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参与客体有哪些)
专栏
2024-05-0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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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如何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参与客体有哪些?
1.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参与客体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政府监管部门等。2. 医疗机构是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重要参与客体,他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加强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和预警,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作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主要执行者,需要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伦理要求,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沟通能力,减少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患者及其家属是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重要参与客体,他们需要主动了解医疗知识,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积极参与医疗决策,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合理维权。政府监管部门是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监督者和协调者,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3. 此外,还有法律机构、保险公司、第三方评估机构等也可以作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参与客体,提供法律援助、保险赔偿和专业评估等支持和帮助。他们的参与可以促进医疗纠纷的及时解决和公正处理。
医疗纠纷打12315有用吗?
12315投诉是有用的,不是只有3月15号投诉才可以,每天都可以投诉。
“12315”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12315”热线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 益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市场和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医疗事故投诉哪个部门最有效?
医疗事故投诉可以向多个部门进行投诉,以下是几个比较常见的投诉部门:
医疗机构投诉部门:每个医疗机构都应该设立投诉部门,负责接收和处理患者的投诉。如果您对某个医疗机构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该机构的投诉部门进行投诉。
卫生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是政府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医疗机构的运营和服务质量。如果您认为某个医疗机构存在严重的医疗事故或违规行为,可以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由政府和医疗机构共同组成的调解机构,负责处理医疗纠纷和投诉。如果您希望通过调解解决医疗事故问题,可以向当地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投诉。
相关行业协会:某些医疗领域的行业协会也可以接收和处理医疗事故投诉。例如,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投诉部门处理的范围和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诉部门进行投诉。同时,投诉时应当提供详细的证据和资料,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医疗出现纠纷?
由国务院制定的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因此,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是多种的。但是,开头已经说了,找医院协商了多次无结果,协商行不通时只能用其他方法。
1、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本质上都是由第三方组织,通过其调解,使医患双方达成一致。但是,调解有个缺陷,就是调解没有强制力,也就是不能强迫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要求,说穿了也是要建立在双方协商并互相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因此,调解是有局限性的。
此外,有的省份对调解还有赔偿限额的规定,比如,《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江苏省规定是赔偿额在二万元至十万元之间是不能直接进行调解的,需要进行专家咨询或者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同时也规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虽然都是明确医患之间的责任问题,两者并行,但是从新颁布的规定来看,医患之间明确责任主要通过做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是明确医患之间责任的重要依据,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医疗鉴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医患双方委托鉴定,可以在双方协商时,也可以在人民调解以及行政调解时,由双方共同委托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也可以在调解时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说的途径中,无论是调解还是双方共同委托做医疗鉴定,其最后还是要医患双方就赔偿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相当于绕了一大圈,最后还是回到了原点。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去法院诉讼,在诉讼中可以由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并由法院作出最后的判决结果,从而避免了和医院之间的面红耳赤。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予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安全隐患,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的衔接。?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
仅配备投诉专(兼)职人员的医疗机构,投诉专(兼)职人员应当至少承担前款第二项职责。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工作人员主动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三章 医患沟通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制度,规范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
鼓励医疗机构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当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资料,便于患者查询。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投诉管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下同),不得推诿、搪塞。
第二十五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患者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患者反映的情况,及时留存书面投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单次投诉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代表集中反映诉求。
第二十七条 投诉接待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患者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投诉接待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患者。
投诉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反复接到相同或者相似问题的投诉,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对有关投诉可视情予以合并调查,对发现的引发投诉的环节或者多次引发投诉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
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投诉已经处理完毕,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够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按照投诉流程重新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诉内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引导患者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投诉涉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处理,但应当向患者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
(二)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护与投诉相关的患者和医务人员隐私,妥善应对舆情,严禁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投诉处理过程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医疗机构投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患者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医疗机构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应当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分析并反馈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投诉及医疗纠纷相关信息,指导医疗机构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十一条 对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对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投诉管理工作,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相结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 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患者,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陪同患者就医人员等有关人员。
第四十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工作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病人家属来科室闹事怎么处理?
首先让领导出面安抚他们的情绪,如果说这些人还是坚持闹事的话那就可以叫医院的保卫科来,保卫科自然会想办法把他们弄出去的,医院里面是看病的地方是公共场所,绝对不可能让家属来这边随意闹事,如果发生更严重的情况可以报警处理的。
和医院打官司能打赢吗?
一般解决医疗纠纷的最佳途径是3个,各有利弊:
1,医患双方协商处理,清楚的说出你对本次医疗纠纷的诉求,你哪不满意,你希望如何解决?
这个方法给双方一个完美解释的机会,有一些小的误解就迎刃而解了,这个适合小的纠纷,也是最节约时间成本的办法。
2,通过医调委调解,医调委是民间调解机构,不受医患双方任何一方的约束,他们通过专业人士的评估,会给你一个中肯的建议,如果医患双方都满意的话,这个方式也很好,目前80%的医疗纠纷都是这个方式调解的。
3,通过法院起诉医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你的健康权益,也是一个途径,一般都是在医调委调解失败的最后一个办法,这个办法时间略长,要有充分的心里准备。
中国还是礼仪之邦,多数人能不打官司的,都不会轻易打官司的,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小小的一个建议】
在您不知道你的病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时候,可以委托一个有经验的法医帮助您评估一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大致赔偿额度,来决定您是否值得打这个官司,有的咨询是免费的,仅仅一个复印病历就能预估出来,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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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参与客体有哪些?
1.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参与客体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政府监管部门等。2. 医疗机构是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重要参与客体,他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加强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和预警,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作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主要执行者,需要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伦理要求,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沟通能力,减少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患者及其家属是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重要参与客体,他们需要主动了解医疗知识,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积极参与医疗决策,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合理维权。政府监管部门是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监督者和协调者,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3. 此外,还有法律机构、保险公司、第三方评估机构等也可以作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参与客体,提供法律援助、保险赔偿和专业评估等支持和帮助。他们的参与可以促进医疗纠纷的及时解决和公正处理。
医疗纠纷打12315有用吗?
12315投诉是有用的,不是只有3月15号投诉才可以,每天都可以投诉。
“12315”是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12315”热线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 益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市场和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医疗事故投诉哪个部门最有效?
医疗事故投诉可以向多个部门进行投诉,以下是几个比较常见的投诉部门:
医疗机构投诉部门:每个医疗机构都应该设立投诉部门,负责接收和处理患者的投诉。如果您对某个医疗机构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该机构的投诉部门进行投诉。
卫生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是政府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医疗机构的运营和服务质量。如果您认为某个医疗机构存在严重的医疗事故或违规行为,可以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由政府和医疗机构共同组成的调解机构,负责处理医疗纠纷和投诉。如果您希望通过调解解决医疗事故问题,可以向当地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投诉。
相关行业协会:某些医疗领域的行业协会也可以接收和处理医疗事故投诉。例如,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投诉部门处理的范围和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诉部门进行投诉。同时,投诉时应当提供详细的证据和资料,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医疗出现纠纷?
由国务院制定的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因此,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是多种的。但是,开头已经说了,找医院协商了多次无结果,协商行不通时只能用其他方法。
1、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本质上都是由第三方组织,通过其调解,使医患双方达成一致。但是,调解有个缺陷,就是调解没有强制力,也就是不能强迫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要求,说穿了也是要建立在双方协商并互相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因此,调解是有局限性的。
此外,有的省份对调解还有赔偿限额的规定,比如,《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江苏省规定是赔偿额在二万元至十万元之间是不能直接进行调解的,需要进行专家咨询或者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同时也规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虽然都是明确医患之间的责任问题,两者并行,但是从新颁布的规定来看,医患之间明确责任主要通过做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是明确医患之间责任的重要依据,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医疗鉴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医患双方委托鉴定,可以在双方协商时,也可以在人民调解以及行政调解时,由双方共同委托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也可以在调解时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说的途径中,无论是调解还是双方共同委托做医疗鉴定,其最后还是要医患双方就赔偿的具体数额进行协商,相当于绕了一大圈,最后还是回到了原点。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去法院诉讼,在诉讼中可以由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并由法院作出最后的判决结果,从而避免了和医院之间的面红耳赤。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予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安全隐患,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的衔接。?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指导、管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医疗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统一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患者;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四)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五)开展医患沟通及投诉处理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加强督促落实。?
仅配备投诉专(兼)职人员的医疗机构,投诉专(兼)职人员应当至少承担前款第二项职责。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各部门、各科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高发隐患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工作人员主动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三章 医患沟通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患者为中心,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与患者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医疗风险告知和术前谈话制度,规范具体流程,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程序、地点、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
鼓励医疗机构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当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资料,便于患者查询。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投诉管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下同),不得推诿、搪塞。
第二十五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患者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患者反映的情况,及时留存书面投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单次投诉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代表集中反映诉求。
第二十七条 投诉接待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患者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投诉接待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和防范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患者。
投诉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反复接到相同或者相似问题的投诉,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对有关投诉可视情予以合并调查,对发现的引发投诉的环节或者多次引发投诉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
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投诉已经处理完毕,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够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按照投诉流程重新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诉内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引导患者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投诉涉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处理,但应当向患者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
(二)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护与投诉相关的患者和医务人员隐私,妥善应对舆情,严禁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投诉处理过程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医疗机构投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患者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医疗机构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应当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分析并反馈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投诉及医疗纠纷相关信息,指导医疗机构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十一条 对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对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投诉管理工作,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相结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 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患者,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陪同患者就医人员等有关人员。
第四十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工作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病人家属来科室闹事怎么处理?
首先让领导出面安抚他们的情绪,如果说这些人还是坚持闹事的话那就可以叫医院的保卫科来,保卫科自然会想办法把他们弄出去的,医院里面是看病的地方是公共场所,绝对不可能让家属来这边随意闹事,如果发生更严重的情况可以报警处理的。
和医院打官司能打赢吗?
一般解决医疗纠纷的最佳途径是3个,各有利弊:
1,医患双方协商处理,清楚的说出你对本次医疗纠纷的诉求,你哪不满意,你希望如何解决?
这个方法给双方一个完美解释的机会,有一些小的误解就迎刃而解了,这个适合小的纠纷,也是最节约时间成本的办法。
2,通过医调委调解,医调委是民间调解机构,不受医患双方任何一方的约束,他们通过专业人士的评估,会给你一个中肯的建议,如果医患双方都满意的话,这个方式也很好,目前80%的医疗纠纷都是这个方式调解的。
3,通过法院起诉医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你的健康权益,也是一个途径,一般都是在医调委调解失败的最后一个办法,这个办法时间略长,要有充分的心里准备。
中国还是礼仪之邦,多数人能不打官司的,都不会轻易打官司的,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小小的一个建议】
在您不知道你的病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时候,可以委托一个有经验的法医帮助您评估一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大致赔偿额度,来决定您是否值得打这个官司,有的咨询是免费的,仅仅一个复印病历就能预估出来,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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