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票后付款是否违规(先开发票后付款客户不认账该怎么办)
专栏
2023-12-09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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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先开票后付款是否违规,先开发票后付款客户不认账该怎么办?
- 钱款可以转到私人微信账户吗?
- 先开发票还是先汇款?
- 发票已开对方未付款会计分录?
- 对公向私户付货款?
- 企业面对这种无理要求时?
- 客户直接给现金没有进对公账户?
先开票后付款是否违规,先开发票后付款客户不认账该怎么办?
肯定可以投诉的,12366税务热线就可以
不管对方认不认帐,你只要投诉了,按照要求税务局就应该去查实处理,按照正常程序肯定是有用的
就像楼上说的,你有小票之类的,对方不认账都不行
钱款可以转到私人微信账户吗?
不开发票,转个人微信账户这都没问题。问题是收到这钱怎么处理。
企业经营活动中, 顾客不要发票,钱付给个人微信或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很常见,没什么问题也不违法。但钱收回来以后需要作未开票收入及时入账,按要求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不开票又不入账这本身肯定是违法的,涉嫌瞒报收入偷逃税款。税务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处,补税、罚款、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但如果收款人是老板本人,且股东也就一个人不涉及他人利益,在金额不特别大的情况下,其实收了也无妨。
当然不是我鼓励违法,而这就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毕竟企业经营情况千变万化,账目不规范、服务定价高低不一、商品损耗、流通去向难追溯...这些都常用于处理这些瑕疵。
而且税务在实际执法中,也有一定的容错机制,甚至有专门的方案处理不规范经营行为,如核定征收等。不是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错误,都以纠正指导为主,一般不会小错误致企业于死地,当然,这有一定赌的因素在里面。
如果收钱不开票不入账的是员工,或者股东有其他人,则有可能涉及到职务侵占或者盗窃。股东之间有利益牵扯,会相互监督,一方发现被占便宜扯起皮来,这些行为就更容易败露,老板对员工的监督就更不必多说了。
总之,违法虽然不一定100%都承担后果,我不认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而是疏而必漏。但毕竟是一个把柄在,有可能永远没人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哪天就被扒出来了当场翻车人设崩塌。特别是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更能在当事人心里留下深刻记忆,心理脆弱一点就承受不了。
要安心,依法办;要违法,赌运气。企业收入的钱就是归属股东的,费尽心机无非就是省下那点税,如果真是感觉税负压力高得难以承受,本人完全可以提供合规合法的税筹方案,节税效果最高可达90%。
一方面是返税,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返地方留存30%/uploads/title/20231129/65668255e59ec.jpg50%,先征后返,依法依规,按月兑现,节税效果立竿见影。另一方面可以申请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依法核定,手续完整。核定1.5%税率或10%应税所得率,节税达90%,效果更佳。
先开发票还是先汇款?
先开发票后付款和付款后再开票,都一样,根据实际情况操作就行。都是正规程序。应收和应付,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设置的。可以根据购销合同或者协议确定先开票还是先汇款。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发票已开对方未付款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票已经开具,如果企业已经开票给客户,就要及时催要货款,对方收了发票不付款是属于经济纠纷,开票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之前由双方协商解决。
销售货物应该签订合同,先开票还是先付款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履约。
对公向私户付货款?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收款时都必须开发票。并没有例外的规定和授权税务机关对某些行业网开一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等。
银行收取利息,是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必须开发票,如果不开,就是违法行为。不论税务认不认,都是违法行为。
就象闯红灯不论是否被拍,都是违法行为一样。扩展资料:
1、按照正规财务制度,应该开给单位,税务一是征税,二也是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在货款和开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对是否已经支付货款会有争议。
2、以个人的名义支付货款,属于物与款不一致的情况,与实际业务不相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贵单位不允许给对方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了,则属于票、款、物不一致的情况,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发票,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企业面对这种无理要求时?
先开发票后付款,先付款后开发票,在商业经济活动中经常遇到。我们不能够用“无理”或者“有理”来定性这两种行为。问题的背后反映的是交易双方在议价能力方面谁更占优势。
有人会认为,先开发票后付款。有了发票之后,公司才能走付款流程,待审批后付款。也有人会认为,先付款我才能开发票,公司如此规定云云。其实这些都是表面现象,反映的实质问题,就是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议价能力,反映的是交易的标的物是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
以一家为海尔等知名企业做配套的公司为例。买方要求按合同约定按时交货,同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付款要根据账期,一般约定在收到货和发票后的三个月至半年。这是因为配套公司无法与海尔等知名企业在议价方面相抗衡,只能被动接受。像这种业务,配套公司没有一定金额的资金做铺底是没有办法承接的。一些服务行业也是如此,提供服务的机构过多,竞争趋于白热化,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往往都是先提供了服务,同时开具了发票,服务接受方才会安排付款,走内部的付款流程。
相反,有些行业,产品供不应求,卖方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卖方要求预付部分货款,甚至要求全款付清方能发货,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题主问到面对“先开发票后付款”这样的要求,应该如何应对?这个问题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很难。解决的答案就是提高你的议价能力。有些行业存在全行业先开发票后付款的现象,这是系统性难题,一家公司很难撼动行业惯例,除非处于头部的公司,提供差异化的优质产品或服务,才有可能颠覆这一现象。有些“先开票后付款”并不是行业系统性因素造成的,而是某些公司自身的原因,那么,这个时候相对而言,改变先开票后付款的状况相对会容易一些。这需要公司改变营销政策、信用政策和合同管理政策等内部政策。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需要公司权衡利弊,才能最终决定。
客户直接给现金没有进对公账户?
现金支付并没有不合法,但是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合理合规。不过实务当中大部分的情况企业不会选择这么操作,因为当中可能会有风险。
1. 没有不合法,但要合理合规。不管是《现金管理条例》还是税法,都没有规定说不能用现金来结算。虽然,现在都是电子化的时代了,但是,在某些零星支出(小于1000元)的情况下,现金还是允许使用的。比如,单位发给个人的一些零星备用金等等。在《现金管理条例》中,是有明确说明的。
虽然没有不合法,但是还是要考虑现金支付的合理性和合规性。比如,一笔5万的货款,对方不通过公账走账,非要处心积虑地用现金来支付。这种情况就很不合理,这样的账目,相对来说也有比较大的风险。所以,企业可以首先自己判断一下这么做的合理性。
2. 现金结算的风险与问题。首要的风险当然是跟税相关的风险。通过现金走账,最大的问题就是“三流一致”的轨迹。通过现金的支付,企业在涉税问题上往往难以“自证清白”。相对来说,对公转账的证据则更为直接和可靠。
其次的风险是现金管理的风险。有没有可能直接“坐支”。这个是现金管理条例所不允许的。
最后的风险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风险。一旦有现金交易,那么涉及到的流程就会比较繁琐,也会增加财会人员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如果单位是保有一定的现金量的,那么必须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来管理。否则就会出现现金管理上的漏洞,增加公司内部管理的风险。
总的来说,既然开了专用发票给客户,那么证明客户也应该是具有正规财务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现金交易是显得不太合理的,建议还是要走公账来规避上述的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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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款可以转到私人微信账户吗?
- 先开发票还是先汇款?
- 发票已开对方未付款会计分录?
- 对公向私户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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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直接给现金没有进对公账户?
先开票后付款是否违规,先开发票后付款客户不认账该怎么办?
肯定可以投诉的,12366税务热线就可以
不管对方认不认帐,你只要投诉了,按照要求税务局就应该去查实处理,按照正常程序肯定是有用的
就像楼上说的,你有小票之类的,对方不认账都不行
钱款可以转到私人微信账户吗?
不开发票,转个人微信账户这都没问题。问题是收到这钱怎么处理。
企业经营活动中, 顾客不要发票,钱付给个人微信或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很常见,没什么问题也不违法。但钱收回来以后需要作未开票收入及时入账,按要求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不开票又不入账这本身肯定是违法的,涉嫌瞒报收入偷逃税款。
税务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处,补税、罚款、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但如果收款人是老板本人,且股东也就一个人不涉及他人利益,在金额不特别大的情况下,其实收了也无妨。
当然不是我鼓励违法,而这就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毕竟企业经营情况千变万化,账目不规范、服务定价高低不一、商品损耗、流通去向难追溯...这些都常用于处理这些瑕疵。
而且税务在实际执法中,也有一定的容错机制,甚至有专门的方案处理不规范经营行为,如核定征收等。不是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错误,都以纠正指导为主,一般不会小错误致企业于死地,当然,这有一定赌的因素在里面。
如果收钱不开票不入账的是员工,或者股东有其他人,则有可能涉及到职务侵占或者盗窃。
股东之间有利益牵扯,会相互监督,一方发现被占便宜扯起皮来,这些行为就更容易败露,老板对员工的监督就更不必多说了。
总之,违法虽然不一定100%都承担后果,我不认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而是疏而必漏。但毕竟是一个把柄在,有可能永远没人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哪天就被扒出来了当场翻车人设崩塌。特别是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更能在当事人心里留下深刻记忆,心理脆弱一点就承受不了。
要安心,依法办;要违法,赌运气。
企业收入的钱就是归属股东的,费尽心机无非就是省下那点税,如果真是感觉税负压力高得难以承受,本人完全可以提供合规合法的税筹方案,节税效果最高可达90%。
一方面是返税,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返地方留存30%/uploads/title/20231129/65668255e59ec.jpg50%,先征后返,依法依规,按月兑现,节税效果立竿见影。另一方面可以申请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依法核定,手续完整。核定1.5%税率或10%应税所得率,节税达90%,效果更佳。
先开发票还是先汇款?
先开发票后付款和付款后再开票,都一样,根据实际情况操作就行。都是正规程序。应收和应付,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设置的。可以根据购销合同或者协议确定先开票还是先汇款。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发票已开对方未付款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票已经开具,如果企业已经开票给客户,就要及时催要货款,对方收了发票不付款是属于经济纠纷,开票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之前由双方协商解决。
销售货物应该签订合同,先开票还是先付款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履约。
对公向私户付货款?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收款时都必须开发票。并没有例外的规定和授权税务机关对某些行业网开一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等。
银行收取利息,是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必须开发票,如果不开,就是违法行为。不论税务认不认,都是违法行为。
就象闯红灯不论是否被拍,都是违法行为一样。扩展资料:
1、按照正规财务制度,应该开给单位,税务一是征税,二也是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在货款和开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对是否已经支付货款会有争议。
2、以个人的名义支付货款,属于物与款不一致的情况,与实际业务不相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贵单位不允许给对方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了,则属于票、款、物不一致的情况,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发票,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企业面对这种无理要求时?
先开发票后付款,先付款后开发票,在商业经济活动中经常遇到。我们不能够用“无理”或者“有理”来定性这两种行为。问题的背后反映的是交易双方在议价能力方面谁更占优势。
有人会认为,先开发票后付款。有了发票之后,公司才能走付款流程,待审批后付款。也有人会认为,先付款我才能开发票,公司如此规定云云。其实这些都是表面现象,反映的实质问题,就是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议价能力,反映的是交易的标的物是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
以一家为海尔等知名企业做配套的公司为例。买方要求按合同约定按时交货,同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付款要根据账期,一般约定在收到货和发票后的三个月至半年。这是因为配套公司无法与海尔等知名企业在议价方面相抗衡,只能被动接受。像这种业务,配套公司没有一定金额的资金做铺底是没有办法承接的。一些服务行业也是如此,提供服务的机构过多,竞争趋于白热化,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往往都是先提供了服务,同时开具了发票,服务接受方才会安排付款,走内部的付款流程。
相反,有些行业,产品供不应求,卖方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卖方要求预付部分货款,甚至要求全款付清方能发货,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题主问到面对“先开发票后付款”这样的要求,应该如何应对?这个问题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很难。解决的答案就是提高你的议价能力。有些行业存在全行业先开发票后付款的现象,这是系统性难题,一家公司很难撼动行业惯例,除非处于头部的公司,提供差异化的优质产品或服务,才有可能颠覆这一现象。有些“先开票后付款”并不是行业系统性因素造成的,而是某些公司自身的原因,那么,这个时候相对而言,改变先开票后付款的状况相对会容易一些。这需要公司改变营销政策、信用政策和合同管理政策等内部政策。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需要公司权衡利弊,才能最终决定。
客户直接给现金没有进对公账户?
现金支付并没有不合法,但是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合理合规。不过实务当中大部分的情况企业不会选择这么操作,因为当中可能会有风险。
1. 没有不合法,但要合理合规。
不管是《现金管理条例》还是税法,都没有规定说不能用现金来结算。虽然,现在都是电子化的时代了,但是,在某些零星支出(小于1000元)的情况下,现金还是允许使用的。比如,单位发给个人的一些零星备用金等等。在《现金管理条例》中,是有明确说明的。
虽然没有不合法,但是还是要考虑现金支付的合理性和合规性。比如,一笔5万的货款,对方不通过公账走账,非要处心积虑地用现金来支付。这种情况就很不合理,这样的账目,相对来说也有比较大的风险。所以,企业可以首先自己判断一下这么做的合理性。
2. 现金结算的风险与问题。
首要的风险当然是跟税相关的风险。通过现金走账,最大的问题就是“三流一致”的轨迹。通过现金的支付,企业在涉税问题上往往难以“自证清白”。相对来说,对公转账的证据则更为直接和可靠。
其次的风险是现金管理的风险。有没有可能直接“坐支”。这个是现金管理条例所不允许的。
最后的风险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风险。一旦有现金交易,那么涉及到的流程就会比较繁琐,也会增加财会人员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如果单位是保有一定的现金量的,那么必须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来管理。否则就会出现现金管理上的漏洞,增加公司内部管理的风险。
总的来说,既然开了专用发票给客户,那么证明客户也应该是具有正规财务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现金交易是显得不太合理的,建议还是要走公账来规避上述的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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