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的定义(亲属算童工吗)
专栏
2024-04-06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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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童工的定义,亲属算童工吗?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亲属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视为雇佣关系,从而可能涉及童工问题。劳动法规定,未满16岁的青少年不得被聘用,从事违法劳动。同时,如果未成年人(16/uploads/title/20240102/659417c46c00a.jpg18岁)从事非法、危险或者有害的劳动,则也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与亲属关系还是其他关系,如果未成年人在家庭、亲戚或朋友的企业中从事违法劳动、危险劳动或超出他们年龄范围的劳动,都有可能被视为童工问题。
童工问题是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共同关注和保护。各国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禁止童工现象,并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如果发现童工问题,请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确保儿童得到合法的保护和支持。
童工定义多少岁?
童工是指未满15周岁(或者在义务教育阶段未满16周岁)的儿童从事有偿劳动的行为。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童工的年龄限制可以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是,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童工的最低年龄应为15周岁,且不得从事危险、有害或剥削性劳动。
童工的定义是什么?
童工是指未满15周岁(有些国家或地区可能会将该年龄上调到16周岁)的儿童在非家庭环境下从事工作。这种形式的工作可能会对儿童的身心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对童工进行了立法保护。童工是人权问题。童工代表着贫穷与被剥削。童工不仅影响儿童的教育机会和健康状况,当他们长大成人后,甚至还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组织致力于通过立法和意识形态教育等手段来减少儿童劳动力,以便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权利和利益。
16周岁进工厂属于童工吗?
根据国际劳动组织(ILO)的《童工公约》(C138号公约),童工被定义为任何未满15周岁(或根据国家立法规定的更高最低工作年龄)的儿童从事工作。因此,16周岁的年龄并不被国际劳动组织视为童工。
然而,劳动法和法规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一些国家可能规定更高的最低工作年龄,或者对年龄较高的未成年人从事工作时有特别的限制需求。因此,具体要确定16周岁是否可以进入工厂工作,还需要参考当地法律和劳动法规。
此外,即使年满16岁,也需要确保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对其安全、合理和符合劳动法规的规定。保护未成年工人的权益和健康是重要的,应该尽可能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受到适当的保护,遵循劳动法规,不从事过重、有害或危险的工作。
什么是童工?
童工是指未成年的儿童或少年工人。各国法律对成年的年龄规定不一。在中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少年工人。法律严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业需要录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人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童工被大量使用,给儿童带来深重的灾难。
经过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并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雇佣童工的现象才逐渐减少。
各国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
什么是雇佣童工?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佣童工是指用人单位雇佣年满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活动。具体来说,劳动法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称为未成年工,而年满16周岁以下的劳动者则被称为童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雇佣童工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雇佣童工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处罚,并可能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吊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
现代社会普遍认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因此雇佣童工是被严格禁止的。这是为了确保未成年人能够接受教育、享受健康的成长环境,并避免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或影响到正常的学习和发展。
使用童工会受到哪些处罚?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不算童工,=但是属于未成年工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4年12月9日 劳部发[1994]498号)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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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的定义,亲属算童工吗?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亲属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视为雇佣关系,从而可能涉及童工问题。劳动法规定,未满16岁的青少年不得被聘用,从事违法劳动。同时,如果未成年人(16/uploads/title/20240102/659417c46c00a.jpg18岁)从事非法、危险或者有害的劳动,则也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与亲属关系还是其他关系,如果未成年人在家庭、亲戚或朋友的企业中从事违法劳动、危险劳动或超出他们年龄范围的劳动,都有可能被视为童工问题。
童工问题是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共同关注和保护。各国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禁止童工现象,并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如果发现童工问题,请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确保儿童得到合法的保护和支持。
童工定义多少岁?
童工是指未满15周岁(或者在义务教育阶段未满16周岁)的儿童从事有偿劳动的行为。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童工的年龄限制可以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是,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童工的最低年龄应为15周岁,且不得从事危险、有害或剥削性劳动。
童工的定义是什么?
童工是指未满15周岁(有些国家或地区可能会将该年龄上调到16周岁)的儿童在非家庭环境下从事工作。这种形式的工作可能会对儿童的身心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对童工进行了立法保护。童工是人权问题。童工代表着贫穷与被剥削。童工不仅影响儿童的教育机会和健康状况,当他们长大成人后,甚至还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组织致力于通过立法和意识形态教育等手段来减少儿童劳动力,以便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权利和利益。
16周岁进工厂属于童工吗?
根据国际劳动组织(ILO)的《童工公约》(C138号公约),童工被定义为任何未满15周岁(或根据国家立法规定的更高最低工作年龄)的儿童从事工作。因此,16周岁的年龄并不被国际劳动组织视为童工。
然而,劳动法和法规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一些国家可能规定更高的最低工作年龄,或者对年龄较高的未成年人从事工作时有特别的限制需求。因此,具体要确定16周岁是否可以进入工厂工作,还需要参考当地法律和劳动法规。
此外,即使年满16岁,也需要确保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对其安全、合理和符合劳动法规的规定。保护未成年工人的权益和健康是重要的,应该尽可能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受到适当的保护,遵循劳动法规,不从事过重、有害或危险的工作。
什么是童工?
童工是指未成年的儿童或少年工人。各国法律对成年的年龄规定不一。在中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少年工人。法律严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业需要录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人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童工被大量使用,给儿童带来深重的灾难。
经过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并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雇佣童工的现象才逐渐减少。
各国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
什么是雇佣童工?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佣童工是指用人单位雇佣年满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活动。具体来说,劳动法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称为未成年工,而年满16周岁以下的劳动者则被称为童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雇佣童工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雇佣童工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处罚,并可能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吊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
现代社会普遍认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因此雇佣童工是被严格禁止的。这是为了确保未成年人能够接受教育、享受健康的成长环境,并避免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或影响到正常的学习和发展。
使用童工会受到哪些处罚?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不算童工,=但是属于未成年工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4年12月9日 劳部发[1994]498号)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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