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经理被警告并处罚1万元
专栏
2024-04-21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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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阳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阜金罚决字〔2023〕18号),李梅(时任华夏人寿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其对华夏人寿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阳监管分局对李梅作出警告并处罚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上游新闻综合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编辑:张杰
责编:肖玲
审核:袁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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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阳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阜金罚决字〔2023〕18号),李梅(时任华夏人寿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其对华夏人寿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阳监管分局对李梅作出警告并处罚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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