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号文件(襄阳教师职称聘任最新规定)
专栏
2023-12-16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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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号文件,襄阳教师职称聘任最新规定?
根据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襄职改办〔2022〕29号)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襄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常规申报。
1.申报正高级和高级教师职称:包括全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校外教育等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2.申报一级教师和二级教师职称:襄阳市直中小学校、直属单位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根据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关于下放中小学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通知》(襄人社发〔2020〕40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本地中小学(含民办学校)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定向申报。
定向申报乡村教师高级职称: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公办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一线任教、在职在岗的教师。
乡村教师也可以按规定,常规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
(三)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
(四)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五)记入省、市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常规申报的教师,申报条件按照《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20〕5号)规定执行。
定向申报的乡村教师,申报条件按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定向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0〕6号)规定执行。
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应具有高级教师职称,聘用到高级教师岗位(含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满5年以上且现聘用到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应具有一级教师职称、聘用到中级教师岗位(含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满5年以上且现聘用到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申报一级教师职称,应具有二级教师职称、聘用到初级教师岗位(含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满4年以上且现聘用到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如未聘任到本岗位最高等级须破格申报。
三、申报职数控制
中小学校教师申报高级、中级职称时,原则上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并填写《2022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1)。民办学校不受岗位数量限制。
1、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申报名额如下:一是每个县(市、区)申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3人及以内。其中,校级领导干部申报人数控制在1人以内。二是各市直学校申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3人及以内。其中,校级领导干部申报人数控制在1人以内。直属单位中正高级岗位有空缺岗位的,申报人数控制1人及以内。
2、经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审批的“双肩挑”人员(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又从事行政或党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干部),申报高级教师和一级教师职称时,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时应提供“双肩挑”人员的审批手续。
3、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学校无相应空缺岗位的,可不受本校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定向申报高级教师职称。
4、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选派,参加对口援外、援藏、援疆等援助工作半年以上,且在服务期间申报职称评审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高级、中级职称。
四、申报程序
全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副高级职称,市直学校(单位)中级、初级教师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同时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报人员应根据申报条件,真实准确填写评审表和综合材料一览表(附件2)、提供有关材料,在“诚信承诺书(附件3)”亲笔签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推荐。各单位成立职称工作专班,研究制定推荐方案,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推荐方案,经党委(总支、支部)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核备案。推荐方案备案后,原则上三年内不能修改。需要修改方案的,经上级教育部门书面批复后,按照程序完成修改和重新备案。
各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各单位推荐程序要公开透明,推荐结果(包括个人业绩材料)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县级审核。县级教育部门重点审核各单位推荐程序、申报人员资格、申报材料真伪等;县级人社部门重点审核破格、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相关手续和岗位核定表。
(四)网上申报和网上审核。
申报人员登录浏览器访问http://59.175.218.201:8501,根据职称申报系统信息提示,注册个人信息,上传相关资料。上传资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常规申报和定向申报人员,在“职数单”栏上传“2022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核定表上应有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及公章。
2、“连续任教满3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申报高级职称时,在“职数单”栏上传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3、“双肩挑”人员申报时,在“职数单”栏上传“2022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表格中注明“双肩挑”人员姓名及申报类别。
4、援疆援藏教师申报高级职称,须在“职数单”栏上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所有申报人员应上传《襄阳市中小学教师能力业绩证明》(附件4)。
6、所有申报人员应上传《襄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登录浏览器访问http://59.175.218.201:8502,输入上级分配的账号和密码,登录进入职称申报系统,审核申报人员信息,并按管理权限将申报人员材料推送到上级审核部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五)报送纸质材料。经市高(中)级评委会办公室和市职改办网上审核通过的,纸质材料报送市教育局评审。申报人员提交的纸质材料目录详见附件5。其中,县(市、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和高级职称纸质申报材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集整理后报送市教育局评审;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公办学校临时聘用教师及社会流动人员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纸质材料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集整理后报送市教育局评审;市直学校(单位)在编在岗教师的高、中、初级纸质材料,由所在学校收集整理后报送市教育局评审。
五、有关政策解读
(一)关于教师职称申报条件。一是关于班主任工作年限条件。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干部或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经历可视作同等经历。二是其他机构人员申报条件。根据省、市职改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部门实际,研究制定了《其他机构人员申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的能力业绩条件》(附件6)。三是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的重要标准。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定,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学校在确定申报对象之前,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二)关于水平能力测试。襄阳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工作,在省职改办统一领导下,由市职改办组织实施。今年正高级教师水平能力测试实行先测试再面试,取得测试合格证(三年有效)的教师,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面试工作方案另行下发。高级、中级教师水平能力测试采取笔试(闭卷)方式进行,合格成绩三年有效(含当年),2020、2021年取得的高级教师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继续有效。乡镇所属中小学教师的水平能力测试仍执行原政策不变,由学校在综合考察其工作业绩、教学水平基础上形成水平能力测试推荐意见,推荐结果当年有效。
(三)关于破格、转评等手续的办理。符合破格条件的申报人员须填报《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附件7),经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各级职改部门审批。符合转评条件的申报人员须填报《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附件8),经单位同意后报各级职改部门审批。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符合现专业技术岗位能力业绩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原职称系列(专业)与现申报职称系列(专业)相近、岗位职责相关联的,原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原岗位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和晋升。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关于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信息填写问题。申报正高级教师或高级教师的人员中,担任中小学校、幼儿园、直属单位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同志,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填报信息时如实填报担任的职务名称。
(二)工作纪律。申报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全市职称失信黑名单,三年内不能申报教师职称。审核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审查失误、延误推送信息和报送材料时间的,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用人单位未按程序推荐、审核把关不严、协助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任职资格和业绩材料计算时间。各地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时,申报人员任职资格的计算时间和业绩材料的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9月30日。
(四)网上申报时间。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5日。
(五)网上审核时间。2022年11月1日前,各地各单位将网上申报信息分批推送到襄阳市教育局审核。
(六)纸质材料报送时间。2022年11月20日前,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本地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纸质材料,报送至襄阳市教育局集中审核。襄阳市直学校、直属单位的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和纸质材料报送时间,参照上述时间执行。
(七)纸质材料受理地点。襄阳市襄城区运动场路93号,襄阳市教育局人事科,联系电话:0710/uploads/title/20231130/65684e2caae0c.jpg3518093。
七、评审费用
按鄂财综发〔2011〕32号文件规定收取,高级每人300元,一级每人150元,二级每人60元。报送纸质材料时一次性交清。
附件:1.2022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2.中小学教师申报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综合材料一览表
3.诚信承诺书
4.襄阳市中小学教师能力业绩证明
5.襄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材料目录
6.其他机构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能力业绩条件
7.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
8.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
9.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20〕5号)
10.关于开展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定向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0〕6号)
襄阳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40岁算是中年吗?
人到中年,麻烦不少,人一旦到了40多岁,就开始认为自己是一个中年人了,自身就会感觉到精力大不如以前,面部尽显疲倦,再加上上有老下有小的压力,不由得就会感觉活着特别的艰辛,心里的压力大于生理上的压力。年年一旦想到自己总会有一天也会成为一名中年人,就感到无尽的悲凉。那么中年到底是指多少岁呢?一般人也说不出个准确的数字来,40过后就是中年了吗?“中年”到底是指多少岁?或许有些人误会了,那么今天就由流年来告诉大家。
其实有专家明确的指出,人类从45到59岁就算是中年阶段,超过59岁就开始步入了可怕的老年阶段了。这并不是大家所说的一旦到了40岁就是一名中年人了,其实40出头的人还算是一名强壮的青年人。因此,如果人一旦感觉到40岁左右就有疲倦之意,那么就说明他有早衰的现象。大多数人对于进入了中年没有多少感觉,认为自己还是一名年轻人。有些中年人可能都会有一些不甘心,明明心智还不能接受,但是年龄却悄悄地进入了中年。这都是很正常的现象,毕竟年龄不能说明些什么,它只是一个数字。
其实流年想告诉大家的是,人到中年之后,免疫力等身体各项机能都会有所下降,应该比年轻时更注意身体健康才行。比如说每年都要去医院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保持心情愉悦、饮食清淡、适度的锻炼,要比以往过得更加自律才行。像是年轻时的坏习惯,比如吸烟、酗酒、爱熬夜、狂加班等习惯要有所缓解了,如果到了中年,还这样“作”自己的身体,那后果可是非常可怕的,毕竟岁月不饶人呀!
但是中年人的锻炼也要适度,饮食也不能过于清淡,并不是说不吃肉不吃油,就是保持一个适度的态度。有很多人都以为锻炼是越多越好,因此会在早上五点就起床开始围着城市跑步,并且晚上下了班,也会一头钻进健身房疯狂的健身。可是有关专家却说了,步入中年的人,骨骼也会变得脆弱,过度的磨损会加快身上骨骼的毁坏,那将是一辈子抹不掉的伤痛。因此每周能够锻炼23天,一天两个小时左右是最好不过的了。要适当的补充一些红肉,红肉中丰富的纤维能提供增强我们人体的免疫力,使中年人不容易感冒和抵御病毒的入侵。
流年提醒:在这里希望那些步入中年的人,不要再逞强了,不要再认为自己的身体认为和年轻时无比无二致了,要有当“服老”的心态。其实有时想想中年人也是挺辛苦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但压力却一天比天要大,有苦那也不能直接说出来,都是通过酒精来释放自己的情绪。如果我们的家人中有中年人,我们要多多的体谅他,尽量不要让他生气。
45岁的老实人还没当上副科?
百灵鸟认为:在新的《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规定》已经开始实行的前提下,40/uploads/title/20231130/65684e2caae0c.jpg45岁的科员,提拔晋升仍然有一定的希望,但是难度比较大,需要更加拼搏。
一、领导干部的提拔,与年龄和性格,没有关系。《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因此,年龄不是提拔的必要条件,年轻干部有的能够走上重要的领导岗位,而有的人一辈子以科员的身份退休。其次,老实人不是不被提拔的原因,老实人只要符合晋升领导职务条件,一样可以得到提拔。
想要得到提拔晋升,需要“德、廉、勤、绩、能”五个方面都非常突出,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道德素质高,清正廉洁、有工作实绩,五个方面缺一不可。
40/uploads/title/20231130/65684e2caae0c.jpg45岁的人,一直没有提拔为副科级领导干部,肯定是有原因的,也可以说,是“德、廉、勤、绩、能”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
二、40/uploads/title/20231130/65684e2caae0c.jpg45岁一直未被提拔为副科级领导干部,未来有希望吗?40岁,人生的黄金年龄,正是干事创业的大好时候。40岁的科员未来有希望得到提拔吗?
由于我们的行政体制是分为国家、省、地级市、县区乡镇(街道)五个层面,对应的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不同的领导职务层级,领导职数有很大的差异。而领导职务层级越高,领导职数就越高。
40岁的你,如果是在乡镇街道工作,提拔副科级,大有希望。
一般情况下,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是乡科级正职,领导班子成员是乡科级副职和乡科级正职,而乡镇的普通工作人员是科员及以下职务。
40岁的乡镇干部,,正是工作经验丰富,工作成果不断的年龄。我在乡镇工作过,当时所在乡镇的很多副科级干部或者是党委领导班子成员,40岁以上的年龄居多,而且,大部分是在40岁以后才得以提拔进入班子成员序列。2012年,我刚参加工作时,正值我们办公室主任提拔为副科级领导干部,当时,他已经42岁了。
因此,40岁/uploads/title/20231130/65684e2caae0c.jpg45岁的乡镇干部,正是人生的好时光,提拔应该就在眼前。
40岁的你,如果是在地级市及以上的行政部门工作,提拔副科级领导干部,希望渺茫。
众所周知,国家行政体制中,行政层级越往上,领导职务类型越多,领导职数越多,公务员提拔晋升的概率越大。很多年轻人,只要达到了领导干部任职的年龄要求、工作经历要求、学历要求等硬性规定,一般很快就能得到提拔。
我的很多同学在我们市的市级机关工作。小宇,是与我同期考入的公务员。就在6月份,随着职务职级并行的执行,他刚刚提拔为乡科级正职,职级为二级主任科员。
当前,也并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能够这么顺利的提拔。我现在对口的上级单位,有一位老同志,一直未得到提拔重用,主要原因是个人学历较低,文化水平有限,不符合干部提拔晋升的有关规定。
因此,在地市级行政单位,公务员提拔较为快速。相反,如果40岁了,仍然得不到提拔使用,那么,充分说明你自身存在非常大的问题,想要得到提拔,希望比较小。
在职务职级并行的政策下,40岁以上的公务员,仍然可以享受副科级待遇。
根据职务职级并行的有关规定,一级主任科员工作满两年,既可以晋升为四级主任科员,相当于原来的副科级待遇。
即使你现在得不到提拔,不能成为领导干部,但是,你仍然可以通过该职务职级并行,享受副科级领导干部的相关待遇。
但是,职务职级并行,也有相应的职数限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得到晋升。
三、40岁/uploads/title/20231130/65684e2caae0c.jpg45岁的公务员,如何让自己活得提拔晋升的机会?一是深刻全面剖析自己。作为公务员,一直得不到提拔重用,我们要分析一下具体原因。是因为自己受学历、知识、工作经历等客观因素制约得不到提拔,还是因为自己工作能力不足、工作业绩不够、政治素质不高等主观因素造成,亦或者单位人员较多,提拔进度慢,人员流动性差,提拔时机未到。找到了未提拔的原因,我们才能有的放矢,科学的采取改进措施。
二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注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我们必须时刻注意加强自己的思想政治建设,多学习政治理论,加强自身的政治素养。平时要多读一些政治理论书籍,原原本本、原汁原味的读原著,悟原理,让自己的政治素质永葆先进,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三是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工作能力是提拔领导干部的另一个重要考量因素。选拔、培养一个领导干部花费的成本很高,因此,必须选拔那些能力突出的公务员。我们要注重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注重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处事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让自己的综合素质过硬。
四是始终保持廉洁自律。清正廉洁是对一个领导干部最起码的要求。作为领导干部,要时刻为民服务,而不是为自己服务,让公权力姓公,让公权力为民。我们要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做一个守纪律、懂规矩、身正、心正的公务员。
五是踏踏实实做好工作。不管自己能否提拔为领导干部,既然我们在这里工作,那么我们就应该端正工作态度,认认真真完成本职工作,踏踏实实做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并且要能够创新性的开展工作,争取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工作业绩。做好工作,作出成绩,这是领导提拔重用你的资本。
40岁/uploads/title/20231130/65684e2caae0c.jpg45岁,不能提拔为副科级领导干部,原因众多。想要改变目前的现状,关键是看你自己,要努力做到“德、能、勤、绩、廉”样样超前。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只要努力做到五个方面超强,提拔晋升的机会才有可能落到你的身上。
以上是我的个人见解,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我是职场百灵鸟,专注职场领域,喜欢聊聊职场的经验,喜欢谈谈公务员那些事。欢迎关注我,欢迎讨论沟通!我的评论区,始终有你一席之地!
华为mate40怎么样把视频转移到u盘?
其实现在的智能手机要把视频文件转移到U盘里的方式都是差不多。
只要是有OTG数据传输功能的智能手机,配合一个转接头,一头插在手机的充电接口上,另一头插上U盘读取。
点开桌面上的文件管理,选定手机里要转移的视频文件,选定之后,长按文件,在出现的菜单里选择复制或者剪切,再点开USB设备,选择要保存的位置,点击粘贴即可。
物业管理法全文2021民法典?
这个问题的参考答案:
对于物业管理,没有专门的专项立法,所谓的“物业法”,一般指的是《物业管理条例》。以下是《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规定了业主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法律所赋予给业主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因为最基本的社会管理者的地位,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必须牢记自己的职责,为广大住房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
思维导图该怎么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本文介绍几个主流的思维导图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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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思维导图展示,供开拓眼界:
1.跑步圣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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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发现思维导图其实有很多种形式,但不管哪一种,必须以达到我们的目的为标准。樊登在《读懂一本书》中介绍了他的方法:
“我们看一张思维导图应该要看最核心的部分,比如逻辑结构、绘制思路等。思维导图的绘制风格没有好坏之分,找到合适自己的才是最最重要的”。
每周休息二天是什么文件规定?
我国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双休日。2015年5月1日,是我国双休日制度实行的第20年。
1995年3月2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签署了国务院第174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决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双休日,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规定从当年的5月1日之后改为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即家喻户晓的双休日工作制。
新工时制使人们自由支配的闲暇时间增多,同时也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形成了一个过渡的作用。星期六成了周末,电视台也纷纷调整节目编排,每逢周末,安排许多综艺娱乐、文艺晚会之类的节目。
社会上增加了花样繁多的双休日活动,人们的生活质量在双休日制度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改善和提高,给商家也带来了不小的财富。
1999年,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将春节、“五一”、“十一”的休息时间与前后的双休日拼接,从而形成7天的长假。“黄金周”的概念是在国办发[2000]46号文件下达后才明确提出的。
2008年,五一长假在实行了十年后被取消,相应的增加了清明、端午、中秋三个中国传统节日。放假总量较之前增加了一天。
2013年5月1日,是我国双休日制度实行的第18个年头。是双休日制度的推广和实行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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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号文件,襄阳教师职称聘任最新规定?
根据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襄职改办〔2022〕29号)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襄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常规申报。
1.申报正高级和高级教师职称:包括全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校外教育等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2.申报一级教师和二级教师职称:襄阳市直中小学校、直属单位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根据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关于下放中小学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通知》(襄人社发〔2020〕40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本地中小学(含民办学校)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定向申报。
定向申报乡村教师高级职称: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公办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一线任教、在职在岗的教师。
乡村教师也可以按规定,常规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
(三)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
(四)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五)记入省、市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常规申报的教师,申报条件按照《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20〕5号)规定执行。
定向申报的乡村教师,申报条件按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定向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0〕6号)规定执行。
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应具有高级教师职称,聘用到高级教师岗位(含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满5年以上且现聘用到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应具有一级教师职称、聘用到中级教师岗位(含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满5年以上且现聘用到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申报一级教师职称,应具有二级教师职称、聘用到初级教师岗位(含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满4年以上且现聘用到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如未聘任到本岗位最高等级须破格申报。
三、申报职数控制
中小学校教师申报高级、中级职称时,原则上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并填写《2022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1)。民办学校不受岗位数量限制。
1、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申报名额如下:一是每个县(市、区)申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3人及以内。其中,校级领导干部申报人数控制在1人以内。二是各市直学校申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3人及以内。其中,校级领导干部申报人数控制在1人以内。直属单位中正高级岗位有空缺岗位的,申报人数控制1人及以内。
2、经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审批的“双肩挑”人员(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又从事行政或党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干部),申报高级教师和一级教师职称时,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时应提供“双肩挑”人员的审批手续。
3、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学校无相应空缺岗位的,可不受本校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定向申报高级教师职称。
4、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选派,参加对口援外、援藏、援疆等援助工作半年以上,且在服务期间申报职称评审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高级、中级职称。
四、申报程序
全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副高级职称,市直学校(单位)中级、初级教师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同时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报人员应根据申报条件,真实准确填写评审表和综合材料一览表(附件2)、提供有关材料,在“诚信承诺书(附件3)”亲笔签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推荐。各单位成立职称工作专班,研究制定推荐方案,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推荐方案,经党委(总支、支部)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核备案。推荐方案备案后,原则上三年内不能修改。需要修改方案的,经上级教育部门书面批复后,按照程序完成修改和重新备案。
各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各单位推荐程序要公开透明,推荐结果(包括个人业绩材料)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县级审核。县级教育部门重点审核各单位推荐程序、申报人员资格、申报材料真伪等;县级人社部门重点审核破格、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相关手续和岗位核定表。
(四)网上申报和网上审核。
申报人员登录浏览器访问http://59.175.218.201:8501,根据职称申报系统信息提示,注册个人信息,上传相关资料。上传资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常规申报和定向申报人员,在“职数单”栏上传“2022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核定表上应有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及公章。
2、“连续任教满3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申报高级职称时,在“职数单”栏上传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3、“双肩挑”人员申报时,在“职数单”栏上传“2022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表格中注明“双肩挑”人员姓名及申报类别。
4、援疆援藏教师申报高级职称,须在“职数单”栏上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所有申报人员应上传《襄阳市中小学教师能力业绩证明》(附件4)。
6、所有申报人员应上传《襄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登录浏览器访问http://59.175.218.201:8502,输入上级分配的账号和密码,登录进入职称申报系统,审核申报人员信息,并按管理权限将申报人员材料推送到上级审核部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五)报送纸质材料。经市高(中)级评委会办公室和市职改办网上审核通过的,纸质材料报送市教育局评审。申报人员提交的纸质材料目录详见附件5。其中,县(市、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和高级职称纸质申报材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集整理后报送市教育局评审;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公办学校临时聘用教师及社会流动人员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纸质材料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集整理后报送市教育局评审;市直学校(单位)在编在岗教师的高、中、初级纸质材料,由所在学校收集整理后报送市教育局评审。
五、有关政策解读
(一)关于教师职称申报条件。一是关于班主任工作年限条件。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干部或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经历可视作同等经历。二是其他机构人员申报条件。根据省、市职改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部门实际,研究制定了《其他机构人员申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的能力业绩条件》(附件6)。三是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的重要标准。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定,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学校在确定申报对象之前,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二)关于水平能力测试。襄阳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工作,在省职改办统一领导下,由市职改办组织实施。今年正高级教师水平能力测试实行先测试再面试,取得测试合格证(三年有效)的教师,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面试工作方案另行下发。高级、中级教师水平能力测试采取笔试(闭卷)方式进行,合格成绩三年有效(含当年),2020、2021年取得的高级教师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继续有效。乡镇所属中小学教师的水平能力测试仍执行原政策不变,由学校在综合考察其工作业绩、教学水平基础上形成水平能力测试推荐意见,推荐结果当年有效。
(三)关于破格、转评等手续的办理。符合破格条件的申报人员须填报《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附件7),经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各级职改部门审批。符合转评条件的申报人员须填报《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附件8),经单位同意后报各级职改部门审批。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符合现专业技术岗位能力业绩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原职称系列(专业)与现申报职称系列(专业)相近、岗位职责相关联的,原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原岗位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和晋升。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关于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信息填写问题。申报正高级教师或高级教师的人员中,担任中小学校、幼儿园、直属单位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同志,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填报信息时如实填报担任的职务名称。
(二)工作纪律。申报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全市职称失信黑名单,三年内不能申报教师职称。审核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审查失误、延误推送信息和报送材料时间的,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用人单位未按程序推荐、审核把关不严、协助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任职资格和业绩材料计算时间。各地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时,申报人员任职资格的计算时间和业绩材料的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9月30日。
(四)网上申报时间。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5日。
(五)网上审核时间。2022年11月1日前,各地各单位将网上申报信息分批推送到襄阳市教育局审核。
(六)纸质材料报送时间。2022年11月20日前,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本地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纸质材料,报送至襄阳市教育局集中审核。襄阳市直学校、直属单位的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和纸质材料报送时间,参照上述时间执行。
(七)纸质材料受理地点。襄阳市襄城区运动场路93号,襄阳市教育局人事科,联系电话:0710/uploads/title/20231130/65684e2caae0c.jpg3518093。
七、评审费用
按鄂财综发〔2011〕32号文件规定收取,高级每人300元,一级每人150元,二级每人60元。报送纸质材料时一次性交清。
附件:1.2022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2.中小学教师申报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综合材料一览表
3.诚信承诺书
4.襄阳市中小学教师能力业绩证明
5.襄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材料目录
6.其他机构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能力业绩条件
7.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
8.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
9.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20〕5号)
10.关于开展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定向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0〕6号)
襄阳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40岁算是中年吗?
人到中年,麻烦不少,人一旦到了40多岁,就开始认为自己是一个中年人了,自身就会感觉到精力大不如以前,面部尽显疲倦,再加上上有老下有小的压力,不由得就会感觉活着特别的艰辛,心里的压力大于生理上的压力。年年一旦想到自己总会有一天也会成为一名中年人,就感到无尽的悲凉。那么中年到底是指多少岁呢?一般人也说不出个准确的数字来,40过后就是中年了吗?“中年”到底是指多少岁?或许有些人误会了,那么今天就由流年来告诉大家。
其实有专家明确的指出,人类从45到59岁就算是中年阶段,超过59岁就开始步入了可怕的老年阶段了。这并不是大家所说的一旦到了40岁就是一名中年人了,其实40出头的人还算是一名强壮的青年人。因此,如果人一旦感觉到40岁左右就有疲倦之意,那么就说明他有早衰的现象。大多数人对于进入了中年没有多少感觉,认为自己还是一名年轻人。有些中年人可能都会有一些不甘心,明明心智还不能接受,但是年龄却悄悄地进入了中年。这都是很正常的现象,毕竟年龄不能说明些什么,它只是一个数字。
其实流年想告诉大家的是,人到中年之后,免疫力等身体各项机能都会有所下降,应该比年轻时更注意身体健康才行。比如说每年都要去医院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保持心情愉悦、饮食清淡、适度的锻炼,要比以往过得更加自律才行。像是年轻时的坏习惯,比如吸烟、酗酒、爱熬夜、狂加班等习惯要有所缓解了,如果到了中年,还这样“作”自己的身体,那后果可是非常可怕的,毕竟岁月不饶人呀!
但是中年人的锻炼也要适度,饮食也不能过于清淡,并不是说不吃肉不吃油,就是保持一个适度的态度。有很多人都以为锻炼是越多越好,因此会在早上五点就起床开始围着城市跑步,并且晚上下了班,也会一头钻进健身房疯狂的健身。可是有关专家却说了,步入中年的人,骨骼也会变得脆弱,过度的磨损会加快身上骨骼的毁坏,那将是一辈子抹不掉的伤痛。因此每周能够锻炼23天,一天两个小时左右是最好不过的了。要适当的补充一些红肉,红肉中丰富的纤维能提供增强我们人体的免疫力,使中年人不容易感冒和抵御病毒的入侵。
流年提醒:在这里希望那些步入中年的人,不要再逞强了,不要再认为自己的身体认为和年轻时无比无二致了,要有当“服老”的心态。其实有时想想中年人也是挺辛苦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但压力却一天比天要大,有苦那也不能直接说出来,都是通过酒精来释放自己的情绪。如果我们的家人中有中年人,我们要多多的体谅他,尽量不要让他生气。
45岁的老实人还没当上副科?
百灵鸟认为:在新的《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规定》已经开始实行的前提下,40/uploads/title/20231130/65684e2caae0c.jpg45岁的科员,提拔晋升仍然有一定的希望,但是难度比较大,需要更加拼搏。
一、领导干部的提拔,与年龄和性格,没有关系。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因此,年龄不是提拔的必要条件,年轻干部有的能够走上重要的领导岗位,而有的人一辈子以科员的身份退休。其次,老实人不是不被提拔的原因,老实人只要符合晋升领导职务条件,一样可以得到提拔。
想要得到提拔晋升,需要“德、廉、勤、绩、能”五个方面都非常突出,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道德素质高,清正廉洁、有工作实绩,五个方面缺一不可。
40/uploads/title/20231130/65684e2caae0c.jpg45岁的人,一直没有提拔为副科级领导干部,肯定是有原因的,也可以说,是“德、廉、勤、绩、能”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
二、40/uploads/title/20231130/65684e2caae0c.jpg45岁一直未被提拔为副科级领导干部,未来有希望吗?
40岁,人生的黄金年龄,正是干事创业的大好时候。40岁的科员未来有希望得到提拔吗?
由于我们的行政体制是分为国家、省、地级市、县区乡镇(街道)五个层面,对应的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不同的领导职务层级,领导职数有很大的差异。而领导职务层级越高,领导职数就越高。
40岁的你,如果是在乡镇街道工作,提拔副科级,大有希望。
一般情况下,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是乡科级正职,领导班子成员是乡科级副职和乡科级正职,而乡镇的普通工作人员是科员及以下职务。
40岁的乡镇干部,,正是工作经验丰富,工作成果不断的年龄。我在乡镇工作过,当时所在乡镇的很多副科级干部或者是党委领导班子成员,40岁以上的年龄居多,而且,大部分是在40岁以后才得以提拔进入班子成员序列。2012年,我刚参加工作时,正值我们办公室主任提拔为副科级领导干部,当时,他已经42岁了。
因此,40岁/uploads/title/20231130/65684e2caae0c.jpg45岁的乡镇干部,正是人生的好时光,提拔应该就在眼前。
40岁的你,如果是在地级市及以上的行政部门工作,提拔副科级领导干部,希望渺茫。
众所周知,国家行政体制中,行政层级越往上,领导职务类型越多,领导职数越多,公务员提拔晋升的概率越大。很多年轻人,只要达到了领导干部任职的年龄要求、工作经历要求、学历要求等硬性规定,一般很快就能得到提拔。
我的很多同学在我们市的市级机关工作。小宇,是与我同期考入的公务员。就在6月份,随着职务职级并行的执行,他刚刚提拔为乡科级正职,职级为二级主任科员。
当前,也并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能够这么顺利的提拔。我现在对口的上级单位,有一位老同志,一直未得到提拔重用,主要原因是个人学历较低,文化水平有限,不符合干部提拔晋升的有关规定。
因此,在地市级行政单位,公务员提拔较为快速。相反,如果40岁了,仍然得不到提拔使用,那么,充分说明你自身存在非常大的问题,想要得到提拔,希望比较小。
在职务职级并行的政策下,40岁以上的公务员,仍然可以享受副科级待遇。
根据职务职级并行的有关规定,一级主任科员工作满两年,既可以晋升为四级主任科员,相当于原来的副科级待遇。
即使你现在得不到提拔,不能成为领导干部,但是,你仍然可以通过该职务职级并行,享受副科级领导干部的相关待遇。
但是,职务职级并行,也有相应的职数限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得到晋升。
三、40岁/uploads/title/20231130/65684e2caae0c.jpg45岁的公务员,如何让自己活得提拔晋升的机会?
一是深刻全面剖析自己。作为公务员,一直得不到提拔重用,我们要分析一下具体原因。是因为自己受学历、知识、工作经历等客观因素制约得不到提拔,还是因为自己工作能力不足、工作业绩不够、政治素质不高等主观因素造成,亦或者单位人员较多,提拔进度慢,人员流动性差,提拔时机未到。找到了未提拔的原因,我们才能有的放矢,科学的采取改进措施。
二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注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我们必须时刻注意加强自己的思想政治建设,多学习政治理论,加强自身的政治素养。平时要多读一些政治理论书籍,原原本本、原汁原味的读原著,悟原理,让自己的政治素质永葆先进,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三是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工作能力是提拔领导干部的另一个重要考量因素。选拔、培养一个领导干部花费的成本很高,因此,必须选拔那些能力突出的公务员。我们要注重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注重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处事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让自己的综合素质过硬。
四是始终保持廉洁自律。清正廉洁是对一个领导干部最起码的要求。作为领导干部,要时刻为民服务,而不是为自己服务,让公权力姓公,让公权力为民。我们要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做一个守纪律、懂规矩、身正、心正的公务员。
五是踏踏实实做好工作。不管自己能否提拔为领导干部,既然我们在这里工作,那么我们就应该端正工作态度,认认真真完成本职工作,踏踏实实做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并且要能够创新性的开展工作,争取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工作业绩。做好工作,作出成绩,这是领导提拔重用你的资本。
40岁/uploads/title/20231130/65684e2caae0c.jpg45岁,不能提拔为副科级领导干部,原因众多。想要改变目前的现状,关键是看你自己,要努力做到“德、能、勤、绩、廉”样样超前。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只要努力做到五个方面超强,提拔晋升的机会才有可能落到你的身上。
以上是我的个人见解,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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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mate40怎么样把视频转移到u盘?
其实现在的智能手机要把视频文件转移到U盘里的方式都是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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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全文2021民法典?
这个问题的参考答案:
对于物业管理,没有专门的专项立法,所谓的“物业法”,一般指的是《物业管理条例》。以下是《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规定了业主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法律所赋予给业主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因为最基本的社会管理者的地位,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必须牢记自己的职责,为广大住房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
思维导图该怎么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本文介绍几个主流的思维导图软件:
1.XMIND===美观、实用、简单
2.亿图图示===酷炫、自由、独立
3.mindmaster===灵活、美观、复杂
以前不知道这种圆形的思维导图是怎么画的,原来只要安装这个思维导图软件,非常简单。
下面这种圆形彩色的思维导图,也给人眼前一亮的感觉,重点突出,不会感觉密密麻麻的很多字。
下面这种环形的思维导图,挺特别的:
下图的思维导图,更加特别,黑色背景,环环相扣:
4.幕布===结构
幕布更像是做笔记,我个人不喜欢,笔记不是这样记录的。这样的笔记记得再好,也是复印机学习模式。
其他思维导图展示,供开拓眼界:
1.跑步圣经思维导图
2.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思维导图:
3.复盘思维导图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发现思维导图其实有很多种形式,但不管哪一种,必须以达到我们的目的为标准。樊登在《读懂一本书》中介绍了他的方法:
“我们看一张思维导图应该要看最核心的部分,比如逻辑结构、绘制思路等。思维导图的绘制风格没有好坏之分,找到合适自己的才是最最重要的”。
每周休息二天是什么文件规定?
我国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双休日。2015年5月1日,是我国双休日制度实行的第20年。
1995年3月2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签署了国务院第174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决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双休日,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规定从当年的5月1日之后改为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即家喻户晓的双休日工作制。
新工时制使人们自由支配的闲暇时间增多,同时也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形成了一个过渡的作用。星期六成了周末,电视台也纷纷调整节目编排,每逢周末,安排许多综艺娱乐、文艺晚会之类的节目。
社会上增加了花样繁多的双休日活动,人们的生活质量在双休日制度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改善和提高,给商家也带来了不小的财富。
1999年,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将春节、“五一”、“十一”的休息时间与前后的双休日拼接,从而形成7天的长假。“黄金周”的概念是在国办发[2000]46号文件下达后才明确提出的。
2008年,五一长假在实行了十年后被取消,相应的增加了清明、端午、中秋三个中国传统节日。放假总量较之前增加了一天。
2013年5月1日,是我国双休日制度实行的第18个年头。是双休日制度的推广和实行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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