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发票(乌鲁木齐七座车过后改名需要什么资料)
专栏
2023-12-25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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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乌鲁木齐发票,乌鲁木齐七座车过后改名需要什么资料?
- 乌鲁木齐市电动自行车什么时候挂牌子?
- 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 买房子交的契税?
- 兵团户口如何申请乌鲁木齐户口?
- 跑滴滴会被查吗?
- 代开汽车租赁费的税率为多?
乌鲁木齐发票,乌鲁木齐七座车过后改名需要什么资料?
乌鲁木齐七座车过户改名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车辆交易合同。
车辆交易发票。
车辆过户申请表(需双方签字盖章)。
如有违章记录,需携带违章处理凭证。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车管所或相关部门了解详细信息。
乌鲁木齐市电动自行车什么时候挂牌子?
不知道什么时候挂牌子,也不知道在哪里办。反正这两年交警收了我三辆电动车,又买了一辆。
收我第一辆电动车,我去西山交警队办了,他们要发票、合格证,身份证,驾驶证……我说早不知放哪里去了。如果想要电动车没有这几样不行。想要就罚1000块钱,拘留15天,驾驶证扣12分,拘留期间家人送饭,不送饭的交钱,每天200。
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出租人是指房屋产权所有者。
第四条 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对房屋租赁实行动态管理。
房屋租赁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协助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二)出租人、承租人地址;
(三)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
(四)房屋用途;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租赁居住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的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
(七)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登记备案工作。房屋出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人员数量、身份证件和暂住证件;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十二条 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由房屋出租人会同转租人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登记备案材料;房屋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到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实地查看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发放《房屋租赁证》。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租赁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同级税务部门。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出租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市、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出租房屋中的治安、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并同时告知同级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房屋租赁的相关税收,委托代征关系的确立、变更、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出租人、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接受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管理,配合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享有收取租金、对出租房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的义务:
(一)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出租房屋;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三)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四)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及时、准确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六)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协助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采集承租人的信息资料;
(七)收取租金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八)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出租税金;
(九)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本人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管理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享有使用出租房屋、要求出租人排除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的义务:
(一)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提供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三)服从居住地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子女义务教育的管理;
(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进行登记备案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用于个人或者家庭居住的并处300元以下罚款,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并处月租金2倍以下罚款,用于企业办公的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或明知提供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而出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承租人的责任导致租赁的居住房屋人均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制止、不报告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纳税申报,以及不缴或少缴应缴纳税金的,由税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屋租赁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20100603(批准时间)
买房子交的契税?
应该是,还有一个非常好消息,你把家里的存款全部提出来,转到我的账户,1万年后,我会返还1000000%的的金额给你,请相信我。
刚刚开玩笑了,买房子交的契税,属于财政部门的收入,各级财政用钱的地方很多,再退回来不可信。
如今,房地产炒房疯狂,征收契税也是控制房价的一种方式。一些炒房团,买入的楼房成千上万。如果,退税给他们,就助长了炒房团的气焰,房价将一飞冲天,泡沫更加严重。
从以上两点判断,买房子退税的信息,只是普通老百姓的谣传,或者是房地产公司为了卖房 故意传播的假消息。
目前在房屋减免税费的只有房贷,房贷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申报,提供贷款相关信息就可以了,非常方便。
兵团户口如何申请乌鲁木齐户口?
应该按照乌鲁木齐落户政策就可以落吧。兵团户口就是非乌鲁木齐市户口。按照目前最新的政策来说,只要符合下面的条件就可以落户。
ー)完善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落户政策。 1、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年龄不限),可申请为本人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2、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生,可自愿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
(二)完善就业落户政策。
1、具有中专(含技校)学历,或持有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证书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本市连续3年正常纳税的企业就业,并交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由企业统一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员工本人及未婚子女落户。
2、行政机关单位、教育和卫生等事业单位、乡镇(管委会、街道)及其站所和村(社区)聘用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月,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可申请为本人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3、复员士官和士兵在本市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为本人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三)完善投资落户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企业或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落户。
1、属于政府招商引资重点投资项目或符合我市产业优先发展目录要求的企业,可为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员工及未婚子女申请办理落户。上述企业投资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可申请为本人及其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2、在本市注册的私营企业,可凭企业一年完税证明为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本人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四)完善购房落户政策。
1、非本市户籍人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并完税的,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办理落户;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取得不动产证或持有房产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1)本人或配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本人或配偶获得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本人或配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有见义勇为行为或对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2、非本市户籍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包活已退休职工),在本市拥有其所在单位(包括原单位)建设分配的房改房、集资房等房产的,凭交款发票、单位证明,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五)完善“投靠”落户政策。
1、夫妻结婚满三年的,其中ー方为本市户 籍,另一方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落户;
2、未婚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投靠户籍为本市的父母,可申请办理落户;
3、子女在本市落户满三年,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独生子女的父母不受年的限制)可申请投靠子女落户
4、父母均去世的未成年人(高中在校生不受年岭限制),投靠户籍为本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申请办理落户。
(六)完善其他落户政策。
有违法生育行为且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符合落户条件的,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可申请办我来说两句
跑滴滴会被查吗?
滴滴名义是报销,管你
但是我认识很多滴滴司机 遇到问题都没有解决
他们都是拖,然后就是不接电话
让你一天天抓心挠肝的
做司机的时候平台没啥说的 等你真成司机了,他们又一副嘴脸了。
毕竟他们牵着咱们鼻子走,给咱们派单,派好单和破单。破不起他们
紧急时候打平台电话 还打不通 没人接
反正每个城市不同 自己考虑一下吧
到底适合不适合你
你的单多不多
代开汽车租赁费的税率为多?
代开汽车租赁费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为3% 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动产租赁业务,已经营改增,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所以汽车租赁业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有两种,一是一般纳税人,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到税局代开发票,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需要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
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分行业,全国统一的征收率为3%,所以代开汽车租赁费的税率(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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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七座车过户改名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车辆交易合同。
车辆交易发票。
车辆过户申请表(需双方签字盖章)。
如有违章记录,需携带违章处理凭证。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车管所或相关部门了解详细信息。
乌鲁木齐市电动自行车什么时候挂牌子?
不知道什么时候挂牌子,也不知道在哪里办。反正这两年交警收了我三辆电动车,又买了一辆。
收我第一辆电动车,我去西山交警队办了,他们要发票、合格证,身份证,驾驶证……我说早不知放哪里去了。如果想要电动车没有这几样不行。想要就罚1000块钱,拘留15天,驾驶证扣12分,拘留期间家人送饭,不送饭的交钱,每天200。
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出租人是指房屋产权所有者。
第四条 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对房屋租赁实行动态管理。
房屋租赁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协助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二)出租人、承租人地址;
(三)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
(四)房屋用途;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租赁居住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的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出租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
(七)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登记备案工作。房屋出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人员数量、身份证件和暂住证件;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十二条 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由房屋出租人会同转租人共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登记备案材料;房屋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到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实地查看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发放《房屋租赁证》。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租赁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同级税务部门。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出租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市、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出租房屋中的治安、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并同时告知同级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房屋租赁的相关税收,委托代征关系的确立、变更、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出租人、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接受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管理,配合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享有收取租金、对出租房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的义务:
(一)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出租房屋;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三)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四)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及时、准确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六)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协助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采集承租人的信息资料;
(七)收取租金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八)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出租税金;
(九)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本人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管理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享有使用出租房屋、要求出租人排除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的义务:
(一)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提供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三)服从居住地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子女义务教育的管理;
(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进行登记备案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用于个人或者家庭居住的并处300元以下罚款,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并处月租金2倍以下罚款,用于企业办公的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或明知提供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而出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承租人的责任导致租赁的居住房屋人均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制止、不报告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纳税申报,以及不缴或少缴应缴纳税金的,由税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屋租赁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20100603(批准时间)
买房子交的契税?
应该是,还有一个非常好消息,你把家里的存款全部提出来,转到我的账户,1万年后,我会返还1000000%的的金额给你,请相信我。
刚刚开玩笑了,买房子交的契税,属于财政部门的收入,各级财政用钱的地方很多,再退回来不可信。
如今,房地产炒房疯狂,征收契税也是控制房价的一种方式。一些炒房团,买入的楼房成千上万。如果,退税给他们,就助长了炒房团的气焰,房价将一飞冲天,泡沫更加严重。
从以上两点判断,买房子退税的信息,只是普通老百姓的谣传,或者是房地产公司为了卖房 故意传播的假消息。
目前在房屋减免税费的只有房贷,房贷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申报,提供贷款相关信息就可以了,非常方便。
兵团户口如何申请乌鲁木齐户口?
应该按照乌鲁木齐落户政策就可以落吧。兵团户口就是非乌鲁木齐市户口。按照目前最新的政策来说,只要符合下面的条件就可以落户。
ー)完善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落户政策。 1、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年龄不限),可申请为本人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2、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生,可自愿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
(二)完善就业落户政策。
1、具有中专(含技校)学历,或持有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证书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本市连续3年正常纳税的企业就业,并交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由企业统一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员工本人及未婚子女落户。
2、行政机关单位、教育和卫生等事业单位、乡镇(管委会、街道)及其站所和村(社区)聘用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月,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可申请为本人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3、复员士官和士兵在本市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为本人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三)完善投资落户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企业或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落户。
1、属于政府招商引资重点投资项目或符合我市产业优先发展目录要求的企业,可为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员工及未婚子女申请办理落户。上述企业投资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可申请为本人及其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2、在本市注册的私营企业,可凭企业一年完税证明为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本人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四)完善购房落户政策。
1、非本市户籍人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并完税的,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办理落户;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取得不动产证或持有房产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1)本人或配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本人或配偶获得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本人或配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有见义勇为行为或对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2、非本市户籍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包活已退休职工),在本市拥有其所在单位(包括原单位)建设分配的房改房、集资房等房产的,凭交款发票、单位证明,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五)完善“投靠”落户政策。
1、夫妻结婚满三年的,其中ー方为本市户 籍,另一方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落户;
2、未婚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投靠户籍为本市的父母,可申请办理落户;
3、子女在本市落户满三年,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独生子女的父母不受年的限制)可申请投靠子女落户
4、父母均去世的未成年人(高中在校生不受年岭限制),投靠户籍为本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申请办理落户。
(六)完善其他落户政策。
有违法生育行为且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符合落户条件的,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可申请办我来说两句
跑滴滴会被查吗?
滴滴名义是报销,管你
但是我认识很多滴滴司机 遇到问题都没有解决
他们都是拖,然后就是不接电话
让你一天天抓心挠肝的
做司机的时候平台没啥说的 等你真成司机了,他们又一副嘴脸了。
毕竟他们牵着咱们鼻子走,给咱们派单,派好单和破单。破不起他们
紧急时候打平台电话 还打不通 没人接
反正每个城市不同 自己考虑一下吧
到底适合不适合你
你的单多不多
代开汽车租赁费的税率为多?
代开汽车租赁费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为3% 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动产租赁业务,已经营改增,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所以汽车租赁业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有两种,一是一般纳税人,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到税局代开发票,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需要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
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分行业,全国统一的征收率为3%,所以代开汽车租赁费的税率(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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