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两条线管理(什么叫财务收支两条线)
专栏
2023-12-12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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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收支两条线管理,什么叫财务收支两条线?
- 收支两条线指的是什么?
- 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
- 违反财务管理收支两条线怎么处理?
- 收支一体化和收支两条线的区别?
- 集团公司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如何做会计处理?
- 谈如何加强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
收支两条线管理,什么叫财务收支两条线?
公司老板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进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
1、对公司范围内的现金进行集中管理,减少现金持有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以实施收支两条线为切入点,通过高效的价值化管理来提高企业效益。
3、资金的流向方面:公司“收支两条线”要求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在内部银行或当地银行设立两个账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并规定所有收入的现金都必须进入收入户,收入户资金由公司资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而所有的货币性支出都必须从支出户里支付,支出户里的资金只能根据一定的程序由收入户划拨而来,严禁现金坐支。 4、资金的流量方面:在收入环节上要确保所有收入的资金都进入收入户,不允许有私设的账外小金库。 5、资金的流程方面:资金的流程是指与资金流动有关的程序和规定。它是收支两条线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①关于账户管理、货币资金安全性等规定;
②收入资金管理与控制;
③支出资金管理与控制;
④资金内部结算与信贷管理与控制;
⑤收支两条线的组织保障等。
收支两条线指的是什么?
是针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一项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将财政性收支(预算外收支属于财政性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形成完整统一的各级预算,提高法制化和监督水平。 收支两条线是指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非税收入的一种管理方式,即有关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与发生的支出脱钩,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标准核定的资金管理模式。 收支两条线,是指具有收费和罚款没收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委托指定代收银行代收代缴或由执收执罚单位直接收取并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办公所需的特殊经费等,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本级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追问: 我将答案给老板,不会挨骂吧 回答: 老板有问你这个问题没,如果没有,就不用了,免得给老板以为你觉得自己比他聪明的印象,谢谢,不知是否能解决你的问题 追问: 老板问个,叫我拿一个具体方案出来。我不知道怎么做 回答: 那你就把答案给老板,再做个具体方案给老板
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企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由试点地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试点地区核定初始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九条 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
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
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
第十条 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一条 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三条 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分次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确定。
第十四条 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负责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以及分次缴纳办法,确定排污单位应缴纳的排污权使用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排污权使用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五条 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考虑其承受能力,经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试点初期可暂免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现有排污单位将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转让、抵押的,应当按规定征收标准补缴转让、抵押排污权的使用费。
第十六条 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出让底价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参照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确定。
市场公开出让排污权的具体方式、流程和管理办法,由试点地区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第十七条 试点地区应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将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调控排污权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
(一)预留初始排污权;
(二)通过市场交易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
(三)由政府投入全部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四)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购买政府出让排污权的,应当一次性缴清款项,或者按照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约定缴款。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支付购买排污权的款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征收或委托排污权交易机构代征。
第二十条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委托的排污权交易机构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时,应当向排污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委托的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时限或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征收和代征排污权出让收入,确保将排污权出让收入及时征缴到位。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也不得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低价出让排污权。
严禁违规对排污单位减免、缓征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二十四条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核定、排污权出让方式、价格和收入、排污权回购和储备等信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七条 相关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排污权出让收入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排污费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第三十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违反财务管理收支两条线怎么处理?
收支两天线,不得坐收坐支。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制度,说的是企业的收款和付款有不同的两名出纳负责,收款出纳收钱以后送存银行,不得叫于付款出纳直接使用,付款出纳如果需要付钱就以现金支票或转帐支票的方式直接从银行取款。两条流程互不干涉
收支一体化和收支两条线的区别?
二者的账户核算不同,收支一体化可以简单的理解成单位的统收统支管理,收支都在同一个资金账户中核算;收支两条线是收入和支出单独核算,即分为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两个账户分开。
集团公司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如何做会计处理?
公司老板进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方法:
对公司范围内的现金进行集中管理,减少现金持有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以实施收支两条线为切入点,通过高效的价值化管理来提高企业效益。
资金的流向方面:公司“收支两条线”要求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在内部银行或当地银行设立两个账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并规定所有收入的现金都必须进入收入户(外地分支机构的收入户资金还必须及时、足额地汇拢到总部),收入户资金由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内部银行或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而所有的货币性支出都必须从支出户里支付,支出户里的资金只能根据一定的程序由收入户划拨而来,严禁现金坐支。
资金的流量方面:在收入环节上要确保所有收入的资金都进入收入户,不允许有私设的账外小金库。
资金的流程方面:资金的流程是指与资金流动有关的程序和规定。它是收支两条线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①关于账户管理、货币资金安全性等规定;②收入资金管理与控制;③支出资金管理与控制;④资金内部结算与信贷管理与控制;⑤收支两条线的组织保障等。
谈如何加强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
加强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有以下几点(一)总部制定分公司的财会制度,(二)总部委派或聘任分公司会计人员,三)加强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四)在总公司之内要建立一套健全的财务信息,(五)加强存货管理,(六)加强价格管理,(七)定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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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支两条线管理,什么叫财务收支两条线?
- 收支两条线指的是什么?
- 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
- 违反财务管理收支两条线怎么处理?
- 收支一体化和收支两条线的区别?
- 集团公司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如何做会计处理?
- 谈如何加强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
收支两条线管理,什么叫财务收支两条线?
公司老板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进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
1、对公司范围内的现金进行集中管理,减少现金持有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以实施收支两条线为切入点,通过高效的价值化管理来提高企业效益。
3、资金的流向方面:公司“收支两条线”要求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在内部银行或当地银行设立两个账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并规定所有收入的现金都必须进入收入户,收入户资金由公司资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而所有的货币性支出都必须从支出户里支付,支出户里的资金只能根据一定的程序由收入户划拨而来,严禁现金坐支。 4、资金的流量方面:在收入环节上要确保所有收入的资金都进入收入户,不允许有私设的账外小金库。 5、资金的流程方面:资金的流程是指与资金流动有关的程序和规定。它是收支两条线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①关于账户管理、货币资金安全性等规定;
②收入资金管理与控制;
③支出资金管理与控制;
④资金内部结算与信贷管理与控制;
⑤收支两条线的组织保障等。
收支两条线指的是什么?
是针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一项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将财政性收支(预算外收支属于财政性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形成完整统一的各级预算,提高法制化和监督水平。 收支两条线是指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非税收入的一种管理方式,即有关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与发生的支出脱钩,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标准核定的资金管理模式。 收支两条线,是指具有收费和罚款没收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委托指定代收银行代收代缴或由执收执罚单位直接收取并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办公所需的特殊经费等,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本级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追问: 我将答案给老板,不会挨骂吧 回答: 老板有问你这个问题没,如果没有,就不用了,免得给老板以为你觉得自己比他聪明的印象,谢谢,不知是否能解决你的问题 追问: 老板问个,叫我拿一个具体方案出来。我不知道怎么做 回答: 那你就把答案给老板,再做个具体方案给老板
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企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由试点地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试点地区核定初始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九条 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
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
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
第十条 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一条 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三条 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分次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确定。
第十四条 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负责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以及分次缴纳办法,确定排污单位应缴纳的排污权使用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排污权使用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五条 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考虑其承受能力,经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试点初期可暂免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现有排污单位将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转让、抵押的,应当按规定征收标准补缴转让、抵押排污权的使用费。
第十六条 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出让底价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参照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确定。
市场公开出让排污权的具体方式、流程和管理办法,由试点地区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第十七条 试点地区应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将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调控排污权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
(一)预留初始排污权;
(二)通过市场交易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
(三)由政府投入全部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四)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购买政府出让排污权的,应当一次性缴清款项,或者按照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约定缴款。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支付购买排污权的款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征收或委托排污权交易机构代征。
第二十条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委托的排污权交易机构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时,应当向排污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委托的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时限或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征收和代征排污权出让收入,确保将排污权出让收入及时征缴到位。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也不得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低价出让排污权。
严禁违规对排污单位减免、缓征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二十四条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核定、排污权出让方式、价格和收入、排污权回购和储备等信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七条 相关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排污权出让收入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排污费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第三十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违反财务管理收支两条线怎么处理?
收支两天线,不得坐收坐支。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制度,说的是企业的收款和付款有不同的两名出纳负责,收款出纳收钱以后送存银行,不得叫于付款出纳直接使用,付款出纳如果需要付钱就以现金支票或转帐支票的方式直接从银行取款。两条流程互不干涉
收支一体化和收支两条线的区别?
二者的账户核算不同,收支一体化可以简单的理解成单位的统收统支管理,收支都在同一个资金账户中核算;收支两条线是收入和支出单独核算,即分为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两个账户分开。
集团公司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如何做会计处理?
公司老板进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方法:
对公司范围内的现金进行集中管理,减少现金持有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以实施收支两条线为切入点,通过高效的价值化管理来提高企业效益。
资金的流向方面:公司“收支两条线”要求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在内部银行或当地银行设立两个账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并规定所有收入的现金都必须进入收入户(外地分支机构的收入户资金还必须及时、足额地汇拢到总部),收入户资金由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内部银行或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而所有的货币性支出都必须从支出户里支付,支出户里的资金只能根据一定的程序由收入户划拨而来,严禁现金坐支。
资金的流量方面:在收入环节上要确保所有收入的资金都进入收入户,不允许有私设的账外小金库。
资金的流程方面:资金的流程是指与资金流动有关的程序和规定。它是收支两条线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①关于账户管理、货币资金安全性等规定;②收入资金管理与控制;③支出资金管理与控制;④资金内部结算与信贷管理与控制;⑤收支两条线的组织保障等。
谈如何加强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
加强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有以下几点(一)总部制定分公司的财会制度,(二)总部委派或聘任分公司会计人员,三)加强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四)在总公司之内要建立一套健全的财务信息,(五)加强存货管理,(六)加强价格管理,(七)定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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