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创业公司如何防止自己的股权被稀释)
专栏
2023-12-18 06:39
373
目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创业公司如何防止自己的股权被稀释?
- 新三板的概念是什么?
- 创始人如何才能把握公司控制权?
- 哪种股权结构能够保证创始人股份稀释到01?
- 非公开发行股票哪些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 那么里面所持有这只股票人的钱该怎么办?
- 交易单元使用费是指什么通俗解释?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创业公司如何防止自己的股权被稀释?
创业公司更多的是会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达到留住核心人员、调动其积极性的目的,这样的做法其实比较考验老板的格局,其实激励员工、留住核心团队的方法有很多种,简单介绍一二,掌握其中的方法则股权被稀释的问题就迎刃而解啦。
导读年假期间和一些网友交流,大部分朋友认为当前公司的薪酬绩效管理没有多大的问题:高层员工直接给股权(干股分红);中层员工搞绩效考核(KPI)加年终奖金;基层员工底薪加提成,操作简单用了多年都是这样,而且其他公司也都是这样做的,干嘛要用你们推荐的那套薪酬绩效模式呢?
传统的做法真的这么简单有效吗?事实上,他们也承认激励初期(前一两年)效果还是蛮好的,时间久了效果就越发打折扣啦!为此,我也抛砖引玉,对传统的模式也简单剖析,供朋友们参考!
为自己工作!!!(HC/uploads/title/20231130/65679250306a6.jpgSH007)
基层员工:底薪+提成1、核心问题:
低底薪还是高底薪?
二线岗位员工如何提成?
员工只愿意做本岗位的事情,怎么办?
人效很低、人浮于事、结果不佳,怎么办?
2、解决方案:PPV+POP
一线员工:底薪+提成+产值工资+价值工资。
二线员工:基本薪酬+打包产值工资+岗位产值工资+扩展增值工资。
POP参与项目经营,获得其增值利润的分红奖励。
业务员的收入体系不只是底薪+提成!
中层员工:固定薪酬+绩效工资1、核心问题:
固定薪酬占了大头,激励力度如何实现?
采用传统的KPI考核方式,员工不认可怎么办?
如何让干部自动自发地工作,主动关注企业经营成果,而非只为企业打工?
2、解决方案:KSF+POP+IOP
月度工资KSF:基本工资+产值工资+价值工资+匀工资。
POP参与项目经营,获得其增值利润的分红奖励。
IOP参与公司经营,获得其增值利润的分红奖励。
高层领导:年薪+分红1、核心问题:
月度无激励,年度激励的周期是否过长?
年薪采用高目标式,做减法是否容易引起高层流失?
授予高层分红权或股权,能否真正发挥激励效果?能否按贡献实现弹性分配?
2、解决方案:KSF+IOP+PSP
月度工资KSF:基本工资+产值工资+价值工资+匀工资。
IOP参与公司经营,获得其增值利润的分红奖励。
PSP增值创富计划:通过实现逐年递增的盈利目标,获得股份与股权激励。
解读五大增值激励模式我们的独创/uploads/title/20231130/65679250306a6.jpg五大增值激励模式图!
总结:利益趋同、目标统一、思维一致!让员工为自己干,这样的团队才有狼性。当员工收入不断提升的时候,不仅不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反而在促进企业利润增长,这样的模式才可持续。才能真正实现目标一致、利益趋同!在这里也送上6条最真理的绩效实践。
1.没有利益趋同,就没有思维统一;
2.没有诱人的激励计划,就没有卖力的行动计划;
3.没有人愿意被考核,但人人都喜欢考核别人;
4.管理可以更简单,但激励一定要多元化;
5.快乐也是一种生产力,且是可持续的凝聚力;
6.追逐名利是人的本性,比假清高更有现实的创造力。
与作者保持紧密互动,了解更多薪酬绩效管理面的知识、理念和落地建议。
运营:王老师(HC/uploads/title/20231130/65679250306a6.jpgSH007)
分享是一种美德,如果文章对大家有所启发或帮助,欢迎评论、收藏、转发、分享!您的支持是我们创作的动力。如想了解更多可私信与作者保持紧密沟通。
新三板的概念是什么?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 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获得国务院批准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一、新三板是怎么来的
新三板最早发源于北京中关村,主要是一些相对高科技的企业。而之所以叫“新”三板,是因为还存在一个老三板,主要是承载退市企业、很久以前的STAQ、NET转让系统三部分的公司股权转让,老三板基本已经死了,由于中关村的企业有限,因而当时的新三板也没多少成交,交投极度不活跃。
二、新三板有哪些交易方式?
(一)个人新三板开户条件
1.需要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以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为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或者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
2.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机构新三板开户条件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新三板挂板的条件有哪些?
如果仅仅是挂板,量化指标只有一条:经营满两年。
四、新三板的意义
(1)将公司的股权标准化
(2)有一定的融资能力
(3)提供价格发现
(4)提升知名度和投资者能见度
(5)作为IPO的检验
五、新三板的未来
新三板提供的是一种多样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路径,可以通过新三板这个大的市场一步步向上升级,从协议转让到做市转让,再到未来的竞价交易。每一步都会得到渐进的提升和发展,乐观地说,如果竞价交易板块的投资者准入门槛降低到5~10万元的量级,那么可以说和创业板的区别也不大了。
创始人如何才能把握公司控制权?
这个问题和最近的当当网李国庆和夫人俞渝的撕逼大战很契合,这里就详细介绍一下关于创始人股权的问题,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帮助和启发。
公司的控制权,我认为包括这么几个方面:股权层面的控制权、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以及对产品和人的控制权。
一、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1、掌握半数以上股权比例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就是指核心创始人要持有公司至少51%的股权,为保险最好还以可以达到67%,这样能够达到三分之二,在决策上都可以完全掌握在手中。原因是因为,大部分的股东会表决事项,都是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按照中国公司法,个别事项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掌握了控股权,就能够掌握股东会。
2、投票权问题/一致行动人协议
如果核心创始人不掌握公司的多数比例股权,但是其他股东又同意让核心创始人说了算,那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可以用投票权委托和一致行动人协议,使其他股东的投票权变相地集中到核心创始人身上。
“投票权委托”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行使。比如,曾投资过Facebook, Groupon、Zynga、京东商城与阿里巴巴等互联网明星企业的投资基金DigitalSky Technologies(DST),一直就有全力支持被投资企业CEO的传统,通常都会将其大部分投票权委托给被投资企业CEO行使。根据京东的招股书,在京东发行上市前,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刘强东持股只有18.8%(不含代持的4.3%激励股权),却据此掌控了京东过半数(51.2%)的投票权。
“一致行动人”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投票表决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比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前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
3、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股不同权
上面说的,都是公司会陆陆续续出现外部投资人时的标准操作。如果不考虑将来会陆陆续续出现许多外部投资人的情况,只有内部几个股东的话,还可以有其他方式来使得某个股东的投票权占多数。通常投票权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投票的计算,但是也可以在公司章程里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的,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制定的方式进行。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且全部实缴到位,其中A出资150万、B出资150万、C出资700万,那么三人分别享有15%、15%和70%的表决权,此时C对股东会就有控制权。但是,如果章程规定在表决时A享有70%表决权、B和C分别享有15%表决权,此时A就对股东会有看控制权,尽管A的出资额只占15%。不过这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这样,如果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就不行了。
4、通过有限合伙持股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所以,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里面,让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权,这样股东就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同时,让核心创始人担任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这个有限合伙控制了公司的股权。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不参与有限合伙管理,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据说,绿地集团采用一层又一层的有限合伙,以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公司控制约190亿元资产的绿地集团。
5、境外的双股权结构
如果公司注册在境外,还可以用“AB股计划”(或“牛卡计划”,或“双股权结构”)(dual/uploads/title/20231130/65679250306a6.jpgclass structure)。其实也是“同股不同权”制度。它的主要制度设计包括:(1)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Class A common stock)与B序列普通股(Class B common stock); (2)A序列普通股通常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创业团队持有; (3)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比如,包括Facebook、Google与百度等企业都将其A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个投票权,B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0个投票权。2014年上市的京东、聚美优品、陌陌都是采取的这种AB股制度。
二、掌握董事会的控制权
江湖传闻,从首轮投资京东的今日资本开始,刘强东就在合同中约定,“我永远要在董事会占有多数席位。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作为一个创始人,控制不了董事会,还搞什么搞?我有充分的自信带领公司前进,我不相信哪个投资人能取代我而把这个公司办得更好。我要控制董事会,这句话我非常赤裸裸说出来了,不会跟你隐瞒。”
通常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主要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投资人等股东,一般很少开股东会,所以也很少通过股东会的控制权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只是在重大事件的时候才召集一次股东会。所以,如果控制了董事会,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核心创始人可以占有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决策效果和决策效率。
三、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
下面的内容,来自我之前的一篇文章,直接贴出来哈~~
控股了,不意味着你就控制了公司。控股权或者董事会控制权,是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是以法律为保障的,可以最后通过法院来保护这种控制权。占着法定代表人的职位、拿着公章和营业执照,则是对公司实实在在的实际控制权。
如果你是公司绝对控股股东,董事会也占多数席位,但是法定代表人是别人担任的,公章、营业执照也在他手里。法定代表人决定公司要做某个业务,并且准备跟合作方签协议了。你觉得这不符合你设想的公司战略方向,但是法定代表人一意孤行。几乎拿他没辙。所以,即使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果不掌握法定代表人的职位、不掌握公章和营业执照,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只是常间接的,最后需要司法机关来保护。而法律程序的威慑,又有点不那么给力。
如果要实际控制公司,需要控制哪些东西?通常,控制法定代表人职位、掌握公章和营业执照是最基本的要求。掌握了这些,你才能及时地介入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1、控制法定代表人的职位
古代皇帝经常说,朕即国家,皇上大笔一挥,就代表国家同意了。某种意义上,法定代表人这个职位,也跟皇帝差不多。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公司对外行使职权,他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视为公司行为,造成任何法律后果,都由公司承担。所以,通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签字,就和盖公司公章一样有法律效力了,就表示公司同意了。要控制公司,绕不开对法定代表人职位的控制。
2、掌握公章
公章,古称玉玺。盖上玉玺的谕令,视为皇上和国家的意志。盖上公章,也就视为公司同意文件的内容了。所以,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一般都会要求加盖公章。没有加盖公章的文件,业务合作对象、政府主管部门、法院,一般都不会认可文件有法律效力。
但是,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公章应该归公司里的谁掌握。在大多数要求取回公章的诉讼中,法官一般会认为,公章的管理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未明确公章如何管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确定由谁管理。只有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或者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确定了公章由哪一方持有,法院才会判决支持哪一方取回公章。
3、掌握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就像身份证一样,很多场合下要办事,都会需要用身份证证明自己的身份,比如开房的时候。。。公司如果办事,特别是在政府部门办事,基本上也都会要求出示营业执照。在中国这样一个政府有形之手无处不在的地方,公司没有营业执照几乎寸步难行。
4、其他印章和证照
其他印章和证照,如果能掌握,当然更好。如果实在是不能掌握,也勉强可以解决,不至于陷入僵局。因为,只要控制法定代表人职位、掌握公章和营业执照,即使印章和证照在其他人手里,也都能给挂失补办新的,让其他人手里的印章证照作废。
那公章和营业执照也可以挂失补办吧。是可以,不过,挺别扭。通常挂失补刻公章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提供营业执照;挂失补办营业执照则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并由股东会出具决议。也就是说,得有了公章才能补办营业执照,有了营业执照才能补办公章。什么都没有,也就补办不了。
四、对产品和人的控制权
如果你的公司规模不大,又属于高新科技型企业,那么,控制了公章营业执照,也不一定能控制公司。
传统企业的主要资产,是资金和固定资产。资金是在银行账户,固定资产是公司买来的、登记在公司名下的。只要你有营业执照和公章,你就能取公司帐号的钱,就能用公司的固定资产。所以,有营业执照和公章,是法定代表人,就控制了公司的资产。
但是!高新科技型企业真没什么固定资产,或者说固定资产不是他们最主要的资产。房子?车子?电脑?这些都不值钱,如果跟创业企业的整体估值来说。创业企业之前的是人和产品。产品是数据、代码、域名、微博帐号、微信帐号、app、品牌知名度,是想法和商业模式,是客户资源,这些,是你拿着公章也控制不了的。
不仅产品是公司重要的资产,人更是公司更重要的资产。没有产品都无所谓,产品不成熟不值钱无所谓,只有有人。有人,可以从没有思路到找到思路,可以从没有产品到开发出产品,可以从产品不成熟到验证市场需求,可以从完全没有收入到找到商业模式。总之,这都是靠人,有人才,才能有这些预期。人才也是靠公章控制不了的。又是江湖传闻,说是史玉柱当年做巨人集团失败了,东山再起的重要原因是,当年跟随他的骨干员工,几乎都没有离他而去,而是出钱出力与史玉柱一起再次干出一个脑白金来。
要谈控制人,就要谈人家为什么不被你控制,愿意离你而去。江湖传闻,马云职场鸡汤文说,员工的离职原因很多,只有两点最真实:1、钱,没给到位;2、心,委屈了。这些归根到底就一条:干得不爽。他还说,必须给员工 4 个机会:做事的机会,赚钱的机会,成长的机会,发展的机会。鸡汤归鸡汤,但是还是有点小营养的。控制人,需要核心创始人充分尊重人才的利益,尊重人才的尊严,并且能让自己总是保持“正确”的决策,这样才能让人才觉得你干有前途。
如果控制住人了,基本上产品也控制住了。当然,这也不妨碍我们采取一些技术手段,保护住产品。不然,很可能出现“泡面吧事件”中离职创始人私自删除代码的情况发生。
哪种股权结构能够保证创始人股份稀释到01?
我有靠谱回答:
● ● 1 ● ●
控制权多寡首先取决于股权的多寡
现有企业体系中,股东主要通过持有股权对公司进行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遵循“同股同权”的原则,即每一单位股权代表相同单位的表决权。这就意味着股东控制权多少取决于手里股权多少——当股权超过2/3时拥有绝对控制权,股权超过1/2时拥有相对控制权,股权超过1/3时拥有一票否决权。但是无论在企业初创、引入外部投资还是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时,创始人手中的股权都可能因稀释或转让而减少。那么当股权必然太少的情况下,有哪些方法既不违背法律规定、又能保证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权呢?
● ● 2 ● ●
三种主流方法
先看腾讯的经验:
腾讯最初由以Pony马为首的创始人团队和投资方南非MIH公司各占50%股份,双方共同对腾讯的经营进行表决。后腾讯计划在港交所主板上市,那就必须稀释创始人团队和MIH手中的股份——同时稀释了的还有投票权和公司控制权。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2007年Pony马和MIH公司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双方团队在上市公司主体(腾讯控股,非腾讯在大陆的本体)中任命同样数量的董事人数;其次双方任命的董事总数占董事会席位的多数、同时拥有全部子公司的董事会席位,从而实现双方共同对腾讯集团和腾讯控股的共同控制、并且扩大了创始人团队的话语权。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协议?
通俗地说,一致行动人协议就是通过协议将约定双方在有关表决权等方面保持一致,形成捆绑关系,和投票委托协议相比,签订协议的激励对象或投资方同样绝对享有分红权和增值权,只是按协议约定不享有或部分享有表决权和处置权。
再看京东的做法:
2014年京东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了。在此之前京东已经经过数轮融资,老板刘强东手中的股权只有18.8%;加上其余创始人团队的股份,也只占全公司的23.8%。美股上市势在必行,股权稀释也是避免不了的。
然而和十年前腾讯境遇不同的是,其时京东投资者众多,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难度已然较高。对此,刘强东采用了另一种方法:与DST、红杉资本、中东投资人、高瓴资本、腾讯等大股东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取得了京东上市前51.2%的投票权。
通俗地说,投票权委托协议就是通过签订协议,大股东把激励对象或投资方的表决权拿过来,激励对象或投资方依然绝对享有分红权、增值权和处置权。该协议中,激励对象或投资方的表决权是完完全全让给企业股东的,力度也是最大的。
事实上,还有一种方法是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大股东通过协议代持激励对象或投资方出资购买的股权,被代持的股权名义上属于大股东,法律上还是属于激励对象或投资方。大股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行使投票权,但存在一定法律纠纷风险。另外,公司在上市阶段千万慎用股权代持协议,因为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在上市挂牌时必须股权明晰。
● ● 3 ● ●
总结
综上所述,一致行动人协议、投票委托权协议和股权代持协议作为当下企业创始人保证控制权的三种主要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突破了公司法中同股同权约束。那么这三种方法各自有什么优劣势?企业应当怎么选择适合自己的控制权保证方法?具体设计方案中又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请关注本公众账号,阅读系列文章
(持续发布中……)
或者
现在就报名参加《用股权激励建立事业合伙人制》方案设计班,系统学习股权设计与激励的完整知识!
非公开发行股票哪些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之大集合2014年6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的业务提醒》,要求各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目前关于重大的评判标准依据为该议案是否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所以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现行规定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范围(已涵盖信公咨询信披活页中的内容并进行了补充):依据重大事项范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4〕65号6.8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10.2.8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四)独立董事的意见;11.2.2上市公司办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事宜,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11.9.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当披露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5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号第八条上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第十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四)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二)简要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二)简要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独立董事的意见。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独立董事应就该委托理财产品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影响及风险发表意见。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独立董事应对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的情况,并披露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否公平的独立意见。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情况和董事会上所发表的独立意见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公告十、独立董事意见(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回购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三)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可行性;(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九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司应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08号令)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第二十七条在管理层收购中,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的资金来源、还款计划、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程序、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第八条申请人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如存在被收购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被收购公司的负债、未解除被收购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应当提供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就上述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发表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09号令第二十条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G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可以以股抵债。在公司披露的董事会决议中,应就以股抵债事项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董事投票情况;董事投反对票的,应单独予以说明。独立董事就以股抵债事项发表的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意见函应当包括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等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补充规定》证监发[2005]51号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第六条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对于因设立、变更、改制、资产重组等涉及资产评估事项时,董事会应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资产评估事项。评估报告的用途应与其目的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应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明确收益现值法的评估目的,慎重使用收益现值法。使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的,董事会应对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预期各年度收益等重要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结论合理性发表意见,并予披露。独立董事也应对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单独发表明确意见,并予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第十六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应当分别对资产交易价格或者资产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说明。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说明定价的公允性。本次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问题发表的意见。采取收益现值法等基于对未来收益预测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应当披露评估机构对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估假设前提及相关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的说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2号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明确的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发行人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规性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措施的有效性发表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号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证监会计字〔2001〕67号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7号令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uploads/title/20231130/65679250306a6.jpg/uploads/title/20231130/65679250306a6.jpg/uploads/title/20231130/65679250306a6.jpg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那么里面所持有这只股票人的钱该怎么办?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鲜少发生,若是发生了则有一下两种情况:
1、如果公司还在,散户还是这个公司的股东,同样享有原来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以这些股票为凭证获得分红。
2、如果公司破产,则公司的资产将进行清算,用于还贷。还贷之后若是有剩余资产,则剩余资产清算后散户手中仍然有一份,若是如果不够还贷,也不用散户再自掏腰包去还贷。
退市之后,股票被放到三板市场去,每周开市一天,可以在那里交易,但是价格就更低了。如果股民不去理睬的话,最后价格会变成零。 原持股的股民需到证券营业部去办一个托管手续才能进行交易。每周五一次,用竞价方式,涨跌5%。
近期大盘表现甚是活跃,行情来了股友的心里也有了信心,行情来了我们也可以强势吃一波肉,不要让这个大好的机会给错过了,那么行情来了我们都在跃跃欲试,但是在这期间我们有没有总结一套自己的盈利模式或者是有没有一个很厉害的老师领导我们如何强势的把握每波行情的到来,从而错过每一个盈利的好机遇。
司梦蝶每日都有根据自己总结的一套盈利模式选出的几只强势股来讲解,司梦蝶每天都有实盘跟踪讲解,一直跟司梦蝶学习的朋友都从中强势盈利了不少,很多股友都发来感谢信说,感谢老师的每日耐心讲解,我们也从中学习到了很多,也有不少的朋友从中总结了一套自己的盈利模式,在股市一路长虹。
那么司梦蝶今天根据自己的选股思路给大家讲解几只在近期选出的标的股:益民集团
该股属于近期热门股,短线强势拉升突破涨停,近22个交易日强势收获了50%的涨幅!
泰达股份:该股的涨幅也是不错的,目前强势来连创8个板,仅仅8个交易日就强势收获了30%的涨幅!
这几只个股都是司梦蝶近期在圈子中讲解的强势处于热门的个股,一直跟司梦蝶学习的朋友都强强把握到了这波利好,强强盈利了不少。大家若手中有个股问题的朋友,不会选股以及不知后面如何操作的朋友都可以找司梦蝶(司梦蝶微信:sy1686h),司梦蝶一定会详细为大家讲解,一定会全力相助,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上面是司梦蝶根据今天的盘面选出的强势黑马,在这司梦蝶就不公布该股的代码了,以免大家盲目追进操作,以此最高被套。想要获取该股的详细的操作思路以及如何布局的朋友,可以直接找司梦蝶验证获取,司梦蝶微信:sy1686h。
交易单元使用费是指什么通俗解释?
收费对象
收费项目
收费标的
收费标准
备注
投资者
证券交易
经手费
A股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487‰
1.大宗交易收费:A股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30%收取;B股、基金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50%收取;债券大宗交易费率标准维持不变;债券回购大宗交易费率暂免。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参照相应品种大宗交易收费标准执行。3.债券ETF、货币ETF暂免收取证券交易经手费。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暂免收取转让经手费。
B股
基金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4‰
优先股
试点期间按普通股标准的80%收取
权证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45‰
国债现货/地方债
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每笔收0.1元;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每笔收10元。
企业债/公司债现货
资产支持证券
政策性金融债/铁道债
债券质押式回购(含国债回购与其他债券回购)
暂免收取
股票质押式回购
按每笔初始交易质押标的证券面值1‰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
可转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
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0.04‰
质押式报价回购
暂免收取
股票期权合约
每张股票期权合约收取交易经手费1.3元
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含备兑开仓)的相应交易经手费
证券交易
监管费
A股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2‰
代中国证监会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ynstorm@foxmail.com进行删除!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创业公司如何防止自己的股权被稀释?
- 新三板的概念是什么?
- 创始人如何才能把握公司控制权?
- 哪种股权结构能够保证创始人股份稀释到01?
- 非公开发行股票哪些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 那么里面所持有这只股票人的钱该怎么办?
- 交易单元使用费是指什么通俗解释?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创业公司如何防止自己的股权被稀释?
创业公司更多的是会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达到留住核心人员、调动其积极性的目的,这样的做法其实比较考验老板的格局,其实激励员工、留住核心团队的方法有很多种,简单介绍一二,掌握其中的方法则股权被稀释的问题就迎刃而解啦。
导读
年假期间和一些网友交流,大部分朋友认为当前公司的薪酬绩效管理没有多大的问题:高层员工直接给股权(干股分红);中层员工搞绩效考核(KPI)加年终奖金;基层员工底薪加提成,操作简单用了多年都是这样,而且其他公司也都是这样做的,干嘛要用你们推荐的那套薪酬绩效模式呢?
传统的做法真的这么简单有效吗?事实上,他们也承认激励初期(前一两年)效果还是蛮好的,时间久了效果就越发打折扣啦!为此,我也抛砖引玉,对传统的模式也简单剖析,供朋友们参考!
为自己工作!!!(HC/uploads/title/20231130/65679250306a6.jpgSH007)
基层员工:底薪+提成
1、核心问题:
低底薪还是高底薪?
二线岗位员工如何提成?
员工只愿意做本岗位的事情,怎么办?
人效很低、人浮于事、结果不佳,怎么办?
2、解决方案:PPV+POP
一线员工:底薪+提成+产值工资+价值工资。
二线员工:基本薪酬+打包产值工资+岗位产值工资+扩展增值工资。
POP参与项目经营,获得其增值利润的分红奖励。
业务员的收入体系不只是底薪+提成!
中层员工:固定薪酬+绩效工资
1、核心问题:
固定薪酬占了大头,激励力度如何实现?
采用传统的KPI考核方式,员工不认可怎么办?
如何让干部自动自发地工作,主动关注企业经营成果,而非只为企业打工?
2、解决方案:KSF+POP+IOP
月度工资KSF:基本工资+产值工资+价值工资+匀工资。
POP参与项目经营,获得其增值利润的分红奖励。
IOP参与公司经营,获得其增值利润的分红奖励。
高层领导:年薪+分红
1、核心问题:
月度无激励,年度激励的周期是否过长?
年薪采用高目标式,做减法是否容易引起高层流失?
授予高层分红权或股权,能否真正发挥激励效果?能否按贡献实现弹性分配?
2、解决方案:KSF+IOP+PSP
月度工资KSF:基本工资+产值工资+价值工资+匀工资。
IOP参与公司经营,获得其增值利润的分红奖励。
PSP增值创富计划:通过实现逐年递增的盈利目标,获得股份与股权激励。
解读五大增值激励模式
我们的独创/uploads/title/20231130/65679250306a6.jpg五大增值激励模式图!
总结:利益趋同、目标统一、思维一致!
让员工为自己干,这样的团队才有狼性。当员工收入不断提升的时候,不仅不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反而在促进企业利润增长,这样的模式才可持续。才能真正实现目标一致、利益趋同!在这里也送上6条最真理的绩效实践。
1.没有利益趋同,就没有思维统一;
2.没有诱人的激励计划,就没有卖力的行动计划;
3.没有人愿意被考核,但人人都喜欢考核别人;
4.管理可以更简单,但激励一定要多元化;
5.快乐也是一种生产力,且是可持续的凝聚力;
6.追逐名利是人的本性,比假清高更有现实的创造力。
与作者保持紧密互动,了解更多薪酬绩效管理面的知识、理念和落地建议。
运营:王老师(HC/uploads/title/20231130/65679250306a6.jpgSH007)
分享是一种美德,如果文章对大家有所启发或帮助,欢迎评论、收藏、转发、分享!您的支持是我们创作的动力。如想了解更多可私信与作者保持紧密沟通。
新三板的概念是什么?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 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获得国务院批准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一、新三板是怎么来的
新三板最早发源于北京中关村,主要是一些相对高科技的企业。而之所以叫“新”三板,是因为还存在一个老三板,主要是承载退市企业、很久以前的STAQ、NET转让系统三部分的公司股权转让,老三板基本已经死了,由于中关村的企业有限,因而当时的新三板也没多少成交,交投极度不活跃。
二、新三板有哪些交易方式?
(一)个人新三板开户条件
1.需要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以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为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或者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
2.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机构新三板开户条件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新三板挂板的条件有哪些?
如果仅仅是挂板,量化指标只有一条:经营满两年。
四、新三板的意义
(1)将公司的股权标准化
(2)有一定的融资能力
(3)提供价格发现
(4)提升知名度和投资者能见度
(5)作为IPO的检验
五、新三板的未来
新三板提供的是一种多样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路径,可以通过新三板这个大的市场一步步向上升级,从协议转让到做市转让,再到未来的竞价交易。每一步都会得到渐进的提升和发展,乐观地说,如果竞价交易板块的投资者准入门槛降低到5~10万元的量级,那么可以说和创业板的区别也不大了。
创始人如何才能把握公司控制权?
这个问题和最近的当当网李国庆和夫人俞渝的撕逼大战很契合,这里就详细介绍一下关于创始人股权的问题,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帮助和启发。
公司的控制权,我认为包括这么几个方面:股权层面的控制权、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以及对产品和人的控制权。
一、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1、掌握半数以上股权比例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就是指核心创始人要持有公司至少51%的股权,为保险最好还以可以达到67%,这样能够达到三分之二,在决策上都可以完全掌握在手中。原因是因为,大部分的股东会表决事项,都是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按照中国公司法,个别事项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掌握了控股权,就能够掌握股东会。
2、投票权问题/一致行动人协议
如果核心创始人不掌握公司的多数比例股权,但是其他股东又同意让核心创始人说了算,那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可以用投票权委托和一致行动人协议,使其他股东的投票权变相地集中到核心创始人身上。
“投票权委托”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行使。比如,曾投资过Facebook, Groupon、Zynga、京东商城与阿里巴巴等互联网明星企业的投资基金DigitalSky Technologies(DST),一直就有全力支持被投资企业CEO的传统,通常都会将其大部分投票权委托给被投资企业CEO行使。根据京东的招股书,在京东发行上市前,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刘强东持股只有18.8%(不含代持的4.3%激励股权),却据此掌控了京东过半数(51.2%)的投票权。
“一致行动人”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投票表决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比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前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
3、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股不同权
上面说的,都是公司会陆陆续续出现外部投资人时的标准操作。如果不考虑将来会陆陆续续出现许多外部投资人的情况,只有内部几个股东的话,还可以有其他方式来使得某个股东的投票权占多数。通常投票权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投票的计算,但是也可以在公司章程里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的,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制定的方式进行。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且全部实缴到位,其中A出资150万、B出资150万、C出资700万,那么三人分别享有15%、15%和70%的表决权,此时C对股东会就有控制权。但是,如果章程规定在表决时A享有70%表决权、B和C分别享有15%表决权,此时A就对股东会有看控制权,尽管A的出资额只占15%。不过这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这样,如果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就不行了。
4、通过有限合伙持股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所以,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里面,让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权,这样股东就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同时,让核心创始人担任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这个有限合伙控制了公司的股权。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不参与有限合伙管理,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据说,绿地集团采用一层又一层的有限合伙,以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公司控制约190亿元资产的绿地集团。
5、境外的双股权结构
如果公司注册在境外,还可以用“AB股计划”(或“牛卡计划”,或“双股权结构”)(dual/uploads/title/20231130/65679250306a6.jpgclass structure)。其实也是“同股不同权”制度。它的主要制度设计包括:(1)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Class A common stock)与B序列普通股(Class B common stock); (2)A序列普通股通常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创业团队持有; (3)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比如,包括Facebook、Google与百度等企业都将其A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个投票权,B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0个投票权。2014年上市的京东、聚美优品、陌陌都是采取的这种AB股制度。
二、掌握董事会的控制权
江湖传闻,从首轮投资京东的今日资本开始,刘强东就在合同中约定,“我永远要在董事会占有多数席位。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作为一个创始人,控制不了董事会,还搞什么搞?我有充分的自信带领公司前进,我不相信哪个投资人能取代我而把这个公司办得更好。我要控制董事会,这句话我非常赤裸裸说出来了,不会跟你隐瞒。”
通常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主要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投资人等股东,一般很少开股东会,所以也很少通过股东会的控制权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只是在重大事件的时候才召集一次股东会。所以,如果控制了董事会,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核心创始人可以占有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决策效果和决策效率。
三、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
下面的内容,来自我之前的一篇文章,直接贴出来哈~~
控股了,不意味着你就控制了公司。控股权或者董事会控制权,是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是以法律为保障的,可以最后通过法院来保护这种控制权。占着法定代表人的职位、拿着公章和营业执照,则是对公司实实在在的实际控制权。
如果你是公司绝对控股股东,董事会也占多数席位,但是法定代表人是别人担任的,公章、营业执照也在他手里。法定代表人决定公司要做某个业务,并且准备跟合作方签协议了。你觉得这不符合你设想的公司战略方向,但是法定代表人一意孤行。几乎拿他没辙。所以,即使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果不掌握法定代表人的职位、不掌握公章和营业执照,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只是常间接的,最后需要司法机关来保护。而法律程序的威慑,又有点不那么给力。
如果要实际控制公司,需要控制哪些东西?通常,控制法定代表人职位、掌握公章和营业执照是最基本的要求。掌握了这些,你才能及时地介入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1、控制法定代表人的职位
古代皇帝经常说,朕即国家,皇上大笔一挥,就代表国家同意了。某种意义上,法定代表人这个职位,也跟皇帝差不多。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公司对外行使职权,他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视为公司行为,造成任何法律后果,都由公司承担。所以,通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签字,就和盖公司公章一样有法律效力了,就表示公司同意了。要控制公司,绕不开对法定代表人职位的控制。
2、掌握公章
公章,古称玉玺。盖上玉玺的谕令,视为皇上和国家的意志。盖上公章,也就视为公司同意文件的内容了。所以,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一般都会要求加盖公章。没有加盖公章的文件,业务合作对象、政府主管部门、法院,一般都不会认可文件有法律效力。
但是,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公章应该归公司里的谁掌握。在大多数要求取回公章的诉讼中,法官一般会认为,公章的管理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未明确公章如何管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确定由谁管理。只有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或者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确定了公章由哪一方持有,法院才会判决支持哪一方取回公章。
3、掌握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就像身份证一样,很多场合下要办事,都会需要用身份证证明自己的身份,比如开房的时候。。。公司如果办事,特别是在政府部门办事,基本上也都会要求出示营业执照。在中国这样一个政府有形之手无处不在的地方,公司没有营业执照几乎寸步难行。
4、其他印章和证照
其他印章和证照,如果能掌握,当然更好。如果实在是不能掌握,也勉强可以解决,不至于陷入僵局。因为,只要控制法定代表人职位、掌握公章和营业执照,即使印章和证照在其他人手里,也都能给挂失补办新的,让其他人手里的印章证照作废。
那公章和营业执照也可以挂失补办吧。是可以,不过,挺别扭。通常挂失补刻公章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提供营业执照;挂失补办营业执照则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并由股东会出具决议。也就是说,得有了公章才能补办营业执照,有了营业执照才能补办公章。什么都没有,也就补办不了。
四、对产品和人的控制权
如果你的公司规模不大,又属于高新科技型企业,那么,控制了公章营业执照,也不一定能控制公司。
传统企业的主要资产,是资金和固定资产。资金是在银行账户,固定资产是公司买来的、登记在公司名下的。只要你有营业执照和公章,你就能取公司帐号的钱,就能用公司的固定资产。所以,有营业执照和公章,是法定代表人,就控制了公司的资产。
但是!高新科技型企业真没什么固定资产,或者说固定资产不是他们最主要的资产。房子?车子?电脑?这些都不值钱,如果跟创业企业的整体估值来说。创业企业之前的是人和产品。产品是数据、代码、域名、微博帐号、微信帐号、app、品牌知名度,是想法和商业模式,是客户资源,这些,是你拿着公章也控制不了的。
不仅产品是公司重要的资产,人更是公司更重要的资产。没有产品都无所谓,产品不成熟不值钱无所谓,只有有人。有人,可以从没有思路到找到思路,可以从没有产品到开发出产品,可以从产品不成熟到验证市场需求,可以从完全没有收入到找到商业模式。总之,这都是靠人,有人才,才能有这些预期。人才也是靠公章控制不了的。又是江湖传闻,说是史玉柱当年做巨人集团失败了,东山再起的重要原因是,当年跟随他的骨干员工,几乎都没有离他而去,而是出钱出力与史玉柱一起再次干出一个脑白金来。
要谈控制人,就要谈人家为什么不被你控制,愿意离你而去。江湖传闻,马云职场鸡汤文说,员工的离职原因很多,只有两点最真实:1、钱,没给到位;2、心,委屈了。这些归根到底就一条:干得不爽。他还说,必须给员工 4 个机会:做事的机会,赚钱的机会,成长的机会,发展的机会。鸡汤归鸡汤,但是还是有点小营养的。控制人,需要核心创始人充分尊重人才的利益,尊重人才的尊严,并且能让自己总是保持“正确”的决策,这样才能让人才觉得你干有前途。
如果控制住人了,基本上产品也控制住了。当然,这也不妨碍我们采取一些技术手段,保护住产品。不然,很可能出现“泡面吧事件”中离职创始人私自删除代码的情况发生。
哪种股权结构能够保证创始人股份稀释到01?
我有靠谱回答:
● ● 1 ● ●
控制权多寡首先取决于股权的多寡
现有企业体系中,股东主要通过持有股权对公司进行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遵循“同股同权”的原则,即每一单位股权代表相同单位的表决权。这就意味着股东控制权多少取决于手里股权多少——当股权超过2/3时拥有绝对控制权,股权超过1/2时拥有相对控制权,股权超过1/3时拥有一票否决权。但是无论在企业初创、引入外部投资还是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时,创始人手中的股权都可能因稀释或转让而减少。那么当股权必然太少的情况下,有哪些方法既不违背法律规定、又能保证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权呢?
● ● 2 ● ●
三种主流方法
先看腾讯的经验:
腾讯最初由以Pony马为首的创始人团队和投资方南非MIH公司各占50%股份,双方共同对腾讯的经营进行表决。后腾讯计划在港交所主板上市,那就必须稀释创始人团队和MIH手中的股份——同时稀释了的还有投票权和公司控制权。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2007年Pony马和MIH公司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双方团队在上市公司主体(腾讯控股,非腾讯在大陆的本体)中任命同样数量的董事人数;其次双方任命的董事总数占董事会席位的多数、同时拥有全部子公司的董事会席位,从而实现双方共同对腾讯集团和腾讯控股的共同控制、并且扩大了创始人团队的话语权。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协议?
通俗地说,一致行动人协议就是通过协议将约定双方在有关表决权等方面保持一致,形成捆绑关系,和投票委托协议相比,签订协议的激励对象或投资方同样绝对享有分红权和增值权,只是按协议约定不享有或部分享有表决权和处置权。
再看京东的做法:
2014年京东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了。在此之前京东已经经过数轮融资,老板刘强东手中的股权只有18.8%;加上其余创始人团队的股份,也只占全公司的23.8%。美股上市势在必行,股权稀释也是避免不了的。
然而和十年前腾讯境遇不同的是,其时京东投资者众多,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难度已然较高。对此,刘强东采用了另一种方法:与DST、红杉资本、中东投资人、高瓴资本、腾讯等大股东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取得了京东上市前51.2%的投票权。
通俗地说,投票权委托协议就是通过签订协议,大股东把激励对象或投资方的表决权拿过来,激励对象或投资方依然绝对享有分红权、增值权和处置权。该协议中,激励对象或投资方的表决权是完完全全让给企业股东的,力度也是最大的。
事实上,还有一种方法是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大股东通过协议代持激励对象或投资方出资购买的股权,被代持的股权名义上属于大股东,法律上还是属于激励对象或投资方。大股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行使投票权,但存在一定法律纠纷风险。另外,公司在上市阶段千万慎用股权代持协议,因为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在上市挂牌时必须股权明晰。
● ● 3 ● ●
总结
综上所述,一致行动人协议、投票委托权协议和股权代持协议作为当下企业创始人保证控制权的三种主要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突破了公司法中同股同权约束。那么这三种方法各自有什么优劣势?企业应当怎么选择适合自己的控制权保证方法?具体设计方案中又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请关注本公众账号,阅读系列文章
(持续发布中……)
或者
现在就报名参加《用股权激励建立事业合伙人制》方案设计班,系统学习股权设计与激励的完整知识!
非公开发行股票哪些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之大集合2014年6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的业务提醒》,要求各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目前关于重大的评判标准依据为该议案是否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所以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现行规定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范围(已涵盖信公咨询信披活页中的内容并进行了补充):依据重大事项范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4〕65号6.8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10.2.8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四)独立董事的意见;11.2.2上市公司办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事宜,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11.9.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当披露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5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号第八条上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第十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四)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二)简要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二)简要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独立董事的意见。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独立董事应就该委托理财产品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影响及风险发表意见。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独立董事应对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的情况,并披露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及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否公平的独立意见。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情况和董事会上所发表的独立意见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公告十、独立董事意见(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回购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三)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可行性;(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九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司应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08号令)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第二十七条在管理层收购中,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的资金来源、还款计划、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程序、收购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第八条申请人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如存在被收购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被收购公司的负债、未解除被收购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应当提供原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就上述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发表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09号令第二十条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G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可以以股抵债。在公司披露的董事会决议中,应就以股抵债事项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董事投票情况;董事投反对票的,应单独予以说明。独立董事就以股抵债事项发表的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意见函应当包括改革方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等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补充规定》证监发[2005]51号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第六条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对于因设立、变更、改制、资产重组等涉及资产评估事项时,董事会应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资产评估事项。评估报告的用途应与其目的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应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明确收益现值法的评估目的,慎重使用收益现值法。使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的,董事会应对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预期各年度收益等重要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结论合理性发表意见,并予披露。独立董事也应对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单独发表明确意见,并予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第十六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应当分别对资产交易价格或者资产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说明。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说明定价的公允性。本次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问题发表的意见。采取收益现值法等基于对未来收益预测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应当披露评估机构对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估假设前提及相关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的说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2号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明确的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发行人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规性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措施的有效性发表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号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证监会计字〔2001〕67号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7号令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uploads/title/20231130/65679250306a6.jpg/uploads/title/20231130/65679250306a6.jpg/uploads/title/20231130/65679250306a6.jpg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那么里面所持有这只股票人的钱该怎么办?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鲜少发生,若是发生了则有一下两种情况:
1、如果公司还在,散户还是这个公司的股东,同样享有原来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以这些股票为凭证获得分红。
2、如果公司破产,则公司的资产将进行清算,用于还贷。还贷之后若是有剩余资产,则剩余资产清算后散户手中仍然有一份,若是如果不够还贷,也不用散户再自掏腰包去还贷。
退市之后,股票被放到三板市场去,每周开市一天,可以在那里交易,但是价格就更低了。如果股民不去理睬的话,最后价格会变成零。 原持股的股民需到证券营业部去办一个托管手续才能进行交易。每周五一次,用竞价方式,涨跌5%。
近期大盘表现甚是活跃,行情来了股友的心里也有了信心,行情来了我们也可以强势吃一波肉,不要让这个大好的机会给错过了,那么行情来了我们都在跃跃欲试,但是在这期间我们有没有总结一套自己的盈利模式或者是有没有一个很厉害的老师领导我们如何强势的把握每波行情的到来,从而错过每一个盈利的好机遇。
司梦蝶每日都有根据自己总结的一套盈利模式选出的几只强势股来讲解,司梦蝶每天都有实盘跟踪讲解,一直跟司梦蝶学习的朋友都从中强势盈利了不少,很多股友都发来感谢信说,感谢老师的每日耐心讲解,我们也从中学习到了很多,也有不少的朋友从中总结了一套自己的盈利模式,在股市一路长虹。
那么司梦蝶今天根据自己的选股思路给大家讲解几只在近期选出的标的股:益民集团
该股属于近期热门股,短线强势拉升突破涨停,近22个交易日强势收获了50%的涨幅!
泰达股份:该股的涨幅也是不错的,目前强势来连创8个板,仅仅8个交易日就强势收获了30%的涨幅!
这几只个股都是司梦蝶近期在圈子中讲解的强势处于热门的个股,一直跟司梦蝶学习的朋友都强强把握到了这波利好,强强盈利了不少。大家若手中有个股问题的朋友,不会选股以及不知后面如何操作的朋友都可以找司梦蝶(司梦蝶微信:sy1686h),司梦蝶一定会详细为大家讲解,一定会全力相助,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上面是司梦蝶根据今天的盘面选出的强势黑马,在这司梦蝶就不公布该股的代码了,以免大家盲目追进操作,以此最高被套。想要获取该股的详细的操作思路以及如何布局的朋友,可以直接找司梦蝶验证获取,司梦蝶微信:sy1686h。
交易单元使用费是指什么通俗解释?
收费对象
收费项目
收费标的
收费标准
备注
投资者
证券交易
经手费
A股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487‰
1.大宗交易收费:A股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30%收取;B股、基金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50%收取;债券大宗交易费率标准维持不变;债券回购大宗交易费率暂免。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参照相应品种大宗交易收费标准执行。3.债券ETF、货币ETF暂免收取证券交易经手费。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暂免收取转让经手费。
B股
基金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4‰
优先股
试点期间按普通股标准的80%收取
权证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45‰
国债现货/地方债
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每笔收0.1元;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每笔收10元。
企业债/公司债现货
资产支持证券
政策性金融债/铁道债
债券质押式回购(含国债回购与其他债券回购)
暂免收取
股票质押式回购
按每笔初始交易质押标的证券面值1‰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
可转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
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0.04‰
质押式报价回购
暂免收取
股票期权合约
每张股票期权合约收取交易经手费1.3元
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含备兑开仓)的相应交易经手费
证券交易
监管费
A股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2‰
代中国证监会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ynstorm@foxmail.com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