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什么是现券买卖)
专栏
2023-12-09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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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什么是现券买卖?
债券买卖又称现券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表现为以债券为交易标的,一方出资金,一方出让债券,一次买断。
交易所债券市场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后台结算系统完成债券交易和结算。
投资者通过券商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在进行交易时,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进行现券交易,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
合同应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及交割时间等要素做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国债的发行和交易流程?
(1)证券公司开户:购买记账式国债只能去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办理比较方便,用户只需提前准备好身份证和银行卡即可。
(2)线上办理: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户,用户可以下载手机银行APP,利息板块那里会有一个选项是债券频道,点击进去,新用户会让你先办理开户才能操作,按系统提示操作即可。
(3)银行开户:有些银行是可以发行国债的,能够发行国债的银行就可以办理开户交易,准备身份证以及银行卡前往银行柜台办理即可。
这里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国债在开户时就会连银证转账一起开通,银证转账的开通也是交易国债的前提条件。
2、购买方式
国债购买方式多样,投资者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所、硬钢柜台购买或者线上购买。
(1)证券交易所购买:国债分为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式国债三种。投资者开通国债账户后,就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和购买记账式国债。
(2)银行柜台购买:银行可以发行也可以代销国债,凭证式国债的只能通过银行柜台进行交易,这种国债采用记名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3)网上银行购买:电子式国债既可以通过银行柜台购买,又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购买。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式国债购买通常是一抢而空,因为国债发行有限,抢购时尽量保持网络畅通。
3、交易类型
国债的类型有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电子式国债。
4、交易期限
国内国债的交易期限包括1年期、3年期、5年期、10年期等等。并且国债的交易是可以提前支取的,不过跟银行定期存款一样,提前支取会损失一部分利息收益,所以建议投资者在投资前做好资金规划,保证收益。
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是什么意思?
2008年,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在美国开始爆发,继而扩散到全世界。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中国出口急转直下,从年初的两位数增长迅速回落至负增长。
2008年11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并在会议中提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稳定经济的一系列财政和货币政策。这些政策的总规模约四万亿人民币左右,史称“四万亿”投资计划。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数据显示,四万亿财政刺激覆盖的行业和用途非常广。其中,约37%的资金(15000亿左右)被用来建设基础设施(铁公机等)和城市电网,约25%的资金(10000亿左右)被用在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剩下的资金,其用途包括保障性住房,自主创新和农村水电路气房等。
如今,差不多10年过去了,这四万亿财政刺激花的到底值不值?功过是非如何评判?这可能是很多人所关心的问题。
平心而论,要把如此重大和复杂的国家政策带来的好处和弊端说清楚,一、两篇论文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很多大型基建项目光建设就需要耗费好几年甚至更长,因此对它们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可能需要至少过几十年后再说。
但同时,我们也可以就某一些比较具体的切入点,通过管中窥豹的方法,来研究探讨一下四万亿财政刺激政策在某些行业和某些地域所造成的影响。日内瓦国际与发展研究所国际经济学副教授黄毅先生写的The Dark Side of the Chinese Fiscal Stimulus: Evidence from Local Government Debt一文,就是想从地方政府债务角度,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在黄教授的论文中,作者们收集了中国2006~2013年间在城市、行业和公司三个级别的不同数据,得出结论:由于四万亿财政刺激发放的贷款绝大多数流向国营企业,因此引发了“挤出效应”(Crowding out),导致一些民营企业无法以比较低的官方借贷利率获得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
产生这种“挤出效应”的原因有不少。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信贷市场的分割化(geographically segmented)。分割化的意思,是当地银行倾向于将贷款资金出借给当地的企业,跨省跨市的贷款量比较少。因此当当地银行的信贷发放额度都被当地的国有企业占据了以后,民营企业就被挤了出去,不得不去民间拆借利率更高的流动资金。
上图来自该论文,显示的是从2006年到2013年的官方贷款利率(上图虚线)和民间影子银行贷款利率相对于官方贷款利率的升水。我们可以看到,在2008年政府推出“四万亿财政刺激”之前,影子银行贷款利率相对于官方贷款利率,高出4%~6%左右。但是在08年推出财政刺激之后,该升水一下子上升到10%以上(2012年顶峰时高达14%)。
在这期间,虽然官方贷款利率并没有上升,还是稳定在6%左右。但是很多民营企业如果想要贷款,则需要支付15%~20%左右的贷款利息。这就是“挤出效应”的一个典型例子。
同时,黄教授指出,有一些迹象表明国有企业的效率不如民营企业。比如国有企业大部分的资金投资都会流向下游行业,相对来说投资回报率比较低。从资金配置的角度来说,这些珍贵的资金,被投入到回报率比较低的下游行业,因此可能造成了资金使用上的错配。
在访谈中我问黄教授,过去的事情已经发生了,历史不可改变。那么站在今天,我们能够做些什么,来减小财政刺激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黄教授强调,08年的四万亿财政刺激,帮助很多地方大大提高了他们的基础设施建设。而很多类似的项目,要想看清楚其价值和贡献,还需要等待时间的检验。他的研究,只是提供了一个视点,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地方金融的“挤出效应”等财政刺激附带的结果。
在黄教授看来,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改善金融市场分割化,鼓励跨省贷款,继续促进消费引导的内生性经济增长模式,发展并深化地方政府和城市债券市场,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价值,都是我们目前看到的国内金融市场发生的变化。事实上,在金融科技,大数据运用,移动支付等方面,中国有不少科技和应用已经领先全世界,在这方面的发展潜力不可限量。
在节目的最后,我问黄教授还有什么建议或者想法要和广大的听众朋友们分享一下。黄教授说道:作为一名在海外的经济学老师,他希望更多的年轻人保持好奇心,也被给予更多试错的机会。由于他的职业,他有机会接触到不少中国和海外的学子,也可以通过比较发现中国学生的长处和不足。中国的年轻人学习努力,但是在创新和企业家精神方面还有上升的空间。如果有一个比较宽容的环境,能够让更多的年轻人抛弃顾虑,追求梦想,那么这对大家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
银行购买企业债券规定?
投资者投资的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应该是政策性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次级债办法),经中国银监会资格审查,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次级债券。
投资者投资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根据规定可以免于信用评级。
投资者投资于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应该按照自己的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
2018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18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 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 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 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六)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三、入库储备标准
(七)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八)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九) 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十) 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 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四)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五、资金管理
(十六)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十七)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十八) 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十九)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六、监管责任
(二十一) 信息化监管。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十二) 部门分工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二十三)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自行筹资是直接还是间接筹资?
联营企业接受外单位的投资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吸收股金,也属于自筹资金范围。
直接筹资:直接与资金供应者协商融通资金,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发行债券;
特征:直接从社会取得资金——社会公众直接将资金使用权让渡给企业;可筹集股权资金或债务资金;手续复杂、筹资费用高;筹资领域广阔,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和资信度。
间接筹资:借助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
特征:金融机构发挥中介作用;主要形成债务资金;手续简便,筹资效率高,筹资费用较低;容易受金融政策的制约和影响。
所以自行筹资是直接筹资。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是什么?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总会计。第三条 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四条 总会计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一)进行会计核算。办理政府财政各项收支、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二)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规范账户管理。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四)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五)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六)组织本地区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编审和汇总工作;(七)组织和指导下级政府总会计工作。第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总会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 总会计的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反映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总会计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第七条 总会计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本级政府财政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第八条 总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特殊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第九条 总会计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业务,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一般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期末,各种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资产负债项目,应当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其中,货币资金项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有关支出等科目;其他资产负债项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有关净资产等科目。第十条 总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第十一条 总会计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第十二条 总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十三条 总会计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四条 总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全面反映政府财政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等。第十五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监督、决策和管理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政府财政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六条 总会计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七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政府财政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不同政府财政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政府财政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八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三章 资产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政府财政占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第二十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具体包括财政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股利、借出款项、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经费、应收转贷款和股权投资等。财政存款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以及其他财政存款等。财政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会计负责管理,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统一收付,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有价证券是指政府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并持有的政府债券。应收股利是指政府因持有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出款项是指政府财政按照对外借款管理相关规定借给预算单位临时急需,并需按期收回的款项。暂付及应收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与下级往来和其他应收款等。暂付及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预拨经费是指政府财政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月列支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根据“二上”预算预拨出的下年度预算资金。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预算资金)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应收转贷款是指政府财政将借入的资金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等。股权投资是指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等。第二十二条 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十九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进行计量。第四章 负债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政府财政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第二十六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具体包括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暂收及应付款项、应付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转贷款、其他负债、应付代管资金等。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国库集中支付中,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未支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的款项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后形成的债务。暂收及应付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包括与上级往来和其他应付款等。暂收及应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政府债券是指政府财政采用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筹集资金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和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以政府名义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通过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借款形成的负债。应付转贷款是指地方政府财政向上级政府财政借入转贷资金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等。其他负债是指政府财政因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其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而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应付代管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代为管理的,使用权属于被代管主体的资金。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对其承担偿还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政府财政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第二十八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计量。第五章 净资产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第三十条 总会计核算的净资产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专用基金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是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是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支的执行结果。专用基金结余是指专用基金收支的执行结果。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政府财政安排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不足的储备资金。预算周转金是指政府财政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库款周转资金。资产基金是指政府财政持有的债权和股权投资等资产(与其相关的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待偿债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承担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其他负债等负债(与其相关的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第三十一条 各项结转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第六章 收入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政府财政为实现政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等所筹集的资金。第三十三条 总会计核算的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转移性收入、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等。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入。专用基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立的各项专用基金(包括粮食风险基金等)取得的资金收入。转移性收入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政府财政不同类型资金之间调剂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补助收入、上解收入、调入资金和地区间援助收入等。其中,补助收入是指上级政府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上级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上解收入是指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由下级政府财政上交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调入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为平衡某类预算收支、从其他类型预算资金及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地区间援助收入是指受援方政府财政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转来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收入。债务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发行债券、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借款等方式筹集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收入。债务转贷收入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收到上级政府财政转贷的债务收入。第三十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专用基金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转移性收入应当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或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债务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行额或借入的金额入账,债务转贷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转贷金额入账。已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国库收到数为准。县(含县本级)以上各级财政的各项预算收入(含固定收入与共享收入)以缴入基层国库数额为准。未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总会计收到县级财政返回数额为准。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应当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对于各项收入的账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发现错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对于已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收入退库(付),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付)项目,一律不得冲退收入。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付)事项,具体退库(付)程序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 支出第三十六条 支出是指政府财政为实现政府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第三十七条 总会计核算的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转移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等。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使用的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使用的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使用的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安排的支出。专用基金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转移性支出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政府财政不同类型资金之间调剂所形成的支出,包括补助支出、上解支出、调出资金、地区间援助支出等。其中,补助支出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对下级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上解支出是指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由本级政府财政上交给上级政府财政的款项。调出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为平衡预算收支、从某类资金向其他类型预算调出的资金。地区间援助支出是指援助方政府财政安排用于受援方政府财政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支出。债务转贷支出是指本级政府财政向下级政府财政转贷的债务支出。债务还本支出是指政府财政偿还本级政府承担的债务本金支出。第三十八条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一般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年末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列支入账。从本级预算支出中安排提取的专用基金,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列支入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转移性支出应当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或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债务转贷支出应当按照实际转贷的金额入账。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入账。凡是属于预拨经费的款项,到期转列支出时,应当按本条前款规定列报口径转列支出。对于收回当年已列支出的款项,应冲销当年支出。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项,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冲销当年支出。第三十九条 总会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科学预测和调度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办理支出,严格审核拨付申请,严格按预算管理规定和拨付实际列报支出,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用款计划的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对于各项支出的账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划款清算凭证、资金支付凭证和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权责发生制列支只限于年末采用,平时不得采用。第八章 会计科目第四十条 各级总会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各级总会计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经济活动的依据。二、各级总会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用;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各级总会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三、各级总会计应当使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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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什么是现券买卖?
债券买卖又称现券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表现为以债券为交易标的,一方出资金,一方出让债券,一次买断。
交易所债券市场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后台结算系统完成债券交易和结算。
投资者通过券商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在进行交易时,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进行现券交易,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
合同应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及交割时间等要素做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国债的发行和交易流程?
(1)证券公司开户:购买记账式国债只能去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办理比较方便,用户只需提前准备好身份证和银行卡即可。
(2)线上办理: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户,用户可以下载手机银行APP,利息板块那里会有一个选项是债券频道,点击进去,新用户会让你先办理开户才能操作,按系统提示操作即可。
(3)银行开户:有些银行是可以发行国债的,能够发行国债的银行就可以办理开户交易,准备身份证以及银行卡前往银行柜台办理即可。
这里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国债在开户时就会连银证转账一起开通,银证转账的开通也是交易国债的前提条件。
2、购买方式
国债购买方式多样,投资者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所、硬钢柜台购买或者线上购买。
(1)证券交易所购买:国债分为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式国债三种。投资者开通国债账户后,就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和购买记账式国债。
(2)银行柜台购买:银行可以发行也可以代销国债,凭证式国债的只能通过银行柜台进行交易,这种国债采用记名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3)网上银行购买:电子式国债既可以通过银行柜台购买,又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购买。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式国债购买通常是一抢而空,因为国债发行有限,抢购时尽量保持网络畅通。
3、交易类型
国债的类型有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电子式国债。
4、交易期限
国内国债的交易期限包括1年期、3年期、5年期、10年期等等。并且国债的交易是可以提前支取的,不过跟银行定期存款一样,提前支取会损失一部分利息收益,所以建议投资者在投资前做好资金规划,保证收益。
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是什么意思?
2008年,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在美国开始爆发,继而扩散到全世界。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中国出口急转直下,从年初的两位数增长迅速回落至负增长。
2008年11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并在会议中提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稳定经济的一系列财政和货币政策。这些政策的总规模约四万亿人民币左右,史称“四万亿”投资计划。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数据显示,四万亿财政刺激覆盖的行业和用途非常广。其中,约37%的资金(15000亿左右)被用来建设基础设施(铁公机等)和城市电网,约25%的资金(10000亿左右)被用在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剩下的资金,其用途包括保障性住房,自主创新和农村水电路气房等。
如今,差不多10年过去了,这四万亿财政刺激花的到底值不值?功过是非如何评判?这可能是很多人所关心的问题。
平心而论,要把如此重大和复杂的国家政策带来的好处和弊端说清楚,一、两篇论文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很多大型基建项目光建设就需要耗费好几年甚至更长,因此对它们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可能需要至少过几十年后再说。
但同时,我们也可以就某一些比较具体的切入点,通过管中窥豹的方法,来研究探讨一下四万亿财政刺激政策在某些行业和某些地域所造成的影响。日内瓦国际与发展研究所国际经济学副教授黄毅先生写的The Dark Side of the Chinese Fiscal Stimulus: Evidence from Local Government Debt一文,就是想从地方政府债务角度,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在黄教授的论文中,作者们收集了中国2006~2013年间在城市、行业和公司三个级别的不同数据,得出结论:由于四万亿财政刺激发放的贷款绝大多数流向国营企业,因此引发了“挤出效应”(Crowding out),导致一些民营企业无法以比较低的官方借贷利率获得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
产生这种“挤出效应”的原因有不少。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信贷市场的分割化(geographically segmented)。分割化的意思,是当地银行倾向于将贷款资金出借给当地的企业,跨省跨市的贷款量比较少。因此当当地银行的信贷发放额度都被当地的国有企业占据了以后,民营企业就被挤了出去,不得不去民间拆借利率更高的流动资金。
上图来自该论文,显示的是从2006年到2013年的官方贷款利率(上图虚线)和民间影子银行贷款利率相对于官方贷款利率的升水。我们可以看到,在2008年政府推出“四万亿财政刺激”之前,影子银行贷款利率相对于官方贷款利率,高出4%~6%左右。但是在08年推出财政刺激之后,该升水一下子上升到10%以上(2012年顶峰时高达14%)。
在这期间,虽然官方贷款利率并没有上升,还是稳定在6%左右。但是很多民营企业如果想要贷款,则需要支付15%~20%左右的贷款利息。这就是“挤出效应”的一个典型例子。
同时,黄教授指出,有一些迹象表明国有企业的效率不如民营企业。比如国有企业大部分的资金投资都会流向下游行业,相对来说投资回报率比较低。从资金配置的角度来说,这些珍贵的资金,被投入到回报率比较低的下游行业,因此可能造成了资金使用上的错配。
在访谈中我问黄教授,过去的事情已经发生了,历史不可改变。那么站在今天,我们能够做些什么,来减小财政刺激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黄教授强调,08年的四万亿财政刺激,帮助很多地方大大提高了他们的基础设施建设。而很多类似的项目,要想看清楚其价值和贡献,还需要等待时间的检验。他的研究,只是提供了一个视点,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地方金融的“挤出效应”等财政刺激附带的结果。
在黄教授看来,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改善金融市场分割化,鼓励跨省贷款,继续促进消费引导的内生性经济增长模式,发展并深化地方政府和城市债券市场,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价值,都是我们目前看到的国内金融市场发生的变化。事实上,在金融科技,大数据运用,移动支付等方面,中国有不少科技和应用已经领先全世界,在这方面的发展潜力不可限量。
在节目的最后,我问黄教授还有什么建议或者想法要和广大的听众朋友们分享一下。黄教授说道:作为一名在海外的经济学老师,他希望更多的年轻人保持好奇心,也被给予更多试错的机会。由于他的职业,他有机会接触到不少中国和海外的学子,也可以通过比较发现中国学生的长处和不足。中国的年轻人学习努力,但是在创新和企业家精神方面还有上升的空间。如果有一个比较宽容的环境,能够让更多的年轻人抛弃顾虑,追求梦想,那么这对大家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
银行购买企业债券规定?
投资者投资的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应该是政策性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次级债办法),经中国银监会资格审查,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次级债券。
投资者投资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根据规定可以免于信用评级。
投资者投资于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应该按照自己的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
2018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18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一、总体要求
(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 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 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 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六)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三、入库储备标准
(七)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八)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九) 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十) 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 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四)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五、资金管理
(十六)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十七)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十八) 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十九)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六、监管责任
(二十一) 信息化监管。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十二) 部门分工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二十三)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自行筹资是直接还是间接筹资?
联营企业接受外单位的投资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吸收股金,也属于自筹资金范围。
直接筹资:直接与资金供应者协商融通资金,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发行债券;
特征:直接从社会取得资金——社会公众直接将资金使用权让渡给企业;可筹集股权资金或债务资金;手续复杂、筹资费用高;筹资领域广阔,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和资信度。
间接筹资:借助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
特征:金融机构发挥中介作用;主要形成债务资金;手续简便,筹资效率高,筹资费用较低;容易受金融政策的制约和影响。
所以自行筹资是直接筹资。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是什么?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总会计。第三条 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四条 总会计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一)进行会计核算。办理政府财政各项收支、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二)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规范账户管理。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四)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五)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六)组织本地区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编审和汇总工作;(七)组织和指导下级政府总会计工作。第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总会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 总会计的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反映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总会计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第七条 总会计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本级政府财政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第八条 总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特殊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第九条 总会计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业务,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一般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期末,各种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资产负债项目,应当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其中,货币资金项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有关支出等科目;其他资产负债项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有关净资产等科目。第十条 总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第十一条 总会计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第十二条 总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十三条 总会计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四条 总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全面反映政府财政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等。第十五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监督、决策和管理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政府财政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六条 总会计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七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政府财政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不同政府财政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政府财政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八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三章 资产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政府财政占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第二十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具体包括财政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股利、借出款项、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经费、应收转贷款和股权投资等。财政存款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以及其他财政存款等。财政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会计负责管理,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统一收付,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有价证券是指政府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并持有的政府债券。应收股利是指政府因持有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出款项是指政府财政按照对外借款管理相关规定借给预算单位临时急需,并需按期收回的款项。暂付及应收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与下级往来和其他应收款等。暂付及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预拨经费是指政府财政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月列支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根据“二上”预算预拨出的下年度预算资金。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预算资金)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应收转贷款是指政府财政将借入的资金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等。股权投资是指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等。第二十二条 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十九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进行计量。第四章 负债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政府财政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第二十六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具体包括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暂收及应付款项、应付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转贷款、其他负债、应付代管资金等。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国库集中支付中,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未支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的款项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后形成的债务。暂收及应付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包括与上级往来和其他应付款等。暂收及应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政府债券是指政府财政采用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筹集资金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和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以政府名义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通过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借款形成的负债。应付转贷款是指地方政府财政向上级政府财政借入转贷资金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等。其他负债是指政府财政因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其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而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应付代管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代为管理的,使用权属于被代管主体的资金。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对其承担偿还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政府财政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第二十八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计量。第五章 净资产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第三十条 总会计核算的净资产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专用基金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是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是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支的执行结果。专用基金结余是指专用基金收支的执行结果。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政府财政安排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不足的储备资金。预算周转金是指政府财政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库款周转资金。资产基金是指政府财政持有的债权和股权投资等资产(与其相关的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待偿债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承担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其他负债等负债(与其相关的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第三十一条 各项结转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第六章 收入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政府财政为实现政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等所筹集的资金。第三十三条 总会计核算的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转移性收入、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等。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入。专用基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立的各项专用基金(包括粮食风险基金等)取得的资金收入。转移性收入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政府财政不同类型资金之间调剂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补助收入、上解收入、调入资金和地区间援助收入等。其中,补助收入是指上级政府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上级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上解收入是指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由下级政府财政上交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调入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为平衡某类预算收支、从其他类型预算资金及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地区间援助收入是指受援方政府财政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转来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收入。债务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发行债券、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借款等方式筹集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收入。债务转贷收入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收到上级政府财政转贷的债务收入。第三十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专用基金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转移性收入应当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或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债务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行额或借入的金额入账,债务转贷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转贷金额入账。已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国库收到数为准。县(含县本级)以上各级财政的各项预算收入(含固定收入与共享收入)以缴入基层国库数额为准。未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总会计收到县级财政返回数额为准。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应当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对于各项收入的账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发现错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对于已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收入退库(付),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付)项目,一律不得冲退收入。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付)事项,具体退库(付)程序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 支出第三十六条 支出是指政府财政为实现政府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第三十七条 总会计核算的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转移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等。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使用的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使用的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使用的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安排的支出。专用基金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转移性支出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政府财政不同类型资金之间调剂所形成的支出,包括补助支出、上解支出、调出资金、地区间援助支出等。其中,补助支出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对下级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上解支出是指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由本级政府财政上交给上级政府财政的款项。调出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为平衡预算收支、从某类资金向其他类型预算调出的资金。地区间援助支出是指援助方政府财政安排用于受援方政府财政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支出。债务转贷支出是指本级政府财政向下级政府财政转贷的债务支出。债务还本支出是指政府财政偿还本级政府承担的债务本金支出。第三十八条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一般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年末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列支入账。从本级预算支出中安排提取的专用基金,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列支入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转移性支出应当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或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债务转贷支出应当按照实际转贷的金额入账。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入账。凡是属于预拨经费的款项,到期转列支出时,应当按本条前款规定列报口径转列支出。对于收回当年已列支出的款项,应冲销当年支出。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项,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冲销当年支出。第三十九条 总会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科学预测和调度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办理支出,严格审核拨付申请,严格按预算管理规定和拨付实际列报支出,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用款计划的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对于各项支出的账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划款清算凭证、资金支付凭证和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权责发生制列支只限于年末采用,平时不得采用。第八章 会计科目第四十条 各级总会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各级总会计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经济活动的依据。二、各级总会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用;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各级总会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三、各级总会计应当使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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