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签定之后还要做手术)
专栏
2023-11-25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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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签定之后还要做手术?
- 工伤保险条例中合同制是什么意思?
- 保障社会保险服务的条例和法规?
- 雇主责任险哪个赔付得多?
-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
- 劳动保险条例中的待遇如何争取?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签定之后还要做手术?
符合规定标准的再次手术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之后,需要再次手术,属于旧伤复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辅助器械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新的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中合同制是什么意思?
合同制工指企事业单位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工计划,经劳动人事部门的审批,以签订用工合同的形式公开向社会招收的职工。这一用工制度叫劳动合同制。按这一制度招收的工人称为合同制工。
这是我国当前劳动制度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消除“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端,更好地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适合生产需要的用工形式。合同工从招收录用、使用年限、生产(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组织管理、流动方式等到保险福利,都另有一套与现行固定工不同的办法,一般合同规定,合同工到用人单位,实行3至6个月的试用期,期满后通过考试定级,其劳动报酬优于同级固定工。
保障社会保险服务的条例和法规?
一、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行政法规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3)《失业保险条例》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5)《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8)《工伤保险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雇主责任险哪个赔付得多?
很高兴能回答您的问题。
1,工伤险是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交纳一种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种法定义务,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险,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是人身险的一种。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意外险,是单位对职工的一种福利,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职工。一旦职工发生且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事项,由保险公司向职工赔偿。但是意外险不能用来抵扣工伤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以获得意外险的赔偿,可以双份。
3,雇主责任保险,是财产险的一种。这种保险可以用来抵扣工伤保险责任中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赔偿的金额。这种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用人单位而非职工。
综上所述,如果你要问哪一个保险赔偿的多,那当然是工伤保险对劳动者保护最为全面。而后两种保险属于商业险,保险公司当然是能少赔就少赔。如职工一旦在工作中受伤,应当按法律规定申报工伤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为职工又上了意外险,那么可以要工伤待遇和意外险的双份,如果单位只是上了雇主责任保险的话,这种保险不能完全赔偿职工所受到的损失。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
1.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给工伤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4.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劳动保险条例中的待遇如何争取?
你好!这里是众和法律为你提供咨询服务
五险,俗称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一金指是指住房公积金。很多公司都会给员工购买五险一金,那么这五险一金保的是什么呢?
一、养老保险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2 .(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领养社保退休金的死者的直系亲属符合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当地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发给。(其中领养财政退休金的才是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是对领养财政退休金)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二、医疗保险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三、工伤保险
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2.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等。
四、生育保险
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
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五、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过劳病(亡)属于哪种险,算工伤(亡)吗?一般认为,劳动者因维护用人单位利益而受伤的,也应该认定为工伤,如澡堂师傅和“砸场子”的人打了起来,受到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所谓工伤,本意是指在工作中受到的直接伤害,主要看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传统的工伤主要是指工作设备、工作环境造成的伤害。”在工作中,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在很多国家是不认定为工伤的。我国对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已经比较宽泛,对于自身疾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也是对传统工伤界限的突破。因此是否算工伤(亡),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劳动保险中的待遇如何争取中国劳动保险是国内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带有强制性质。劳动保险的某些长期待遇,例如退休养老基金等,是通过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还具有互助互济的性质。
在中国,根据劳动保险制度规定,职工在发生老、病、伤残、生育、死等情况下,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以下待遇:
1.职工退休待遇
国家和社会为年老不能劳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凡具备一定工龄条件的职工年老退休后,可以从国家或企业长期领取退休金。
2.职工退职待遇
国家和社会为因病和非因工(公)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对退职职工按规定发给生活费。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和物价补贴。
3.职工公费医疗
国家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对职工病伤时给予的免费医疗。具体分为:
①公费医疗。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办法。
②劳保医疗。即企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办法。按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规定,职工就医时除交挂号费外,其他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劳保医疗补助待遇。
4.职工因工伤残废待遇
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其他公务而负伤时,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住院治疗、疗养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补助一部分伙食费用。停止工作治疗、疗养期间,照发原标准工资。医疗终结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分配轻便工作后工资减少的,发给残废补助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职工因生产环境而患职业病的,或因此而致残废的,同样享受因工(公)负伤或因工(公)残废待遇。
4.职工非因工伤残待遇
职工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之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时,因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在工作时间之内因本人责任事故而负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按照停止工作休养时间长短和本人连续工龄(工作年限)的长短,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伤假工资,具体标准与病假待遇相同。医疗终结后,可以工作的,应该继续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退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退职。
5.职工病假待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停止工作期间,由国家或企业给予物质帮助以减轻他们的生活困难。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时间长短和工龄长短发给,随病假时间的延长而减少,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
6.职工生育待遇
女职工怀孕在指定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以及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生育前后,按国家规定享受一定天数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7.职工死亡待遇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费,并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直至被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因病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并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一次发给一定数额的救济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按照病故、因公牺牲、革命烈士等不同情况,分别发给丧葬费、遗属抚恤金。对遗属生活有困难的,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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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大部分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
本案来看,肋骨骨折(不是很严重,可能只有一根,最后鉴定的级别不会很高,可以只有十级)与煤气中毒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关系,谁也没有直接认可的证据;并且你到村级卫生所处理了面部,从某种层面讲,可以理解为初次诊断,所以本案胜算不大。但举证责任主要是单位(自己要有起码证据说明肋骨骨折与煤气中毒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胜算。 建议本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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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签定之后还要做手术?
符合规定标准的再次手术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之后,需要再次手术,属于旧伤复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辅助器械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新的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中合同制是什么意思?
合同制工指企事业单位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工计划,经劳动人事部门的审批,以签订用工合同的形式公开向社会招收的职工。这一用工制度叫劳动合同制。按这一制度招收的工人称为合同制工。
这是我国当前劳动制度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消除“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端,更好地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适合生产需要的用工形式。合同工从招收录用、使用年限、生产(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组织管理、流动方式等到保险福利,都另有一套与现行固定工不同的办法,一般合同规定,合同工到用人单位,实行3至6个月的试用期,期满后通过考试定级,其劳动报酬优于同级固定工。
保障社会保险服务的条例和法规?
一、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行政法规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3)《失业保险条例》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5)《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8)《工伤保险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雇主责任险哪个赔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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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险是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交纳一种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种法定义务,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险,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是人身险的一种。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意外险,是单位对职工的一种福利,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职工。一旦职工发生且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事项,由保险公司向职工赔偿。但是意外险不能用来抵扣工伤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以获得意外险的赔偿,可以双份。
3,雇主责任保险,是财产险的一种。这种保险可以用来抵扣工伤保险责任中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赔偿的金额。这种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用人单位而非职工。
综上所述,如果你要问哪一个保险赔偿的多,那当然是工伤保险对劳动者保护最为全面。而后两种保险属于商业险,保险公司当然是能少赔就少赔。如职工一旦在工作中受伤,应当按法律规定申报工伤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为职工又上了意外险,那么可以要工伤待遇和意外险的双份,如果单位只是上了雇主责任保险的话,这种保险不能完全赔偿职工所受到的损失。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
1.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给工伤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4.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劳动保险条例中的待遇如何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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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俗称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一金指是指住房公积金。很多公司都会给员工购买五险一金,那么这五险一金保的是什么呢?
一、养老保险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2 .(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领养社保退休金的死者的直系亲属符合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当地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发给。(其中领养财政退休金的才是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是对领养财政退休金)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二、医疗保险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三、工伤保险
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2.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等。
四、生育保险
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
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五、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过劳病(亡)属于哪种险,算工伤(亡)吗?
一般认为,劳动者因维护用人单位利益而受伤的,也应该认定为工伤,如澡堂师傅和“砸场子”的人打了起来,受到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所谓工伤,本意是指在工作中受到的直接伤害,主要看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传统的工伤主要是指工作设备、工作环境造成的伤害。”在工作中,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在很多国家是不认定为工伤的。我国对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已经比较宽泛,对于自身疾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也是对传统工伤界限的突破。因此是否算工伤(亡),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劳动保险中的待遇如何争取
中国劳动保险是国内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带有强制性质。劳动保险的某些长期待遇,例如退休养老基金等,是通过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还具有互助互济的性质。
在中国,根据劳动保险制度规定,职工在发生老、病、伤残、生育、死等情况下,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以下待遇:
1.职工退休待遇
国家和社会为年老不能劳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凡具备一定工龄条件的职工年老退休后,可以从国家或企业长期领取退休金。
2.职工退职待遇
国家和社会为因病和非因工(公)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对退职职工按规定发给生活费。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和物价补贴。
3.职工公费医疗
国家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对职工病伤时给予的免费医疗。具体分为:
①公费医疗。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办法。
②劳保医疗。即企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办法。按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规定,职工就医时除交挂号费外,其他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劳保医疗补助待遇。
4.职工因工伤残废待遇
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其他公务而负伤时,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住院治疗、疗养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补助一部分伙食费用。停止工作治疗、疗养期间,照发原标准工资。医疗终结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分配轻便工作后工资减少的,发给残废补助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职工因生产环境而患职业病的,或因此而致残废的,同样享受因工(公)负伤或因工(公)残废待遇。
4.职工非因工伤残待遇
职工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之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时,因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在工作时间之内因本人责任事故而负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按照停止工作休养时间长短和本人连续工龄(工作年限)的长短,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伤假工资,具体标准与病假待遇相同。医疗终结后,可以工作的,应该继续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退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退职。
5.职工病假待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停止工作期间,由国家或企业给予物质帮助以减轻他们的生活困难。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时间长短和工龄长短发给,随病假时间的延长而减少,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
6.职工生育待遇
女职工怀孕在指定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以及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生育前后,按国家规定享受一定天数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7.职工死亡待遇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费,并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直至被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因病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并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一次发给一定数额的救济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按照病故、因公牺牲、革命烈士等不同情况,分别发给丧葬费、遗属抚恤金。对遗属生活有困难的,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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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大部分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
本案来看,肋骨骨折(不是很严重,可能只有一根,最后鉴定的级别不会很高,可以只有十级)与煤气中毒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关系,谁也没有直接认可的证据;并且你到村级卫生所处理了面部,从某种层面讲,可以理解为初次诊断,所以本案胜算不大。但举证责任主要是单位(自己要有起码证据说明肋骨骨折与煤气中毒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胜算。 建议本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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