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是有区别吗)
专栏
2023-12-30 12:21
512
目录-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是有区别吗?
- 合伙人是每月分红还是年底分红?
-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和特殊合伙人哪个好?
- 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 有限合伙制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数量限制?
- 很多公司打着招聘旗号最后竟然是合伙人?
-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有什么规定?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是有区别吗?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
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合伙人是每月分红还是年底分红?
合伙人是否采取每月分红还是年度分红通常以合伙人在合伙开展生意之前提前商议来确定。但是通常情况下,合伙人合伙开展生意还是以年度分红居多。通常 情况下,生意是否良好,一两个月很难明确,因此采取年底分红更能体现年度合伙生意的大致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和特殊合伙人哪个好?
会计师事务所只能是特殊合伙人。
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根据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数量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很多公司打着招聘旗号最后竟然是合伙人?
凡是一开始就搞合伙人的公司都是耍流氓!
谢邀!
大家好!我是@非知名作家心河黎 ,很高兴跟大家分享一下对这个问题的想法。
题主的问题说得很清楚了,一直面试,却被招聘公司拉作合伙人。
什么是合伙人呢?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就是股东,股东里面有实际资金入股,也有分干股的,就是不花钱,技术入股。股东的话都是要签协议的,并且公证,具有法律效应,能参加公司经营决策,能分红……具体去买本公司法的小册子看一看。
还有一种合伙人,就是事业伙伴,公司经营管理合伙人,可能没有股份,但有期权,就是你为公司创造了效益,公司会在未来几年给你一定股份,且可以变现。这样的合伙人一般都是公司的元老,没有5/uploads/title/20231129/6566a4fa13c8c.jpg10的司龄是肯定没有份的,且这些都是有协议的,必须公证的。
除此之外,任何合伙人都不具备法律效应,因此基本上都是口头上的承诺,既没有什么保障,也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题主你提到的公司,基本上都是一些新兴行业或公司,基本上打着这样的旗号,招摇撞骗。
为什么要这么搞呢?
一旦给你签了合伙人协议,但没有公证,具有一定法律效应,却没有实质作用。老板随时可以作废。
这样操作对于公司来说有如下好处:
可以不发工资,或发很少的工资,可以大幅度降低成本。可以不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又是一笔成本可以节省。可以不受劳动法学约束,可以随时让你走人,还不用补偿和赔偿。可以进行其他我们还不知道的操作,而且公司不用负责,比如以合伙人的名义进行融资贷款……所以,市场上如此多的公司这么操作,基本上都是忽悠入世不深或社会经验不足的人,也可能吸引那些想着一夜暴富或不劳而获的人。
如果你是一个踏实本分,勤劳致富的人,就不要去了。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有什么规定?
当然是可以的。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合伙人可以选择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也可以由合伙人自已担任。
1,《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六款规定了合伙企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外聘。
2,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都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法律的规定也多为任意性条款。通俗点说,也就是在商法领域,多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合伙企业法中没有任何规定禁止合伙人自己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所以这是允许的。而且,从合伙企业的性质也可以看出来,合伙企业是人和性的,也就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赖等共同管理公司,而且对企业的负债也是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当然有权利有理由自我管理自我经营。综上,合伙人可以自己担任经营管理人。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ynstorm@foxmail.com进行删除!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是有区别吗?
- 合伙人是每月分红还是年底分红?
-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和特殊合伙人哪个好?
- 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 有限合伙制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数量限制?
- 很多公司打着招聘旗号最后竟然是合伙人?
-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有什么规定?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是有区别吗?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
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合伙人是每月分红还是年底分红?
合伙人是否采取每月分红还是年度分红通常以合伙人在合伙开展生意之前提前商议来确定。但是通常情况下,合伙人合伙开展生意还是以年度分红居多。通常 情况下,生意是否良好,一两个月很难明确,因此采取年底分红更能体现年度合伙生意的大致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和特殊合伙人哪个好?
会计师事务所只能是特殊合伙人。
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根据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数量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很多公司打着招聘旗号最后竟然是合伙人?
凡是一开始就搞合伙人的公司都是耍流氓!
谢邀!
大家好!我是@非知名作家心河黎 ,很高兴跟大家分享一下对这个问题的想法。
题主的问题说得很清楚了,一直面试,却被招聘公司拉作合伙人。
什么是合伙人呢?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就是股东,股东里面有实际资金入股,也有分干股的,就是不花钱,技术入股。股东的话都是要签协议的,并且公证,具有法律效应,能参加公司经营决策,能分红……具体去买本公司法的小册子看一看。
还有一种合伙人,就是事业伙伴,公司经营管理合伙人,可能没有股份,但有期权,就是你为公司创造了效益,公司会在未来几年给你一定股份,且可以变现。这样的合伙人一般都是公司的元老,没有5/uploads/title/20231129/6566a4fa13c8c.jpg10的司龄是肯定没有份的,且这些都是有协议的,必须公证的。
除此之外,任何合伙人都不具备法律效应,因此基本上都是口头上的承诺,既没有什么保障,也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题主你提到的公司,基本上都是一些新兴行业或公司,基本上打着这样的旗号,招摇撞骗。
为什么要这么搞呢?
一旦给你签了合伙人协议,但没有公证,具有一定法律效应,却没有实质作用。老板随时可以作废。
这样操作对于公司来说有如下好处:
可以不发工资,或发很少的工资,可以大幅度降低成本。可以不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又是一笔成本可以节省。可以不受劳动法学约束,可以随时让你走人,还不用补偿和赔偿。可以进行其他我们还不知道的操作,而且公司不用负责,比如以合伙人的名义进行融资贷款……
所以,市场上如此多的公司这么操作,基本上都是忽悠入世不深或社会经验不足的人,也可能吸引那些想着一夜暴富或不劳而获的人。
如果你是一个踏实本分,勤劳致富的人,就不要去了。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有什么规定?
当然是可以的。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合伙人可以选择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也可以由合伙人自已担任。
1,《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六款规定了合伙企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外聘。
2,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都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法律的规定也多为任意性条款。通俗点说,也就是在商法领域,多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合伙企业法中没有任何规定禁止合伙人自己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所以这是允许的。而且,从合伙企业的性质也可以看出来,合伙企业是人和性的,也就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赖等共同管理公司,而且对企业的负债也是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当然有权利有理由自我管理自我经营。综上,合伙人可以自己担任经营管理人。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ynstorm@foxmail.com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