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收稻智客问答丨企业发给员工的福利)
专栏
2023-12-14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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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收稻智客问答丨企业发给员工的福利?
-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有哪些?
- 总分公司之间的租金往来怎么影响企业所得税?
- 如何理解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
- 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
- 是按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征收个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收稻智客问答丨企业发给员工的福利?
我们必须从法规层面回答这个问题。有三个文件对此进行了界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四)项规定明确福利费属于免税范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明确福利费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列支的生活补助费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明确人人有份的生活补助费不属于免税范畴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法规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注意重点:排除人人有份!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可以按照上述三个文件规定界定。
如果福利费是根据特定条件,发给部分员工的生活补助,属于个税免税范畴。人人有份不算。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Carl在这行多年,认识了很多做企业的朋友。
上礼拜和一个国内首屈一指的成人用品大佬喝茶,聊起近况。
因为最近的限电,导致很多行业原料价格跳涨。
好多地区涨价函都疯狂涌入市场。
“硅胶原料上礼拜一周涨了30%,”大佬摇头苦笑道,“怕是得有一阵了。”
制造业也算重资产了,几条生产线既是下金蛋的鸡,也是吞金兽。
工厂上百号工人,每天进料无数,不开工没有产能就是在亏钱;原料价格涨几个点,开工也是在亏,但还是得干。
算上企业所得税,工人社保个税,本来也就不到10%的利润率。这还是因为产品出口欧洲,卖得贵的原因。
“赚X佬的钱,应该。”大佬经常这么说。
我给他做过税筹。商品出口不用交关税,但硅胶娃娃出口欧洲的时候要在进口国交关税。当地销售也要交相应增值税。最后赚了钱转汇回国,还得交所得税。
我的方案:在香港注册贸易公司,货品从香港发出。再在英国注册一家公司,用于接收货物。产品销售通过欧洲电商平台进行。
产品从国内发到香港,由香港的贸易公司发往欧洲。
香港无股息和资本利得税,且对来自海外的收入免税。
欧洲的分公司只是一个仓储物流(接受货物),所以费用和利润很低,所以只要在当地交很少的所得税。
钱汇回香港公司,再转到大陆。
人活着就要交税;人只要搞企业就要交企业所得税。
我相信多数干企业的朋友都会依法纳税,只是很少有人知道税该怎么交,
更重要的是,怎么合理地筹划税务,
今天就来聊下企业所得税。
一 企业所得税是什么可能有人看到这已经翻白眼了:为什么我要知道这个?
我只管交税,你只管省钱,OK?
不不,你等会儿就知道这个话题的重要性了。
从定义上说,企业所得税很简单:我国境内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税。
一般情况下,税率如下:
其中“居民企业”可以理解成我们常识中的“公司”。上到华为,下到某个创业园里不到10人的小公司,都是。
他们要按25%的税率缴企业所得税,股东得到分红之后还要按20%缴个税。这样下来,整体税负率在35%/uploads/title/20231129/6566b86ce6d8b.jpg45%。
但是,现实中我们想开办一家公司,或者创业,还有另一种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这些单位,实际上也是“企业”,但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只要交增值税和个税。
其中个税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缴,最低只有5%,最高35%。
有人可能觉得既然这样干脆都注册个独(个人独资)、个体户不就好了,反正不妨碍运营。
其实不然。
首先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责任区别。
理论上说,如果公司破产,股东只需要以入股数额为限承担责任;而无限责任公司,如果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还要用个人财产用于清偿。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个独、个体等类型的公司,增值税税率低(认定为小规模可低至1%、3%),虽然可以少交税,
但如果公司办得好,合作的是大客户,他们很可能不会接受3%的增值税发票,这会大大影响公司发展。
所以税务的事,可谓牵一发动全身,不能只着眼一处。
而且,这一点就能看出,从你打算注册公司的那天起,就应该开始纳税筹划了。
二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雷区1、 哪种企业所得税筹划手段不要碰?所谓税务筹划,首要原则是合法合规。
一旦触犯法律,罚款、滞纳金、行政处罚、影响征信等等处罚也就来了。绝对得不偿失。
所以从经济角度说,也必须把规避风险放在“省钱”前面。
这里我再强调一下“合法性”的含义。
一是形式合法,相关的交易比如申报、减免、优惠,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
第二,也是很多人会忽略的是,实质合法。经济交易的性质和纳税行为,要符合课税标准、税收立法目的。
很多人觉得,我通过某些手段,做到“台面上”合法,税务稽查就不会找过来。
这绝对是大错特错。
金税三期、四期上线之后,税务部门的稽查能力已经上到了前所未有的层次。
仓库里有什么货、企业人员私人账户的流向,税务机关可能比企业自己还清楚。孰真孰假,从一笔交易发生,数据诞生的那一刻起,系统就已经知道了。
在国家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改革的现在,心存侥幸,就等着稽查部门上门吧。
2、 几种典型违规手法,别再以为是擦边球Carl干税务这么多年,一个亲身体会是:除了专业的法律、税务从业人士,很多人法律观念是很淡薄的。
问一个简单的问题:我公司名下有一栋办公楼。如果我要把这栋楼和一些设备、债权一并转让,那么我报价的时候,这栋楼的价值是我说了算的吗?
有人可能就觉得,一栋楼的价值,还不是我说多少就是多少。只要别太离谱,500万报个700万,有啥关系。
但事实不是这样,这个我后面再解释。
先举几个最典型、甚至可能现在市面上都很常见的“纳税筹划方案”,大家看看自己有没有这些情况:
1) 阴阳合同。就是真实交易的合同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合同是两份不一样的。像是把一份平价转让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实际用另一份。
即便出了X冰冰这样的大新闻,许多人还是觉得数额小、不是名人,就不会被查到的。
2) 不代扣代缴,不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和工商信息不通畅的情况下,比如涉及个人股权转让,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机构或者个人没有代扣代缴,也不纳税申报,直接混过去。
3) 虚假交易。比方说进行转让的时候,双方不签转让合同,签个借贷之类的合同,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4) 虚开发票。现在不少人还是知道直接开假发票后果很严重的,毕竟坐牢的新闻不少。但是环开、互开还是不少。
敢这么做的人也很理直气壮:我们确实相互转钱了,不就相当于真的发生了交易?这样相互开票有什么不对?
5) 虚假评估。比如两公司进行转让,其中不动产占了很大比例。出让方就在评估报告上动手脚,降低整个转让标的的价值,一次少交所得税。
大家应该也能多少看出点“那味儿”。
这些所谓的“纳税筹划”方案,看着无害,但其实涉嫌违反公司法、会计法、评估法、税法,几乎把能犯的法都犯了。
可能在比较久远的时期,这些不法行为能够得逞,原因有两个:一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二是金融机构资金监管有漏洞。
但这些空子现在都被大大压缩了。
金税三期逐步成熟,金税四期也即将上线,税务机关和相关职能政府部门,乃至未来包括央行、公安、海关等大量“非税业务”部门都会统一信息交换,信息收集、比对、稽查、预警能力大大提升;
并且国家也一直在强化资金的监管力度,大额资金境内外转账要经过税收和其他方面的层层审查,企业关联人员的个人账户也会受到监控。
这样的大环境下,这些“纳税筹划”的传统手艺消亡,已经是可预见的未来了。
合法、合理,“真正的”纳税筹划,才是正途。
就像我开头举的一个小例子,纳税筹划要建立在对方案充分合法的基础上。要对潜在的法律风险有清晰的判断,不能模棱两可,不能碰运气。
法律不是有商有量的,也不是“不知者无罪”,必须“确定”、“清晰”,才能做。
3、 滥用合法手段,也是一种违法我之所以强调“确定”、“清晰”,是因为有些税务筹划措施,用的是合法手段,享受的也是合法政策优惠,看似不应该有任何违法风险,但如果所作所为和企业的经济实质不符合,那就属于滥用,也是违法的!
核定征收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一个。
因为它有着“合法”的保护套,所以一度被大肆滥用。
然而错的就是错的,不会因为用的人多就变成对的。取缔的步伐已经在加快。
不少地区已经开始取消新办核定征收,已经办了的也要逐步改为查账征收。最晚期限也不超过2022年初。
可以说“核定征收”这个曾经让不少人吃饱饭的万金油彻底不灵了。
以防万一,我还是介绍一下什么意思。
前面说了正常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0%/uploads/title/20231129/6566b86ce6d8b.jpg25%,但由于一些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没有完善的财务系统,账本不全,所以税局会根据行业情况,指定一个税率,单位按给出的税率纳税就行了。
除了这种情况,国家还允许一些地区、园区搞地域性核定征收。这个核定征收的税率,一般会低于原本35%的企业税负率,有些地方甚至低至2%、1.8%。
本意是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增加税收,创造就业机会。而去这些地方发展的企业,也能节约成本,多盈利一些。
本来是三赢的好事,但很多机构看准了这一点,让一些在运营的公司到这些地方注册一个“分公司”,通过分公司和客户交易、开票,实现利润转移。
因为地域性核定征收优惠,税率很低,这样做确实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2021年,可以说就是这种情况的“末年”。
没办的不许再办,已经办了的,给一年时间建账,到2022年开始查账征收。
虽然当前还是少数,但其他地区陆续跟上基本是可以肯定的。
该走的总会走,不必留恋。
大家还是向前看,找更好的,更长远稳定的纳税筹划方式吧。
三 企业所得税筹划,有哪些合法手段?纳税筹划也是个千人千面的事。
就像老娘舅,每户人家情况不一样,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可能凭一套三板斧解决所有企业的需求。
相对应的,拿着几套“方案”上门推销自己,声称可以帮你解决税务问题的人,就需要警惕对方的“方案”是否合法合规了。
因为篇幅有限,我很难一篇文章对所有情形给出答案,大家有什么疑问可以私信问我,我会抽时间回答。
这里就讲一些所有企业都需要知道的“基本功”,先把作业做漂亮了、考试考好了,再去想参加竞赛加分的事。
不要小看了基本功,艺术、科研的创新都要以基础扎实作为前提,
何况我讲的东西,很多入行短的财会人员都未必全会,不亏的。
1) 现行优惠政策概览因为去年至今的特殊情况,不少企业生产压力陡增。国家给出了很多优惠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我列举一下,并做简单概括帮助大家快速了解:
① 国税公告2019第2号、国税公告2021第8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超过100万的单不超过300万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缴税。
意思就是本来赚50万,要缴50×20%(税率,假设)=10万的税;
现在只要交50×12.5%(优惠)×20%(税率)=1.25万的税。
将近打了一折,这力度真比什么歪门邪道的偷税漏税还打,不得不说国家是真的体恤群众。
② 国税2021第8号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相当于“折上折”了。
而且条件非常友好,不分区征收方式均可享受、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1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
100%扣除,相当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今后在研发方面的钱,花一分省一分了。
④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除了这些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增值税也有不少优惠。
虽然不是本文重点,但我也简略说一下。
2022年12月31日之前,月销售额15万以下(包括15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3%增值税的,减按1%征收;
这些国家给出的优惠,符合条件的尽管去享受。
2) 发票的处理艺术尽管“以数治税”是国内税务的下一个时代,但目前“以票控税”对企业还是有重大意义的。
而在这个体系下,只有对“汇算清缴”全面理解,才能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无死角的筹划。
在国内,企业的几乎所有支出都需要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大家都知道“要交多少税”最简洁地说,就是:(收入—成本)×税率=应缴税额。
这些都记录在企业的账本里。
而“成本”,不是你说花了多少就是多少,而是需要发票作为依据的。
那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某些特殊情况,我要不到发票,怎么办?
比如对方公司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这些情况是没法开具发票的。
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凭有关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然后这笔支出就又可以扣除了。
资料包括:原因证明材料(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户、破产公告等);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非现金方式支付的收款凭证;货物运输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
另外,有5个时间点,值得一提:
① 企业所得税预缴期:未取得发票允许先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是要按月或者按季度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除此以外也可以按上一年的平均预缴,二选一。
如果选实际利润预缴,那么除了会计核算的数据,还有部分需要额外加减。
比如房地产企业要加上预计毛利;
某些行业则可以减去不征税收入、折旧等等。
在季度预缴的时候如果还没拿到发票,也可以暂按账目金额核算,进行税前扣除。
② 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无法取得发票——不允许扣除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便支出是真实已发生的,但不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也不能按规定提供我前面提到的证据资料,那相应支出就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可能有人觉得这条有点冤了,钱真的花了,没骗人,开不到发票明明是对方的责任,怎么还得我多缴税。
别急,往下看。
③ 5年内取得发票、无法取得发票的证据资料:可以追索所属年度税前扣除考虑到也有相当的纯粹是“被别人坑”的情况,只要5年内拿到发票或者相关证据,就可以把那年的税前扣除补回去。
并且从2018年1月1日以后(财税[2018]76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这个时限延长到了10年。
这样一来,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不是自己想偷鸡摸狗,这个冤枉钱就算花了也能要回来。
④ 被税务机关发现未取得发票,自告知之日起60日内:不允许扣除这种情况指的是汇算清缴结束之后。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的某项扣除没有发票,或是其他外部凭证,那么从被告知后60日内,如果不能交齐发票,那么即便在5年时限内,也不能再税前扣除了。
可谓有奖有罚。
⑤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因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税前扣除这一点比较特殊。
做这行的朋友恐怕特别清楚,某些固定资产,的工程款结款真的是个特别痛苦的过程。
投入使用之后好几个月,甚至更久,款项还不能到位的情况也是见怪不怪了。
对这种情况,可以在取得发票后再进行调整,但只能在12个月内进行。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只有12个月的缓冲期。
并且取得全额发票之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还是要追溯调整。
这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原则”。
通俗地说,就是计算的时候不看实际收到、支出了多少,而是看收入和费用“该不该计入”;或者说要看“收到现金的权利”和“支付现金的责任”,而不是看实际资金流转。
说在最后:关于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法还有很多,我整理了一张表格:
老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企业也是一样,每家企业的情况都不一样,有调整空间的地方也不同。
可能是经营模式,可能是生产工艺,可能是合作形式,甚至只是改一个字。
就像做衣服,量身定制,适合的才是最好、最合规安全、同时也最高效的。
需要更多更适合的方案,问我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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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税源大小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总收人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额。净所得额的大小决定着税源的多少,总收人相同的纳税人,所得额不一定相同,缴纳的所得税也不一定相同。
2.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企业所得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所得税的负担轻重与纳税人所得的多少有着内在联系,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征,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征,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征,以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3.税法对税基的约束力强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家税收法规抵触的,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这一规定弥补了原来税法服从于财务制度的缺陷,有利于保护税基,维护国家利益。 4.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的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是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对经营时间不足1年的企业,要将实际经营期间的所得额换算成1年的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总分公司之间的租金往来怎么影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公司之间支付的租金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收取租金方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如何理解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
举个例子:如果企业因法律未决诉讼预提了预计负债,产生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这个事导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法允许抵扣的时间是未来实际发生,但是如果未来判决下来双方认了,但是企业还没有支付赔款,
这个属于实际发生吗,需不需要转回之前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不是,实际发生是否等同于实际支付?
假设判决是在汇算请假之前,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不应该调整应交税费?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是看不出“实际发生就等于实际支付”的意思。
但是,由于容易引起部分人不合理避税的企图,所以没有对于“实际发生”进行必要的限制。
首先,就是对于“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生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其次,对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要求必须要在扣除年度做出会计处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规定,无论是实际损失还是法定损失,都是需要企业会计上做出损失的会计处理才可以税前扣除。
第三,对于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各类准备金,在没有税法特别允许的情况下,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但是,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只要满足税前扣除规定的,没有支付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比如企业12月购进的原辅材料,生产已经领用或已经销售,虽然在当年没有实际付款,但是只要在次年的5月31日前收到该购进的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同样,12月份在电视台投放的广告,虽然没有在当年度付款,也是只要在次年的5月31日前收到广告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综上,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不等于就是实际支付。
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应该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承租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是按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征收个税?
我认为判断张女士个人取得所得如何适用税目征收个税,主要标准在于其从事的是劳务活动,还是生产经营活动。辅助判断标准包括取得的收入是临时性的还是持续性的,有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等。
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实施条例》只是进行了列举,但是又没有明确定义。这其中,就包括了“介绍服务”,也就是题主所说的房介所收入。
所以,仅仅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税,也没有不妥之处。
什么是经营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看出来,税法对于两者的规定范围有明显的重叠,如办学、医疗、咨询等。只不过“经营所得”加了两个字“依法”。
难道说依法办学、依法咨询就按照“经营所得”征税,没有依法办学、依法咨询就按照“劳务报酬”征税吗?这就很荒唐了嘛。
个人认为,应该按照取得收入的项目是否长期性、有固定经营场所、是全职还是兼职来判断其实在实务当中,有很多争议,而且税法规定又非常含糊,没有明确定义。说实话,可能起草个税法的专家也很难定义。
我觉得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取得收入的项目是长期性的还是临时性的。
如果长期从事该项房屋中介活动,有较稳定的客户群体,甚至招用员工的,毫无疑问是“经营活动”,应当按照这个税目征收个税;如果只是临时性的,偶尔做一两单,并不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我认为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个税。
二、取得收入的项目有没有固定的场所。
一般情况下,有固定的场所,应该按照“经营所得”征税;而没有规定场所,仅仅是个人居间介绍,提供房源信息和买家信息的,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个税。
三、取得收入的项目是全职的还是兼职的。
假如房介所收入,只是临时性兼职做,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个税;而如果是全职从事该项活动,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应该按照“经营所得”征税。
四、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
假如办理了营业执照,那毫无疑问是经营所得;假如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一般情况下,可以参照“劳务报酬”征收,但绝不能简单粗暴直接判定,应该结合上述三个方面综合判断。
总结:按照题主所说的,房介所规模大、营收多,未办工商登记,可以初步判断是一种长期性的、固定性的经营活动,按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税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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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收稻智客问答丨企业发给员工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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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
- 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
- 是按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征收个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收稻智客问答丨企业发给员工的福利?
我们必须从法规层面回答这个问题。有三个文件对此进行了界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四)项规定明确福利费属于免税范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明确福利费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列支的生活补助费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明确人人有份的生活补助费不属于免税范畴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法规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注意重点:排除人人有份!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可以按照上述三个文件规定界定。
如果福利费是根据特定条件,发给部分员工的生活补助,属于个税免税范畴。人人有份不算。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Carl在这行多年,认识了很多做企业的朋友。
上礼拜和一个国内首屈一指的成人用品大佬喝茶,聊起近况。
因为最近的限电,导致很多行业原料价格跳涨。
好多地区涨价函都疯狂涌入市场。
“硅胶原料上礼拜一周涨了30%,”大佬摇头苦笑道,“怕是得有一阵了。”
制造业也算重资产了,几条生产线既是下金蛋的鸡,也是吞金兽。
工厂上百号工人,每天进料无数,不开工没有产能就是在亏钱;原料价格涨几个点,开工也是在亏,但还是得干。
算上企业所得税,工人社保个税,本来也就不到10%的利润率。这还是因为产品出口欧洲,卖得贵的原因。
“赚X佬的钱,应该。”大佬经常这么说。
我给他做过税筹。商品出口不用交关税,但硅胶娃娃出口欧洲的时候要在进口国交关税。当地销售也要交相应增值税。最后赚了钱转汇回国,还得交所得税。
我的方案:在香港注册贸易公司,货品从香港发出。再在英国注册一家公司,用于接收货物。产品销售通过欧洲电商平台进行。
产品从国内发到香港,由香港的贸易公司发往欧洲。
香港无股息和资本利得税,且对来自海外的收入免税。
欧洲的分公司只是一个仓储物流(接受货物),所以费用和利润很低,所以只要在当地交很少的所得税。
钱汇回香港公司,再转到大陆。
人活着就要交税;人只要搞企业就要交企业所得税。
我相信多数干企业的朋友都会依法纳税,只是很少有人知道税该怎么交,
更重要的是,怎么合理地筹划税务,
今天就来聊下企业所得税。
一 企业所得税是什么
可能有人看到这已经翻白眼了:为什么我要知道这个?
我只管交税,你只管省钱,OK?
不不,你等会儿就知道这个话题的重要性了。
从定义上说,企业所得税很简单:我国境内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税。
一般情况下,税率如下:
其中“居民企业”可以理解成我们常识中的“公司”。上到华为,下到某个创业园里不到10人的小公司,都是。
他们要按25%的税率缴企业所得税,股东得到分红之后还要按20%缴个税。这样下来,整体税负率在35%/uploads/title/20231129/6566b86ce6d8b.jpg45%。
但是,现实中我们想开办一家公司,或者创业,还有另一种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这些单位,实际上也是“企业”,但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只要交增值税和个税。
其中个税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缴,最低只有5%,最高35%。
有人可能觉得既然这样干脆都注册个独(个人独资)、个体户不就好了,反正不妨碍运营。
其实不然。
首先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责任区别。
理论上说,如果公司破产,股东只需要以入股数额为限承担责任;而无限责任公司,如果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还要用个人财产用于清偿。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个独、个体等类型的公司,增值税税率低(认定为小规模可低至1%、3%),虽然可以少交税,
但如果公司办得好,合作的是大客户,他们很可能不会接受3%的增值税发票,这会大大影响公司发展。
所以税务的事,可谓牵一发动全身,不能只着眼一处。
而且,这一点就能看出,从你打算注册公司的那天起,就应该开始纳税筹划了。
二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雷区1、 哪种企业所得税筹划手段不要碰?
所谓税务筹划,首要原则是合法合规。
一旦触犯法律,罚款、滞纳金、行政处罚、影响征信等等处罚也就来了。绝对得不偿失。
所以从经济角度说,也必须把规避风险放在“省钱”前面。
这里我再强调一下“合法性”的含义。
一是形式合法,相关的交易比如申报、减免、优惠,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
第二,也是很多人会忽略的是,实质合法。经济交易的性质和纳税行为,要符合课税标准、税收立法目的。
很多人觉得,我通过某些手段,做到“台面上”合法,税务稽查就不会找过来。
这绝对是大错特错。
金税三期、四期上线之后,税务部门的稽查能力已经上到了前所未有的层次。
仓库里有什么货、企业人员私人账户的流向,税务机关可能比企业自己还清楚。孰真孰假,从一笔交易发生,数据诞生的那一刻起,系统就已经知道了。
在国家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改革的现在,心存侥幸,就等着稽查部门上门吧。
2、 几种典型违规手法,别再以为是擦边球
Carl干税务这么多年,一个亲身体会是:除了专业的法律、税务从业人士,很多人法律观念是很淡薄的。
问一个简单的问题:我公司名下有一栋办公楼。如果我要把这栋楼和一些设备、债权一并转让,那么我报价的时候,这栋楼的价值是我说了算的吗?
有人可能就觉得,一栋楼的价值,还不是我说多少就是多少。只要别太离谱,500万报个700万,有啥关系。
但事实不是这样,这个我后面再解释。
先举几个最典型、甚至可能现在市面上都很常见的“纳税筹划方案”,大家看看自己有没有这些情况:
1) 阴阳合同。就是真实交易的合同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合同是两份不一样的。像是把一份平价转让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实际用另一份。
即便出了X冰冰这样的大新闻,许多人还是觉得数额小、不是名人,就不会被查到的。
2) 不代扣代缴,不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和工商信息不通畅的情况下,比如涉及个人股权转让,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机构或者个人没有代扣代缴,也不纳税申报,直接混过去。
3) 虚假交易。比方说进行转让的时候,双方不签转让合同,签个借贷之类的合同,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4) 虚开发票。现在不少人还是知道直接开假发票后果很严重的,毕竟坐牢的新闻不少。但是环开、互开还是不少。
敢这么做的人也很理直气壮:我们确实相互转钱了,不就相当于真的发生了交易?这样相互开票有什么不对?
5) 虚假评估。比如两公司进行转让,其中不动产占了很大比例。出让方就在评估报告上动手脚,降低整个转让标的的价值,一次少交所得税。
大家应该也能多少看出点“那味儿”。
这些所谓的“纳税筹划”方案,看着无害,但其实涉嫌违反公司法、会计法、评估法、税法,几乎把能犯的法都犯了。
可能在比较久远的时期,这些不法行为能够得逞,原因有两个:一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二是金融机构资金监管有漏洞。
但这些空子现在都被大大压缩了。
金税三期逐步成熟,金税四期也即将上线,税务机关和相关职能政府部门,乃至未来包括央行、公安、海关等大量“非税业务”部门都会统一信息交换,信息收集、比对、稽查、预警能力大大提升;
并且国家也一直在强化资金的监管力度,大额资金境内外转账要经过税收和其他方面的层层审查,企业关联人员的个人账户也会受到监控。
这样的大环境下,这些“纳税筹划”的传统手艺消亡,已经是可预见的未来了。
合法、合理,“真正的”纳税筹划,才是正途。
就像我开头举的一个小例子,纳税筹划要建立在对方案充分合法的基础上。要对潜在的法律风险有清晰的判断,不能模棱两可,不能碰运气。
法律不是有商有量的,也不是“不知者无罪”,必须“确定”、“清晰”,才能做。
3、 滥用合法手段,也是一种违法
我之所以强调“确定”、“清晰”,是因为有些税务筹划措施,用的是合法手段,享受的也是合法政策优惠,看似不应该有任何违法风险,但如果所作所为和企业的经济实质不符合,那就属于滥用,也是违法的!
核定征收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一个。
因为它有着“合法”的保护套,所以一度被大肆滥用。
然而错的就是错的,不会因为用的人多就变成对的。取缔的步伐已经在加快。
不少地区已经开始取消新办核定征收,已经办了的也要逐步改为查账征收。最晚期限也不超过2022年初。
可以说“核定征收”这个曾经让不少人吃饱饭的万金油彻底不灵了。
以防万一,我还是介绍一下什么意思。
前面说了正常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0%/uploads/title/20231129/6566b86ce6d8b.jpg25%,但由于一些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没有完善的财务系统,账本不全,所以税局会根据行业情况,指定一个税率,单位按给出的税率纳税就行了。
除了这种情况,国家还允许一些地区、园区搞地域性核定征收。这个核定征收的税率,一般会低于原本35%的企业税负率,有些地方甚至低至2%、1.8%。
本意是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增加税收,创造就业机会。而去这些地方发展的企业,也能节约成本,多盈利一些。
本来是三赢的好事,但很多机构看准了这一点,让一些在运营的公司到这些地方注册一个“分公司”,通过分公司和客户交易、开票,实现利润转移。
因为地域性核定征收优惠,税率很低,这样做确实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2021年,可以说就是这种情况的“末年”。
没办的不许再办,已经办了的,给一年时间建账,到2022年开始查账征收。
虽然当前还是少数,但其他地区陆续跟上基本是可以肯定的。
该走的总会走,不必留恋。
大家还是向前看,找更好的,更长远稳定的纳税筹划方式吧。
三 企业所得税筹划,有哪些合法手段?
纳税筹划也是个千人千面的事。
就像老娘舅,每户人家情况不一样,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可能凭一套三板斧解决所有企业的需求。
相对应的,拿着几套“方案”上门推销自己,声称可以帮你解决税务问题的人,就需要警惕对方的“方案”是否合法合规了。
因为篇幅有限,我很难一篇文章对所有情形给出答案,大家有什么疑问可以私信问我,我会抽时间回答。
这里就讲一些所有企业都需要知道的“基本功”,先把作业做漂亮了、考试考好了,再去想参加竞赛加分的事。
不要小看了基本功,艺术、科研的创新都要以基础扎实作为前提,
何况我讲的东西,很多入行短的财会人员都未必全会,不亏的。
1) 现行优惠政策概览
因为去年至今的特殊情况,不少企业生产压力陡增。国家给出了很多优惠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我列举一下,并做简单概括帮助大家快速了解:
① 国税公告2019第2号、国税公告2021第8号: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超过100万的单不超过300万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缴税。
意思就是本来赚50万,要缴50×20%(税率,假设)=10万的税;
现在只要交50×12.5%(优惠)×20%(税率)=1.25万的税。
将近打了一折,这力度真比什么歪门邪道的偷税漏税还打,不得不说国家是真的体恤群众。
② 国税2021第8号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相当于“折上折”了。
而且条件非常友好,不分区征收方式均可享受、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13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
100%扣除,相当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今后在研发方面的钱,花一分省一分了。
④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
除了这些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增值税也有不少优惠。
虽然不是本文重点,但我也简略说一下。
2022年12月31日之前,月销售额15万以下(包括15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3%增值税的,减按1%征收;
这些国家给出的优惠,符合条件的尽管去享受。
2) 发票的处理艺术
尽管“以数治税”是国内税务的下一个时代,但目前“以票控税”对企业还是有重大意义的。
而在这个体系下,只有对“汇算清缴”全面理解,才能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无死角的筹划。
在国内,企业的几乎所有支出都需要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大家都知道“要交多少税”最简洁地说,就是:(收入—成本)×税率=应缴税额。
这些都记录在企业的账本里。
而“成本”,不是你说花了多少就是多少,而是需要发票作为依据的。
那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某些特殊情况,我要不到发票,怎么办?
比如对方公司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这些情况是没法开具发票的。
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凭有关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然后这笔支出就又可以扣除了。
资料包括:原因证明材料(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户、破产公告等);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非现金方式支付的收款凭证;货物运输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
另外,有5个时间点,值得一提:
① 企业所得税预缴期:未取得发票允许先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是要按月或者按季度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除此以外也可以按上一年的平均预缴,二选一。
如果选实际利润预缴,那么除了会计核算的数据,还有部分需要额外加减。
比如房地产企业要加上预计毛利;
某些行业则可以减去不征税收入、折旧等等。
在季度预缴的时候如果还没拿到发票,也可以暂按账目金额核算,进行税前扣除。
② 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无法取得发票——不允许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便支出是真实已发生的,但不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也不能按规定提供我前面提到的证据资料,那相应支出就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可能有人觉得这条有点冤了,钱真的花了,没骗人,开不到发票明明是对方的责任,怎么还得我多缴税。
别急,往下看。
③ 5年内取得发票、无法取得发票的证据资料:可以追索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考虑到也有相当的纯粹是“被别人坑”的情况,只要5年内拿到发票或者相关证据,就可以把那年的税前扣除补回去。
并且从2018年1月1日以后(财税[2018]76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这个时限延长到了10年。
这样一来,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不是自己想偷鸡摸狗,这个冤枉钱就算花了也能要回来。
④ 被税务机关发现未取得发票,自告知之日起60日内:不允许扣除
这种情况指的是汇算清缴结束之后。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的某项扣除没有发票,或是其他外部凭证,那么从被告知后60日内,如果不能交齐发票,那么即便在5年时限内,也不能再税前扣除了。
可谓有奖有罚。
⑤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因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税前扣除
这一点比较特殊。
做这行的朋友恐怕特别清楚,某些固定资产,的工程款结款真的是个特别痛苦的过程。
投入使用之后好几个月,甚至更久,款项还不能到位的情况也是见怪不怪了。
对这种情况,可以在取得发票后再进行调整,但只能在12个月内进行。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只有12个月的缓冲期。
并且取得全额发票之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还是要追溯调整。
这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原则”。
通俗地说,就是计算的时候不看实际收到、支出了多少,而是看收入和费用“该不该计入”;或者说要看“收到现金的权利”和“支付现金的责任”,而不是看实际资金流转。
说在最后:
关于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法还有很多,我整理了一张表格:
老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企业也是一样,每家企业的情况都不一样,有调整空间的地方也不同。
可能是经营模式,可能是生产工艺,可能是合作形式,甚至只是改一个字。
就像做衣服,量身定制,适合的才是最好、最合规安全、同时也最高效的。
需要更多更适合的方案,问我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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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税源大小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总收人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额。净所得额的大小决定着税源的多少,总收人相同的纳税人,所得额不一定相同,缴纳的所得税也不一定相同。
2.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企业所得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所得税的负担轻重与纳税人所得的多少有着内在联系,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征,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征,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征,以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3.税法对税基的约束力强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家税收法规抵触的,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这一规定弥补了原来税法服从于财务制度的缺陷,有利于保护税基,维护国家利益。 4.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的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是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对经营时间不足1年的企业,要将实际经营期间的所得额换算成1年的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总分公司之间的租金往来怎么影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公司之间支付的租金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收取租金方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如何理解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
举个例子:如果企业因法律未决诉讼预提了预计负债,产生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这个事导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法允许抵扣的时间是未来实际发生,但是如果未来判决下来双方认了,但是企业还没有支付赔款,
这个属于实际发生吗,需不需要转回之前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不是,实际发生是否等同于实际支付?
假设判决是在汇算请假之前,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不应该调整应交税费?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是看不出“实际发生就等于实际支付”的意思。
但是,由于容易引起部分人不合理避税的企图,所以没有对于“实际发生”进行必要的限制。
首先,就是对于“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生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其次,对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要求必须要在扣除年度做出会计处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规定,无论是实际损失还是法定损失,都是需要企业会计上做出损失的会计处理才可以税前扣除。
第三,对于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各类准备金,在没有税法特别允许的情况下,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但是,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只要满足税前扣除规定的,没有支付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比如企业12月购进的原辅材料,生产已经领用或已经销售,虽然在当年没有实际付款,但是只要在次年的5月31日前收到该购进的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同样,12月份在电视台投放的广告,虽然没有在当年度付款,也是只要在次年的5月31日前收到广告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综上,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不等于就是实际支付。
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应该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承租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是按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征收个税?
我认为判断张女士个人取得所得如何适用税目征收个税,主要标准在于其从事的是劳务活动,还是生产经营活动。辅助判断标准包括取得的收入是临时性的还是持续性的,有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等。
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实施条例》只是进行了列举,但是又没有明确定义。这其中,就包括了“介绍服务”,也就是题主所说的房介所收入。
所以,仅仅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税,也没有不妥之处。
什么是经营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可以看出来,税法对于两者的规定范围有明显的重叠,如办学、医疗、咨询等。只不过“经营所得”加了两个字“依法”。
难道说依法办学、依法咨询就按照“经营所得”征税,没有依法办学、依法咨询就按照“劳务报酬”征税吗?这就很荒唐了嘛。
个人认为,应该按照取得收入的项目是否长期性、有固定经营场所、是全职还是兼职来判断
其实在实务当中,有很多争议,而且税法规定又非常含糊,没有明确定义。说实话,可能起草个税法的专家也很难定义。
我觉得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取得收入的项目是长期性的还是临时性的。
如果长期从事该项房屋中介活动,有较稳定的客户群体,甚至招用员工的,毫无疑问是“经营活动”,应当按照这个税目征收个税;如果只是临时性的,偶尔做一两单,并不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我认为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个税。
二、取得收入的项目有没有固定的场所。
一般情况下,有固定的场所,应该按照“经营所得”征税;而没有规定场所,仅仅是个人居间介绍,提供房源信息和买家信息的,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个税。
三、取得收入的项目是全职的还是兼职的。
假如房介所收入,只是临时性兼职做,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个税;而如果是全职从事该项活动,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应该按照“经营所得”征税。
四、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
假如办理了营业执照,那毫无疑问是经营所得;假如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一般情况下,可以参照“劳务报酬”征收,但绝不能简单粗暴直接判定,应该结合上述三个方面综合判断。
总结:按照题主所说的,房介所规模大、营收多,未办工商登记,可以初步判断是一种长期性的、固定性的经营活动,按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税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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