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合法吗)
专栏
2024-04-14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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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合法吗?
是合法的,
强行平仓也叫强制平仓,又称被斩仓/被砍仓/爆仓。依据强行平仓实施的主体不同,可将强行平仓分为交易所强行平仓和经纪公司强行平仓。在现货黄金、期货交易中经常使用。因未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而强行平仓。
根据交易所规则,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每一笔交易均须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市场发生不利变化,也就是说,市场发生行情逆转,朝相反方向变化时,以及进入交割月时,会员或客户还应根据交易规则和合约的约定,存入追加保证金。
如果会员或客户未在被要求的时间内履行追加保证金的义务,交易所就有权对会员,经纪公司就有权对客户所持有的仓位实施强行平仓
期货资格证书考试基础知识?
期货资格证书考试的基础知识包括以下内容:
1. 期货市场基本知识:了解期货市场的定义、功能、特点和分类等基本概念,以及期货合约的基本要素和交易规则等。
2. 期货交易机构与监管:熟悉国内外期货交易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和监管制度,理解期货交易的结算与交割流程。
3. 期货合约品种及特点:掌握不同期货合约品种(如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利率期货等)的基本知识,包括合约标的物、交易单位、报价方式和交易时间等。
4. 期货市场分析方法:了解基本面分析、技术分析和量价分析等期货市场分析方法,掌握市场走势判断和交易决策的基本技巧。
5. 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了解期货交易涉及的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掌握期货交易中的风险管理工具和策略。
6. 期货交易实务:熟悉期货交易的开户流程和交易方式,掌握期货合约的买卖操作和成交价格计算等实务知识。
7.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了解中国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8. 期货市场伦理道德:理解期货市场的伦理道德规范,包括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保守秘密和自律约束等原则。
考生还需要通过学习教材、参加培训课程和模拟考试等方式来巩固和加深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期货交易的发展历史是怎样的?
期货
期货合约(英语:Futures contract),简称期货(英语:Futures),是一种跨越时间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透过签订合约,同意按指定的时间、价格与其他交易条件,交收指定数量的现货。通常期货集中在期货交易所,以标准化合约进行买卖,但亦有部分期货合约可透过柜台交易进行买卖,称为场外交易合约。交易的资产通常是商品或金融工具。双方同意购买和出售资产的预定价格被称为远期价格。未来的指定时间 /uploads/title/20231207/65717e1458f48.jpg 即交付和付款发生时 /uploads/title/20231207/65717e1458f48.jpg 称为交货日期。因为它是标的资产的函数,期货合约是衍生产品。
期货是一种衍生工具,按现货标的物之种类,期货可分为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两大类。参与期货交易者之中,套戥者(或称对冲者)透过买卖期货,锁定利润与成本,减低时间带来的价格波动风险。投机者则透过期货交易承担更多风险,伺机在价格波动中牟取利润。
不少期货市场发展自远期合约,指一对一个别签订的跨时间买卖合同,交易细则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期货合约则由交易所划一标准化,让四方八面的交易者可在同一个平台上方便地撮合交易。期权(选择权)是从期货合约上再衍生出来的另一种衍生工具。
发展历史
历史上最早的期货市场是江户幕府时代的日本。由于当时的稻米价格,对经济及军事活动造成很重大的影响,米商往往会根据稻米的生产以及市场对稻米的期待而决定库存米的买卖。第一个市场是大阪堂岛的“堂岛米相场会所”,各地的贸易商往往会来此以白银预先订购来年的白米,预付一笔金钱,取走了订购单,这订购单将在明年或者下一次稻米成熟时兑现,此即期货合约。
芝加哥大豆期货
1980年/uploads/title/20231207/65717e1458f48.jpg2008年美国期货和股市比较图
在1970年代,芝加哥的CME与CBOT两家交易所曾进行多项期货产品的创新,大力发展多个金融期货品种,令金融期货成为期货市场的主流。1980年代,芝加哥的交易所开始发展电子交易平台。踏入1990年代末,各国交易所出现收购合并的趋势。
中国古代已有由粮栈、粮市构成的商品信贷及远期合约制度。在民国年代,中国上海曾出现多个期货交易所,市场一度出现疯狂热炒。满洲国政府亦曾在东北大连、营口、奉天等15个城市设立期货交易所,主要经营大豆、豆饼、豆油期货贸易。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期货交易所在中国大陆绝迹几十年,到1991年深圳设立期货交易所,展开另一波期货热炒风潮,各省市百花齐放,最多曾经一度同时开设超过50家期货交易所,超过全球其他国家期货交易所数目的总和。中国国务院在1994年及1998年,两次大力收紧监管,暂停多个期货品种,勒令多间交易所停止营业。
自1998年后,中国大陆合法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只剩下上海 [1]、大连 [2]、郑州三所,前者经营能源与金属商品期货,后两者经营农产品期货。到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并于2010年4月16日推出其首项产品,沪深300股指期货。
期货的种类
农产品期货:如棉花、大豆、小麦、玉米、白糖、咖啡、猪腩、菜籽油、天然橡胶、棕榈油、红酒、家禽家畜。
金属期货:如铜、铝、锡、锌、镍、黄金、白银。 能源期货:如原油、汽油、燃料油。新兴品种包括气温、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排放配额。
金融期货:如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中国大陆地区的期货市场及其主要交易品种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白银、螺纹钢、铜、铝、锌、铅、线材(钢材的一种)、天然橡胶、燃料油、原油、纸浆
郑州商品交易所:早籼稻、强筋小麦、棉花、菜籽油、菜粕、菜籽、白糖、PTA(对苯二甲酸)、苹果、红枣
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黄大豆、豆粕、豆油、棕榈油、塑料(LLDPE线性低密度聚乙烯)[3]、PVC(聚氯乙烯)、焦炭、焦煤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沪深300指数)、国债
期货的基本制度
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uploads/title/20231207/65717e1458f48.jpg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实物交割制度
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1939年美国粮食期货交易所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概念分析
先买后卖
先买:是指与他人签订一份在未来以一定价格买入一种商品的协议,或从他人手中接受这种类型的协议。 后卖:指在中途将这份协议转让给他人,或者到期平仓。
先卖后买
先卖:是指与他人签订一份在未来以一定价格卖出一种商品的协议。或从他人手中接受这种类型的协议。 后买:指在中途将这份协议转让给他人,或者到期平仓。
金融期货
股指期货:如英国富时100指数、德国DAX指数、东京日经平均指数、香港恒生指数。
利率期货(Interest rate futures):利率期货是指以债券类证券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它可以避免利率波动所引起的证券价格变动的风险。利率期货一般可分为短期利率期货和长期利率期货,前者大多以银行同业拆借中场3月期利率为标的物、后者大多以5年期以上长期债券为标的物。
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分别
期货市场是“零和游戏”,同一段时间内所有赢家赚的钱,加上交易费用等于所有输家赔的钱;期市是对现货市场风险的保险市场,以期货市场投机者的金钱为现货市场经营者提供经济保险,从而保障经济的稳定发展。投入股市的钱则不同,透过商业机构的营运业务增长,可以创造新的经济价值,若经济环境稳定,大部分人可以同时赚钱,一般回报较期市慢,风险较期市低;股市暴跌的话,大部分人可以同时输钱。
期货买卖以杠杆操作,只需要在期货户口存入某百分比的开仓按金(lnitial Margin)(约为交易商品或期货合约价格的5/uploads/title/20231207/65717e1458f48.jpg10%),作为应付商品或相关资产价格波动之储备,就可以买卖价值100%的期货合约,获利与风险比例均比股票高。当市场剧烈波动时,买卖股票者最多赔光所有投入资本,户口价值为零。但买卖期货者获利或亏蚀的幅度,却可以是本金的数十以至数千倍。每日收市后,期货结算所会根据收市价,计算每日结算价(Settlement Price),来釐定未平仓合约价值,并在按金内调整未实现盈利/亏损。如未实现亏损含按金跌低于维持水准(Maintenance Margin),持仓者就需额外缴付按金(Margin Call),否则需平仓止蚀(俗称斩仓)。
环球主要的期货交易所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
伦敦金属交易所(LME)
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
纽约期货交易所(NYBOT(英语:New York Board of Trade))
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
人工喊价与电子交易
人工喊价是指交易大堂内的交易代表,透过手势与喊话途径,进行交易。芝加哥CBOT是早期最有代表性的人工交易池,每个品种由交易代表在八角形的梯级范围内,进行频繁的喊话与手势交易。
电子交易是指市场采取中央电脑交易系统,根据交易规则、买卖指令的价格与先后次序,自动撮合买卖合同(或称自动对盘)。交易员在认可的电脑系统前下单即可,毋须挤到特定的空间内人工喊价。
结算、交割、升贴水
升水(Premium)
升水,又称高水,通常是指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以股指期货为例,如果期指高于股指,便称为期指升水。如果期指出现升水,一般会认为是后市向好的指标,因为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愿意以较现货市场为高的价格去购买期指,表示投资者对后市有信心。
贴水(Discount)
低水,是指期货价格低于现货价格。以股指期货为例,假如股指高于期指,这种情况就可称为期指低水或贴水。期指是一种特别产品,它是现在决定价格,而在将来合约到期之日(每月月底)才作结算。在结算日当天,期货价格应该等于现货价格,即期指应等于股指,因此期指的现价根本是对未来到期日股指收市价的一个估算值。所以,若遇上期指低水的情况,即代表投资者估计未来股指会下跌,后市向淡。
变相期货
某些远期现货市场套用期货交易体制组织的交易,一般都隐含巨大的风险,容易被操纵而导致交易者巨大损失。
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为什么想去期货公司工作?
原因一: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
国家现在在大力发展期货市场,期货行业的就业前景是很光明的。拿到期货从业资格证之后的职业发展潜力是相当大的!据统计,期货行业的薪资是其他行业的2/uploads/title/20231207/65717e1458f48.jpg3倍。
原因二:期货从业资格证是准入性证书!
期货从业资格证是期货行业的准入证书,有期货从业资格证才可以开取账户收取相关佣金。
原因三:政府的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根据公示清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清单中第56项职业资格是“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实施部门(单位)为证监会,设定依据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属于水平评价类资格类别。
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如何提起诉讼?
期货内幕交易是指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内幕信息是指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对于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判定最为关键的是确定某项期货交易行为是否涉及到内幕信息,同时交易行为当事人或决策主体是否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践中一些重大案件的审理与抗辩焦点都是围绕这两点展开,例如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主要是按期货内幕交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见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就是“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导致的巨额交易行为”是否构成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信息;华为前副总裁李一男内幕交易案审理中抗辩理由是自己从未未获取内幕信息,也未暗示妹妹买入华中数控股票。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对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起诉方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国家检察机关,由于法律赋予赋予两者特殊的调查手段来寻找期货交易行为当事人或决策主体与期货内幕信息源之间联系的证据,一旦证据确定就可以依据两院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内幕交易案件适用推定原则,推定相关交易行为源于获知了内幕信息。对于侵权责任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内幕交易案中是指内幕交易行为人因内幕交易行为对其他民事主体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民事主体无法实施相关调查或举证内幕交易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是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检察机关对内幕交易行为确定后,民事主体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明自己的损失与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关联关系,例如在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处罚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支持其中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6名投资者分获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赔偿,而驳回两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附:期货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条文及案例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十一)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2.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交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3.《刑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4. 《民事诉讼法》及高院解释对内幕交易案件审理的法院管辖权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原则上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的除外)。
5.证监会对光大证券8.16事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浩明、杨赤忠等5名责任人)
〔2013〕59号
当事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徐浩明,男,1965年10月出生,时任光大证券法定代表人、总裁,住址:上海市徐汇区高安路。
杨赤忠,男,1968年4月出生,时任光大证券助理总裁,分管策略投资部,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
沈诗光,男,1971年10月出生,时任光大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五莲路。
杨剑波,男,1977年6月出生,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光大证券、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经测算,180ETF与沪深300指数在2013年1月4日至8月21日期间的相关系数达99.82%,即巨量申购和成交180ETF成份股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巨量申购和成交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是《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上述内幕信息自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交易时产生,至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时公开。
同日不晚于11时40分,徐浩明召集杨赤忠、沈诗光和杨剑波开会,达成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因此,光大证券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3年8月16日11时40分。
一、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2013年8月16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2013年8月16日13时,光大证券称因重大事项停牌。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但在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即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获利74,143,471.45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合计规避损失13,070,806.63元。
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徐浩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说明、询问笔录、公告、会议纪要、相关鉴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计算的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光大证券在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2013年8月16日全天所做对冲交易,是按照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按照既定计划进行的必然性和常识性操作,具有合规性和正当性,符合业内操作惯例。
其二,本案系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发生的新型案件,事件发生时,作为一个正常理性的市场交易主体,无法判断错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更无从判断下午的行为可能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认定相关交易构成内幕交易法律依据不足。
其三,证监会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存在计算错误。
其四,即使证监会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也应该从轻减轻处罚,不应处以5倍罚款。
除上述申辩理由外,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还提出,没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还分别提出了各自的申辩意见。杨赤忠提出,2013年8月16日中午的会议,只是一个碰头会,不是班子成员会,也不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正式决策会议,对于对冲方案,其本人不是提出者、决策者和实施者。沈诗光提出,作为办公室主任,只是向总裁徐浩明汇报情况,没有参与讨论相关问题,没有参与决策,只是根据指示做好资金调拨及拆借,其不是光大证券高级管理人员,不应被列为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剑波提出,其并非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参与会议决策,不应对其处以重罚。
针对上述申辩意见,我会经复核认为:
本案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发生的新型案件,虽然《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列举的内幕信息主要是与发行人自身相关的信息或与政策相关的信息,但同时规定证监会有权就具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认定。内幕信息有两个基本特征,包括信息重大和未公开性。本案中,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一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布状态,符合内幕信息特征。我会据此依法认定其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自身就是信息产生的主体,对内幕信息知情。
按照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光大证券可以进行正常的对冲交易,但是光大证券决策层了解相关事件的重大性之后,在没有向社会公开之前进行的交易,并非针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一般对冲交易的既定安排,而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此时公司具有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符合《证券法》中“利用”要件,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性质恶劣,影响重大,对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的违法所得认定综合考虑了交易金额,税费,内幕信息的影响时间等因素,具有合理性。
本案4名责任人员召开公司层面的决策会议决定先交易后披露,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06.6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471.4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285,668.48元。
二、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合计60万元。
三、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合计60万元。
四、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沈诗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沈诗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合计60万元。
五、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剑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剑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合计6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1月1日
6. 上海二中院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民事索赔案件判决的报道
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一审宣判
新华网上海9月30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30日对原告张某等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支持了张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6名投资者分获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赔偿,驳回了王某等两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在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
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杨剑波诉被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不服上诉,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可以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光大证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况下即进行所谓对冲操作以规避损失,应认定存在过错。其内部的《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不能违反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不影响对光大证券公司过错的认定。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公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
至于损失计算,则应以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而对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据此,上海二中院对案件作出上述判决。
期货暂行规定?
回答如下:期货暂行规定是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期货暂行条例》。该规定于1990年10月31日发布,旨在规范期货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期货暂行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期货市场的机构设置和管理:规定了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管理和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交易所会员的资格和责任。
2. 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规定了期货交易的合同形式、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基本规则,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3. 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要求期货交易所和会员单位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分担机制等,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风险可控。
4. 期货市场的信息披露:要求期货交易所和会员单位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布交易信息,包括交易价格、交易量、持仓情况等,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5. 期货市场的监督和处罚:规定了监管部门对期货市场的监督职责,并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期货暂行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的期货市场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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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合法吗?
是合法的,
强行平仓也叫强制平仓,又称被斩仓/被砍仓/爆仓。依据强行平仓实施的主体不同,可将强行平仓分为交易所强行平仓和经纪公司强行平仓。在现货黄金、期货交易中经常使用。因未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而强行平仓。
根据交易所规则,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每一笔交易均须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市场发生不利变化,也就是说,市场发生行情逆转,朝相反方向变化时,以及进入交割月时,会员或客户还应根据交易规则和合约的约定,存入追加保证金。
如果会员或客户未在被要求的时间内履行追加保证金的义务,交易所就有权对会员,经纪公司就有权对客户所持有的仓位实施强行平仓
期货资格证书考试基础知识?
期货资格证书考试的基础知识包括以下内容:
1. 期货市场基本知识:了解期货市场的定义、功能、特点和分类等基本概念,以及期货合约的基本要素和交易规则等。
2. 期货交易机构与监管:熟悉国内外期货交易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和监管制度,理解期货交易的结算与交割流程。
3. 期货合约品种及特点:掌握不同期货合约品种(如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利率期货等)的基本知识,包括合约标的物、交易单位、报价方式和交易时间等。
4. 期货市场分析方法:了解基本面分析、技术分析和量价分析等期货市场分析方法,掌握市场走势判断和交易决策的基本技巧。
5. 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了解期货交易涉及的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掌握期货交易中的风险管理工具和策略。
6. 期货交易实务:熟悉期货交易的开户流程和交易方式,掌握期货合约的买卖操作和成交价格计算等实务知识。
7.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了解中国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8. 期货市场伦理道德:理解期货市场的伦理道德规范,包括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保守秘密和自律约束等原则。
考生还需要通过学习教材、参加培训课程和模拟考试等方式来巩固和加深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期货交易的发展历史是怎样的?
期货
期货合约(英语:Futures contract),简称期货(英语:Futures),是一种跨越时间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透过签订合约,同意按指定的时间、价格与其他交易条件,交收指定数量的现货。通常期货集中在期货交易所,以标准化合约进行买卖,但亦有部分期货合约可透过柜台交易进行买卖,称为场外交易合约。交易的资产通常是商品或金融工具。双方同意购买和出售资产的预定价格被称为远期价格。未来的指定时间 /uploads/title/20231207/65717e1458f48.jpg 即交付和付款发生时 /uploads/title/20231207/65717e1458f48.jpg 称为交货日期。因为它是标的资产的函数,期货合约是衍生产品。
期货是一种衍生工具,按现货标的物之种类,期货可分为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两大类。参与期货交易者之中,套戥者(或称对冲者)透过买卖期货,锁定利润与成本,减低时间带来的价格波动风险。投机者则透过期货交易承担更多风险,伺机在价格波动中牟取利润。
不少期货市场发展自远期合约,指一对一个别签订的跨时间买卖合同,交易细则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期货合约则由交易所划一标准化,让四方八面的交易者可在同一个平台上方便地撮合交易。期权(选择权)是从期货合约上再衍生出来的另一种衍生工具。
发展历史
历史上最早的期货市场是江户幕府时代的日本。由于当时的稻米价格,对经济及军事活动造成很重大的影响,米商往往会根据稻米的生产以及市场对稻米的期待而决定库存米的买卖。第一个市场是大阪堂岛的“堂岛米相场会所”,各地的贸易商往往会来此以白银预先订购来年的白米,预付一笔金钱,取走了订购单,这订购单将在明年或者下一次稻米成熟时兑现,此即期货合约。
芝加哥大豆期货
1980年/uploads/title/20231207/65717e1458f48.jpg2008年美国期货和股市比较图
在1970年代,芝加哥的CME与CBOT两家交易所曾进行多项期货产品的创新,大力发展多个金融期货品种,令金融期货成为期货市场的主流。1980年代,芝加哥的交易所开始发展电子交易平台。踏入1990年代末,各国交易所出现收购合并的趋势。
中国古代已有由粮栈、粮市构成的商品信贷及远期合约制度。在民国年代,中国上海曾出现多个期货交易所,市场一度出现疯狂热炒。满洲国政府亦曾在东北大连、营口、奉天等15个城市设立期货交易所,主要经营大豆、豆饼、豆油期货贸易。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期货交易所在中国大陆绝迹几十年,到1991年深圳设立期货交易所,展开另一波期货热炒风潮,各省市百花齐放,最多曾经一度同时开设超过50家期货交易所,超过全球其他国家期货交易所数目的总和。中国国务院在1994年及1998年,两次大力收紧监管,暂停多个期货品种,勒令多间交易所停止营业。
自1998年后,中国大陆合法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只剩下上海 [1]、大连 [2]、郑州三所,前者经营能源与金属商品期货,后两者经营农产品期货。到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并于2010年4月16日推出其首项产品,沪深300股指期货。
期货的种类
农产品期货:如棉花、大豆、小麦、玉米、白糖、咖啡、猪腩、菜籽油、天然橡胶、棕榈油、红酒、家禽家畜。
金属期货:如铜、铝、锡、锌、镍、黄金、白银。 能源期货:如原油、汽油、燃料油。新兴品种包括气温、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排放配额。
金融期货:如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中国大陆地区的期货市场及其主要交易品种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白银、螺纹钢、铜、铝、锌、铅、线材(钢材的一种)、天然橡胶、燃料油、原油、纸浆
郑州商品交易所:早籼稻、强筋小麦、棉花、菜籽油、菜粕、菜籽、白糖、PTA(对苯二甲酸)、苹果、红枣
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黄大豆、豆粕、豆油、棕榈油、塑料(LLDPE线性低密度聚乙烯)[3]、PVC(聚氯乙烯)、焦炭、焦煤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沪深300指数)、国债
期货的基本制度
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uploads/title/20231207/65717e1458f48.jpg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实物交割制度
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1939年美国粮食期货交易所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概念分析
先买后卖
先买:是指与他人签订一份在未来以一定价格买入一种商品的协议,或从他人手中接受这种类型的协议。 后卖:指在中途将这份协议转让给他人,或者到期平仓。
先卖后买
先卖:是指与他人签订一份在未来以一定价格卖出一种商品的协议。或从他人手中接受这种类型的协议。 后买:指在中途将这份协议转让给他人,或者到期平仓。
金融期货
股指期货:如英国富时100指数、德国DAX指数、东京日经平均指数、香港恒生指数。
利率期货(Interest rate futures):利率期货是指以债券类证券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它可以避免利率波动所引起的证券价格变动的风险。利率期货一般可分为短期利率期货和长期利率期货,前者大多以银行同业拆借中场3月期利率为标的物、后者大多以5年期以上长期债券为标的物。
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分别
期货市场是“零和游戏”,同一段时间内所有赢家赚的钱,加上交易费用等于所有输家赔的钱;期市是对现货市场风险的保险市场,以期货市场投机者的金钱为现货市场经营者提供经济保险,从而保障经济的稳定发展。投入股市的钱则不同,透过商业机构的营运业务增长,可以创造新的经济价值,若经济环境稳定,大部分人可以同时赚钱,一般回报较期市慢,风险较期市低;股市暴跌的话,大部分人可以同时输钱。
期货买卖以杠杆操作,只需要在期货户口存入某百分比的开仓按金(lnitial Margin)(约为交易商品或期货合约价格的5/uploads/title/20231207/65717e1458f48.jpg10%),作为应付商品或相关资产价格波动之储备,就可以买卖价值100%的期货合约,获利与风险比例均比股票高。当市场剧烈波动时,买卖股票者最多赔光所有投入资本,户口价值为零。但买卖期货者获利或亏蚀的幅度,却可以是本金的数十以至数千倍。每日收市后,期货结算所会根据收市价,计算每日结算价(Settlement Price),来釐定未平仓合约价值,并在按金内调整未实现盈利/亏损。如未实现亏损含按金跌低于维持水准(Maintenance Margin),持仓者就需额外缴付按金(Margin Call),否则需平仓止蚀(俗称斩仓)。
环球主要的期货交易所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
伦敦金属交易所(LME)
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
纽约期货交易所(NYBOT(英语:New York Board of Trade))
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
人工喊价与电子交易
人工喊价是指交易大堂内的交易代表,透过手势与喊话途径,进行交易。芝加哥CBOT是早期最有代表性的人工交易池,每个品种由交易代表在八角形的梯级范围内,进行频繁的喊话与手势交易。
电子交易是指市场采取中央电脑交易系统,根据交易规则、买卖指令的价格与先后次序,自动撮合买卖合同(或称自动对盘)。交易员在认可的电脑系统前下单即可,毋须挤到特定的空间内人工喊价。
结算、交割、升贴水
升水(Premium)
升水,又称高水,通常是指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以股指期货为例,如果期指高于股指,便称为期指升水。如果期指出现升水,一般会认为是后市向好的指标,因为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愿意以较现货市场为高的价格去购买期指,表示投资者对后市有信心。
贴水(Discount)
低水,是指期货价格低于现货价格。以股指期货为例,假如股指高于期指,这种情况就可称为期指低水或贴水。期指是一种特别产品,它是现在决定价格,而在将来合约到期之日(每月月底)才作结算。在结算日当天,期货价格应该等于现货价格,即期指应等于股指,因此期指的现价根本是对未来到期日股指收市价的一个估算值。所以,若遇上期指低水的情况,即代表投资者估计未来股指会下跌,后市向淡。
变相期货
某些远期现货市场套用期货交易体制组织的交易,一般都隐含巨大的风险,容易被操纵而导致交易者巨大损失。
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为什么想去期货公司工作?
原因一: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
国家现在在大力发展期货市场,期货行业的就业前景是很光明的。拿到期货从业资格证之后的职业发展潜力是相当大的!据统计,期货行业的薪资是其他行业的2/uploads/title/20231207/65717e1458f48.jpg3倍。
原因二:期货从业资格证是准入性证书!
期货从业资格证是期货行业的准入证书,有期货从业资格证才可以开取账户收取相关佣金。
原因三:政府的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根据公示清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清单中第56项职业资格是“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实施部门(单位)为证监会,设定依据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属于水平评价类资格类别。
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如何提起诉讼?
期货内幕交易是指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内幕信息是指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对于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判定最为关键的是确定某项期货交易行为是否涉及到内幕信息,同时交易行为当事人或决策主体是否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践中一些重大案件的审理与抗辩焦点都是围绕这两点展开,例如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主要是按期货内幕交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见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就是“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导致的巨额交易行为”是否构成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信息;华为前副总裁李一男内幕交易案审理中抗辩理由是自己从未未获取内幕信息,也未暗示妹妹买入华中数控股票。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对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起诉方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国家检察机关,由于法律赋予赋予两者特殊的调查手段来寻找期货交易行为当事人或决策主体与期货内幕信息源之间联系的证据,一旦证据确定就可以依据两院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内幕交易案件适用推定原则,推定相关交易行为源于获知了内幕信息。对于侵权责任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内幕交易案中是指内幕交易行为人因内幕交易行为对其他民事主体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民事主体无法实施相关调查或举证内幕交易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是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检察机关对内幕交易行为确定后,民事主体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明自己的损失与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关联关系,例如在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处罚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支持其中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6名投资者分获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赔偿,而驳回两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附:期货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条文及案例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十一)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2.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交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3.《刑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4. 《民事诉讼法》及高院解释对内幕交易案件审理的法院管辖权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原则上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的除外)。
5.证监会对光大证券8.16事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浩明、杨赤忠等5名责任人)
〔2013〕59号
当事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徐浩明,男,1965年10月出生,时任光大证券法定代表人、总裁,住址:上海市徐汇区高安路。
杨赤忠,男,1968年4月出生,时任光大证券助理总裁,分管策略投资部,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
沈诗光,男,1971年10月出生,时任光大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五莲路。
杨剑波,男,1977年6月出生,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光大证券、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经测算,180ETF与沪深300指数在2013年1月4日至8月21日期间的相关系数达99.82%,即巨量申购和成交180ETF成份股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巨量申购和成交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是《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上述内幕信息自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交易时产生,至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时公开。
同日不晚于11时40分,徐浩明召集杨赤忠、沈诗光和杨剑波开会,达成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因此,光大证券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3年8月16日11时40分。
一、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2013年8月16日下午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2013年8月16日13时,光大证券称因重大事项停牌。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但在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即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获利74,143,471.45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合计规避损失13,070,806.63元。
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徐浩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说明、询问笔录、公告、会议纪要、相关鉴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计算的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光大证券在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2013年8月16日全天所做对冲交易,是按照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按照既定计划进行的必然性和常识性操作,具有合规性和正当性,符合业内操作惯例。
其二,本案系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发生的新型案件,事件发生时,作为一个正常理性的市场交易主体,无法判断错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更无从判断下午的行为可能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认定相关交易构成内幕交易法律依据不足。
其三,证监会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存在计算错误。
其四,即使证监会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也应该从轻减轻处罚,不应处以5倍罚款。
除上述申辩理由外,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还提出,没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还分别提出了各自的申辩意见。杨赤忠提出,2013年8月16日中午的会议,只是一个碰头会,不是班子成员会,也不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正式决策会议,对于对冲方案,其本人不是提出者、决策者和实施者。沈诗光提出,作为办公室主任,只是向总裁徐浩明汇报情况,没有参与讨论相关问题,没有参与决策,只是根据指示做好资金调拨及拆借,其不是光大证券高级管理人员,不应被列为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剑波提出,其并非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参与会议决策,不应对其处以重罚。
针对上述申辩意见,我会经复核认为:
本案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发生的新型案件,虽然《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列举的内幕信息主要是与发行人自身相关的信息或与政策相关的信息,但同时规定证监会有权就具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认定。内幕信息有两个基本特征,包括信息重大和未公开性。本案中,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一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布状态,符合内幕信息特征。我会据此依法认定其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自身就是信息产生的主体,对内幕信息知情。
按照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光大证券可以进行正常的对冲交易,但是光大证券决策层了解相关事件的重大性之后,在没有向社会公开之前进行的交易,并非针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一般对冲交易的既定安排,而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此时公司具有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符合《证券法》中“利用”要件,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性质恶劣,影响重大,对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的违法所得认定综合考虑了交易金额,税费,内幕信息的影响时间等因素,具有合理性。
本案4名责任人员召开公司层面的决策会议决定先交易后披露,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06.6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471.4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285,668.48元。
二、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合计60万元。
三、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合计60万元。
四、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沈诗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沈诗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合计60万元。
五、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剑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剑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合计6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1月1日
6. 上海二中院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民事索赔案件判决的报道
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一审宣判
新华网上海9月30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30日对原告张某等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支持了张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6名投资者分获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赔偿,驳回了王某等两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在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
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杨剑波诉被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不服上诉,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可以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光大证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况下即进行所谓对冲操作以规避损失,应认定存在过错。其内部的《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不能违反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不影响对光大证券公司过错的认定。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公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
至于损失计算,则应以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而对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据此,上海二中院对案件作出上述判决。
期货暂行规定?
回答如下:期货暂行规定是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期货暂行条例》。该规定于1990年10月31日发布,旨在规范期货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期货暂行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期货市场的机构设置和管理:规定了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管理和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交易所会员的资格和责任。
2. 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规定了期货交易的合同形式、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基本规则,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3. 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要求期货交易所和会员单位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分担机制等,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风险可控。
4. 期货市场的信息披露:要求期货交易所和会员单位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布交易信息,包括交易价格、交易量、持仓情况等,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5. 期货市场的监督和处罚:规定了监管部门对期货市场的监督职责,并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期货暂行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的期货市场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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