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通奸(发别人戴了口罩的图片算侵权吗)
专栏
2024-04-13 11:52
295
目录同意通奸,发别人戴了口罩的图片算侵权吗?
发别人戴口罩的照片没有经过对方同意就算是侵权。
1、未经本人同意;
2、以营利为目的。
与戴口罩无关,侵犯肖像权,指丑化、污损或者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
这种情况还可以告对方通奸罪吗?
首先明确告诉你,这种情况不能告对方通奸罪,何况我国也没有通奸罪一说。如果要告对方,只能以其他罪名告对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早已经取消通奸罪了。与对方同居的违法犯罪目前有三种。
一、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二、破坏军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三、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结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
你既然与对方通奸三年,说明你是自愿与对方同居发生关系。不能算强奸。当然,如果你在某一天不愿意与对方发生关系,如果对方仍强然迫与你发生关系,你就可以告对方强奸。
如果你的爱人是现役军人。你的爱人就可以告他破坏军婚罪。
如果你和对方都已经结婚,你们仍然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那么你们都犯了重婚罪。双方都会受到法律惩罚。
从你的描述看,你说被通奸,说明你一开始是愿意与对方发生关系,现在又不愿意与对方发生关系。如果你有足够证据是对方强迫与你发生关系,你也可以告对方强奸罪。
主动向对方示好保命?
天下没有这等好事儿,一个女人"平白无故"向男人示好,让你上,让你干的。女性遭遇强奸时,所处的环境特殊,在审势观察分析过后,确认没有"获得救助"可能的情况下,保持冷静,顺从甚至主动示好,以求能脱身保住性命,是理性理智的选择。
事后对方仍然构成强奸罪,依然会以强奸妇女罪论处。
不难理解,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违背妇女个人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行为,既构成了强奸罪。
所谓的个人意愿,既心甘情愿,没有外力因素影响,内心的想法,表现出来的真实意思,象夫妻生活,情侣情人关系,配合默契,情绪合二为一的,自愿融合在一起。
女人的主动示好,实出无奈的选择,为了个人安全脱离险境,也为了保护自己生命,全衡了各方面的利害关系,不得已做出的妥协,也是为了逃生才出之如此下策。
从内心的想法,是恐慌惧怕,在即刻受到伤害,生命受到威胁时,对一个弱女子,主动示好在此刻,也是唯一的救命稻草,对方完全是绝对强势,出于一种"自救"心理,以求得施暴者的良知,达到自己摆脱险境的目的。
这种情况下的示好,只有一个被逼无奈,没有自愿可言。
诸如此类案件,案犯在接受审询时,会辩解是对方主动意思,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这很正常,哪个小偷,哪个贼又说自己是贼!
女人面对险境遭遇强奸,第一要紧的是自保,这并不是在纵容犯罪,生命才是最重要的。
有个案例分析,一个女子在车上遭遇到强奸。事毕之后,施暴人正在整理自己的衣服,她仍然躺在原位的车座上,直视着施暴者,心里压不住的怒火"别得意,我看清了你的长相,你跑不掉的"。
仅仅是一句话,激怒了施暴者,他转手掐住女子的脖子,活活的把人杀害了。
据犯罪人到案后供述:我并没有想杀害她,她用仇恨的眼睛看着我,我也后怕了,一不做二不休的,她不逼我,激我,也不会杀人的。
很多的法律专家,也有同样的观点,先保生命,罪犯是逃不掉的。
面对凶狠的犯罪分子,女人主动示好,丝毫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照样以强奸罪,接受法律审判。
让同事带话想和我交往?
你误会了
通奸能被认定为强奸罪吗?
通奸基本只是违背道德,但是跟这种人通奸,后果特别严重,到时后悔就晚了!
其实通奸这种情况,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都会发生,我们知道古人对待通奸的人,会采取“浸猪笼”的做法,或者是各打几十大板,后果是非常的严重
那么当今社会,通奸算不算违法犯罪的行为呢?或者说有没有触犯强奸罪?今天我们就来详细的讲解一下
通奸算不算强奸罪?其实通奸并不构成强奸罪,这样的行为通常是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发生的,所以我们经常在网络上看见一些抓小三的场面,但是男方也没有被判强奸
想要知道通奸为什么不涉及强奸罪,就必须了解清楚强奸的定义是什么,强奸指的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使用了胁迫、强制、等暴力手段,强行跟女性发生了性关系的行为
所以强奸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特征,1、受害人的主体为女性,2、而且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所以如果女性是完全自愿的,就不能算作强奸罪!
之前看过这样的报道,有一名女老师,以补课为借口,强行地跟男学生发生了关系,后来东窗事发,女教师被抓了起来,虽然她违背了这名男学生的意愿,但是并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的受害主体是妇女,但是她枸成了猥亵儿童罪
通奸并没有违背女性的意志,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触犯刑法
通奸:通奸就是男方或者女方已经有了配偶,还跟他人发生了性关系的行为,这是违背了夫妻的忠实义务,说白点就是人们常说的“出轨、找小三”
案例分析
一名丈夫发现自己的妻子出轨了,然后就用她的手机,把和妻子通奸的那名男子骗到了宾馆里殴打,然后妻子还护着那名男子
因为他们双方都是自愿的,所以并不构成强奸罪,要不然的话丈夫可以直接举报那名男子强奸了,也不用耍这种手段
不过在古代,通奸可是犯罪的行为,他们会受到非常严厉的惩罚,比如《明刑律》是这样规定的:“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
不过在现代,也有一些国家把这种情况视为犯罪行为,在美国的一些州,如果夫妻有一方跟别人通奸,在判定离婚的时候会分得较少的财产
总结:通奸的双方,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是在完全清醒的状态下,自愿跟对方发生关系的,不存在一方的认识错误,所以是不构成犯罪的,因此更不构成强奸罪
以下几种情况哪怕对方自愿,后果也会很严重1、跟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关系
虽然通奸一般不构成犯罪行为,更多的只是道德方面的谴责,但也不代表着你可以肆意妄为,有几种情况,后果是特别严重的
如果你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了关系,那么你就会构成强奸罪,因为在刑法的强奸罪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可以依法判处强奸罪,而且还要从重处罚
2、跟军人的配偶通奸,会构成破坏军婚罪
如果你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跟他在一起同居,甚至是结婚的,就会构成破坏军婚罪,那样的话是会被抓去坐牢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50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与其同居或者结婚的,是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如果两名现役军人出轨了,在一起同居或者结婚,但是这两名现役军人的配偶均不是军人的,会以一般的重婚罪来判罚
案例分析
破坏军婚罪,犯罪的主体中不仅仅是男性,同样有女性,比如山西就发生过这样的一个案例,一名女子跟一名现役军人的丈夫在一起同居了,而且还生下了孩子,最终导致军人(女性)和丈夫的婚姻破裂,所以跟军人丈夫同居的那名女性,同样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因此她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九个月,那名出轨的丈夫明明结了婚,还跟别的女性在一起同居以及生下了孩子,因此,以重婚罪被判了有期徒刑一年
写在最后通奸并不构成强奸罪,除了特殊情况,也不是犯罪行为,但是如果跟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那么就构成破坏军婚罪,军人在保家卫国,跟配偶可能分隔两地,所以军婚是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去破坏。还有哪怕和一般人通奸不是犯罪行为,但我们也要守住道德的底线,切勿做出这种人人得而诛之的无耻行为
虽然说强奸罪受害人的主体为女性,但是破坏军婚罪同样针对女性,所以女性也不得去破坏军人的婚姻,否则一样会受到严惩
而且通奸同居的人,其中一方已经结婚了,那么也会构成重婚罪,还有一种情况,哪怕夫妻的婚姻破裂,但是你们还没有离婚,其中有一人跟别人通奸了,那么这样就会作为过错方,会分的少量的财产,有一些情况甚至可以不分给他
总而言之,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不要去违背
通奸在法律上有什么后果?
通奸和出轨不一样,通奸一旦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就违法了,有可能受到处罚,看完涨知识了。
通奸的定义是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男女,是自愿发生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按照客观判断的必要条件是以下几个方面。
1、不是配偶关系的男女发生了关系。
2、男女自愿发生关系的。
3、造成了不良影响,比如,这种行为被发现,导致给自身的声誉,各种的家庭,所在的单位组织造成不好的影响。
通奸在一般的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假如涉及到以下的几种情况,就有可能受到处罚,建议还是要了解详情为妙!
1、深圳一位民警朋友,就曾经碰到过这样的一对网络恋人。
有一个男人王明,他老婆张艳在武汉老家上班,而且还要接送孩子上学,照顾家中的老人,王明在深圳上班。
他们两个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张艳留在武汉,王明来到深圳上班,王明在公司表现比较好,几年之后升职主管。
王明在外租房,下班之后,比较无聊,经常上网,有一次碰到一个女网友,聊得比较开心,就这样联系了好几个月,后来还经常视频聊天,双方有好感觉,就约会见面,来解决相思之苦。
女方不知道男方已经结婚,处于恋爱期的热度,就经常到王明的租房约会,而且发生了关系。
就这样两个人经常约会,有一天,一对夫妻到派出所报案,是我朋友接的案件。
他们说女儿被一个网友给强J了,民警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找到这个男人,叫王明,抓到派出所进行审问,王明不承认强J,说是男女朋友关系,可以找女朋友过来作证。
民警传来那个女孩,看年龄大约20岁左右,女孩家长也跟着过来了。
这个女孩承认是男女朋友,也承认是自愿和王明发生关系的。
民警感觉也没有什么,告诉这位家长,不同意女儿和这个男人交朋友,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能诬告别人强J,这种方式也是犯法的。然后建议他们协商,以和为贵。
家长听到这种话,情绪非常激动,立即拿来女儿的身份证给民警看,民警看到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不到14周岁,这才明白。
然后拿着女方的身份证给王明看,不满14周岁,这时王明才知道,他所谓的女友是一个未成年人,只不过长得比较成熟而已,外貌看着已成年。
男女朋友,假如女方是未满14周岁的女孩,而且还与她发生关系,不管女孩是否是自愿的,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J罪。
《刑法》的第236条内容:
强J妇女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奸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J罪论,从重处罚。
奸Y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一般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在一些女孩子普遍早熟,还有个别小女孩子看相貌是个成年人了,可能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她们自愿,但是也会构成强奸罪,这是保护未成年少女的一种法律措施。
因此,奉劝网恋的朋友,要特别谨慎,一定要清楚了解对方的情况,尤其是有家室的男人,一旦违法,影响家庭其他成员。
2、男女为了吸D,经常通奸,触犯法律。
一男一女在宾馆内吸D,两人被“强戒”。
11月1日晚上大约22:00左右,洛阳市公安局的老城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宾馆例行检查,核查租房登记人员的基本信息,还要查看宾馆的消防、治安等这些情况。
当派出所的民警排查到黄梅路的某个宾馆时,就发现该宾馆一个房间内的人员很可疑,两个人居住,但是只登记了其中一个人的信息。
民警找到宾馆的工作人员,在他们的陪同下进行了检查。根据民警介绍,当时敲开门的时候,屋子里有两个人,一男和一女,看着表情有点反常。当时就觉得他们两人的情况很可疑,于是就对这个房间进行例行检查。
不到2分钟,其中一个民警在床头的一个柜子里面,发现了一个小包冰D,还有吸D使用的冰壶、锡纸等这些吸D工具,然后房间内的张某(女)、刘某(男)2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
根据这2人的供述,当民警检查他们房间的时候,而他们才吸食完D品,而剩下的这一小半包冰D就是他们吸食剩下的。
他们也是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吸D的时候认识的,男女相互有好感,就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其中这个男人已经结婚了,而这个女人由于吸D,老公和她离婚了。
每一次约会,他们轮流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酒店开房,然后吸食D品。
目前,刘某、朱某已经被警方强制戒D,刘某的爱人也和他协议离婚了。
3、与军人的配偶通奸。
军婚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破坏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就会触犯法律。
假如一方知道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还和他们发生关系,影响到家庭婚姻的,就是破坏军人婚姻,触犯法律。
《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且还是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某某的老婆在老家教育孩子,而且还要照顾老人,老公却在外娶“妻”生子。
看到一则新闻,广西省北海市的海城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这种案件是海城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重婚案。
周某某,北海市人,在1994年和同乡的温柔女子结婚,生育有一个儿子。
结婚以后,周某某一家人幸福地生活了8年。
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环境的改变,周某某开始嫌弃自己的妻子了,因为妻子比较持家,变老了。
在工作中,遇见了贵州一个年轻的女子,为了避人耳目,为了和该女子长相厮守厮守,他在公司申请提前退休,公司同意了,也就办理了提前退休。
然后告诉爱人妻子,想到广东去发展,也是为了挣更多的钱。爱人不知道真相,也就欣然同意了。
周某某也就和该女子来到广东,然后就明目张胆地以夫妻的名义一起同居生活了,在这三年以内相继生下一儿一女,并且把一儿一女送到附近的幼儿园读书。
周的爱人对丈夫这种长期不想回家的态度,百思不得其解,经过了解和多方打听,才知道周某某在广东还有一个家庭,然后把周某某给有关部门告发,
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该事件,出差到广东把周某某抓获归案。
8月28日,海城区检察院审查该事件,认为周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和她人同居,而且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每258条,构成重婚罪,决定批准逮捕周某某。
5、有一天我在上班,突然接到总经理开会。到了会议室,总经理通告一件事情,研发部的总监被无偿解雇。
我们感觉很突然,研发部的总监赵明,平常看着很斯文,戴着一副眼镜。
我们公司经常聚餐喝酒,喝酒完成之后,就去唱歌,赵明不喜欢喝酒,也不参加KTV唱歌,在我们心目中是挺老实的一个人。
总经理告诉我们,赵明和品质部的一个文员通奸,赵明住在公司单身公寓,品质部的文员住在公司宿舍,经常找赵明,这种关系维持了半年多。
有一次文员发现自己怀孕了,要求赵明离婚,娶她做老婆,赵明不同意,文员找到赵明的老婆,要挟他们离婚,赵明老婆很生气,拒绝离婚。
文员要挟不成功,就到公司人事部告发赵明,人事部报告给总经理,经过高层讨论,认为赵明作为公司高层,影响公司形象,把他开除了。
婚姻是需要夫妻共同经营,切莫为了贪图一时新鲜刺激,而做出对不起家庭的事。
通奸和出轨有什么区别呢?
1、通奸的对象,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是已婚人士,而出轨的对象,没有要求是否是已婚。
2、通奸的男女双方通常是保持长期的关系,而出轨没有要求,一次也是出轨。
3、通奸造成了不良影响,比如,这种行为被发现,会给自身的声誉,各种的家庭,所在的单位组织造成不好的影响。而出轨不一定会造成什么影响。
4、通奸和出轨在法律上是不违法,但是有违道德的问题。
2021年新法规《民法典》出来以后,出轨最多只接受道德层面的谴责,夫妻双方,因一方出轨而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会倾向于无过错方。
但是出轨有以下几种情况也是违法的。
1、出轨不满14周岁的,不管女孩是否是自愿的,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强J罪。
2、我一个朋友出差到东莞,喝点小酒,闲着无聊,回宾馆,刚刚打开门,有一个小卡片掉到地上。
他处于好奇,捡拉起来,喝点酒,感到寂寞无聊,想找乐子。
然后偷偷打小卡片的电话,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到半个小时,碰到警察过来查房,抓到他们两个人。
两个人也就一起被抓去派出所,受到了罚金并且拘留的处罚。
派出所给他老婆打电话,他老婆接到电话后非常生气,为了惩罚他,老婆不愿意去交罚金领人。
他也是没办法,只能打电话给一个好朋友。老婆因为这件事闹到他爸妈那里,搞得家里不安宁。
异性男女之间涉及卖Y和P娼,肯定是违法行为的。
异性男女同住宾馆,涉及到金钱交易,就构成违法,处罚就是拘留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内容:
卖Y和P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P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经常看到新闻,在酒吧门口,有的女孩喝醉不省人事,被个别男人盯上,把她带到宾馆。
在她们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生关系,这也是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迫其发生关系的,触犯法律。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她们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J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男女为了吸D并且出轨的,触犯法律。
5、与军人的配偶发生关系。
军婚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破坏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触犯法律。
假如一方知道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还和他们发生关系,影响到家庭婚姻的,就是破坏军人婚姻,触犯法律。
《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男女一方已婚或者双方已婚,是情人关系。
已婚人士出现婚内出轨的行为,只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犯法。
婚姻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切莫为了贪图一时新鲜刺激,而做出对不起家庭的事。
无论是通奸还是出轨,一旦被抓到而且还录制视频,只要没有把视频散播出去,只是保存起来作为证据,是不违法的,不属于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男女在入住宾馆入住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入住宾馆时,男女双方要共同登记,并且提供本人有效的身份证。现在有电子身份证,这个也可以作为入住宾馆的有效证件。
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有犯罪的行为,要求宾馆管理规定租客登记有效身份证,方便有异常可以追踪。
也是确保租客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公共场所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现在的宾馆登记系统与公安部犯罪分子的系统联网,一旦发现入住人员有犯罪案底,就会触动公安系统报警,警察就可以找上门来,便于抓住犯罪分子。
2、社交网络发达,在网络认识之后,因为聊得来,还没熟悉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就去宾馆开房,却发现对方另有所图,不仅财色两空,这种被骗财骗色的也不在少数。
3、非夫妻男女同住宾馆,发生关系,属于外遇,不违法但是有违道德。遇到警察查房时,只要出示相关证件,配合检查即可,一定要如实相告,通常情况下警察不会为难的。
写到最后。
1、男女关系住酒店,不要做违法的事情,遇到警察查房时,要出示相关证件,配合检查,如实相告即可,警察不会为难的。
2、现代化的社会,思想自由开放,舆论宽容,不要做违规违法的事情。
3、人生不易,婚姻是需要夫妻共同经营,切莫为了贪图一时新鲜刺激,而做出对不起家庭的事,是为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且行且珍惜!
4、无论是通奸还是出轨,一旦被抓到而且还录制视频,只要没有把视频散播出去,只是保存起来作为证据,是不违法的,不属于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以上是我的分享,感谢阅读,感谢关注!
你怎么看?欢迎留言。
图片来自网络。
男子错把妻子闺蜜当成妻子?
当然,这会毫无疑问地被构成强奸罪!我国现今的相关法律显然是以一夫一妻制为依据,题目中说法没根据。
题目中的该男子错把妻子闺蜜当成妻子由此发生了关系,不要说在脑子清醒时这样做也属犯法。
如趁自己酒思糊涂时错将妻子闺蜜当成是妻子因而强行发生了关系,也构成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
即便那妻子闺密在同意之下,男子这样的做法也属不当行为,仅是一种借口,关键是该男子是属有合法家庭的有妻之夫。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ynstorm@foxmail.com进行删除!
同意通奸,发别人戴了口罩的图片算侵权吗?
发别人戴口罩的照片没有经过对方同意就算是侵权。
1、未经本人同意;
2、以营利为目的。
与戴口罩无关,侵犯肖像权,指丑化、污损或者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
这种情况还可以告对方通奸罪吗?
首先明确告诉你,这种情况不能告对方通奸罪,何况我国也没有通奸罪一说。如果要告对方,只能以其他罪名告对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早已经取消通奸罪了。与对方同居的违法犯罪目前有三种。
一、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二、破坏军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三、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结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
你既然与对方通奸三年,说明你是自愿与对方同居发生关系。不能算强奸。当然,如果你在某一天不愿意与对方发生关系,如果对方仍强然迫与你发生关系,你就可以告对方强奸。
如果你的爱人是现役军人。你的爱人就可以告他破坏军婚罪。
如果你和对方都已经结婚,你们仍然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那么你们都犯了重婚罪。双方都会受到法律惩罚。
从你的描述看,你说被通奸,说明你一开始是愿意与对方发生关系,现在又不愿意与对方发生关系。如果你有足够证据是对方强迫与你发生关系,你也可以告对方强奸罪。
主动向对方示好保命?
天下没有这等好事儿,一个女人"平白无故"向男人示好,让你上,让你干的。女性遭遇强奸时,所处的环境特殊,在审势观察分析过后,确认没有"获得救助"可能的情况下,保持冷静,顺从甚至主动示好,以求能脱身保住性命,是理性理智的选择。
事后对方仍然构成强奸罪,依然会以强奸妇女罪论处。
不难理解,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违背妇女个人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行为,既构成了强奸罪。
所谓的个人意愿,既心甘情愿,没有外力因素影响,内心的想法,表现出来的真实意思,象夫妻生活,情侣情人关系,配合默契,情绪合二为一的,自愿融合在一起。
女人的主动示好,实出无奈的选择,为了个人安全脱离险境,也为了保护自己生命,全衡了各方面的利害关系,不得已做出的妥协,也是为了逃生才出之如此下策。
从内心的想法,是恐慌惧怕,在即刻受到伤害,生命受到威胁时,对一个弱女子,主动示好在此刻,也是唯一的救命稻草,对方完全是绝对强势,出于一种"自救"心理,以求得施暴者的良知,达到自己摆脱险境的目的。
这种情况下的示好,只有一个被逼无奈,没有自愿可言。
诸如此类案件,案犯在接受审询时,会辩解是对方主动意思,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这很正常,哪个小偷,哪个贼又说自己是贼!
女人面对险境遭遇强奸,第一要紧的是自保,这并不是在纵容犯罪,生命才是最重要的。
有个案例分析,一个女子在车上遭遇到强奸。事毕之后,施暴人正在整理自己的衣服,她仍然躺在原位的车座上,直视着施暴者,心里压不住的怒火"别得意,我看清了你的长相,你跑不掉的"。
仅仅是一句话,激怒了施暴者,他转手掐住女子的脖子,活活的把人杀害了。
据犯罪人到案后供述:我并没有想杀害她,她用仇恨的眼睛看着我,我也后怕了,一不做二不休的,她不逼我,激我,也不会杀人的。
很多的法律专家,也有同样的观点,先保生命,罪犯是逃不掉的。
面对凶狠的犯罪分子,女人主动示好,丝毫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照样以强奸罪,接受法律审判。
让同事带话想和我交往?
你误会了
通奸能被认定为强奸罪吗?
通奸基本只是违背道德,但是跟这种人通奸,后果特别严重,到时后悔就晚了!
其实通奸这种情况,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都会发生,我们知道古人对待通奸的人,会采取“浸猪笼”的做法,或者是各打几十大板,后果是非常的严重
那么当今社会,通奸算不算违法犯罪的行为呢?或者说有没有触犯强奸罪?今天我们就来详细的讲解一下
通奸算不算强奸罪?
其实通奸并不构成强奸罪,这样的行为通常是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发生的,所以我们经常在网络上看见一些抓小三的场面,但是男方也没有被判强奸
想要知道通奸为什么不涉及强奸罪,就必须了解清楚强奸的定义是什么,强奸指的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使用了胁迫、强制、等暴力手段,强行跟女性发生了性关系的行为
所以强奸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特征,1、受害人的主体为女性,2、而且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所以如果女性是完全自愿的,就不能算作强奸罪!
之前看过这样的报道,有一名女老师,以补课为借口,强行地跟男学生发生了关系,后来东窗事发,女教师被抓了起来,虽然她违背了这名男学生的意愿,但是并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的受害主体是妇女,但是她枸成了猥亵儿童罪
通奸并没有违背女性的意志,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触犯刑法
通奸:通奸就是男方或者女方已经有了配偶,还跟他人发生了性关系的行为,这是违背了夫妻的忠实义务,说白点就是人们常说的“出轨、找小三”
案例分析
一名丈夫发现自己的妻子出轨了,然后就用她的手机,把和妻子通奸的那名男子骗到了宾馆里殴打,然后妻子还护着那名男子
因为他们双方都是自愿的,所以并不构成强奸罪,要不然的话丈夫可以直接举报那名男子强奸了,也不用耍这种手段
不过在古代,通奸可是犯罪的行为,他们会受到非常严厉的惩罚,比如《明刑律》是这样规定的:“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
不过在现代,也有一些国家把这种情况视为犯罪行为,在美国的一些州,如果夫妻有一方跟别人通奸,在判定离婚的时候会分得较少的财产
总结:通奸的双方,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是在完全清醒的状态下,自愿跟对方发生关系的,不存在一方的认识错误,所以是不构成犯罪的,因此更不构成强奸罪
以下几种情况哪怕对方自愿,后果也会很严重
1、跟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关系
虽然通奸一般不构成犯罪行为,更多的只是道德方面的谴责,但也不代表着你可以肆意妄为,有几种情况,后果是特别严重的
如果你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了关系,那么你就会构成强奸罪,因为在刑法的强奸罪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可以依法判处强奸罪,而且还要从重处罚
2、跟军人的配偶通奸,会构成破坏军婚罪
如果你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跟他在一起同居,甚至是结婚的,就会构成破坏军婚罪,那样的话是会被抓去坐牢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50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与其同居或者结婚的,是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如果两名现役军人出轨了,在一起同居或者结婚,但是这两名现役军人的配偶均不是军人的,会以一般的重婚罪来判罚
案例分析
破坏军婚罪,犯罪的主体中不仅仅是男性,同样有女性,比如山西就发生过这样的一个案例,一名女子跟一名现役军人的丈夫在一起同居了,而且还生下了孩子,最终导致军人(女性)和丈夫的婚姻破裂,所以跟军人丈夫同居的那名女性,同样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因此她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九个月,那名出轨的丈夫明明结了婚,还跟别的女性在一起同居以及生下了孩子,因此,以重婚罪被判了有期徒刑一年
写在最后
通奸并不构成强奸罪,除了特殊情况,也不是犯罪行为,但是如果跟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那么就构成破坏军婚罪,军人在保家卫国,跟配偶可能分隔两地,所以军婚是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去破坏。还有哪怕和一般人通奸不是犯罪行为,但我们也要守住道德的底线,切勿做出这种人人得而诛之的无耻行为
虽然说强奸罪受害人的主体为女性,但是破坏军婚罪同样针对女性,所以女性也不得去破坏军人的婚姻,否则一样会受到严惩
而且通奸同居的人,其中一方已经结婚了,那么也会构成重婚罪,还有一种情况,哪怕夫妻的婚姻破裂,但是你们还没有离婚,其中有一人跟别人通奸了,那么这样就会作为过错方,会分的少量的财产,有一些情况甚至可以不分给他
总而言之,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不要去违背
通奸在法律上有什么后果?
通奸和出轨不一样,通奸一旦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就违法了,有可能受到处罚,看完涨知识了。
通奸的定义是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男女,是自愿发生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按照客观判断的必要条件是以下几个方面。
1、不是配偶关系的男女发生了关系。
2、男女自愿发生关系的。
3、造成了不良影响,比如,这种行为被发现,导致给自身的声誉,各种的家庭,所在的单位组织造成不好的影响。
通奸在一般的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假如涉及到以下的几种情况,就有可能受到处罚,建议还是要了解详情为妙!
1、深圳一位民警朋友,就曾经碰到过这样的一对网络恋人。
有一个男人王明,他老婆张艳在武汉老家上班,而且还要接送孩子上学,照顾家中的老人,王明在深圳上班。
他们两个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张艳留在武汉,王明来到深圳上班,王明在公司表现比较好,几年之后升职主管。
王明在外租房,下班之后,比较无聊,经常上网,有一次碰到一个女网友,聊得比较开心,就这样联系了好几个月,后来还经常视频聊天,双方有好感觉,就约会见面,来解决相思之苦。
女方不知道男方已经结婚,处于恋爱期的热度,就经常到王明的租房约会,而且发生了关系。
就这样两个人经常约会,有一天,一对夫妻到派出所报案,是我朋友接的案件。
他们说女儿被一个网友给强J了,民警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找到这个男人,叫王明,抓到派出所进行审问,王明不承认强J,说是男女朋友关系,可以找女朋友过来作证。
民警传来那个女孩,看年龄大约20岁左右,女孩家长也跟着过来了。
这个女孩承认是男女朋友,也承认是自愿和王明发生关系的。
民警感觉也没有什么,告诉这位家长,不同意女儿和这个男人交朋友,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能诬告别人强J,这种方式也是犯法的。然后建议他们协商,以和为贵。
家长听到这种话,情绪非常激动,立即拿来女儿的身份证给民警看,民警看到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不到14周岁,这才明白。
然后拿着女方的身份证给王明看,不满14周岁,这时王明才知道,他所谓的女友是一个未成年人,只不过长得比较成熟而已,外貌看着已成年。
男女朋友,假如女方是未满14周岁的女孩,而且还与她发生关系,不管女孩是否是自愿的,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J罪。
《刑法》的第236条内容:
强J妇女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奸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J罪论,从重处罚。
奸Y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一般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在一些女孩子普遍早熟,还有个别小女孩子看相貌是个成年人了,可能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她们自愿,但是也会构成强奸罪,这是保护未成年少女的一种法律措施。
因此,奉劝网恋的朋友,要特别谨慎,一定要清楚了解对方的情况,尤其是有家室的男人,一旦违法,影响家庭其他成员。
2、男女为了吸D,经常通奸,触犯法律。
一男一女在宾馆内吸D,两人被“强戒”。
11月1日晚上大约22:00左右,洛阳市公安局的老城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宾馆例行检查,核查租房登记人员的基本信息,还要查看宾馆的消防、治安等这些情况。
当派出所的民警排查到黄梅路的某个宾馆时,就发现该宾馆一个房间内的人员很可疑,两个人居住,但是只登记了其中一个人的信息。
民警找到宾馆的工作人员,在他们的陪同下进行了检查。根据民警介绍,当时敲开门的时候,屋子里有两个人,一男和一女,看着表情有点反常。当时就觉得他们两人的情况很可疑,于是就对这个房间进行例行检查。
不到2分钟,其中一个民警在床头的一个柜子里面,发现了一个小包冰D,还有吸D使用的冰壶、锡纸等这些吸D工具,然后房间内的张某(女)、刘某(男)2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
根据这2人的供述,当民警检查他们房间的时候,而他们才吸食完D品,而剩下的这一小半包冰D就是他们吸食剩下的。
他们也是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吸D的时候认识的,男女相互有好感,就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其中这个男人已经结婚了,而这个女人由于吸D,老公和她离婚了。
每一次约会,他们轮流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酒店开房,然后吸食D品。
目前,刘某、朱某已经被警方强制戒D,刘某的爱人也和他协议离婚了。
3、与军人的配偶通奸。
军婚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破坏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就会触犯法律。
假如一方知道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还和他们发生关系,影响到家庭婚姻的,就是破坏军人婚姻,触犯法律。
《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且还是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某某的老婆在老家教育孩子,而且还要照顾老人,老公却在外娶“妻”生子。
看到一则新闻,广西省北海市的海城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这种案件是海城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重婚案。
周某某,北海市人,在1994年和同乡的温柔女子结婚,生育有一个儿子。
结婚以后,周某某一家人幸福地生活了8年。
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环境的改变,周某某开始嫌弃自己的妻子了,因为妻子比较持家,变老了。
在工作中,遇见了贵州一个年轻的女子,为了避人耳目,为了和该女子长相厮守厮守,他在公司申请提前退休,公司同意了,也就办理了提前退休。
然后告诉爱人妻子,想到广东去发展,也是为了挣更多的钱。爱人不知道真相,也就欣然同意了。
周某某也就和该女子来到广东,然后就明目张胆地以夫妻的名义一起同居生活了,在这三年以内相继生下一儿一女,并且把一儿一女送到附近的幼儿园读书。
周的爱人对丈夫这种长期不想回家的态度,百思不得其解,经过了解和多方打听,才知道周某某在广东还有一个家庭,然后把周某某给有关部门告发,
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该事件,出差到广东把周某某抓获归案。
8月28日,海城区检察院审查该事件,认为周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和她人同居,而且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每258条,构成重婚罪,决定批准逮捕周某某。
5、有一天我在上班,突然接到总经理开会。到了会议室,总经理通告一件事情,研发部的总监被无偿解雇。
我们感觉很突然,研发部的总监赵明,平常看着很斯文,戴着一副眼镜。
我们公司经常聚餐喝酒,喝酒完成之后,就去唱歌,赵明不喜欢喝酒,也不参加KTV唱歌,在我们心目中是挺老实的一个人。
总经理告诉我们,赵明和品质部的一个文员通奸,赵明住在公司单身公寓,品质部的文员住在公司宿舍,经常找赵明,这种关系维持了半年多。
有一次文员发现自己怀孕了,要求赵明离婚,娶她做老婆,赵明不同意,文员找到赵明的老婆,要挟他们离婚,赵明老婆很生气,拒绝离婚。
文员要挟不成功,就到公司人事部告发赵明,人事部报告给总经理,经过高层讨论,认为赵明作为公司高层,影响公司形象,把他开除了。
婚姻是需要夫妻共同经营,切莫为了贪图一时新鲜刺激,而做出对不起家庭的事。
通奸和出轨有什么区别呢?
1、通奸的对象,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是已婚人士,而出轨的对象,没有要求是否是已婚。
2、通奸的男女双方通常是保持长期的关系,而出轨没有要求,一次也是出轨。
3、通奸造成了不良影响,比如,这种行为被发现,会给自身的声誉,各种的家庭,所在的单位组织造成不好的影响。而出轨不一定会造成什么影响。
4、通奸和出轨在法律上是不违法,但是有违道德的问题。
2021年新法规《民法典》出来以后,出轨最多只接受道德层面的谴责,夫妻双方,因一方出轨而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会倾向于无过错方。
但是出轨有以下几种情况也是违法的。
1、出轨不满14周岁的,不管女孩是否是自愿的,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强J罪。
2、我一个朋友出差到东莞,喝点小酒,闲着无聊,回宾馆,刚刚打开门,有一个小卡片掉到地上。
他处于好奇,捡拉起来,喝点酒,感到寂寞无聊,想找乐子。
然后偷偷打小卡片的电话,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到半个小时,碰到警察过来查房,抓到他们两个人。
两个人也就一起被抓去派出所,受到了罚金并且拘留的处罚。
派出所给他老婆打电话,他老婆接到电话后非常生气,为了惩罚他,老婆不愿意去交罚金领人。
他也是没办法,只能打电话给一个好朋友。老婆因为这件事闹到他爸妈那里,搞得家里不安宁。
异性男女之间涉及卖Y和P娼,肯定是违法行为的。
异性男女同住宾馆,涉及到金钱交易,就构成违法,处罚就是拘留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内容:
卖Y和P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P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经常看到新闻,在酒吧门口,有的女孩喝醉不省人事,被个别男人盯上,把她带到宾馆。
在她们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生关系,这也是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迫其发生关系的,触犯法律。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她们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J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男女为了吸D并且出轨的,触犯法律。
5、与军人的配偶发生关系。
军婚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破坏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触犯法律。
假如一方知道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还和他们发生关系,影响到家庭婚姻的,就是破坏军人婚姻,触犯法律。
《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男女一方已婚或者双方已婚,是情人关系。
已婚人士出现婚内出轨的行为,只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犯法。
婚姻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切莫为了贪图一时新鲜刺激,而做出对不起家庭的事。
无论是通奸还是出轨,一旦被抓到而且还录制视频,只要没有把视频散播出去,只是保存起来作为证据,是不违法的,不属于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男女在入住宾馆入住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入住宾馆时,男女双方要共同登记,并且提供本人有效的身份证。现在有电子身份证,这个也可以作为入住宾馆的有效证件。
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有犯罪的行为,要求宾馆管理规定租客登记有效身份证,方便有异常可以追踪。
也是确保租客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公共场所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现在的宾馆登记系统与公安部犯罪分子的系统联网,一旦发现入住人员有犯罪案底,就会触动公安系统报警,警察就可以找上门来,便于抓住犯罪分子。
2、社交网络发达,在网络认识之后,因为聊得来,还没熟悉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就去宾馆开房,却发现对方另有所图,不仅财色两空,这种被骗财骗色的也不在少数。
3、非夫妻男女同住宾馆,发生关系,属于外遇,不违法但是有违道德。遇到警察查房时,只要出示相关证件,配合检查即可,一定要如实相告,通常情况下警察不会为难的。
写到最后。
1、男女关系住酒店,不要做违法的事情,遇到警察查房时,要出示相关证件,配合检查,如实相告即可,警察不会为难的。
2、现代化的社会,思想自由开放,舆论宽容,不要做违规违法的事情。
3、人生不易,婚姻是需要夫妻共同经营,切莫为了贪图一时新鲜刺激,而做出对不起家庭的事,是为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且行且珍惜!
4、无论是通奸还是出轨,一旦被抓到而且还录制视频,只要没有把视频散播出去,只是保存起来作为证据,是不违法的,不属于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以上是我的分享,感谢阅读,感谢关注!
你怎么看?欢迎留言。
图片来自网络。
男子错把妻子闺蜜当成妻子?
当然,这会毫无疑问地被构成强奸罪!我国现今的相关法律显然是以一夫一妻制为依据,题目中说法没根据。
题目中的该男子错把妻子闺蜜当成妻子由此发生了关系,不要说在脑子清醒时这样做也属犯法。
如趁自己酒思糊涂时错将妻子闺蜜当成是妻子因而强行发生了关系,也构成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
即便那妻子闺密在同意之下,男子这样的做法也属不当行为,仅是一种借口,关键是该男子是属有合法家庭的有妻之夫。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ynstorm@foxmail.com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