们认为还应该采用早期的界定方式,可以将体罚定义为:在学校背景下,教师通过对学生身体实施击打,使学生肉体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的处罚方法。这种界定简洁明了,实践中易于辨析,并且能够跟教育惩戒和所谓“变相体罚”相区别。
(二)变相体罚不同于体罚
“变相体罚”的概念不明晰,不是正规的法学概念,变相体罚常指教师为了维持教学秩序,不直接对学生的身体诉诸拳脚和工具,而是间接地处罚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使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或者屈辱的惩罚方式。体罚伤害的是学生的身体,侵害的是学生的物质性人格权、生命健康权,而从现有的资料和研究来看,变相体罚侵害的是学生的精神性人格权,主要是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体罚和变相体罚有以下区别:
1.作用的对象与影响不同。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体罚往往是作用在学生的身体上,通过对学生身体的摧残使学生感到极度疼痛或疲劳,从而来达到教育的目的;而变相体罚则是不直接伤害学生的身体,以侮辱的语言间接地对学生的身心施加影响,使学生感到屈辱,从而获得一定的教育效果。体罚学生直接摧残的是学生的身体,会影响学生的正常发育,严重的会造成学生身体的残疾甚至会威胁到学生的生命;而所谓变相体罚的直接后果则是对学生精神和人格的伤害,常常会引发学生一系列的心理问题。体罚带来的是显性的危害,是短暂的伤害;而变相体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往往是不容易被发现的,是持续性的、影响深远的危害。
2.性质与层次不同。虽然“变相体罚”的危害性不可低估,但是其行为本身大多属于道德范畴,而非法律范畴。面对屡教不改的儿童,家长或其他人员有可能不会拳脚相加,但是对其极端的行为进行严厉批评不可避免,不能认为这种行为犯法。同样,教师对犯错学生的挖苦讽刺等行为虽然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但是还未达到违反法律的程度。尽管教师因其专业教育者的身份比其他非教职人员要具有较高的道德素养,但因学生犯错误而对其进行责骂或采用其他具有不友好的非暴力行为则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权或引起学生重大的伤亡。
将师德问题法治化使教师难以区分体罚、变相体罚和教育惩戒的界限,直接造成了教师不敢对学生使用正常的教育惩戒,也不敢开展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教学活动,最终受伤害的是我国的教育。因此,应当将“变相体罚”这一概念废止,将部分师生冲突中双方身体接触但没有造成身体健康危害的行为归入教师正常施行的惩戒权;将非暴力但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列入侵犯学生的精神性人格权专列,并明确学生的精神性人格权的内涵、外延与加害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体罚的范围、程度
我们通过对国内外一些资料的研究、借鉴与参考,重新界定了体罚的范围、类型和程度。
(一)体罚的范围、类型
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必须是轻微的,严重的惩戒则会构成体罚。日本的《学校教育法》规定,在必要时,校长及教员有权利对学生和儿童实施惩戒,但不得体罚。日本针对体罚的类型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侵害受罚者身体的惩罚,诸如殴打、踢等,是体罚;对学生的身体给予痛苦的惩罚,如长时间使其保持端坐、直立等姿势,是体罚;不让学生如厕,超过用餐时间后仍留学生在教室等造成学生肉体痛苦的行为,也属于体罚范围。日本还规定:教师不得剥夺迟到的学生进入教室的权力;在罚迟到者或偷懒者打扫卫生时,不得有过度要求;对于有偷窃行为的学生,教师不得强迫其自白或供述。
教师体罚学生的形式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有时一种体罚方式也有多种罚法,我们将教师体罚学生的类型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1)直接过度责打学生的身体,如:打耳光、扯头发、揪耳朵、打臀部、让学生自打或互打,甚至在学生脸上刺字等。(2)让学生长时间维持特定的姿势,如:长时间罚站、罚跪、罚晒、罚半蹲等;罚站不仅仅指在教室中罚站,还有在烈日下、在暴雨中罚站,更有甚者,罚站还演变成了“金鸡独立”或“四足顶地”等。(3)让学生长时间从事剧烈运动,如:罚跑步、罚俯卧撑、罚单腿跳等;罚跑又分为穿鞋跑和赤脚长跑等。(4)让学生过度从事特定的工作,如:超负荷地罚写作业、抄写课文,罚过度劳动等。(5)长时间剥夺学生的生理需求,如:长时间不准学生吃饭、上厕所、午休而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打印 纠错 分享 推荐
(二)体罚的程度
教师的惩戒必须是轻微的,不得超出学生年龄段所能承受的范围。韩国颁布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认可了教师有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一定程度的体罚的权利,并对体罚的程度、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体罚小学生、初中生,要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可使用直径1.5厘米,长度不超过60厘米木棍;教师不能用手或脚直接体罚学生;体罚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在体罚数量上,初高中生不得多于10下,小学生不得多于5下,程度上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9]在美国的一些州,体罚造成疼痛或微小的伤痕是合理的,这是教师的特权,但是体罚造成学生身体某部位的脱臼、深度青肿、流血、骨折等,就是过度惩罚且具有民事侵权性质;体罚学生禁止使用诸如刺棒或断木板等器具;体罚某个有潜在健康状况的学生而造成严重伤害时,教师不负有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必须保持合理的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就陷入了体罚范畴。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并以大多数学生的身体状况为参考,我们对体罚的程度、数量等作了以下界定:对学生体罚会使学生感到明显的疼痛感、疲劳感或不舒适感,甚至会造成学生身体残疾、长时间晕厥等。责打学生身体时,在程度上以留下伤痕为准,发红但不肿不起泡、微小的伤痕不属于体罚,而被打部位出现深度青肿、扭伤或骨折等,则都属于体罚的范畴;在维持特定姿势或罚学生运动方面,如罚站、罚蹲、罚跑步等超过一般性运动限度则属体罚,学生只感到轻度疲劳的属于一般的教育惩戒,而烈日下罚站、暴雨中罚站、“金鸡独立式”站立都是体罚;体罚中的罚抄是指罚学生抄明显超量的作业,比如罚抄词语、诗歌、课文等超过十遍以上等;在剥夺学生生理需要方面,如不准学生吃饭等超过一定时间,比如十分钟可归为体罚。
四、严控体罚,明确教育惩戒程序
教育中对犯错学生的惩罚在不伤害学生身体健康的范围内属于正常的教育惩戒。教育惩戒除了要程度适宜外,还应该坚持程序正当,否则就成了体罚。2002年,韩国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对体罚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体罚前教师要向学生讲清体罚原因;体罚前要检查学生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必要时允许延期体罚;学生有以校内义务劳动代替体罚的权力;体罚时必须要有校监或生活指导老师的监督;体罚要避开其他学生。美国一些州的法律也规定了体罚的程序:学年初,家长要和学校签订一份是否同意体罚学生的声明;当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时,教师才能实施体罚;教师不能在其他学生面前实施体罚;教师体罚学生要有证人的监督;与受罚学生有冲突的教师不能实施体罚;体罚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来实施;体罚要打学生身上肉多的部位。
只有严格遵守教育惩戒程序,才能严控体罚。我国可以借鉴韩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定惩戒的程序,从而减少对学生的伤害。我们认为,教师在对学生的身体进行惩戒时,应当坚持以下程序:
1.教师惩戒学生前要向学生讲明理由。老师对学生进行惩戒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学生因违反纪律造成对课堂和校园秩序的破坏,学习态度不端正,不听老师的反复教导与训诫等。
2.教师直接责打学生身体必须是在其他方法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惩戒前应该坚持先对学生进行说服教育,先提醒学生,给学生一个改正的机会,只有说服教育不起作用时才可以轻微地责打学生的身体。
3.教育惩戒要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身心发展特点等因素来实施。对学生进行处罚时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而且应该针对不同的学生、不同的性格采取不同的方式,个别学生有必要坚持不公开原则,以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此外,我国还应该考虑建立专门的惩戒学生的机构或部门,例如,美国部分州规定教育惩戒由副校长或教务主任实施,并且在班主任等专人监督下避开其他学生在专门地点进行。
哪些事情最荒唐?
荒唐的事有很多,现实中最直观的就是以前千方百计到你家阻止你生孩子,如果怀孕了被他们发现了,还要强行带去引产,如果在外省打工,村里的干部还要跨省去抓到医院引产。如果偷摸着生了,被他们知道没交罚款,就要去拆房子,抓人拘留,包括亲戚,拉东西。
现在又要想方设法的让你生孩子。
现在是想生了,月经都干了,用啥生了?
女生想故意让你得手时?
眼睛是心灵的窗口,小动作更能表明真心。面对喜欢的男生,尤其是准备想让你得手的女生,往往会有如下表现。一是不拒绝和你去比较私密或者暧昧的地方。单独去你家,或者邀请你去她家,还有本就意思明了的主题宾馆,黑夜里不拒绝和你去公园。二是一起旅行游玩时,当你征求她开两个房间还是一个房间意见时时,她可能会说自己无所谓,让你看着办。或者半夜里打电话说自己不舒服等借口,邀请让你去看看她,大都此地无银三百两。三是喝点小酒借助微醺的酒劲,时不时的总往你身上靠,你要是搂一把更是主动倾倒,如果你再有进一步行动,往往也很顺水推舟,乐享其城。四是以过生日之名要给你惊喜,将你约到她家里,当你到家发现只有她自己在家,她又穿着一身特别美丽风情,最是一低头的温柔,让你情不自禁的把她搂在她怀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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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你俩胆 电影,警官借个胆爱你经典语录?
“警官借个胆爱你”是一句经典的表白语,意思是警官借用一点勇气来向心仪的人表达爱意。
这句话的出处是电视剧《警官借个胆》中,男主角在向女主角表白时说出的一句话。
这句话之所以经典,是因为它表达了一种勇敢追求爱情的精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害怕被拒绝而不敢表白,而这句话则是在鼓励人们要勇敢地追求自己的爱情。
如果想要向心仪的人表达爱意,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1. 先确定自己的感情是否真实,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决定。
2. 找到合适的时机和地点,可以选择一个浪漫的场景,比如在海边、公园等地方。
3. 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自己的感情,可以借用“警官借个胆爱你”这句话,也可以用自己的话语表达。
4. 尊重对方的决定,不要强求对方接受自己的感情。
总之,勇敢追求爱情是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希望大家都能够勇敢地表达自己的感情,追求自己的幸福。
说说你遇到的咸猪手事件?
说起来挺可笑的。
第一次碰到“咸猪手”,因为年纪小,我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后来看报纸新闻,才明白这属于性骚扰。
最早的“咸猪手”其实应该说是在我上学的时候。
那天下了晚自习,有点晚了,我正准备回家,突然觉得尿急,想方便,心想忍一忍吧,回家再说,可又觉得不行,实在是憋不住了,就去了趟厕所。
说实话,我真不想上厕所,因为当时学校的厕所比较偏,灯光也比较暗,还是在教室外边,不像现在,就在教学楼里边。
我又下自习晚了,学校也没多少人了,我也害怕。但不去又不行,我就慌忙火急地去上了一趟厕所。
等我从厕所出来,刚松了一口气,走到一个拱形门时,门旁边突然伸出一只手来,在我的脸上摸了一下,把我吓了一大跳,赶紧就跑向了教室。因为我知道,教室应该还有住校的学生没回宿舍,还是比较安全的。
走到教室里,还有同学问我,你不是回家了,怎么又回来了?
我有点不好意思讲这件事,就含含糊糊说,忘记拿东西了。
第二天,我跟我要好的同学说了这件事,她哈哈大笑,说可能是你的皮肤好,他想摸一下。
说起来,当时也挺傻的,因为是在学校,虽然害怕,但也不是很害怕,感觉摸我的也应该是一个学生而已,不是什么坏人,大家可能也只是青春期对异性的好奇而已。
我更好奇的是谁摸了我?
真正碰上“咸猪手”,应该是我有一次乘公交车。
那天正好是早上,七点多到八点钟的样子,正是上班的高峰期,车上的人很多,大家很自然地就挤到了一起,我觉得也很正常。
可是,我老感觉有点不得劲,因为女性的敏感,我就往前挪了一下,没想到我背后的那个男人也挪了一下,还贴得我更紧。我就又挪了一下,谁知道他还是紧靠着我背后。
我一下子就明白过来了,回头还瞪了他一眼,走到了车门口。
我记得当时那个男人也没敢再看我,默默低下了头。
他可能也知道自己干的不是什么光彩的事,不敢再有什么不良举动。
到了下一站,这个男人匆匆下车了,我才放下心来。
不过真的那时候,我不懂得怎样去保护自己,只知道躲开就算了,不像现在的女孩很勇敢,也很有方法,知道报警去对付这些人。
如果搁到现在,我希望自己能学些女子防身术,还是有好处的。
在公交车上碰到了,我们可以选择报警,但要是在人少的地方,我们就不是很安全了。
所以,女孩们要是碰到了这样的猥琐男人,还是要看是什么场合,想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而且“咸猪手”事件多发生在夏天,为什么?因为我们有些女生穿的衣服确实有点少了,难免会让有歪心的人想入非非。
这也是值得我们大家注意的。
再就是遇到这样的事不要硬来,因为你毕竟是个女孩,力气没有男人那么大, 如果这个男的乱来,真的也很难反抗,最好想到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法,用智慧化解,以免受到无谓的伤害。
红楼梦里秦可卿与贾珍的私情?
《红楼梦》中秦可卿与贾珍的乱伦私情,贾家上上下下,除了少数几个人之外,应该是基本上都知道的。这样说并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有现实依据和理论的。
在古代,像贾珍与秦可卿的这种乱伦的私情其实是不少见的,这是由古代的宗法制度所造成的。
古代宗法制度的核心其实就是“男权思想”。在古代,“男权思想“的制度之下,男性对于女性有绝对的统治权。这种权利在明清时期达到了高峰,尤其在清朝到达极致。
由于女性的从属地位,女性也就只剩下联姻获得政治经济利益和生儿育女传宗接代这两种功能了。
即使是家族地位显赫的女性,进入夫家后,也要遵守“三从四德”的封建道德对女性的要求,相夫教子,生儿育女,孝顺公婆,她们的人生是没有多少自由的。而娘家也不能干涉过多。
如果娘家和夫家地位相差太远,这种女性进入夫家后,如果遇到夫家门风严谨的还好,如果夫家家风混乱,骄奢淫逸,生活糜烂,女性在这样的家中,很可能就会遇到秦可卿这样的遭遇。这种情况其实是不少见的。
如果夫家是文官家庭还好,因为太平年代文官对朝局政局的影响较大,他们的言行会受到御史言官的监督,不能过分。但是武将家庭,尤其是太平年代远离朝局中心,且有世袭爵位的武将世家,纨绔子弟比比皆是,女性沦为他们的玩物和工具,那是很平常的事情。
那么,贾家的人都会有什么人知道贾珍和秦可卿的乱伦私情呢?
一、贾家的下人们是最早知晓此事,也是知道此事最多的人。
作为下人,是跟随主子时间最多,时间最长的人,也是了解主子隐私最多最详细的人。而且下人的言行是受主子影响最大,也最容易模仿主子行为的人。
我们只要稍微留意一下古代赃官、贪官、奸臣被抄家杀头时公布的罪状,就会发现很多人的罪状里有一条很普遍:就是纵容豪奴欺男霸女,敲诈勒索,奸淫妇女,胡作非为。这一条几乎是落马官员的罪行标配。在很多影视剧中也有反映。
《红楼梦》中有一个小细节就反映出了贾珍、贾琏、贾蓉的行为无耻,聚众淫乱的荒唐行为,对下人影响很深:
贾琏偷娶了尤二姐后,贾珍也时时想来沾点便宜。有一天贾珍打听到贾琏不在,于是趁机上门去调戏尤二姐和尤三姐。此时贾琏回来了。兄弟二人对尤三姐的无耻行为书中讲的很详细。但有一个细节,很多人忽略了。
贾珍和贾琏在调戏尤三姐,而他们两人的下人也相遇了。三个下人吃酒时提到了晚上睡觉三个人要“贴烧饼”,不用说,这样的行为非常下流了。那么这些下人们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行为,自然是受主子的影响。如果他们的主子是正直的人,下人们是不敢这样做的,可见平时贾珍贾琏的行为不仅荒唐无耻,而且也教坏了家中的下人。
因此贾珍的下人一定是最先知道贾珍和秦可卿的私情的。之后贾琏的下人自然也就会知道了。
古代大家族的下人的来历,除了是主子自己的家生子儿奴才外,还有几种别的来历。有外面买来的,还有陪嫁过来的。这些陪嫁过来的人,家中还有其他的人在原来的主子家中,所以贾家的下人在王家、薛家、史家、以及别的大家族中会有亲连亲,亲套亲的情况。更何况宁荣两府,下人们之间多半都是亲戚好友,相互之间都会有来往,自然家中多数下人就会知道这件事了。推而广之,外面很多人知道也就不奇怪了。
柳湘莲说过一句话:“你们宁府,除了大门外的那两个石头狮子是干净的,恐怕连猫儿狗儿都不干净”这话说的相当刻薄,但也是实情。从这点也可以看出,宁国府的荒淫名声在外面是已经传遍了。
二、主子们大多数也都会知道,我们且一一分析道来。
1、最先知道的应该是贾琏和贾赦。
因为贾琏和贾珍的关系最密切,偷鸡摸狗的行为也不少,后面贾珍家中的很多荒淫的聚会都会邀请贾琏、薛蟠等参加,这些人自然应该是最早知道的。在书中也有一个细节提到过,贾琏见到尤二姐和尤三姐美貌后,开始垂涎,想要接近。这时候,贾琏有一个心理描写,说他听说贾珍和贾蓉父子有“聚麀之诮”,也就是父子共用一个女人,于是他也想加入进去。
那么这个“聚麀之诮”恐怕不仅仅是说贾珍贾蓉父子和尤氏姐妹之事了吧。因为这个名声早已传开去,那就是早在尤氏姐妹出场之前就已经有了这个名声了。因此,贾琏其实早就知道了贾珍和秦可卿的私情了,所以才有这样的想法。
此外,贾赦属于长辈中最荒淫混乱的人,他的所作所为比贾珍不会差多少,而且贾珍的很多行为他也有参加,自然了解贾珍的为人,也自然应该早早就知道了。
2、贾政王夫人恐怕是唯一不知情的当家人。
贾政在整个《红楼梦》里是唯一最正直的当家人了。他行为端正,对子女的教育也很上心,从贾家的女孩子们都跟在贾政身边生活,就可以看出贾政的人品了。
小说中对贾政的生活习惯也有过交代,说他公事之余不外乎和清客相公们下棋吟诗而已,没有其他爱好,也不关心家中的琐事。至于有些人说他有赵姨娘和周姨娘两个妾,说明他也不正经,那是对古人生活不了解。对于贾政来说,他只有两个妾,且没有其他通房,也不见他和其他女人有什么行为,在古人中属于严肃古板的正人君子形象,很正常的一个人。
贾政属于“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做圣贤人”的正人君子形象,自然对贾珍的行为不很了解。书中也有一个细节描写。贾珍以练习骑射为名目,在家中找人聚赌。贾政不了解情况,竟然要求贾环和贾宝玉也去参加这种聚会,以练习骑射,增加本领。可见他有多迂腐。
王夫人属于比较木讷之人,她的心思全部用在孝顺贾母,管理一大家子,教养儿女上,尤其是他的独子,心肝宝贝贾宝玉身上,其他家中对外的应酬都由王熙凤参加,所以这种事她缺少知道的机会。
3、贾母可能有所感觉,但是只能保持沉默。
贾母是经历过大风大浪的人,见多识广,家族中有什么事应该是能够有所察觉。虽然不是很明确。而且贾母是一个非常精明的老人,有过很多年的管家经验,耳聪目明。家中的大小事她多多少少是能够看透彻的。但是她却不能去管。
首先是因为她已经老了,只想靠着儿孙,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不会去插手家中大小事务。其次是宁荣两府是分家各立门户的,名义上贾珍是她的孙辈,实际上他们是贾家的两个分支,互不干涉,她不可能去插手教育宁府的事情。再次,她作为长辈,又是女人,是不适合去管这种事的。最后,从家族利益出发,贾家子孙的一些荒唐行为,她也不能过分去管教。所以,贾母也许有所耳闻,但是不会过问。
4、主子中最明确知道这件事的是王熙凤和贾宝玉,但他们也只能保持沉默。
王熙凤和贾宝玉是在去宁府玩的时候,临走时因为焦大的骂街“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从而第一次明确的知道了贾珍和秦可卿的乱伦行为。
而且也正是在这次焦大骂街后,秦可卿开始生病的。
作为他们叔嫂二人,自然是要保持沉默的。王熙凤是管家人,又是已婚妇女,这件事听到后,为了家族声誉,也为了年轻一辈,同时作为弟妹,贾珍和尤氏算是她的哥嫂,为了他们的名声,自然是不能声张的。
贾宝玉一来年龄小,还不太懂两性问题,二来他作为弟弟自然也不能到处去传哥嫂的绯闻。另外,他整天和一群天真浪漫,不谙世事的女孩子们在一起,这种污秽的事情,自然不能随便传扬。
5、两个当事人尤氏和贾蓉自然都是知道的,但是一个不在乎,一个管不了。
秦可卿是贾蓉的妻子,两人刚开始其实是很恩爱的。但是,贾蓉和他的父亲贾珍一样,是个浪荡子,滥情人,纨绔子弟。可能刚结婚时新鲜,自然和妻子感情很好,时间长了,新鲜感消失了,再加上不能反抗父亲,久而久之也就无所谓了。
之所以说贾蓉是知道的,是因为焦大既然能够当街骂出来,也就是说宁国府上上下下都是知道的,贾蓉自己又怎么可能不知道。
再加上贾珍贾蓉父子的“聚麀之诮”的名声,自然是与秦可卿的关系有关。那贾蓉必然是知情的。
尤氏其实也是早知道的。在焦大骂出“爬灰”这句话时,尤氏自然是知道了。也可能早就知道了,也可能此次知道了。但是尤氏作为贾珍的继室,家中又没有什么权势,在贾珍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所以贾珍和秦可卿的事,她即使是知道,也管不住自己的老公。
最后,对于宁国府贾珍的那些淫乱行为,连薛蟠、柳湘莲都议论过,也就是说外人其实都已经传遍了,自然知道的人就很多了。
你知道的童年阴影有多离谱?
自幼跟奶奶住在乡下,那时她70多岁,上过几年学,却总是写错自己的名字。
奶奶口才很好,喜欢和我絮絮叨叨,可是她老人家从来没有跟我说过“小红帽和狼外婆”,“长鼻子的皮诺曹”等不着四六的故事。也许是她不会,更或许是她觉得故事不够精彩。其实我也是这么认为的。奶奶总会一本正经地告诉我,一些所谓的“常识”,比如不能吃耳屎,否则会变哑巴。夏天不要去河边看男孩子洗澡,否则眼睛会生疮。村里的孩子,都是从河滩的沙土地里挖来的,要是孩子太调皮,不听话,他的父母就不会再宠爱他,直接再去河滩上挖一个回来。奶奶说得挺认真,我却听得跃跃欲试,每到这种时候,奶奶又会说: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于是我害了怕,不敢轻举妄动,一副乖乖女的模样。奶奶最爱跟我讲,她从前读书时的故事。学校规模很大,解放前是大户人家的祠堂,祠堂里不干净,闹鬼,一夜之间,这家人的男女老幼,都被鬼吃掉了。废弃的祠堂变成了学校,数不尽的怪事也随之而来。
学校的院子里,有几十棵长了上百年的柏树,浓密的枝桠间,藏了不知多少老鸹窝。老鸹白天安安静静,一到夜里就叫个不停。学校的宿舍里,住了几个单身的老师,有天晚上,聒噪的鸟叫声突然没了声音,老师们好奇,打算出去查看个究竟。没想到平日轻飘飘的门帘,变得重逾千斤,无论如何也打不开。透过窗户,借着朦胧的月光,可以看到院子里有不少银白色的兔子,在操场上追逐嬉戏。老师们以为自己花了眼,当时也没太在意。可第二天一早,大家凑在一起,说起昨夜的事,竟然惊人的相似。几个老师大着胆子,来到白兔出没的位置,原来不知什么时候,那里塌出了一个坑,坑里除了泥土,还有一堆刻着字迹的青砖。校长姓刘,据说是有些法术的。他派人把土坑给填了,然后又吩咐那些单身的老师,都准备一些烧纸,如果再遇到门帘打不开的时候,烧些烧纸就没事儿了。学校的操场从此停止了使用,学生们上体育课,都是在生产队的打麦场上。后来晚自习也不上了,那天晚上,黑板上突然浮现出一个须发皆白的人头像,同学们看了都有些害怕。没想到那人头像突然眨了眨眼睛,还咧嘴露出一个可怖的笑容。同学们惊慌失措地逃出教室,第2天,有几个同学因为惊吓过度,没敢来上学。
学校的院墙上,到了夜里经常会出现一道道火光。校长说那是火狐狸,然后又提醒那些单身老师,听到陌生人喊自己的名字千万不要答应,以免被狐狸精把魂勾了去。后来这几个老师,都从单身宿舍搬了出去,就这样,偌大的校园,到了晚上变得空无一人。不久后,学校里又出现了一件怪事,有双胞胎兄弟,个头、长相一般无二。可是他们的父亲嫌孩子个头矮,腊月三十那天他溜进学校,在两棵柏树上绑满了高粱杆儿。到了晚上,黑灯瞎火的,别人家都在守岁,他却带着两个孩子来到操场上。两个孩子站在柏树下,父亲背对着他们,大声问道:长了没有?按规矩,孩子应该把高粱杆由下向上拔出来,口中还要回答:“长了”。结果两个孩子一个回答“长了”。另一个太紧张,把答案给忘了,直接回答了一句“刚抽”。第二天一早,哥俩起来出门拜年,哥哥长到一扁担高。一根扁担上,可以平放20个乡下的大馒头。那时夸人饭量大,就说她能吃一扁担馒头,立起来的高度,估计没有两米,也有一米八九的样子。弟弟变得又矮又胖,刚赶上车辕子,充其量有1米6高。奶奶说的这两个人,我都见过,也确实如此。所以我一直暗下决心,如果轮到我去柏树下抽高粱杆儿,一定不会搞错。但是我始终没有得到机会,因为奶奶又告诉我说,大年三十晚上,女孩子是不能出家门的。
她还对我说,抽高粱杆只能在半夜12点以前完成,过了12点就不灵验了。过了晚上12点,校园操场上,每隔一会儿就会升起一小堆火。那是村里的生产队长们在“看麦影”。他们要彼此回避,只身来到操场上,在正南方烧几张烧纸,然后向北走108步,多一步少一步,都不灵验。然后猛然回头看,如果看到的都是麦穗,注定今年风调雨顺,有个好收成。如果看到的都是人头,就预示着颗粒无收,就要准备打饥荒了。无论他们看到了什么,都不会直接讲出来。第2天乡亲们去他们家里拜年,看他们脸色好,心里便有了根。可他们要是愁眉苦脸,乡亲们也会变得不开心。我小时候对奶奶的话深信不疑。时间、地点都摆在那儿,而且当事人也不否认。奶奶的话,给我留下巨大的心理阴影,我在这所充满传说的小学里,读到小学二年级。每天伴着上课铃声进教室,下课铃一响,马上逃出校园,一分钟都不愿多待。不但我如此,大多数同学,包括老师,都是这样的。后来转学离开家长,再次回来已经是20年后了。慈祥的奶奶早已过世,曾经的校园,现在也要买门票才能进入。
售票亭前,我手中捏着100元钱,背后却生起阵阵凉意。勾人魂魄的火狐狸,能够变成兔子奔跑的青砖,黑板上若隐若现的人头……明明知道这只是传说,却感觉它们就在背后,死死地盯着我,眼神中充满了嘲弄。
老师能不能惩罚学生?
一、体罚概念的界定
(一)体罚的概念
关于体罚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为此,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定义“体罚”。这些界定以20世纪90年代为界大体分为两类。之前对体罚的界定比较清晰,例如:《现代汉语词典》提出,体罚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辞海》将体罚定义为“成年人对小孩身体使用的惩罚,其严厉性从打手心到打屁股不等”[2]。《教育大辞典》将体罚解释为“以损伤人体为手段的处罚方法”。这都是一些有代表性的比较权威的界定,都是把体罚界定为对孩子肉体的惩罚。
20世纪90年代之后学者赋予了体罚新的定义,例如:但汉礼在《关于中小学体罚现象的比较研究》中这样定义体罚:体罚是指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王洪明在《案例与评析:“校园惩罚”问题》一文中提出,体罚是以伤害学生的身体和心灵为手段的惩罚方法。显然,这些学者把教育者对学生的人格、精神伤害也归入到了体罚的范畴中,原有的体罚概念外延扩大,于是“变相体罚”的概念应运而生。我们认为这样的界定从学理上、管理实践上都是有害的,它造成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分辨不出一般性的教育惩戒和精神上的惩罚的区别,从而在使用惩戒权时不能把握好惩戒的尺度。
(二)体罚的构成要素
体罚的构成要素是判断教师的行为是否构成体罚的关键因素。体罚的要素主要包括:
1.体罚的行为主体是教师。对未成年人的体罚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家庭内部的体罚;二是教育机构的体罚。本文讨论的主要是发生在教育机构的体罚,是在学校教育背景下教师对学生身体进行的惩罚。实施体罚的是中小学教师,受罚者是在校的中小学学生,因此,体罚的行为主体是中小学教师,行为客体是中小学学生的物质性人格权和生命健康权。
2.体罚的对象是学生的身体。体罚必须诉诸学生的身体,不论是以直接还是以间接的方式。在我国,由于对体罚采取的是“零容忍”态度,所以教师在惩戒学生时接触学生身体,比如推、拉学生中使其感到痛楚,都可能被认定为体罚。对于不诉诸身体的惩罚我们不应该认定是体罚,如罚款、语言羞辱、冷暴力等。有些学者把伤害学生的心灵、尊严等处罚方法也归入体罚,这是不科学的,因为在法学上,身体的伤害和精神的伤害是严格区别的。教师对学生的冷嘲热讽、当众辱骂等侵害学生精神性人格权的行为是属于我们常说的“心罚”的范畴,与体罚相对,因此,心罚应该从体罚的概念中剥离出来。
以学生身体的“痛楚”或“痛苦”界定体罚是不科学的。体罚肯定会造成学生的身体痛苦,不引起这些痛苦的惩罚则不是体罚,如罚写三遍错字或罚站两分钟等。有些非击打身体等惩戒措施,如罚站、罚写、罚背书等,有时也使学生感觉肉体痛苦或羞耻,但是这些措施被认为是教育的必要措施,因为这些痛苦或羞耻感能够唤醒并警觉学生认识错误,矫正其不良行为。在国外,有些国家是允许体罚的,但是这些国家对体罚中击打学生的身体部位有严格的限制。例如,教师只能击打学生肉比较厚且神经比较多的身体部位,例如手心和屁股,这些部位很容易使学生产生痛感,而把握好度则不伤身体。但这些国家不容许教师击打学生的关键部位,如头、颈、胸、腹部、裆部,这些部位易造成身体伤害;也不允许打学生的面部、嘴,扯学生的头发、耳朵等,对这些部位的打击除了对身体的伤害外,对学生的精神伤害更大。
3.体罚的行为客体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体罚超出了学生身体承受的限度而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是界定和判断体罚的关键因素。对学生身体健康的实质不产生影响而仅仅使学生产生痛苦和羞耻感的惩罚行为不是体罚,我们将其归于一般的教育惩戒范畴,例如学生总写错字,教师为加深其对汉字的印象,罚学生抄写词语三五遍;学生经常迟到,教师为维持班级纪律,罚学生站两三分钟等。即使教师间接惩罚学生的身体,如罚站、罚跑、不让学生上厕所、不让学生回家吃饭等措施如果超出一定限度而危害学生生命健康也属于体罚。一般性的教育惩戒是以大多数学生的身体可接受并且不造成伤害为参考的,如在惩戒时,学生感到极度的疼痛或因疲劳而损害身体健康,或者学生被打部位出现明显的红肿、流血、骨折等状况,这便是超出了学生身体承受的限度,即损害了生命健康,这就属于体罚。打印 纠错 分享 推荐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与教育惩戒的区别
(一)体罚不同于教育惩戒
体罚不同于教育惩戒,它超越了正常的教育惩戒的范畴。教育惩戒是指具有惩戒权的教育主体对于具有不良品德行为的学生做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教育惩戒权是教育权力的下位权力,是学校与教师惩戒违反校规的学生的权力,是作为教师应有的一项管理和教育学生的权力,它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是教师通过对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学生感受到荣辱、对错、痛苦等,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增强为自己过失负责的责任感,从而达到矫正和教育的目的。在我国,由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体罚,尤其是对所谓“变相体罚”的“零容忍”,教师的惩戒权在理论研究上被悬置,同时,由于适当的合理的教育惩戒也会被当成是体罚或变相体罚,加上学校和教师担心引起事故纠纷,所以教育惩戒在实践上被看作不合法而被取消。教师因头顶“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利剑威慑而不敢管学生,实际上这是放纵学生,对教育教学和学生的社会化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当前部分中小学生无法无天,社会上流行的暴力欺凌现象层出不穷,这与教育惩戒的缺失,与体罚、变相体罚的规定不完善密切相关。
体罚与教育惩戒有着本质的区别:
1.方式和手段不同。惩戒的方式主要包括心理惩戒和身体惩戒等。心理惩戒的方式主要有当众批评、心理暗示、与家长沟通等等,心理惩戒只要不造成学生生命健康的损害,我们不认为是体罚;身体惩戒主要有罚站、罚跑、罚学生抄课文等,身体惩戒只要不造成学生生命健康的损害,我们也不认为是体罚;体罚的方式比较单一,我们只认可对学生身体的惩罚才是体罚,它通过直接摧残学生的肉体使学生感到极度痛苦来达到教育效果。
2.程度不同。这是体罚与教育惩戒最根本的区别。二者虽然都是通过实施惩罚使学生感到痛苦来达到教育目的,但痛苦的内涵和程度不同。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学生施以轻微程度的身体惩罚,使学生在惩罚中悔过自新,从而“不愿”再去犯错,并且教育惩戒遵循了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体罚则是通过暴力的方式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使学生“不敢”犯错。体罚的程度一般都超出了未成年人身体承受的范围。
为了使体罚的概念更为明晰,我们认为还应该采用早期的界定方式,可以将体罚定义为:在学校背景下,教师通过对学生身体实施击打,使学生肉体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的处罚方法。这种界定简洁明了,实践中易于辨析,并且能够跟教育惩戒和所谓“变相体罚”相区别。
(二)变相体罚不同于体罚
“变相体罚”的概念不明晰,不是正规的法学概念,变相体罚常指教师为了维持教学秩序,不直接对学生的身体诉诸拳脚和工具,而是间接地处罚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使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或者屈辱的惩罚方式。体罚伤害的是学生的身体,侵害的是学生的物质性人格权、生命健康权,而从现有的资料和研究来看,变相体罚侵害的是学生的精神性人格权,主要是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体罚和变相体罚有以下区别:
1.作用的对象与影响不同。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体罚往往是作用在学生的身体上,通过对学生身体的摧残使学生感到极度疼痛或疲劳,从而来达到教育的目的;而变相体罚则是不直接伤害学生的身体,以侮辱的语言间接地对学生的身心施加影响,使学生感到屈辱,从而获得一定的教育效果。体罚学生直接摧残的是学生的身体,会影响学生的正常发育,严重的会造成学生身体的残疾甚至会威胁到学生的生命;而所谓变相体罚的直接后果则是对学生精神和人格的伤害,常常会引发学生一系列的心理问题。体罚带来的是显性的危害,是短暂的伤害;而变相体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往往是不容易被发现的,是持续性的、影响深远的危害。
2.性质与层次不同。虽然“变相体罚”的危害性不可低估,但是其行为本身大多属于道德范畴,而非法律范畴。面对屡教不改的儿童,家长或其他人员有可能不会拳脚相加,但是对其极端的行为进行严厉批评不可避免,不能认为这种行为犯法。同样,教师对犯错学生的挖苦讽刺等行为虽然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但是还未达到违反法律的程度。尽管教师因其专业教育者的身份比其他非教职人员要具有较高的道德素养,但因学生犯错误而对其进行责骂或采用其他具有不友好的非暴力行为则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权或引起学生重大的伤亡。
将师德问题法治化使教师难以区分体罚、变相体罚和教育惩戒的界限,直接造成了教师不敢对学生使用正常的教育惩戒,也不敢开展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教学活动,最终受伤害的是我国的教育。因此,应当将“变相体罚”这一概念废止,将部分师生冲突中双方身体接触但没有造成身体健康危害的行为归入教师正常施行的惩戒权;将非暴力但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列入侵犯学生的精神性人格权专列,并明确学生的精神性人格权的内涵、外延与加害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体罚的范围、程度
我们通过对国内外一些资料的研究、借鉴与参考,重新界定了体罚的范围、类型和程度。
(一)体罚的范围、类型
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必须是轻微的,严重的惩戒则会构成体罚。日本的《学校教育法》规定,在必要时,校长及教员有权利对学生和儿童实施惩戒,但不得体罚。日本针对体罚的类型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侵害受罚者身体的惩罚,诸如殴打、踢等,是体罚;对学生的身体给予痛苦的惩罚,如长时间使其保持端坐、直立等姿势,是体罚;不让学生如厕,超过用餐时间后仍留学生在教室等造成学生肉体痛苦的行为,也属于体罚范围。日本还规定:教师不得剥夺迟到的学生进入教室的权力;在罚迟到者或偷懒者打扫卫生时,不得有过度要求;对于有偷窃行为的学生,教师不得强迫其自白或供述。
教师体罚学生的形式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有时一种体罚方式也有多种罚法,我们将教师体罚学生的类型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1)直接过度责打学生的身体,如:打耳光、扯头发、揪耳朵、打臀部、让学生自打或互打,甚至在学生脸上刺字等。(2)让学生长时间维持特定的姿势,如:长时间罚站、罚跪、罚晒、罚半蹲等;罚站不仅仅指在教室中罚站,还有在烈日下、在暴雨中罚站,更有甚者,罚站还演变成了“金鸡独立”或“四足顶地”等。(3)让学生长时间从事剧烈运动,如:罚跑步、罚俯卧撑、罚单腿跳等;罚跑又分为穿鞋跑和赤脚长跑等。(4)让学生过度从事特定的工作,如:超负荷地罚写作业、抄写课文,罚过度劳动等。(5)长时间剥夺学生的生理需求,如:长时间不准学生吃饭、上厕所、午休而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打印 纠错 分享 推荐
(二)体罚的程度
教师的惩戒必须是轻微的,不得超出学生年龄段所能承受的范围。韩国颁布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认可了教师有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一定程度的体罚的权利,并对体罚的程度、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体罚小学生、初中生,要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可使用直径1.5厘米,长度不超过60厘米木棍;教师不能用手或脚直接体罚学生;体罚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在体罚数量上,初高中生不得多于10下,小学生不得多于5下,程度上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9]在美国的一些州,体罚造成疼痛或微小的伤痕是合理的,这是教师的特权,但是体罚造成学生身体某部位的脱臼、深度青肿、流血、骨折等,就是过度惩罚且具有民事侵权性质;体罚学生禁止使用诸如刺棒或断木板等器具;体罚某个有潜在健康状况的学生而造成严重伤害时,教师不负有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必须保持合理的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就陷入了体罚范畴。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并以大多数学生的身体状况为参考,我们对体罚的程度、数量等作了以下界定:对学生体罚会使学生感到明显的疼痛感、疲劳感或不舒适感,甚至会造成学生身体残疾、长时间晕厥等。责打学生身体时,在程度上以留下伤痕为准,发红但不肿不起泡、微小的伤痕不属于体罚,而被打部位出现深度青肿、扭伤或骨折等,则都属于体罚的范畴;在维持特定姿势或罚学生运动方面,如罚站、罚蹲、罚跑步等超过一般性运动限度则属体罚,学生只感到轻度疲劳的属于一般的教育惩戒,而烈日下罚站、暴雨中罚站、“金鸡独立式”站立都是体罚;体罚中的罚抄是指罚学生抄明显超量的作业,比如罚抄词语、诗歌、课文等超过十遍以上等;在剥夺学生生理需要方面,如不准学生吃饭等超过一定时间,比如十分钟可归为体罚。
四、严控体罚,明确教育惩戒程序
教育中对犯错学生的惩罚在不伤害学生身体健康的范围内属于正常的教育惩戒。教育惩戒除了要程度适宜外,还应该坚持程序正当,否则就成了体罚。2002年,韩国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对体罚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体罚前教师要向学生讲清体罚原因;体罚前要检查学生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必要时允许延期体罚;学生有以校内义务劳动代替体罚的权力;体罚时必须要有校监或生活指导老师的监督;体罚要避开其他学生。美国一些州的法律也规定了体罚的程序:学年初,家长要和学校签订一份是否同意体罚学生的声明;当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时,教师才能实施体罚;教师不能在其他学生面前实施体罚;教师体罚学生要有证人的监督;与受罚学生有冲突的教师不能实施体罚;体罚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来实施;体罚要打学生身上肉多的部位。
只有严格遵守教育惩戒程序,才能严控体罚。我国可以借鉴韩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定惩戒的程序,从而减少对学生的伤害。我们认为,教师在对学生的身体进行惩戒时,应当坚持以下程序:
1.教师惩戒学生前要向学生讲明理由。老师对学生进行惩戒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学生因违反纪律造成对课堂和校园秩序的破坏,学习态度不端正,不听老师的反复教导与训诫等。
2.教师直接责打学生身体必须是在其他方法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惩戒前应该坚持先对学生进行说服教育,先提醒学生,给学生一个改正的机会,只有说服教育不起作用时才可以轻微地责打学生的身体。
3.教育惩戒要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身心发展特点等因素来实施。对学生进行处罚时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而且应该针对不同的学生、不同的性格采取不同的方式,个别学生有必要坚持不公开原则,以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此外,我国还应该考虑建立专门的惩戒学生的机构或部门,例如,美国部分州规定教育惩戒由副校长或教务主任实施,并且在班主任等专人监督下避开其他学生在专门地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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