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与非结构性存款有何不同)
专栏
2024-01-23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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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与非结构性存款有何不同?
结构性存款,一般来说,就是一个普通存款A+一个高风险投资B,构成的投资组合。相比普通存款,它多出一个挂钩标的资产的高风险投资B,一般就是期权啦,至于这个期权挂钩的标的资产,是股指,黄金、原油,还是别的啥的,产品说明书里明确列出来。而正是这部分高风险投资B,将决定这个结构性存款的最终收益。
具体的操作,大概类似于,银行把普通存款A的一部分利息,我们记做a1,拿出来投资于这个期权B。剩下保留的那部分利息,可以记做a2,就是常说的“安全垫”。这样就算风险投资的a1部分赔光了也没关系,存款本金A和安全垫a2,都还在。这样不但保本,还略有收益,勉强可以跟客户交差了,毕竟结构性存款的收益区间都是浮动的,当初产品说明书里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还是举个例子说明吧,
以一年期的1000w规模的结构性存款为例。一个1000w的定期,假设年化收益4%吧。到期收益就是40w,那么,银行会预先拿其中一部分利息,假设是50%,也就是20w,买成期权,挂钩黄金、原油或者股指什么的,就不管了。
假设到期之后,做对了方向,收益翻倍,20w变40w,这样总收益就是20+40=60w;反之,如果做错了,期权变废纸,20w赔光,没关系。本金和预先留下的另一半利息(安全垫),仍然安全。这样,就是了一个预期收益在2%/uploads/title/20231129/65670986169b5.jpg6%之间的结构性存款。
大家对结构性存款感到陌生,其实是因为以前银行大力发展表外业务,喜欢把结构性存款当成保本理财来卖。以前买的保本理财,如果产品说明书里有“挂钩”字样,那么基本可以确定这其实就是个结构性存款。现在规定变了,理财新规不再让这么玩了,这些保本理财把马甲一脱,又变回结构性存款了。
综上,结构性存款,相比普通存款,在收益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更高也有可能更低,但是它的本金还是安全的。收益部分,在产品说明书范围内,高低都有可能。大家做结构性存款的时候,千万不要只看最高收益率,而应该仔细阅读产品说明,弄清楚它承担的风险类型和风险大小,才能确定产品是否适合自己。
我是仁义礼智投,国有商业银行总行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有关投资方面的问题欢迎大家相互探讨交流。码字不易,各位老铁都看到这了,不妨点个赞再走吧。PS:我不是什么小编,如果嫌ID太长,一定要起个昵称的话,就叫我投帅吧。。。
企业注销时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固定资产虽然使用年限已过,无需再进行折旧,但是残值依然存在,无论是销售或者分给股东,都是事实上形成了收入,只要有收入就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注销清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
1.处置一般存货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因其购进货物已抵扣了进项税,同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即: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因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能抵扣的税款,属纳税人放弃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注销时销售的货物应一律按13%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一般纳税人注销清算后未出售的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2.注销清算后销售货物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在注销清算后再处理残余货物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注销清算后属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当月处理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增值税。
3.销售应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70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或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包括应抵扣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照13%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4.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按照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者销售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含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期间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中在2014年6月30日以前销售的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在2014年7月1日以后销售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总之,一般纳税人注销清算变卖存货按照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注销变卖固定资产要按照购进时间、是否抵扣进项税以及销售时间等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7月份经批准进行破产清算,在清算过程中销售各种存货23.4万元(含税,下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55.7万元,其中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应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35.1万元,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20.6万元,清算结束后处理残余货物3.09万元。则:
销售各种存货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3.4÷(1+13%)×13%
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5.1÷(1+13%)×13%
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6÷(1+3%)×2%
清算结束后处理残余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09÷(1+3%)×3%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注销清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
按照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3%的征收率(换算销售额)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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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与非结构性存款有何不同?
结构性存款,一般来说,就是一个普通存款A+一个高风险投资B,构成的投资组合。相比普通存款,它多出一个挂钩标的资产的高风险投资B,一般就是期权啦,至于这个期权挂钩的标的资产,是股指,黄金、原油,还是别的啥的,产品说明书里明确列出来。而正是这部分高风险投资B,将决定这个结构性存款的最终收益。
具体的操作,大概类似于,银行把普通存款A的一部分利息,我们记做a1,拿出来投资于这个期权B。剩下保留的那部分利息,可以记做a2,就是常说的“安全垫”。这样就算风险投资的a1部分赔光了也没关系,存款本金A和安全垫a2,都还在。这样不但保本,还略有收益,勉强可以跟客户交差了,毕竟结构性存款的收益区间都是浮动的,当初产品说明书里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还是举个例子说明吧,
以一年期的1000w规模的结构性存款为例。一个1000w的定期,假设年化收益4%吧。到期收益就是40w,那么,银行会预先拿其中一部分利息,假设是50%,也就是20w,买成期权,挂钩黄金、原油或者股指什么的,就不管了。
假设到期之后,做对了方向,收益翻倍,20w变40w,这样总收益就是20+40=60w;反之,如果做错了,期权变废纸,20w赔光,没关系。本金和预先留下的另一半利息(安全垫),仍然安全。这样,就是了一个预期收益在2%/uploads/title/20231129/65670986169b5.jpg6%之间的结构性存款。
大家对结构性存款感到陌生,其实是因为以前银行大力发展表外业务,喜欢把结构性存款当成保本理财来卖。以前买的保本理财,如果产品说明书里有“挂钩”字样,那么基本可以确定这其实就是个结构性存款。现在规定变了,理财新规不再让这么玩了,这些保本理财把马甲一脱,又变回结构性存款了。
综上,结构性存款,相比普通存款,在收益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更高也有可能更低,但是它的本金还是安全的。收益部分,在产品说明书范围内,高低都有可能。大家做结构性存款的时候,千万不要只看最高收益率,而应该仔细阅读产品说明,弄清楚它承担的风险类型和风险大小,才能确定产品是否适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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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时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固定资产虽然使用年限已过,无需再进行折旧,但是残值依然存在,无论是销售或者分给股东,都是事实上形成了收入,只要有收入就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注销清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
1.处置一般存货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因其购进货物已抵扣了进项税,同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即: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因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能抵扣的税款,属纳税人放弃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注销时销售的货物应一律按13%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一般纳税人注销清算后未出售的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2.注销清算后销售货物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在注销清算后再处理残余货物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注销清算后属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当月处理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增值税。
3.销售应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70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或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包括应抵扣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照13%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4.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按照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者销售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含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期间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中在2014年6月30日以前销售的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在2014年7月1日以后销售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总之,一般纳税人注销清算变卖存货按照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注销变卖固定资产要按照购进时间、是否抵扣进项税以及销售时间等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7月份经批准进行破产清算,在清算过程中销售各种存货23.4万元(含税,下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55.7万元,其中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应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35.1万元,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20.6万元,清算结束后处理残余货物3.09万元。则:
销售各种存货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3.4÷(1+13%)×13%
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5.1÷(1+13%)×13%
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6÷(1+3%)×2%
清算结束后处理残余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09÷(1+3%)×3%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注销清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
按照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3%的征收率(换算销售额)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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