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 2009 59号(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
专栏
2024-01-06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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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财税 2009 59号,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
股权收购中一般性处理规定:
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时,虽然财税〔2009〕59号文件未明确规定应确认所涉及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因此收购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由于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均是按公允价值支付的,因此按照所得税的对等理论,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收购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扩展资料:
企业净资产超过合并企业需要支付的股权数时,处理办法如下:
当被合并企业净资产超过合并企业需要支付的股权数额时,可以通过减少股东权益的方法减少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从而降低合并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
举例:A企业被合并前净资产为10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库存商品)20万元,累计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50万元。B企业打算兼并A企业,预计支付股权80万元给A企业股东。
如果按照一般方式合并,B企业还要支付非股权支付额20万元给A企业股东,那么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账面价值的比例为25%(20÷80×100%),超过了20%,不符合免税合并的条件。
因此,被合并企业A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50万元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如果合并前,A企业将库存商品20万元全部变现处理,同时,按《公司法》规定办理注册减资手续,将20万元股本退回股东。
那么,A企业的净资产由100万元减少为80万元。B企业只要支付80万元股本给A企业股东,不再需要支付任何非股权支付额,A、B企业可以顺利实现免税合并。
A企业以前年度50万元亏损也可以由合并后的B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分担弥补。但是,在这种减资合并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减少处置固定资产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一般应该在合并改组前半年进行。
企业分立并划转资产的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你对公司分立的理解有误。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程序,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根据采取的形式不同,分为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两种形式。
无论采取哪种分立形式,公司分立不改变原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即分立后所有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均按分立前原账面价值入账。
在分立时,首先要保证注册资本及原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如:原公司两个股东,股权比例一个占比40%,另一个占比60%。分立后的公司,股东仍为原股东不变,在分立后公司的股权比例仍为一个占比40%,另一个占比60%。
对其他资产的分割由股东会决定,但分立后入账价值为原账面价值,不得采取市场价值。
涉及到的相关税收。
1、土地增值税。
因为涉及到土地问题,依据规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2、增值税。
依据规定通过分立的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当然也就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3、企业所得税。
公司分立,企业所得税问题相对复杂,建议参考财税【2009】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文件相关规定。
4、契税。
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
5、印花税。
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由于已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所以启用新账簿后不用再缴纳。
公司分立涉及到的税收政策较多,难度相对较大,建议聘请专业的咨询机关作为实施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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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2009 59号,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
股权收购中一般性处理规定: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时,虽然财税〔2009〕59号文件未明确规定应确认所涉及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因此收购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由于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均是按公允价值支付的,因此按照所得税的对等理论,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收购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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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净资产超过合并企业需要支付的股权数时,处理办法如下:
当被合并企业净资产超过合并企业需要支付的股权数额时,可以通过减少股东权益的方法减少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从而降低合并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
举例:A企业被合并前净资产为10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库存商品)20万元,累计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50万元。B企业打算兼并A企业,预计支付股权80万元给A企业股东。
如果按照一般方式合并,B企业还要支付非股权支付额20万元给A企业股东,那么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账面价值的比例为25%(20÷80×100%),超过了20%,不符合免税合并的条件。
因此,被合并企业A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50万元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如果合并前,A企业将库存商品20万元全部变现处理,同时,按《公司法》规定办理注册减资手续,将20万元股本退回股东。
那么,A企业的净资产由100万元减少为80万元。B企业只要支付80万元股本给A企业股东,不再需要支付任何非股权支付额,A、B企业可以顺利实现免税合并。
A企业以前年度50万元亏损也可以由合并后的B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分担弥补。但是,在这种减资合并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减少处置固定资产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一般应该在合并改组前半年进行。
企业分立并划转资产的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你对公司分立的理解有误。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程序,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根据采取的形式不同,分为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两种形式。
无论采取哪种分立形式,公司分立不改变原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即分立后所有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均按分立前原账面价值入账。
在分立时,首先要保证注册资本及原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如:原公司两个股东,股权比例一个占比40%,另一个占比60%。分立后的公司,股东仍为原股东不变,在分立后公司的股权比例仍为一个占比40%,另一个占比60%。
对其他资产的分割由股东会决定,但分立后入账价值为原账面价值,不得采取市场价值。
涉及到的相关税收。
1、土地增值税。
因为涉及到土地问题,依据规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2、增值税。
依据规定通过分立的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当然也就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3、企业所得税。
公司分立,企业所得税问题相对复杂,建议参考财税【2009】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文件相关规定。
4、契税。
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
5、印花税。
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由于已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所以启用新账簿后不用再缴纳。
公司分立涉及到的税收政策较多,难度相对较大,建议聘请专业的咨询机关作为实施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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