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则的原则)
专栏
2023-12-23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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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则的原则?
1、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限制权利;
2、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为公民设定权利或减免其义务(当然符合法定物条件和理由,行政机关是可以依法设定权利或减免其义务的,即行政机关不得任意作出影响公民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3、必须在法律授权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
4、行政机关必须实施法律。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执行法律,且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其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利规范、义务规范,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而且,行政机关还必须尽一切力量保证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实现。“行政机关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其四,违反法律的行政活动属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予以撤销、变更或宣告无效;行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管理有哪些原则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所有环节,是全部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共同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两个,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在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过程中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各项管理活动。行政管理的特点:行政管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行政权力,在权力方面就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管理的根本原则是依法管理,行政机关是依法产生的,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行政权力是当地人民给予的。行政管理具有执行性、政治性、权威性。从某个角度来说,行政管理是政府管理,他解决的目的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最大化,最优化。
行政原则内容?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之中,高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精神的准则。总结起来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第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第二,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
有三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对于被许可人而言,行政许可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属于有利行政且由于被许可人因行政许可行为由国家机关所为,因此而产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赖,据此对自己的相关财产或行为加以处理或安排。如果获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随意加以撤回和改变必然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害,也会使行政机关失信于民,因此,一旦行政许可生效,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撤回与改变。这就是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许可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其目的首先着眼于对受益的相对人权益加以保护。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原则,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撤回,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
实践中,以下情况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
1.当行政机关作出两个相互矛盾行政行为,往往一个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个是不利行政(在后),对行政相对人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2.授益行政后的行业“整顿”、收回、关闭、撤回、“停止”等,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3.由于政策的变化相对人的行为从合法变成违法,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4.行政机关公告或决定允诺的条件和优惠不兑现时,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等。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概念: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什么是行政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五、诚实守信原则。
六、权责统一原则。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1)法律优先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受法律的约束,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或冲突,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2)程序公开原则。即行政行为、行政过程、行政结果的公开和行政行为中涉及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公开。程序公开是公民拥有知情权并使行政权受到公民监督的前提,否则公民权利就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3)权力监督原则。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权力,它具有主动性强、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特点。它既是与公民、法人及相关社会组织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一种容易被滥用的国家强权,必须对这种权利设置相应的制约(约束)监督措施,使其沿着有利于公民权益保护的轨道运行。
(4)法律救济原则。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必须要有必要的救济机制,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必须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实施管理的行为有申请复议、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就是一个相应的救济机制,行政机关有义务保证他们的贯彻执行。
基本要求
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是《纲要》的重点和亮点之一。这些要求实际上就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是衡量依法行政的标准,包含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体现了依法行政重在治权、治官的基本价值取向。
相关资料可以查到的.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比例原则即是宪法原则也是行政法原则。
二、比例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
三、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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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则的原则?
1、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限制权利;
2、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为公民设定权利或减免其义务(当然符合法定物条件和理由,行政机关是可以依法设定权利或减免其义务的,即行政机关不得任意作出影响公民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3、必须在法律授权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
4、行政机关必须实施法律。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执行法律,且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其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利规范、义务规范,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而且,行政机关还必须尽一切力量保证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实现。“行政机关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其四,违反法律的行政活动属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予以撤销、变更或宣告无效;行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管理有哪些原则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所有环节,是全部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共同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两个,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在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过程中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各项管理活动。行政管理的特点:行政管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行政权力,在权力方面就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管理的根本原则是依法管理,行政机关是依法产生的,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行政权力是当地人民给予的。行政管理具有执行性、政治性、权威性。从某个角度来说,行政管理是政府管理,他解决的目的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最大化,最优化。
行政原则内容?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之中,高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精神的准则。总结起来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第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第二,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
有三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对于被许可人而言,行政许可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属于有利行政且由于被许可人因行政许可行为由国家机关所为,因此而产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赖,据此对自己的相关财产或行为加以处理或安排。如果获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随意加以撤回和改变必然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害,也会使行政机关失信于民,因此,一旦行政许可生效,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撤回与改变。这就是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许可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其目的首先着眼于对受益的相对人权益加以保护。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原则,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撤回,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
实践中,以下情况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
1.当行政机关作出两个相互矛盾行政行为,往往一个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个是不利行政(在后),对行政相对人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2.授益行政后的行业“整顿”、收回、关闭、撤回、“停止”等,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3.由于政策的变化相对人的行为从合法变成违法,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4.行政机关公告或决定允诺的条件和优惠不兑现时,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等。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子原则,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概念: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什么是行政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五、诚实守信原则。
六、权责统一原则。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1)法律优先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受法律的约束,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或冲突,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2)程序公开原则。即行政行为、行政过程、行政结果的公开和行政行为中涉及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公开。程序公开是公民拥有知情权并使行政权受到公民监督的前提,否则公民权利就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3)权力监督原则。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权力,它具有主动性强、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特点。它既是与公民、法人及相关社会组织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一种容易被滥用的国家强权,必须对这种权利设置相应的制约(约束)监督措施,使其沿着有利于公民权益保护的轨道运行。
(4)法律救济原则。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必须要有必要的救济机制,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必须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实施管理的行为有申请复议、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就是一个相应的救济机制,行政机关有义务保证他们的贯彻执行。
基本要求
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是《纲要》的重点和亮点之一。这些要求实际上就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是衡量依法行政的标准,包含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体现了依法行政重在治权、治官的基本价值取向。
相关资料可以查到的.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比例原则即是宪法原则也是行政法原则。
二、比例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
三、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是行政法上控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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