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利润表上有利润)
专栏
2023-12-08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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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利润表上有利润?
“老板,在你的英明的领导下,这个月我们公司实现利润100万!”
“哦,不错!不错!为了鼓励我的辛苦付出,我准备换台车!张经理,你给我准备50万!”
“呃......,老板,可是我们账上没有那么多现金。”
“什么?没有现金?你刚才不是还说我们挣了100万吗?那钱的都跑哪儿去了?”
相信这是每一个财务经理遇到了一个不懂财务的老板时产生的苦恼!
那么“钱”到底跑哪儿去了呢?从哪儿找到钱呢?
为了弄明白这个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基本的财务知识。
现金一般是指存放在银行的活期存款和少量存放于公司的备用金。现金流动性很强,可以随时调用,就是想啥时候用就啥时候用的“钱”。老板想要的钱应该就是这个。
财务经理为了提高收益,可能还会把一部分现金存为定期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一般都会有固定期限,不到期不能支取或赎回,流动性就比较弱。
公司的银行存款中还有一种使用受限资金。使用受限资金一般是签发银承、信用证、开立保函时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这部分资金实际上不能使用,但资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公司,所以被称之为使用受限资金。
我们了解了现金和银行存款后,再来了解一下利润。
利润是经营成果的体现,简单的说就是赚了还是赔了的体现。按照财务制度,利润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体现的。
权责发生制是个什么鬼?权责发生制也叫应收应付制。举个例子,假设公司卖了100万商品,把商品卖出去以后没收回来现金,客户给公司打了张100万的收条,这个收条财务上给它叫做“应收账款”,拿到收条公司给对方开100万发票。公司开发票后账上计100万收入,然后再扣除成本、费用70万,最后账上体现了30万营业利润。可是现金没收回来呀!怎么就有利润了呢?是,确实没有收回来,但是公司拿着收条,以后有权利收回来现金。这就是应收应付制。
由此可见,利润并不直接体现为现金,还有可能体现为应收账款。另外,如果对方后来用票据付了款,还会体现为应收票据。
了解了这些财务知识,现在我们应该明白了现金和利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利润可以转化为现金,可以转化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公司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利润还能转化为存货。
理清楚了现金和利润的概念,知道了利润的体现方式,那么从哪找“钱”就不是难事了。
希望解答能令你满意。
关于发出商品科目?
1、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发出商品”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对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发出商品”科目,贷“库存商品”科目。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借“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2、帐务处理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uploads/title/20231128/6566021fd7b2e.jpg/uploads/title/20231128/6566021fd7b2e.jpg增值税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四审四议三公开是什么?
推行村级事务“四审四议两公开”工作机制,
1、四审:通过实施村级重大决策事项审查制度、村级重要事务用章审核制度、村级财务审接制度、村主要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镇党委政府对村级事务管理决策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2、四议:通过健全村级事务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村党员会议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决策程序,提高村级组织民主决策水平;
3、两公开:通过认真实施村务公开、财务公开,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
村级事务“四审四议两公开”工作机制是对我市推行的村级组织“四权”决策机制的进一步深化和丰富,对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管理,实现镇党委政府的科学指导与村民自治的有效结合,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村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建立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单位负责人签字出借公款?
两个限定条件,作为回答的前提。
1、单位负责人签字出借公款,限定为是对公司内、外部人员非因公借款。
2、单位负责人,个人暂时将其限定在企业,对于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不考虑。目前环境下,直接签字对外出借公款,估计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没有这么明目张胆的吧,即使单位负责人非常跋扈的情况下。
财务人员承担的责任,要看单位的性质一、单位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1、单位负责人是个体工商户主或个人独资企业主。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见到单位负责人签字,付款就是了,但款项付出去,不管收不收回来,除提示借款的风险和及时收回借款外,财务人员是没有责任的。这个若有责任,让我想起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8个字。
2、单位负责人是上述外聘的职业管理人员。这个即使单位负责人签了字,财务人员也不能支付这个款项,因为超出了这个单位负责人的权限了。如果对外支付,应当征得个体工商户主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主的书面同意。否则,财务人员付款后是失职的,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二、单位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对外借款是应当征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对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担保,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对外出借款项是让渡资金的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征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1、单位负责人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如果单位负责人签字对外出借款项,财务人员付款了,财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作为财务人员应当知道合伙企业法对此的有关规定。如果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了的前提下,单位负责人签字,财务付款了,个人认为不承担责任。
2、单位负责人是合伙企业外聘的职业管理人员。这种情况很罕见,对于合伙企业来讲负责人,至少是普通合伙人。如果确实存在,单位负责人没有出借款项的权限,财务付款了有责任。
三、单位是股东为一个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1、单位负责人是股东。有关责任详见“一、单位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中描述的第1种情况。
2、单位负责人是上述外聘的职业管理人员/其他人员。有关责任详见“一、单位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中描述的第2种情况。
股东是企业法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考上述“2”。
四、单位是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借款,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来决议。如果单位负责人签字了,而且也有前述相关的决议了,财务人员付款,应当没有责任;如果只有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没有前述的相关的决议,财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这个对外借款是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话,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能参加表决。
五、单位是分支机构
比如是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的单位负责人没有外借公司款项的权利,如果签字财务人员支付,财务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是纯理论的描述,但现实中存在很多单位负责人签字出借公款的权限,但财务人员付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要看财务人员当时所处的环境。1、单位负责人与财务人员合谋,这个客观查证后,财务人员无疑承担其相应责任。
2、财务人员受到利诱,其理应受到相应责任。
3、财务人员受到明示、暗示等多种形式的胁迫等,如果财务人员保留相关证据,会减轻甚至从轻财务人员的责任,也有可能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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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利润表上有利润?
“老板,在你的英明的领导下,这个月我们公司实现利润100万!”
“哦,不错!不错!为了鼓励我的辛苦付出,我准备换台车!张经理,你给我准备50万!”
“呃......,老板,可是我们账上没有那么多现金。”
“什么?没有现金?你刚才不是还说我们挣了100万吗?那钱的都跑哪儿去了?”
相信这是每一个财务经理遇到了一个不懂财务的老板时产生的苦恼!
那么“钱”到底跑哪儿去了呢?从哪儿找到钱呢?
为了弄明白这个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基本的财务知识。
现金一般是指存放在银行的活期存款和少量存放于公司的备用金。现金流动性很强,可以随时调用,就是想啥时候用就啥时候用的“钱”。老板想要的钱应该就是这个。
财务经理为了提高收益,可能还会把一部分现金存为定期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一般都会有固定期限,不到期不能支取或赎回,流动性就比较弱。
公司的银行存款中还有一种使用受限资金。使用受限资金一般是签发银承、信用证、开立保函时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这部分资金实际上不能使用,但资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公司,所以被称之为使用受限资金。
我们了解了现金和银行存款后,再来了解一下利润。
利润是经营成果的体现,简单的说就是赚了还是赔了的体现。按照财务制度,利润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体现的。
权责发生制是个什么鬼?权责发生制也叫应收应付制。举个例子,假设公司卖了100万商品,把商品卖出去以后没收回来现金,客户给公司打了张100万的收条,这个收条财务上给它叫做“应收账款”,拿到收条公司给对方开100万发票。公司开发票后账上计100万收入,然后再扣除成本、费用70万,最后账上体现了30万营业利润。可是现金没收回来呀!怎么就有利润了呢?是,确实没有收回来,但是公司拿着收条,以后有权利收回来现金。这就是应收应付制。
由此可见,利润并不直接体现为现金,还有可能体现为应收账款。另外,如果对方后来用票据付了款,还会体现为应收票据。
了解了这些财务知识,现在我们应该明白了现金和利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利润可以转化为现金,可以转化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公司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利润还能转化为存货。
理清楚了现金和利润的概念,知道了利润的体现方式,那么从哪找“钱”就不是难事了。
希望解答能令你满意。
关于发出商品科目?
1、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发出商品”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对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发出商品”科目,贷“库存商品”科目。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借“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2、帐务处理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uploads/title/20231128/6566021fd7b2e.jpg/uploads/title/20231128/6566021fd7b2e.jpg增值税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四审四议三公开是什么?
推行村级事务“四审四议两公开”工作机制,
1、四审:通过实施村级重大决策事项审查制度、村级重要事务用章审核制度、村级财务审接制度、村主要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镇党委政府对村级事务管理决策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2、四议:通过健全村级事务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村党员会议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决策程序,提高村级组织民主决策水平;
3、两公开:通过认真实施村务公开、财务公开,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
村级事务“四审四议两公开”工作机制是对我市推行的村级组织“四权”决策机制的进一步深化和丰富,对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管理,实现镇党委政府的科学指导与村民自治的有效结合,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村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建立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单位负责人签字出借公款?
两个限定条件,作为回答的前提。
1、单位负责人签字出借公款,限定为是对公司内、外部人员非因公借款。
2、单位负责人,个人暂时将其限定在企业,对于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不考虑。目前环境下,直接签字对外出借公款,估计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没有这么明目张胆的吧,即使单位负责人非常跋扈的情况下。
财务人员承担的责任,要看单位的性质
一、单位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1、单位负责人是个体工商户主或个人独资企业主。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见到单位负责人签字,付款就是了,但款项付出去,不管收不收回来,除提示借款的风险和及时收回借款外,财务人员是没有责任的。这个若有责任,让我想起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8个字。
2、单位负责人是上述外聘的职业管理人员。这个即使单位负责人签了字,财务人员也不能支付这个款项,因为超出了这个单位负责人的权限了。如果对外支付,应当征得个体工商户主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主的书面同意。否则,财务人员付款后是失职的,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二、单位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对外借款是应当征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对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担保,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对外出借款项是让渡资金的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征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1、单位负责人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如果单位负责人签字对外出借款项,财务人员付款了,财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作为财务人员应当知道合伙企业法对此的有关规定。如果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了的前提下,单位负责人签字,财务付款了,个人认为不承担责任。
2、单位负责人是合伙企业外聘的职业管理人员。这种情况很罕见,对于合伙企业来讲负责人,至少是普通合伙人。如果确实存在,单位负责人没有出借款项的权限,财务付款了有责任。
三、单位是股东为一个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1、单位负责人是股东。有关责任详见“一、单位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中描述的第1种情况。
2、单位负责人是上述外聘的职业管理人员/其他人员。有关责任详见“一、单位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中描述的第2种情况。
股东是企业法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考上述“2”。
四、单位是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借款,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来决议。如果单位负责人签字了,而且也有前述相关的决议了,财务人员付款,应当没有责任;如果只有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没有前述的相关的决议,财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这个对外借款是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话,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能参加表决。
五、单位是分支机构
比如是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的单位负责人没有外借公司款项的权利,如果签字财务人员支付,财务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是纯理论的描述,但现实中存在很多单位负责人签字出借公款的权限,但财务人员付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要看财务人员当时所处的环境。
1、单位负责人与财务人员合谋,这个客观查证后,财务人员无疑承担其相应责任。
2、财务人员受到利诱,其理应受到相应责任。
3、财务人员受到明示、暗示等多种形式的胁迫等,如果财务人员保留相关证据,会减轻甚至从轻财务人员的责任,也有可能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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