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证过期未继续教育出现交通事故)
专栏
2023-12-03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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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保险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证过期未继续教育出现交通事故?
- 京保宝都保什么?
- 保险继续教育不参加会有什么后果?
- 人寿平安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各分公司机构主管继续教育的负责人是属于哪个部门?
- 保险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是多久?
- 如何参加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
- 一级建造师再教育管理规定?
保险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证过期未继续教育出现交通事故?
从业资格证只是运输行业的从业资质,属于行政法规约束的行业管理性规定,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营车辆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持有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前提,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不会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和增加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
另外,本案中作为格式条款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必备证书”表述内容笼统,没有明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名称以及类型,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故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京保宝都保什么?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备注: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继续教育不参加会有什么后果?
虽然从 2015年开始,已经取消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但是每年还是得参加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三年里面成绩都合格,可以换证。
如果你去年参加了继续教育,今年因为一些原因离职了,而不在做保险这一行,后期的继续教育也没有去参加的话,那么到期后,资格证书会作废。如果以后想重返保险行业的话,需从头再来。
如果你在保险公司工作,参加了一年的继续教育,但是因为一些原因而后期两年的继续教育学习都没参加,那么你的保险代理资格证书也会作废,对你的职业前景,对你的生活可能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请重视!
保险代理证书是每3年换一次证,要求3年里每年都参加后续教育,如果少了就不给换证。且在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中,合格的学习成绩才是三年换一次证的依据。虽然只有发证日期,但是此证有效期为三年。
继续教育每年可以报两次名,如果第一次没学完,就赶紧让单位再报一次,可以下载上学吧找答案APP,做试题,看视频讲解,重新学。如果到第二年来一起学习会比较麻烦,但不是不可以。
接着学完就可以了。必须学完了,当你取得三年的培训证书就能去换证啦!
人寿平安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各分公司机构主管继续教育的负责人是属于哪个部门?
属于培训部。分管继续教育的负责人属于培训部的一把手。
保险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是多久?
这个证的有效期是三年。如果三年到期了需要换证。换证的时候需要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一张换证申请表、两张照片、代理证原件和继续教育的复印件。一个都不能少,现在每年保险公司都会有继续教育的培训。没有这个证,是换不了代理证的。那么,就只能重考了。
如何参加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
监理继续教育培训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参加由住建部认定的各省的监理协会或有关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班;一种是参加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先寄钱,再在网上培训打印证书。但无论哪种方式,都必须以单位名义。再有,监理继续教育培训三年一次,你现在不需要参加。建议你多上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http://www.zgjsjl.org/看看相关的规定,就知道怎么做了。
一级建造师再教育管理规定?
大家应该都清楚,一级建造师属于注册类资格证书,建造师证书注册有效期只有3年,3年后要进行继续教育,才能延续注册,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如下:
(征求意见稿)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编写综合教材,建立测试题库。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工作。
第七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专业相关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程项目管理案例。
第九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学分累计达到要求的,可在相应网站自行打印带二维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分学分。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学分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二)参加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分;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10学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充抵认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继续教育学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责任,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其聘用单位应重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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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寿平安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各分公司机构主管继续教育的负责人是属于哪个部门?
- 保险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是多久?
- 如何参加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
- 一级建造师再教育管理规定?
保险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证过期未继续教育出现交通事故?
从业资格证只是运输行业的从业资质,属于行政法规约束的行业管理性规定,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营车辆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持有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前提,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不会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和增加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
另外,本案中作为格式条款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必备证书”表述内容笼统,没有明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名称以及类型,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故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京保宝都保什么?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备注: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继续教育不参加会有什么后果?
虽然从 2015年开始,已经取消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但是每年还是得参加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三年里面成绩都合格,可以换证。
如果你去年参加了继续教育,今年因为一些原因离职了,而不在做保险这一行,后期的继续教育也没有去参加的话,那么到期后,资格证书会作废。如果以后想重返保险行业的话,需从头再来。
如果你在保险公司工作,参加了一年的继续教育,但是因为一些原因而后期两年的继续教育学习都没参加,那么你的保险代理资格证书也会作废,对你的职业前景,对你的生活可能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请重视!
保险代理证书是每3年换一次证,要求3年里每年都参加后续教育,如果少了就不给换证。且在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中,合格的学习成绩才是三年换一次证的依据。虽然只有发证日期,但是此证有效期为三年。
继续教育每年可以报两次名,如果第一次没学完,就赶紧让单位再报一次,可以下载上学吧找答案APP,做试题,看视频讲解,重新学。如果到第二年来一起学习会比较麻烦,但不是不可以。
接着学完就可以了。必须学完了,当你取得三年的培训证书就能去换证啦!
人寿平安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各分公司机构主管继续教育的负责人是属于哪个部门?
属于培训部。分管继续教育的负责人属于培训部的一把手。
保险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是多久?
这个证的有效期是三年。如果三年到期了需要换证。换证的时候需要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一张换证申请表、两张照片、代理证原件和继续教育的复印件。一个都不能少,现在每年保险公司都会有继续教育的培训。没有这个证,是换不了代理证的。那么,就只能重考了。
如何参加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
监理继续教育培训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参加由住建部认定的各省的监理协会或有关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班;一种是参加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先寄钱,再在网上培训打印证书。但无论哪种方式,都必须以单位名义。再有,监理继续教育培训三年一次,你现在不需要参加。建议你多上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http://www.zgjsjl.org/看看相关的规定,就知道怎么做了。
一级建造师再教育管理规定?
大家应该都清楚,一级建造师属于注册类资格证书,建造师证书注册有效期只有3年,3年后要进行继续教育,才能延续注册,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如下:
(征求意见稿)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编写综合教材,建立测试题库。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工作。
第七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专业相关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程项目管理案例。
第九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学习后,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学分累计达到要求的,可在相应网站自行打印带二维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分学分。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学分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二)参加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分;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10学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充抵认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继续教育学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责任,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其聘用单位应重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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