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家级省级会议怎么区别)
专栏
2023-12-08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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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家级省级会议怎么区别?
国家级和省级会议有以下区别:1. 地位和范围:国家级会议是由中央政府组织或主办的,代表全国范围的重要会议,决策和影响力较大;省级会议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织或主办的,代表相对较小的地方范围,议题和决策力度相对较弱。2. 代表身份:国家级会议通常由全国各部门、各级政府的高层领导和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代表全国范围的利益;而省级会议主要由地方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代表参加,代表本省范围的利益。3. 议题内容:国家级会议关注的议题通常是国家战略、重大政策、经济发展、社会问题等,对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省级会议则更关注本省的经济发展、社会事务、民生问题等。4. 影响力和执行力:国家级会议的决策和指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指导性,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必须按照要求执行;省级会议的决策和要求相对较弱,落实和执行力度也可能较低一些。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的行政体制和政府层级设置有多层次、多级别的特点,实际上还存在着其他级别的会议,如部级、市级、县级会议等,它们的区别也类似于国家级和省级会议。
保密会议相关标准?
1.涉密会议,是指机关、单位召开的议题、内容或者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涉密活动,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重要涉密单位组织的重大或者较大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
2.涉密会议、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全过程的保密管理。
3.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根据会议、活动的涉密程度,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保密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4.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根据会议、活动主题、内容或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最高密级,确定会议、活动的密级。
5.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根据会议、活动涉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参加人员范围,审核参加人员资格,登记参加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情况,并保存相关材料。
6.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会议、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参加人员范围,严禁知悉范围之外的人员参加或者他人代为参加。
7.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对承办单位、参加人员(含列席人员以及工作人员、服务人员)提出保密要求,明确保密责任。
8.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要按照主办单位要求,提供安全保密的环境、设施和设备,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责任,要求其做好保密服务保障工作。
9.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技术服务保障。
10.举办涉密会议、活动,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使用的计算机、扩音、录音、录像等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并经过安全保密检查检测。
11.举办涉密会议、活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场所配置文件保密柜、碎纸机、手机存放柜、手机干扰器等保密技术防护设备,并在会议 、活动结束后及时收回,做好清点、核对工作。
12.涉密会议、活动场所内不得使用对讲机、无绳电话、无线话筒、无线键盘、无线网络等无线设备或装置。
13.涉密会议、活动不得使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电视电话会议系统。
14.绝密级、机密级会议、活动场所禁止带入手机,并应当设置显著的禁止带入标志。场所外,应当配备手机存放柜,集中保管进入人员的手机。
15.秘密级会议、活动场所禁止使用普通手机,并应当设置显著的禁止使用标志。必要时,安装和使用手机信号干扰设备。
16.涉密会议、活动住地应当提供安全保密的环境。
(1)会议期间,关闭与会人员、工作人员房间互联网接口;
(2)会议期间,关闭会场区域移动通信信号增强器和无线局域网接入设备;
(3)商务中心不得承接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印、传真业务;
(4)休会期间以及撤离前应当对住地进行全面检查,防止涉密文件、资料遗留、散失。
17.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涉密会议、活动使用或形成的涉密文件、资料及其他涉密载体的管理,在制作、分发、存放、回收、销毁等各个环节,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保密管理措施。
18.涉密文件起草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场所,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19.制作涉密文件、资料及其他涉密载体,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且应当在机关、单位内部,或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
20.涉密文件、资料的分发应当登记、编号并履行签收手续,并在安全保密装置完善的设备中存放。
21.涉密文件、资料不得擅自转借、传抄、摘抄、复印、扫描。
22.会议结束后,需要收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全部清退、收回,核对登记后统一销毁。
23.需要发给与会单位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传递,绝密级涉密载体必须实行二人护送制。
24.确需参加人员随身携带涉密文件、资料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25.涉密文件、资料的销毁应当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集中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统一销毁或交由专门的保密服务机构派驻人员处理。
26.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明确规定涉密文件的传达、阅读范围;与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传达会议内容,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27.参加涉密会议、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和保密要求,不得擅自委托其他人员代替参加。
28.参加涉密会议、活动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携带具有摄像、摄影、录音功能及无线功能的设备进入会场,不得擅自记录、录音、录像或者拍照。
29.参加涉密会议、活动的人员应当妥善管理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载体,防止遗留或者散失。
30.涉密会议、活动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应当做好保密服务保障工作。
(1)不得随意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活动场所;
(2)不得违规获取、存储、记录、复制与会议有关的涉密信息;
(3)不得违规留存、传递、发送、销毁各类涉密载体;
(4)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31.涉密会议、活动应当严格采访报道的保密审查,接受采访或公开报道应当经过批准。凡是公开报道、播放的稿件、图片、录像片、录音带等,应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审查批准。
32.凡涉密信息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对是否涉密界定不清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定。
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有何区别?
局务会与局长办公会是有区别的。
1.会议内容不同。局务会议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精神,通报情况,布置任务,交流工作;局长办公会议主要是讨论、研究行政管理工作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2.参加对象不同。局务会议参加对象是局属各科室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以上干部;局长办公会议参加对象由局长、副局长组成,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由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全程或部分列席会议。
党政机关会议类别?
党的机关会议指机关党员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会报机关工情况!行政机关会议听取各部完成情况并布置今后工作!
机关招待所干什么的?
答:招待所一般是对内开放、服务的,用来接待本单位及职工的亲人、家属、客人、朋友、贵宾及有业务联系的老板,商人。招待所里面有办公桌、某某办事处、某某招待所、单位成员接见的职工、床位、茶室、餐厅、会议室、浴室、会客厅等这些用处的,还可以用来做一些小型库房之类的。
政府会议纪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如果会议纪要仅仅作为记录会议情况之用,并在行政机关内部传阅,则不存在对外发生效力的问题。但是当前,区政府各部门,包括一些国有企业、园区管委会、镇、街道办事处等没有能够准确辨别会议纪要与其他行政公文的区别和差异,直接对外适用会议纪要指导和管理相关行政事务,将会议纪要作为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依据会议纪要签订各类协议,这实际上是以“会议纪要”之名,行“行政决定”、“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等等之实,同时也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对此,应明确会议纪要的法律性质,细化会议纪要的效力范围、发布程序和形式;规范会议纪要记载事项转化适用的程序和流程;加强政府依法行政,严格行政公文的依法适用。
一、政府会议纪要与其他行政公文的对比
(一)会议纪要的含义和特点
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作为法定公文种类的政府会议纪要是根据政府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加工整理而成,主要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行政公文,是反映会议基本情况和精神的纪实性公文。其主要具有综合性、纪实性、概括性、备查性等特点。
1.综合性。会议纪要记载的内容不是会议内容一字不差的全部记录,而是会议记录员经过提炼、概括归纳后形成的结果。
2.纪实性。会议纪要必须是会议宗旨、基本精神和所议定事项的概要纪实,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会议情况和基本精神,不能随意增减和更改会议纪要内容。
3.概括性。会议纪要是对所有会议材料的概括、综合和提炼,以极为简洁精炼的文字高度概括会议的内容和结论,既要反映与会者的一致意见,又可兼顾其他有价值的看法。
4.备查性。会议纪要对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分类别、分层次予以归纳、概括,使之成为条理清楚的记载,对会议内容的真实记录和全面概括,可以为之后的争议提供备查、参考。
(二)会议纪要与其他行政公文的区别
《条例》第8条中,一共规定了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决议、公报、意见、函、纪要等15个文种,单就这15种不同公文的具体格式、行文规则、发文程序等并未分门别类的具体规定,只是予以笼统地规定和说明。但就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内容和作用来讲,纪要与另外的14类公文有着明显的区别。
1.会议纪要的内容和作用与其他公文不同。《条例》第8条第15款规定:“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从《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并未对政府会议纪要的作用予以明确的规定,只说明了适用的情形;从其范围来看,政府会议纪要所记载的内容以会议讨论的事项和结果为主要内容,是对会议核心研讨内容的归纳整理和记录,具有综合性和概括性;而其他公文的内容主要针对具体事项的详细全面的规定和记载。会议纪要的作用与其他公文作用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作用对象的不同:会议纪要的作用对象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具有在行政机关内部流通、备查的作用,不具有对外行政的效力。
2.会议纪要的适用范围与其他公文不同。就政府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来讲,它不同于其他公文,是对政府各类会议的会议内容、议定事项和会议情况进行记载,有记录和待查看、进行传达会议精神的效用。从政府会议纪要的作用可以反推出会议纪要的适用对象是以参会的相关部门或者会议纪要记载事项所涉及的部门为主,其适用范围限于行政机关内部。而其他公文以对外公布并对特定或者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发生效力为主,其适用范围以行政机关以外的公民、团体、社会组织等为主,具有显著的对外性。如果政府会议纪要所记载的事项需要对外发生效力,那么相关部门应以会议纪要所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制作相应的公文对外公布。
3.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和其他公文不同。《条例》对公文的格式予以较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但未能在对纪要法律属性准确辨别的基础上对纪要这类公文予以特别的说明,将纪要类公文和其他公文笼统地规定统一的格式规范和要求的做法有待商榷。在对外公布的公文上,行文格式要求应予以严格的规范和明确化,纪要类公文的对内性也应予以明确地指出,以避免将会议纪要内容直接对应于适用情形的发生。
二、政府会议纪要的法律性质分析
会议纪要虽然是法定公文的一种类型,但它与其他公文有着明显的区别。当前政府办公室以及各部门未能准确地区分会议纪要与其他公文的不同性质,因此,对政府会议纪要的性质做深入、明确的定位和分析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政府会议纪要的抽象性和抽象行政行为性
抽象性指对会议事项及内容做抽象、凝练的表达记载,并非一字不落的全部记录,这与会议记录有一定的区别。会议纪要记录内容的形成过程,不是对会议过程中所有话语的全部记录,会议纪要本身的“记载”功能也不是对会议内容的简单复制,而是一个归纳、凝练和整合的过程。会议纪要中记载的关于某个事项的内容,不是解决该具体问题的详细流程和最终结论,而仅是处理某一具体问题的原则和办法。
抽象行政行为指由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有四种形式: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就会议纪要的内容来讲,其记载的事项可能会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做出某种约束,也可能针对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做出某项约束。但会议纪要在规范性、程序性、法定性方面来讲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四种形式并不相符。即使其记载的事项中部分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部分权益,其本身也不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各项特征,需经过相关部门将会议纪要中的事项依法进行转化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方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会议纪要的形成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其记载的事项也不能直接反复地适用于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需将会议纪要内容转化成合同(协议)、规范性文件等,方可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
(二)政府会议纪要非具体行政行为性
具体行政行为,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其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从会议纪要所记载的内容和其本身的特点来看,会议纪要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因会议而形成的会议纪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在会议纪要的形成过程中,往往会对某些具体的行政事项进行讨论,并产生具有指导性、原则性的解决办法和方式,从表面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有影响,但实际上还是需通过相关行政机关的转化才能对外产生效力。
(三)政府会议纪要的内部性
就会议的形成过程、记载内容和适用范围来讲,会议纪要具有内部性,即只在政府内部适用。会议纪要作为公文的一种,其适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应明确其内部性,即只在政府内部发生效力,不应直接对外发生效力。政府会议纪要记载的内容和事项是经过凝练和总结过的具有抽象性过程的内容,其对行政管理事务和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的影响应该只是具有原则性、指导性和抽象性的,并不能就此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或是直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适用。
综上所述,会议纪要只能对政府内部具有相应的约束力,这与其纪实性、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征有很大关系。会议纪要以其记载、传达的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主要在行政机关内部产生效力,一是约束与会单位和机关根据会议精神和决定处理相关事项,二是如果与会单位没有按照会议议定的情况处理时可以有据可查。
工委会是干什么的?
答:党工委(全称:中国共产党 XXX工作委员会)是一级党组织的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是指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某地区的领导而派出的领导机构。
党的派出代表机关在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权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不同类型的派出代表机关的职权可以不同,如地区委员会领导本地区的全面工作,而机关工作委员会主要是负责本机关党的工作。
党的派出代表机关一般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其领导成员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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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家级省级会议怎么区别?
国家级和省级会议有以下区别:1. 地位和范围:国家级会议是由中央政府组织或主办的,代表全国范围的重要会议,决策和影响力较大;省级会议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织或主办的,代表相对较小的地方范围,议题和决策力度相对较弱。2. 代表身份:国家级会议通常由全国各部门、各级政府的高层领导和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代表全国范围的利益;而省级会议主要由地方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代表参加,代表本省范围的利益。3. 议题内容:国家级会议关注的议题通常是国家战略、重大政策、经济发展、社会问题等,对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省级会议则更关注本省的经济发展、社会事务、民生问题等。4. 影响力和执行力:国家级会议的决策和指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指导性,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必须按照要求执行;省级会议的决策和要求相对较弱,落实和执行力度也可能较低一些。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的行政体制和政府层级设置有多层次、多级别的特点,实际上还存在着其他级别的会议,如部级、市级、县级会议等,它们的区别也类似于国家级和省级会议。
保密会议相关标准?
1.涉密会议,是指机关、单位召开的议题、内容或者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涉密活动,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重要涉密单位组织的重大或者较大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
2.涉密会议、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全过程的保密管理。
3.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根据会议、活动的涉密程度,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保密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4.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根据会议、活动主题、内容或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最高密级,确定会议、活动的密级。
5.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根据会议、活动涉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参加人员范围,审核参加人员资格,登记参加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情况,并保存相关材料。
6.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会议、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参加人员范围,严禁知悉范围之外的人员参加或者他人代为参加。
7.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对承办单位、参加人员(含列席人员以及工作人员、服务人员)提出保密要求,明确保密责任。
8.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要按照主办单位要求,提供安全保密的环境、设施和设备,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责任,要求其做好保密服务保障工作。
9.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技术服务保障。
10.举办涉密会议、活动,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使用的计算机、扩音、录音、录像等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并经过安全保密检查检测。
11.举办涉密会议、活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场所配置文件保密柜、碎纸机、手机存放柜、手机干扰器等保密技术防护设备,并在会议 、活动结束后及时收回,做好清点、核对工作。
12.涉密会议、活动场所内不得使用对讲机、无绳电话、无线话筒、无线键盘、无线网络等无线设备或装置。
13.涉密会议、活动不得使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电视电话会议系统。
14.绝密级、机密级会议、活动场所禁止带入手机,并应当设置显著的禁止带入标志。场所外,应当配备手机存放柜,集中保管进入人员的手机。
15.秘密级会议、活动场所禁止使用普通手机,并应当设置显著的禁止使用标志。必要时,安装和使用手机信号干扰设备。
16.涉密会议、活动住地应当提供安全保密的环境。
(1)会议期间,关闭与会人员、工作人员房间互联网接口;
(2)会议期间,关闭会场区域移动通信信号增强器和无线局域网接入设备;
(3)商务中心不得承接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印、传真业务;
(4)休会期间以及撤离前应当对住地进行全面检查,防止涉密文件、资料遗留、散失。
17.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涉密会议、活动使用或形成的涉密文件、资料及其他涉密载体的管理,在制作、分发、存放、回收、销毁等各个环节,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保密管理措施。
18.涉密文件起草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场所,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19.制作涉密文件、资料及其他涉密载体,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且应当在机关、单位内部,或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
20.涉密文件、资料的分发应当登记、编号并履行签收手续,并在安全保密装置完善的设备中存放。
21.涉密文件、资料不得擅自转借、传抄、摘抄、复印、扫描。
22.会议结束后,需要收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全部清退、收回,核对登记后统一销毁。
23.需要发给与会单位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传递,绝密级涉密载体必须实行二人护送制。
24.确需参加人员随身携带涉密文件、资料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25.涉密文件、资料的销毁应当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集中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统一销毁或交由专门的保密服务机构派驻人员处理。
26.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明确规定涉密文件的传达、阅读范围;与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传达会议内容,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27.参加涉密会议、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和保密要求,不得擅自委托其他人员代替参加。
28.参加涉密会议、活动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携带具有摄像、摄影、录音功能及无线功能的设备进入会场,不得擅自记录、录音、录像或者拍照。
29.参加涉密会议、活动的人员应当妥善管理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载体,防止遗留或者散失。
30.涉密会议、活动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应当做好保密服务保障工作。
(1)不得随意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活动场所;
(2)不得违规获取、存储、记录、复制与会议有关的涉密信息;
(3)不得违规留存、传递、发送、销毁各类涉密载体;
(4)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31.涉密会议、活动应当严格采访报道的保密审查,接受采访或公开报道应当经过批准。凡是公开报道、播放的稿件、图片、录像片、录音带等,应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审查批准。
32.凡涉密信息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对是否涉密界定不清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定。
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有何区别?
局务会与局长办公会是有区别的。
1.会议内容不同。局务会议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精神,通报情况,布置任务,交流工作;局长办公会议主要是讨论、研究行政管理工作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2.参加对象不同。局务会议参加对象是局属各科室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以上干部;局长办公会议参加对象由局长、副局长组成,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由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全程或部分列席会议。
党政机关会议类别?
党的机关会议指机关党员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会报机关工情况!行政机关会议听取各部完成情况并布置今后工作!
机关招待所干什么的?
答:招待所一般是对内开放、服务的,用来接待本单位及职工的亲人、家属、客人、朋友、贵宾及有业务联系的老板,商人。招待所里面有办公桌、某某办事处、某某招待所、单位成员接见的职工、床位、茶室、餐厅、会议室、浴室、会客厅等这些用处的,还可以用来做一些小型库房之类的。
政府会议纪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如果会议纪要仅仅作为记录会议情况之用,并在行政机关内部传阅,则不存在对外发生效力的问题。但是当前,区政府各部门,包括一些国有企业、园区管委会、镇、街道办事处等没有能够准确辨别会议纪要与其他行政公文的区别和差异,直接对外适用会议纪要指导和管理相关行政事务,将会议纪要作为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依据会议纪要签订各类协议,这实际上是以“会议纪要”之名,行“行政决定”、“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等等之实,同时也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对此,应明确会议纪要的法律性质,细化会议纪要的效力范围、发布程序和形式;规范会议纪要记载事项转化适用的程序和流程;加强政府依法行政,严格行政公文的依法适用。
一、政府会议纪要与其他行政公文的对比
(一)会议纪要的含义和特点
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作为法定公文种类的政府会议纪要是根据政府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加工整理而成,主要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行政公文,是反映会议基本情况和精神的纪实性公文。其主要具有综合性、纪实性、概括性、备查性等特点。
1.综合性。会议纪要记载的内容不是会议内容一字不差的全部记录,而是会议记录员经过提炼、概括归纳后形成的结果。
2.纪实性。会议纪要必须是会议宗旨、基本精神和所议定事项的概要纪实,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会议情况和基本精神,不能随意增减和更改会议纪要内容。
3.概括性。会议纪要是对所有会议材料的概括、综合和提炼,以极为简洁精炼的文字高度概括会议的内容和结论,既要反映与会者的一致意见,又可兼顾其他有价值的看法。
4.备查性。会议纪要对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分类别、分层次予以归纳、概括,使之成为条理清楚的记载,对会议内容的真实记录和全面概括,可以为之后的争议提供备查、参考。
(二)会议纪要与其他行政公文的区别
《条例》第8条中,一共规定了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决议、公报、意见、函、纪要等15个文种,单就这15种不同公文的具体格式、行文规则、发文程序等并未分门别类的具体规定,只是予以笼统地规定和说明。但就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内容和作用来讲,纪要与另外的14类公文有着明显的区别。
1.会议纪要的内容和作用与其他公文不同。《条例》第8条第15款规定:“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从《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并未对政府会议纪要的作用予以明确的规定,只说明了适用的情形;从其范围来看,政府会议纪要所记载的内容以会议讨论的事项和结果为主要内容,是对会议核心研讨内容的归纳整理和记录,具有综合性和概括性;而其他公文的内容主要针对具体事项的详细全面的规定和记载。会议纪要的作用与其他公文作用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作用对象的不同:会议纪要的作用对象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具有在行政机关内部流通、备查的作用,不具有对外行政的效力。
2.会议纪要的适用范围与其他公文不同。就政府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来讲,它不同于其他公文,是对政府各类会议的会议内容、议定事项和会议情况进行记载,有记录和待查看、进行传达会议精神的效用。从政府会议纪要的作用可以反推出会议纪要的适用对象是以参会的相关部门或者会议纪要记载事项所涉及的部门为主,其适用范围限于行政机关内部。而其他公文以对外公布并对特定或者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发生效力为主,其适用范围以行政机关以外的公民、团体、社会组织等为主,具有显著的对外性。如果政府会议纪要所记载的事项需要对外发生效力,那么相关部门应以会议纪要所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制作相应的公文对外公布。
3.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和其他公文不同。《条例》对公文的格式予以较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但未能在对纪要法律属性准确辨别的基础上对纪要这类公文予以特别的说明,将纪要类公文和其他公文笼统地规定统一的格式规范和要求的做法有待商榷。在对外公布的公文上,行文格式要求应予以严格的规范和明确化,纪要类公文的对内性也应予以明确地指出,以避免将会议纪要内容直接对应于适用情形的发生。
二、政府会议纪要的法律性质分析
会议纪要虽然是法定公文的一种类型,但它与其他公文有着明显的区别。当前政府办公室以及各部门未能准确地区分会议纪要与其他公文的不同性质,因此,对政府会议纪要的性质做深入、明确的定位和分析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政府会议纪要的抽象性和抽象行政行为性
抽象性指对会议事项及内容做抽象、凝练的表达记载,并非一字不落的全部记录,这与会议记录有一定的区别。会议纪要记录内容的形成过程,不是对会议过程中所有话语的全部记录,会议纪要本身的“记载”功能也不是对会议内容的简单复制,而是一个归纳、凝练和整合的过程。会议纪要中记载的关于某个事项的内容,不是解决该具体问题的详细流程和最终结论,而仅是处理某一具体问题的原则和办法。
抽象行政行为指由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有四种形式: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就会议纪要的内容来讲,其记载的事项可能会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做出某种约束,也可能针对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做出某项约束。但会议纪要在规范性、程序性、法定性方面来讲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四种形式并不相符。即使其记载的事项中部分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部分权益,其本身也不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各项特征,需经过相关部门将会议纪要中的事项依法进行转化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方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会议纪要的形成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其记载的事项也不能直接反复地适用于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需将会议纪要内容转化成合同(协议)、规范性文件等,方可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
(二)政府会议纪要非具体行政行为性
具体行政行为,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其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从会议纪要所记载的内容和其本身的特点来看,会议纪要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因会议而形成的会议纪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在会议纪要的形成过程中,往往会对某些具体的行政事项进行讨论,并产生具有指导性、原则性的解决办法和方式,从表面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有影响,但实际上还是需通过相关行政机关的转化才能对外产生效力。
(三)政府会议纪要的内部性
就会议的形成过程、记载内容和适用范围来讲,会议纪要具有内部性,即只在政府内部适用。会议纪要作为公文的一种,其适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应明确其内部性,即只在政府内部发生效力,不应直接对外发生效力。政府会议纪要记载的内容和事项是经过凝练和总结过的具有抽象性过程的内容,其对行政管理事务和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的影响应该只是具有原则性、指导性和抽象性的,并不能就此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或是直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适用。
综上所述,会议纪要只能对政府内部具有相应的约束力,这与其纪实性、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征有很大关系。会议纪要以其记载、传达的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主要在行政机关内部产生效力,一是约束与会单位和机关根据会议精神和决定处理相关事项,二是如果与会单位没有按照会议议定的情况处理时可以有据可查。
工委会是干什么的?
答:党工委(全称:中国共产党 XXX工作委员会)是一级党组织的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是指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某地区的领导而派出的领导机构。
党的派出代表机关在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权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不同类型的派出代表机关的职权可以不同,如地区委员会领导本地区的全面工作,而机关工作委员会主要是负责本机关党的工作。
党的派出代表机关一般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其领导成员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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