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太原市国资委的全称是什么)
专栏
2024-01-01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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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太原市国资委的全称是什么?
- 国资委是干什么的通俗点?
- 联想柳传志是真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吗?
- 委内瑞拉发生的私人侵吞国有资产和国家侵吞私人资产?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 土地管理法将修订农村土地有望与国有土地同等同价入市?
- 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太原市国资委的全称是什么?
全称是:太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的企业有105户太原市属国有企业,其中直接管理的有38户,其余委托太原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国资委是干什么的通俗点?
国资委 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想柳传志是真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吗?
不不尊重历史就是耍流氓!我来讲一下我们单位当时情况,我们单位是供水企业,属于垄断行业,福利收益都不错,当年各企业都在搞三产,当时国家鼓励企业创业出发点并没错,但都被歪嘴的企业领导念错了,企业将挣钱的都放到三产上,三产三年分红就超一倍多,三产名义上是职工持股,其实是公司主要领导占大头,而且他们不要出资,打个借条就行,几年下来,公司主业出现从未出现的亏损,三产资产却翻了几番。政府一看不行,国有资产投入这么多,不但不挣钱,还亏损,资产反而变少了。这时各地又开始出售国有股份,从出发点来说也没错,国家不但能保住这部分钱,而且企业盈利还能有税收入,所以将大部分股份卖给了民营企业。从现在来看,当时国家在方针制定时发生了错误,但不试谁又知道错误呢?
联想的情况也如此,中科院是搞科研的,对搞企业也没经验,过去创办的企业有红火的,也有倒闭的,联想必竟是挣钱的,象四通、北大方正那样就晚了。就象炒股一样,谁又都能卖到最高价,挣和亏那只是后话了。司马南我觉得还是博眼球,站着说话不腰疼,既然掌握这么多证据,象中纪委举报就行了,要相信我们的党和司法部门,不要挠乱社会和挑动不明真相群众。
委内瑞拉发生的私人侵吞国有资产和国家侵吞私人资产?
委国家的伪政府马杜罗为代表的权贵集团,利用国家暴力机构,抢劫私人资产,这一过程美其名曰经济体制改革国有化,把私人资产国有化。后权贵集团再利用手中权利,侵吞国有资产,这一过程就是私人侵占国有资产。实质是有权人抢劫了有钱人。所以渣伪斯的老妈在美国有八亿美元资产。正腐里的大官人都是土匪强盗国贼民蠹,却自诩为改革家革命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局长是正厅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简称国资委政策法规局,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国资委属于省部级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的,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党中央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土地管理法将修订农村土地有望与国有土地同等同价入市?
近日,新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经正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了。根据修正案,我国将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这意味着,今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一样,可以进行市场交易了,实现了同地同权。
我们来看一下,修正案的原文是怎么说的,共一条三款:
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就是说,修正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条件等进行原则规定,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体怎么出让转让,还得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土砖家简单总结一下:
1、根据修正案,目前能够入市交易的仅限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用地、宅基地、林地等农村土地还不能出让转让。而集体经营性用地是农村土地中总量很小的一部分,只占10%左右,大头还是农用地和宅基地。所以,这个改革的步子还是比较稳的。先试试。
2、修正案只是作了很原则的规定,允许出让转让,具体怎么操作,还得等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所以,除试点地区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还要等上一段时间。至于农用地和宅基地什么时候可以入市,目前没有任何时间表。
3、到底有什么意义呢?一是明确了农村土地市场化的大方向。修正案标志着,我们在农村土地入市上迈出重要的一步。二是起到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建立制度的作用。先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比较稳妥的,一方面是量比较小,另一方面是历史遗留问题少,涉及面也比较小。摸着石头过河,积累经验,看市场反应然后再研究农用地和宅基地入市。土地制度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制度,这样的选择是稳妥、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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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修订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很大争议。 ■对于本罪的犯罪构成需准确认定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此,需要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机关也应当包括在国家机关内;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有资本一旦投入公司,便成为公司、企业的财产,国家即丧失了对其投入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依其出资份额享有股权。因此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国有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私分国有资产的,也可构成本罪。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对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作扩大解释。违反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具体规定中关于国有资产保护的行为,也应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3.对“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理解 “以单位名义”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有决策权的负责人决定,或者是单位全体成员共同商议后,以单位的名义采用福利、奖金、分红、补贴等名目,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私分。 “集体私分给个人”,一般是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的全体人员和部分人员。分配时,可能是平均分配,也可能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配。直接负责集体私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分得财物或分得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对“个人”的范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应将其绝对地理解为“全体人员”或“绝大多数成员”,仅根据私分人数来判断是此罪还是彼罪,显然是片面的。如果私分行为经过单位领导决策层集体研究或单位领导决定,在本单位公开,并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可,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对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然而个人所得差额巨大的行为,因为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还是应当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来处理,而不宜认定为贪污罪或者以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来数罪并罚。 4.对“国有资产”的理解 经济学上国有财产指我国境内外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各种形态的财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的各种形态的资产。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国有资产”作了明确定义,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1997年刑法直接使用国有资产概念的条文共有2条,直接使用国有财产概念的条文有4条。可见,立法者在不同条文中分别使用这两个概念,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的态度,即国有财产与国有资产是两个不同概念。 ■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还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滥发奖金、福利等的区别 第一,国家允许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放奖金、福利、津贴等,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各项基金后,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不属于国有资产。 第二,发放的奖金、福利应当是国有单位有权支配的奖金。上缴税金以后的利润留成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按照规定交纳税金、管理费用后,不属于应当上缴国家的国有资产,单位有权作出分配,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如果是私分应当上缴国家的国有资产,或国家发放的贷款或拨款,或国家给予的生产性资金、固定资产等,则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私分“国有资产”是否包括“小金库”的资金 从司法实践看,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十分普遍,对于“小金库”资金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当首先弄清楚“小金库”资金的来源,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对待。如果是套取国家拨款或截留应上缴国家的违法收入,自然要认定为国有资产。再如有些本身就是国有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单位却采取种种手段转到账外;有些是单位利用本身职权取得的收入,有些是利用国有资产进行违法经营获取的利润,这些都应视为国有资产。如果对其集体侵占和私分应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是其合法经营的收入,在完税和交纳管理费用后则属单位支配的财产,一般不能认定为国有资产。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起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按照2001年1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此举主要是为了避免打击面过大,影响执法效果。当然,如果是单位人员为领导出谋划策、积极主动实施或协助实施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罪数问题 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一般与不交纳税款的行为相连,有人就认为在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同时,构成偷税罪,应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我们认为,私分的行为虽然同时触犯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偷税罪两个罪名,但为体现罪刑均衡原则,对其应按吸收犯的原则处理,即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而不能数罪并罚。 如果是单位将其索要的“赞助费”或各种回扣、好处费予以私分,其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的特征,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或以两罪并罚。 5.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不同之处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性质上属于单位犯罪。而贪污罪的主体在性质上属于自然人犯罪。(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集体意志支配下的故意,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有的人虽分得了财物但并未直接参与具体私分行为;而贪污罪则是个人的故意,一般是为了个人私利,在共同贪污中,每个成员均具有贪污的故意并参与了贪污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物和其他公共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一切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对象范围明显宽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范围。(4)二者的处罚方法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追究责任时,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处罚单位,对分得国有资产的职工或其他人员则一般采取追缴赃款的方式。而贪污罪则追究所有参与犯罪行为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且,贪污罪的处罚比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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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太原市国资委的全称是什么?
全称是:太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的企业有105户太原市属国有企业,其中直接管理的有38户,其余委托太原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国资委是干什么的通俗点?
国资委 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想柳传志是真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吗?
不不尊重历史就是耍流氓!我来讲一下我们单位当时情况,我们单位是供水企业,属于垄断行业,福利收益都不错,当年各企业都在搞三产,当时国家鼓励企业创业出发点并没错,但都被歪嘴的企业领导念错了,企业将挣钱的都放到三产上,三产三年分红就超一倍多,三产名义上是职工持股,其实是公司主要领导占大头,而且他们不要出资,打个借条就行,几年下来,公司主业出现从未出现的亏损,三产资产却翻了几番。政府一看不行,国有资产投入这么多,不但不挣钱,还亏损,资产反而变少了。这时各地又开始出售国有股份,从出发点来说也没错,国家不但能保住这部分钱,而且企业盈利还能有税收入,所以将大部分股份卖给了民营企业。从现在来看,当时国家在方针制定时发生了错误,但不试谁又知道错误呢?
联想的情况也如此,中科院是搞科研的,对搞企业也没经验,过去创办的企业有红火的,也有倒闭的,联想必竟是挣钱的,象四通、北大方正那样就晚了。就象炒股一样,谁又都能卖到最高价,挣和亏那只是后话了。司马南我觉得还是博眼球,站着说话不腰疼,既然掌握这么多证据,象中纪委举报就行了,要相信我们的党和司法部门,不要挠乱社会和挑动不明真相群众。
委内瑞拉发生的私人侵吞国有资产和国家侵吞私人资产?
委国家的伪政府马杜罗为代表的权贵集团,利用国家暴力机构,抢劫私人资产,这一过程美其名曰经济体制改革国有化,把私人资产国有化。后权贵集团再利用手中权利,侵吞国有资产,这一过程就是私人侵占国有资产。实质是有权人抢劫了有钱人。所以渣伪斯的老妈在美国有八亿美元资产。正腐里的大官人都是土匪强盗国贼民蠹,却自诩为改革家革命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局长是正厅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简称国资委政策法规局,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国资委属于省部级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的,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党中央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土地管理法将修订农村土地有望与国有土地同等同价入市?
近日,新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经正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了。根据修正案,我国将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这意味着,今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一样,可以进行市场交易了,实现了同地同权。
我们来看一下,修正案的原文是怎么说的,共一条三款:
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就是说,修正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条件等进行原则规定,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体怎么出让转让,还得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土砖家简单总结一下:
1、根据修正案,目前能够入市交易的仅限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用地、宅基地、林地等农村土地还不能出让转让。而集体经营性用地是农村土地中总量很小的一部分,只占10%左右,大头还是农用地和宅基地。所以,这个改革的步子还是比较稳的。先试试。
2、修正案只是作了很原则的规定,允许出让转让,具体怎么操作,还得等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所以,除试点地区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还要等上一段时间。至于农用地和宅基地什么时候可以入市,目前没有任何时间表。
3、到底有什么意义呢?一是明确了农村土地市场化的大方向。修正案标志着,我们在农村土地入市上迈出重要的一步。二是起到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建立制度的作用。先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比较稳妥的,一方面是量比较小,另一方面是历史遗留问题少,涉及面也比较小。摸着石头过河,积累经验,看市场反应然后再研究农用地和宅基地入市。土地制度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制度,这样的选择是稳妥、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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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修订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很大争议。 ■对于本罪的犯罪构成需准确认定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此,需要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机关也应当包括在国家机关内;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有资本一旦投入公司,便成为公司、企业的财产,国家即丧失了对其投入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依其出资份额享有股权。因此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国有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私分国有资产的,也可构成本罪。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对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作扩大解释。违反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具体规定中关于国有资产保护的行为,也应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3.对“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理解 “以单位名义”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有决策权的负责人决定,或者是单位全体成员共同商议后,以单位的名义采用福利、奖金、分红、补贴等名目,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私分。 “集体私分给个人”,一般是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的全体人员和部分人员。分配时,可能是平均分配,也可能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配。直接负责集体私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分得财物或分得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对“个人”的范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应将其绝对地理解为“全体人员”或“绝大多数成员”,仅根据私分人数来判断是此罪还是彼罪,显然是片面的。如果私分行为经过单位领导决策层集体研究或单位领导决定,在本单位公开,并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可,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对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然而个人所得差额巨大的行为,因为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还是应当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来处理,而不宜认定为贪污罪或者以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来数罪并罚。 4.对“国有资产”的理解 经济学上国有财产指我国境内外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各种形态的财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的各种形态的资产。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国有资产”作了明确定义,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1997年刑法直接使用国有资产概念的条文共有2条,直接使用国有财产概念的条文有4条。可见,立法者在不同条文中分别使用这两个概念,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的态度,即国有财产与国有资产是两个不同概念。 ■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还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滥发奖金、福利等的区别 第一,国家允许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放奖金、福利、津贴等,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各项基金后,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不属于国有资产。 第二,发放的奖金、福利应当是国有单位有权支配的奖金。上缴税金以后的利润留成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按照规定交纳税金、管理费用后,不属于应当上缴国家的国有资产,单位有权作出分配,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如果是私分应当上缴国家的国有资产,或国家发放的贷款或拨款,或国家给予的生产性资金、固定资产等,则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私分“国有资产”是否包括“小金库”的资金 从司法实践看,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十分普遍,对于“小金库”资金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当首先弄清楚“小金库”资金的来源,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对待。如果是套取国家拨款或截留应上缴国家的违法收入,自然要认定为国有资产。再如有些本身就是国有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单位却采取种种手段转到账外;有些是单位利用本身职权取得的收入,有些是利用国有资产进行违法经营获取的利润,这些都应视为国有资产。如果对其集体侵占和私分应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是其合法经营的收入,在完税和交纳管理费用后则属单位支配的财产,一般不能认定为国有资产。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起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按照2001年1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此举主要是为了避免打击面过大,影响执法效果。当然,如果是单位人员为领导出谋划策、积极主动实施或协助实施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罪数问题 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一般与不交纳税款的行为相连,有人就认为在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同时,构成偷税罪,应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我们认为,私分的行为虽然同时触犯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偷税罪两个罪名,但为体现罪刑均衡原则,对其应按吸收犯的原则处理,即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而不能数罪并罚。 如果是单位将其索要的“赞助费”或各种回扣、好处费予以私分,其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的特征,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或以两罪并罚。 5.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不同之处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性质上属于单位犯罪。而贪污罪的主体在性质上属于自然人犯罪。(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集体意志支配下的故意,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有的人虽分得了财物但并未直接参与具体私分行为;而贪污罪则是个人的故意,一般是为了个人私利,在共同贪污中,每个成员均具有贪污的故意并参与了贪污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物和其他公共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一切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对象范围明显宽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范围。(4)二者的处罚方法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追究责任时,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处罚单位,对分得国有资产的职工或其他人员则一般采取追缴赃款的方式。而贪污罪则追究所有参与犯罪行为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且,贪污罪的处罚比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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