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母子公司间收取的管理费是否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栏
2023-12-16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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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母子公司间收取的管理费是否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 培训费如何计算?
- 所得税法所称牲畜的饲养包括哪些项目?
-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怎样规定的?
-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会议费?
- 一次性收取一年房租?
- 必须确认收入交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母子公司间收取的管理费是否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集团性企业,母公司一般都会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关于子公司是否可以将该项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我们先来看两条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以上两条规定,是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以及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收取的管理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怎样才能既保证母公司正常的收入来源,又能实现子公司费用的税前列支呢?
对此,2008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对以上两条规定做了延伸性说明: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要在申报所得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总结一下,也就是说,按照以往提取管理费的相关文件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想要在税前扣除,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1、要按照公平和独立交易原则,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2、要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母公司确认为营业收入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子公司相应计入成本费用;
3、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相关材料。
说白了,就是把以往子公司上交管理费的类似行政管理的行为,转变为,子公司向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按照公平和独立交易原则购买服务的市场行为。使集团公司内部或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更加市场化。
培训费如何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9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所得税法所称牲畜的饲养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uploads/title/20231129/6566b66eca8f4.jpg2002)的规定。
立法起草者在对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中的第四项牲畜、家禽的饲养部分是这样解释的: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简单加工。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鹌鹑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它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没有列明的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从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月份、季度起日期也采用公历日期。 另外,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在33%的统一税率下设有27%、18%两档优惠税率,所以对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所得额要换算为全年的所得额,并以此找适用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再按原比例,换算实际经营期的应纳税额。营业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会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会议费支出,税务上的要求是根据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只要企业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和材料的,准予在税前扣除。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此处的支付凭证没有做限定,目前在实务中,旅行社和饭店也大都承办会议,其开具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还要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行。
一次性收取一年房租?
能提前收取一年房租的,对方肯定要求你一次性开具全年发票。如果一次性开具全年发票,收入必须一次性记入当年,对应的成本为厂房折旧,根据所得记入当年利润表计算企业所得税。
如果为分次开票,当年租金所得开具当年发票,并入企业所得税计算,次年租金并入次年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
必须确认收入交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吗?
不一定,关键得看是不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
要整明白这个问题,咱们首先要把会计收入确认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弄清楚了。
会计收入确认原则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条件有五个: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这些条文的理解应该都不难,重点说说其中的第四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就是说你这东西卖出去了,大概率能收到钱,什么叫大概率呢?会计要求是50%以上,但实际操作中基本都是蒙,这能不能收到钱谁能弄得准?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只有四个,也就是少了会计收入确认的第四个条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大家应该看到差别了吧,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口径比会计收入的口径要宽。简单理解就是,会计上确认收入更为谨慎,如果回款的可能性高于50%的话,那才算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是不管你这钱能不能收回都要确认收入交企业所得税。
学习过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就会发现,开出发票且收到货款并不意味着就要确认收入了现实业务中的预收货款就属于这种情形,开了发票也收了钱,但货物还没有发出,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
所以题主所说,年底开了发票收到30%货款这种情形,不一定就要交企业所得税,假如你是预收款性质,就不需要确认收入交企业所得税。在会计上体现的就是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
当然,如果你合同签了,货也发过去了,尽管还没收到钱,那是属于赊销,你这就应该确认收入交企业所得税了。
但在这有个特殊情况,就是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是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企业为了少确认收入规避企业所得税,把实际应确认收入的销售额放到预收账款,并且进行长期挂账。当然,往来账也是税务局查账的重点。
总之,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跟企业收不收到钱没有必然的关系,关键看符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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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母子公司间收取的管理费是否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 培训费如何计算?
- 所得税法所称牲畜的饲养包括哪些项目?
-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怎样规定的?
-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会议费?
- 一次性收取一年房租?
- 必须确认收入交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母子公司间收取的管理费是否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集团性企业,母公司一般都会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关于子公司是否可以将该项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我们先来看两条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以上两条规定,是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以及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收取的管理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怎样才能既保证母公司正常的收入来源,又能实现子公司费用的税前列支呢?
对此,2008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对以上两条规定做了延伸性说明: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要在申报所得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总结一下,也就是说,按照以往提取管理费的相关文件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想要在税前扣除,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1、要按照公平和独立交易原则,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2、要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母公司确认为营业收入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子公司相应计入成本费用;
3、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相关材料。
说白了,就是把以往子公司上交管理费的类似行政管理的行为,转变为,子公司向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按照公平和独立交易原则购买服务的市场行为。使集团公司内部或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更加市场化。
培训费如何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9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所得税法所称牲畜的饲养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uploads/title/20231129/6566b66eca8f4.jpg2002)的规定。
立法起草者在对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中的第四项牲畜、家禽的饲养部分是这样解释的:牲畜的饲养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也包括在饲养牲畜的同一牧场进行的鲜奶、奶酪等乳品的加工,在农(牧)场或农户家庭中对牲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如毛、皮、鬃等的简单加工。家禽的饲养包括鸡、鸭、鹅、驼鸟、鹌鹑等禽类的孵化和饲养,但是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它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没有列明的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从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月份、季度起日期也采用公历日期。 另外,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在33%的统一税率下设有27%、18%两档优惠税率,所以对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所得额要换算为全年的所得额,并以此找适用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再按原比例,换算实际经营期的应纳税额。营业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会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会议费支出,税务上的要求是根据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只要企业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和材料的,准予在税前扣除。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此处的支付凭证没有做限定,目前在实务中,旅行社和饭店也大都承办会议,其开具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还要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行。
一次性收取一年房租?
能提前收取一年房租的,对方肯定要求你一次性开具全年发票。如果一次性开具全年发票,收入必须一次性记入当年,对应的成本为厂房折旧,根据所得记入当年利润表计算企业所得税。
如果为分次开票,当年租金所得开具当年发票,并入企业所得税计算,次年租金并入次年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
必须确认收入交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吗?
不一定,关键得看是不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
要整明白这个问题,咱们首先要把会计收入确认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弄清楚了。
会计收入确认原则
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条件有五个: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这些条文的理解应该都不难,重点说说其中的第四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就是说你这东西卖出去了,大概率能收到钱,什么叫大概率呢?会计要求是50%以上,但实际操作中基本都是蒙,这能不能收到钱谁能弄得准?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只有四个,也就是少了会计收入确认的第四个条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大家应该看到差别了吧,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口径比会计收入的口径要宽。简单理解就是,会计上确认收入更为谨慎,如果回款的可能性高于50%的话,那才算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是不管你这钱能不能收回都要确认收入交企业所得税。
学习过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就会发现,开出发票且收到货款并不意味着就要确认收入了
现实业务中的预收货款就属于这种情形,开了发票也收了钱,但货物还没有发出,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
所以题主所说,年底开了发票收到30%货款这种情形,不一定就要交企业所得税,假如你是预收款性质,就不需要确认收入交企业所得税。在会计上体现的就是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
当然,如果你合同签了,货也发过去了,尽管还没收到钱,那是属于赊销,你这就应该确认收入交企业所得税了。
但在这有个特殊情况,就是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是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企业为了少确认收入规避企业所得税,把实际应确认收入的销售额放到预收账款,并且进行长期挂账。当然,往来账也是税务局查账的重点。
总之,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跟企业收不收到钱没有必然的关系,关键看符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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